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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8-01-15
  5. [成文日期] 2018-01-05
  6. [發文字號] 京建發〔2018〕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01-0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啟用行政審批服務專用章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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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發〔2018〕7號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東城、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房地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政務服務中心管理暫行辦法》(京政發〔2016〕64號),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自2018年1月15日起啟用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行政審批服務專用章,樣式為“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行政審批服務專用章(編號)”。行政審批服務專用章共刻製五枚,編號為1、2、3、4、5號。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原“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行政審批專用章”“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房地産開發企業資質證書變更專用章”“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企業和人員出京專用章”“北京市商品房銷售機構註冊備案專用章”同時作廢。

  新的行政審批服務專用章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行政審批服務專用章使用管理規定》的要求管理、使用。

  附件:1.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行政審批服務專用章使用管理規定

      2.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行政審批服務專用章印模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8年1月5日

京建發〔2018〕7號附件1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行政審批服務專用章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政務服務中心管理暫行辦法》(京政發〔2016〕64號)、《北京市政務服務中心行政審批服務專用章制度實施辦法(試行)》(京政服發〔2017〕10號),進一步規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行政審批服務行為,加強行政審批服務專用章使用管理,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審批服務專用章是指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在辦理進駐市政務服務中心的審批服務事項過程中,針對特定流程和特定文書所使用的專用章。

  第三條 除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使用行政公章和特殊專用章的事項外,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進駐窗口在實施行政審批和服務工作中的受理、補正、審查、委託評估、徵詢和反饋意見、決定等工作,應當加蓋行政審批服務專用章。

  第四條 行政審批服務專用章統一使用直徑4.5釐米規格銅質圓章,樣式為“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行政審批服務專用章(編號)”。行政審批服務專用章共刻製五枚,編號為1、2、3、4、5號。

  第五條 行政審批服務專用章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綜合服務中心保管並在窗口使用。其中,企業管理類業務使用1號章,人員管理類業務使用2號章,房屋管理類業務使用3號章,工程建設類業務使用4號章,其他服務業務使用5號章。上述印章具體使用的事項範圍見附表《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行政審批服務專用章使用事項範圍》。因事項調整導致印章使用範圍變化的,綜合服務中心應及時向委辦公室和委綜合審批服務處備案。

  第六條 綜合服務中心應建立用章登記制度,登記用章業務範圍、印章保管人、使用人及印章啟用時間。專用章使用情況有變更的,應及時做好登記。

  第七條 行政審批服務專用章的用印範圍包括: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決定書、補正材料通知書、辦理結果通知書及其他有關對外辦理結果文書。

  印章應當在有關文書指定位置加蓋。加蓋章印要字組端正,圖形清晰,騎年蓋月。

  第八條 行政審批服務專用章的刻製、啟用、變更和登出,應報市政務服務辦備案,並接受市政務服務辦對專用章使用、管理情況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九條 啟用、變更和登出行政審批服務專用章時,應按照有關規定在市政務服務中心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門戶網站進行公示。 

  第十條 行政審批服務專用章原則上限於在市政務服務中心使用,不得攜帶出市政務服務中心以外使用,不得在空白文書上加蓋行政審批服務專用章。

  第十一條 行政審批服務專用章應及時清洗,確保章印清晰、端正。印章發生毀損、滅失的,綜合服務中心應及時報告市政務服務辦和委辦公室,並按照刻製印章的程式進行修理或補辦。

  第十二條 行政審批服務專用章應當規範使用,指定政治可靠、堅持原則、責任心強的專人保管印章。印章應存放保險櫃內妥善保管,隨用隨取,確保印章絕對安全。

  各級審批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審批服務事項辦理流程和標準,經有關負責人或決定人同意的,方能在相關文書上加蓋審批服務專用章。

  違反本規定擅自使用或丟失行政審批服務專用章,造成不良後果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三條 行政審批服務專用章使用電子簽章的,應當及時向委辦公室和委綜合審批服務處備案。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原《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行政審批專用章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京建發〔2012〕15號)同時廢止。

  附件: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行政審批服務專用章使用事項範圍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啟用行政審批服務專用章的通知.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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