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糧食倉儲設施維護與管理,確保維修資金安全、合理、高效使用,根據財政部、國家糧食局關於印發《“糧安工程”危倉老庫維修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6〕872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落實糧食安全市長責任制的實施意見》(京政發〔2015〕52號)、《北京市糧食風險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京財經一〔2002〕471號)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北京市糧食倉儲設施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是指市級財政為保證本市糧食安全,用於糧油倉儲設施及附屬設施的維修改造而安排的財政性資金。
第三條 維修資金的管理原則。
(一)依法管理原則。堅持“以企業投資運營為主、政府適當補助為輔”的財政資金支援原則。項目單位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相關財經法規、財會制度,加強資金管理。
(二)糧食安全原則。堅持有利於保障糧油儲存安全、有利於提高糧油産品品質、有利於保障糧油有效供給、有利於提高糧食行業安全生産水準的原則,安排使用維修資金。維修資金支援的項目要符合糧食産業發展規劃。
(三)品質效益原則。項目單位要做好維修項目管理,按照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的有關要求,確保工程品質。同時,要厲行節儉,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條 維修資金列入市級財政預算,在市級糧食風險基金專戶中列支,原則上支援金額不高於評審後項目總投資的30%。
第五條 維修資金的使用範圍。
(一)倉庫維修改造。包括一般維修、大修改造和功能提升。一般維修主要是對倉房的局部問題進行簡單維修,包括糧倉地面、屋頂、墻體及門窗、地坪等的維修;大修改造主要是對糧食倉房進行防潮防雨、保溫隔熱的更新改造;功能提升主要是配置先進適用的倉儲作業設備(清理、裝卸、輸送等設備),提升糧情監測、機械通風、環流熏蒸等功能。
(二)智慧化升級。主要是利用現代資訊技術,對倉儲設施進行智慧化升級改造,提升儲糧管理標準化、現代化、科學化、規範化水準。
(三)應急供應糧食倉儲設施維修改造。
(四)中央部門、市政府確定的重點項目及中央要求地方資金配套的項目。
(五)市財政局、市糧食局聯合確定的其他項目。
第六條 維修資金支援的項目原則上為已完成的項目,單個項目決算不低於20萬元。
第七條 維修資金用於支援事業發展,不得用於徵地拆遷、人員經費等經常性開支以及提取工作經費。
第八條 明確維修資金使用管理權責。
(一)市糧食局負責制定維修資金使用計劃,受理項目單位申請,對申報項目資料完整性及預算編制的合規合理情況進行審核、篩選,整理匯總後提交市財政局。將財政下達的專項資金,及時、足額撥付項目單位。
(二)市財政局負責籌措安排糧食倉儲設施維修資金,研究確定、撥付維修資金。
(三)市糧食局、市財政局負責對項目單位申領的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提請審計部門開展審計檢查。
(四)市糧食局、市財政局負責按照北京市預算績效管理有關規定,加強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五)項目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在維修資金使用環節對資金使用的合規性、有效性負責。
第九條 維修資金的申報。
(一)申報時間:市糧食局於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確定本年度維修資金支援方向,並受理項目單位對上一年度符合資金使用範圍和支援方向的項目資金申請,收集、整理項目申報材料。
(二)申報材料要求:申請材料分正文和附件兩部分。正文為申報項目的正式文件,附件包括申報項目匯總表,各分項目的申報材料等市糧食局、市財政局要求提供的相關材料。
(三)項目申報單位所提交的申報材料必須真實、準確,能夠反映項目建設情況。
第十條 市財政局根據市糧食局資金申請及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向市糧食局撥付維修資金。市糧食局在收到維修資金的15個工作日內,將維修資金撥付項目單位。
第十一條 對有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滯留財政資金等違法行為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糧食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30日後實施。《北京市儲備糧倉儲設施維修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京財經一〔2009〕284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