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社〔2017〕2949號
各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進一步規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行為,加強基金收支的監督管理,現將《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通知》(財社〔2017〕144號)轉發你們,並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做如下補充規定,請一併遵照執行。
一、基金徵收機構要在每月28日之前將徵集的基金收入全額上繳財政專戶。
二、市、區經辦機構應根據基金年度預算,在每月28日前向市、區財政部門報送用款申請,並註明支出項目,加蓋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章。市、區財政部門對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後,在5個工作日內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入支出戶。
三、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預收下一年度個人繳費收入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記為暫收款,在下一年度時將歸屬於該年度的預收收入轉入相關的收入科目。
四、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中各項賬務處理以及基金的預決算包含無保障老年人福利養老金。
五、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在編制下一年度預算時,由市經辦機構測算市級和各區基金收支情況。對預計下一年度基金支付不足的,市、區財政部門應提前做好預算安排,並在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正式批復後兩個月內,撥付資金予以補足,補貼資金直接繳入市財政專戶。編制後一年度基金預算時,再對此項資金進行清算。
六、新印發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於2018年1月1日正式執行,與本制度相抵觸的有關制度、規定同時廢止。實施中有關問題由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特此通知。
附件:《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通知》(財社〔2017〕144號)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