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應急預案的體系構成與管理
第三章 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四章 應急預案的審查與批准
第五章 應急預案的印發、備案和公佈
第六章 應急預案的實施、評估與修訂
第七章 應急預案的演練、培訓和宣教
第八章 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的考核與保障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弘揚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進一步完善本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體系,增強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科學和規範化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及《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是指本市各地區,各部門,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為依法、迅速、科學、有序應對突發事件,最大程度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條 本市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包括應急預案體系建設,應急預案規劃、編制、審查、批准、印發、備案、公佈、培訓、演練、宣教、實施、修訂、考核、獎懲、保密、信息化管理以及人員、科研、經費保障等方面內容。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對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條 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應遵循“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分級負責、動態管理”的原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緊密結合實際,總結歸納突發事件應對經驗,梳理並確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流程,做到突發事件類別清楚,應急任務清晰全面,職責分工準確具體,隊伍調度程式完整規範,應急響應措施科學有效。
第二章 應急預案的體系構成與管理
第五條 應急預案體系應建立在風險評估工作基礎上,通過全面系統識別分析本地區、本系統、本部門可能面臨的各類風險和安全隱患,明確主要事件、次生衍生事件和相關保障工作範疇,確定應急預案體系的構成,確保應急預案覆蓋主要風險和重點區域。
第六條 應急預案體系涵蓋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各類突發事件。按市、區、街道(鄉鎮)三級管理,延伸到社區(村)、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
第七條 本市應急預案按照制定主體,劃分為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兩大類。按照管理主體,劃分為市、區、街道(鄉鎮)應急預案,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以及大型群眾性活動應急預案三大類。
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由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等組成。
總體應急預案是市、區黨委、政府和市政府派出機構組織管理、指揮協調所管轄區域內相關應急資源和應急行動的整體計劃和程式規範,是本地區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專項應急預案是政府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重要專項工作而預先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工作方案。
部門應急預案是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本部門(行業、領域)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涉及部門工作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是各類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居委會、村委會等法人和基層組織根據自身實際,為應對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而制定的具體行動方案或措施。
第八條 為進一步細化和明確應急預案中規定的各方責任,市、區黨委和政府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和基層組織可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具體情況,靈活制定處置工作方案、執行程式或操作手冊等。
第九條 市應急辦負責統籌規劃、組織指導、監督考核本市應急預案體系的建設工作,負責明確市級應急預案的體系構成,組織編制本市應急預案的管理規範、指南和導則等。
第十條 市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有關單位結合各自職責,負責建立和完善本系統、本部門的應急預案體系,並負責市級專項、部門應急預案管理與實施工作。市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有關單位要加強對各區有關應急預案的指導和檢查。
第十一條 市、區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有關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需列入市、區級專項應急預案管理的,應由市、區應急委主要領導批准;需列入市、區級部門應急預案管理的,應由市、區主管領導批准。
第十二條 各區應急委,天安門地區管委會、北京西站地區管委會、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簡稱“天安門等重點地區管委會”)負責統籌規劃、組織指導、監督考核本行政區域的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工作。本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應急預案的管理與實施工作。
第十三條 涉及京津冀協同聯動的各區、有關部門,應會同津冀相關單位共同制定聯合應對區域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以市、區應急委名義印發的京津冀聯動應急預案和其他應急預案,按照市、區級專項應急預案進行管理。
第三章 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十四條 各區應急委應針對本行政區域主要安全風險,制定區級專項、部門應急預案編制規劃,並根據實際情況變化適時調整。單位和基層組織可根據應對突發事件需要,制定本單位、本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編制計劃。
第十五條 應急預案應在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能力評估的基礎上開展編制工作。可借鑒情景構建方法,確定應對流程、梳理應對任務、明確應對責任。
第十六條 應急預案編制應本着多方參與的原則,吸收所涉及的主要事件、次生衍生事件處置責任單位和相關保障單位組成編制工作小組,共同參與編制工作。編制工作小組組長由應急預案牽頭編制部門或單位有關負責人擔任。
