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發改[2018]115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京政發〔2017〕36號),本市自2017年12月1日起實行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水資源費改為徵收水資源稅,按照“稅費平移”原則,居民、非居民、特殊行業用水戶水價政策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凡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8年1月16日

關於本市水價有關問題的通知
京發改[2018]115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京政發〔2017〕36號),本市自2017年12月1日起實行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水資源費改為徵收水資源稅,按照“稅費平移”原則,居民、非居民、特殊行業用水戶水價政策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凡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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