第十七條 應急預案的內容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國家及本市相關法律法規;
(二)符合國家總體應急預案及國家相關專項、部門應急預案;
(三)符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實際情況和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需要;
(四)基本要素齊全;
(五)依託本市應急管理體系,在組織體系、責任體系、預警指標等方面做好與上位和同級相關應急預案、周邊省(區、市)應急預案、駐京部隊和武警有關應急預案的銜接,在次生衍生事件方面做好與相關應急預案的銜接,必要時,政府與企業之間通過協議進行銜接;
(六)文字簡潔規範,符合國家和本市行政機關公文處理相關要求。
第十八條 市總體應急預案由市應急辦負責編制。各區和天安門等重點地區的總體應急預案分別由各區政府和天安門等重點地區管委會負責編制。總體應急預案主要規定突發事件應對的基本原則、組織體系、處置機制,以及應急保障的總體安排等,明確相關各方的職責和任務。
第十九條 市、區專項應急預案由承擔相關突發事件處置和保障責任的市、區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有關單位負責編制,內容主要強化突發事件的應對原則、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警分級和事件分級標準、資訊報送要求、分級響應和響應行動、資訊發佈、督查檢查、應急保障措施等。
市、區部門應急預案由市、區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有關單位負責編制,內容主要強化突發事件處置工作詳細流程、明確主責部門和次生衍生事件處置部門、保障部門的協調聯動機制及許可權劃分、措施落實及反饋上報、現場安全防護、社會動員等,並明確公民、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各方責任。
針對重要基礎設施、生命線工程等重要目標物保護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風險隱患及防範措施、監測預警、資訊報告、應急處置和緊急恢復等內容。
針對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隊伍、物資、裝備、資金等資源保障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組織指揮機制、資源佈局、不同種類和級別突發事件發生後的資源調用程式等內容。
針對京津冀協同應對突發事件制定的三地聯動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相鄰、相近地方政府及其部門間資訊通報、聯合會商、處置措施銜接、應急資源共用等應急聯動機制。
針對突發事件現場處置工作制定的處置工作方案、執行程式或操作手冊,側重明確現場組織指揮機制、應急隊伍分工、不同情況下的應對措施、應急裝備保障和自我防護保障等內容。
第二十條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側重明確應急響應責任人、風險隱患監測、資訊報告、預警響應、應急處置、現場安全防護、人員疏散撤離組織和路線、可調用或可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情況及如何實施等,體現自救互救、資訊報告和先期處置特點。
市屬國有企業和其他大中型企業應根據相關法律、標準規範和實際工作需要,參照國際慣例,建立本企業應急預案體系。
第二十一條 對應急預案應急響應是否分級、如何分級、如何界定分級響應措施等,由預案制定單位根據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的能力及資源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二條 對應急預案資訊發佈和輿情引導有關內容,應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明確各方工作職責,擬定相應級別突發事件的宣傳口徑文本,並明確工作時限。
第二十三條 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的意見。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面徵求相關單位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根據法律、法規要求或實際需要,徵求相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四章 應急預案的審查與批准
第二十四條 對應急預案基本要素和內容的審查,應依據國家及本市相關法律、法規,國家相關應急預案,市委、市政府和市應急委有關文件規定,以及實際應對工作需要進行。
第二十五條 市、區總體應急預案分別由市委、市政府及區委、區政府相關會議審議並批准。
第二十六條 市級專項應急預案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編制單位徵求應急預案涉及的有關單位意見,並進行充分溝通;
(二)編制單位將應急預案報市應急辦初審,對預案進行修訂時應附修訂對照表,列明原文內容、修訂後內容、修訂依據等;
(三)編制單位組織專家評審。評審專家原則上不少於5人,一般應包括行業主管部門、本領域專家、相關法律專家等;
(四)編制單位徵求市編辦意見;
(五)編制單位負責應急預案的合法性審核;
(六)編制單位將應急預案報市應急辦複審同意後,正式報市政府。報送時應附市應急辦復函、各有關單位復函及意見採納情況説明、合法性審查意見、專家評審意見、編制工作説明和應急預案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
(七)市政府辦公廳收文後,按公文處理相關規定辦理,報分管市領導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批准,必要時經市政府相關會議審議並批准。
第二十七條 天安門等重點地區總體應急預案由本地區管委會初審後,按照市級專項應急預案的審查與批准程式辦理。
第二十八條 市、區專項、部門應急預案的相關處置工作方案、執行程式或操作手冊由編制單位自行批准,必要時可經專家評審通過。
第五章 應急預案的印發、備案與公佈
第二十九條 市、區總體應急預案以市、區政府名義印發。天安門等重點地區總體應急預案以市應急委名義印發。市、區專項應急預案以同級應急委名義印發。市、區部門應急預案以市、區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名義印發,必要時,可由市、區政府辦公廳(室)轉發。市、區專項、部門應急預案的相關處置工作方案、執行程式或操作手冊以編制單位名義印發。
第三十條 以市應急委名義印發的應急預案發送範圍應包括各區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及相關市屬機構,並抄送國家相關部門及市委各部委辦,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北京衛戍區,武警北京市總隊以及所涉及的其他有關單位。市級其他應急預案及區應急預案參照執行。
第三十一條 應急預案審批單位應在應急預案印發後2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單位備案。市總體應急預案報國務院備案。區總體應急預案報市應急委備案。市、區專項應急預案分別報國家、本市相關部門備案。市、區部門應急預案分別報市、區應急委備案。各處置工作方案、執行程式或操作手冊按照相關應急預案的備案要求及時備案。
第三十二條 應急管理機構應按照國務院及國務院相關部門的規定,做好中央駐京單位及駐京部隊、武警有關應急預案的備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市、區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有關單位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負責本行業領域內單位應急預案的備案管理工作。單位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係報市或所在區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佈。以市應急委名義印發的各類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在應急預案批准後,編制通俗易懂的要點解讀、宣傳通稿和應急預案簡本,報市應急辦會同市委宣傳部審核,經有關領導批准後,通過媒體向社會公佈。
第六章 應急預案的實施、評估與修訂
第三十五條 應急預案自發佈之日起實施。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有關單位應依照應急預案規定做好應急準備工作,保障隨時啟動預警響應與應急響應。在應對突發事件的過程中,在完成應急預案規定的相關工作基礎上,應根據實際情況,修改完善應對工作流程和措施。
第三十六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規範管理。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需及時修訂或細化:
(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的;
(二)國家總體應急預案及相關專項、部門應急預案發生修訂的;
(三)相關組織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的;
(四)危險源、危險區域發生變化或風險評估、隱患排查後認為存在一定風險及隱患,需要強化控制措施的;
(五)應對較大以上突發事件,出現新情況,面臨新問題,現行應急預案不能滿足工作要求的;
(六)國內外發生重大、特別重大事件後或重大活動保障結束後,通過對應急預案使用情況做出全面評價,認為應急預案內容應做修訂的;
(七)應急演練結束後,對應急預案使用情況做出全面評價,認為應急預案應做修訂的;
(八)出現其他必要修訂條件的。
第三十八條 應急預案及其相關修訂工作完成後,由編制單位按本辦法重新辦理審查批准與印發等相關程式,並按要求及時備案。
第七章 應急預案的演練、培訓和宣教
第三十九條 市級專項、部門應急預案主責部門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組織開展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並及時進行總結評估,提高本系統、本部門的應急處置工作能力。
第四十條 各有關單位要加強應急預案的培訓工作並納入年度工作計劃,通過編發培訓材料、舉辦培訓班、開展工作研討等方式,對與應急預案實施密切相關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救援人員等開展應急預案培訓,使有關人員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式和相關工作要求。
各區、各有關部門應將應急預案培訓作為應急管理培訓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幹部培訓、公務員培訓、應急管理幹部日常培訓內容,並加強對街道(鄉鎮)、社區(村)和企業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培訓工作的管理與指導。
第四十一條 對需要公眾廣泛參與的非涉密的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充分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新媒體等廣泛宣傳,製作通俗易懂、好記管用的宣傳普及材料,向公眾免費發放。
第八章 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的考核與保障
第四十二條 市應急委定期對市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各區應急委應急預案管理工作情況進行檢查與總結,由市應急辦組織實施,對成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應急預案體系建設情況;
(二)應急預案合法合規及編制覆蓋率情況;
(三)與各級相關應急預案的銜接情況;
(四)突發事件應對中的應急預案使用情況及應對後的總結改進情況;
(五)應急預案的演練、培訓和宣教工作情況;
(六)應急預案修訂及時性;
(七)應急預案備案、公佈工作情況;
(八)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的領導及專職人員到位情況;
(九)應急預案及演練資金保障情況;
(十)應急預案信息化管理工作情況。
第四十三條 本市將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納入行政機關主要或分管負責人職責績效考核範圍,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
負有應急預案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或者未按照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未按規定制定、修訂應急預案,或未按應急預案規定履行相關職責,導致突發事件危害擴大的,依據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各單位由分管領導作為本單位應急預案管理的責任人,指定專門機構並配備專人負責應急預案管理具體工作。
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人員應熟悉本地區、本系統、本部門應急管理體制、機制、法制建設情況,了解相關突發事件特點和應對工作的基本要求,熟悉應急預案編制的要求、程式和方法。
第四十五條 各有關單位開展應急預案規劃、編制、審批、發佈、演練、修訂、培訓、宣傳教育等工作所必需的經費納入各單位預算中統籌安排。
第四十六條 對確需保密的應急預案,按有關保密規定執行。各級應急預案中涉密內容原則上應列入相關處置工作方案、執行程式或操作手冊中。
第四十七條 各有關單位要結合應急預案管理及輔助決策的需要,建立健全應急預案管理資訊系統及各類應急預案數據庫,推進應急預案數字化應用,提高應急預案的信息化管理水準。
第四十八條 本市依託相關院校及科研機構,借鑒國際先進經驗,構建應急預案編制專家顧問工作機制和合作研究機制,加強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及應急預案管理理論研究。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市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各區應急委和天安門等重點地區管委會應依照本辦法並結合實際,制定各自的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並報市應急辦備案。
第五十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負責活動相關應急預案的編制、印發、公佈、修訂、培訓、演練、備案等管理與實施工作。公安部門依法負責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由市委、市政府主辦或承辦的市級大型群眾性活動應急預案,參照相關市級應急預案的審查與批准程式辦理,並按要求報國務院或國務院相關部門備案;由市相關部門、有關單位主辦或承辦的大型群眾性活動應急預案,參照市級部門應急預案的審查與批准程式辦理,報市公安部門備案。社會單位主辦或承辦的大型群眾性活動應急預案由公安部門依法進行審查。
大型群眾性活動應急預案內容主要包括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組織形式,安全人員數量及職責,票證查驗及檢查措施,人員及車輛疏導,突發事件救援措施等。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應急委負責制定並適時進行修訂,由市應急辦負責解釋與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