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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節能與資源綜合利用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8-01-04
  5. [成文日期] 2018-01-04
  6. [發文字號] 〔〕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01-0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朝陽區節能減碳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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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辦事處、地區辦事處(鄉政府),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現將《朝陽區節能減碳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

2018年1月4日

朝陽區節能減碳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朝陽區産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文件規定,為加強朝陽區生態文明建設,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實現節能減碳工作目標,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節能減碳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節能資金)由區級財政預算專項安排。

  第三條 節能資金的管理使用由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明確、管理科學、協調配合、強化監督的運作機制共同負責。

  區發展改革委負責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年度資金使用計劃,按年度徵集項目,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評審並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聯審,最終形成年度資金方案。

  區財政局負責節能資金的年度預算安排、資金撥付和監督管理。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參與本行業領域節能項目的徵集、推薦、監督和評估驗收。

第二章 資金支援範圍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支援對象為在朝陽區域內註冊、納稅,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依法經營、納稅的企業和機構,實施的節能項目應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支援範圍包括:

  (一)節能低碳試點、示範項目;

  (二)節能技術改造項目;

  (三)節能新産品、新技術應用及推廣、儲能技術項目;

  (四)新能源、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及推廣項目,分佈式光伏電站項目;

  (五)能源審計、清潔生産項目;

  (六)迴圈經濟和資源節約項目;

  (七)建築節能項目;

  (八)能源管控平臺建設項目;

  (九)節能考核獎勵、節能宣傳;

  (十)區政府批准的其他節能減碳支出。

  第六條 以下情形的節能資金不予支援:

  (一)以擴大産能為主的項目;

  (二)應與主體工程同步配套建設的節能項目;

  (三)利用外購或外供的餘熱、余能、余氣項目;

  (四)能源臺賬不規範,節能量無法測算的項目;

  (五)不在節能資金支援當期實施的項目;

  (六)申報單位存在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或當期發生安全生産事故、污染事故、拖欠稅費、能源費用等情況的。

第三章 資金支援方式及標準

  第七條 節能資金支援方式分為補助和直接獎勵。申請單位可根據項目具體情況自願申報資金支援方式,同一項目只能申請一種方式。

  根據項目性質、資金總額、實際節能量以及産生的社會效益,結合實際測算確定支援額度。

  第八條 已享受國家、市、區政府其他專項資金支援的項目,本節能資金原則上不再支援,但國家或本市大力扶持的、區級給予配套的獎勵項目不在此列。

  第九條 資金支援標準

  (一)補助標準

  1.對納入節能資金支援範圍的節能低碳試點、示範項目,工業項目給予不超過總投資額35%、非工業項目給予總投資額45%的補助。

  2.對節能技改項目、節能新産品、新技術應用推廣、儲能技術項目、採用合同能源管理和使用LED高效照明産品數量2000支以上的項目,給予總投資額20%的補助。

  3.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項目(太陽能光熱、地熱能、風能、生物質能等),給予總投資額30%的補助。對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按照裝機容量,一次性給予每千瓦800元的補助。

  4.對改建項目中購置使用國家規定的高效節能型設備,按照購置費的30%給予補助。

  5.對用能單位的能源審計、清潔生産諮詢項目,依據評審結果給予不超過15萬元補助,其中市級資金支援的項目,按照市級資金與項目合同總額的差額給予補助,但不超過市級資金支援額度。

  6.清潔生産中高費項目,給予項目總投資額5%的區級配套補助。

  7.對迴圈經濟和節水、節地、節材等資源節約類項目,居民小區熱水回用或餘熱回收改造項目,給予總投資額(不含土建部分)20%的補助。

  8.對用能單位的能源管控中心項目,給予總投資額(不含土建部分)30%的補助;對區級公共機構能源管控中心的節能改造給予全額補助。

  9.對按照規定完成本單位二級計量器具配置的用能單位,在項目竣工驗收後給予計量器具總投資額30%的補助。

  10.區政府批准的其他節能減碳支出,從節能資金中列支。

  (二)獎勵標準

  1.對列入國家、北京市節能低碳、迴圈經濟試點單位和超低能耗建築試點示範的項目,分別給予國家級示範項目50萬元、市級示範項目30萬元的獎勵。

  2.對當年度通過國家綠色建築標識三星、二星認證運作標識的建築,在享受國家、市級獎勵的同時,分別給予每建築平方米20元、10元的區級配套獎勵,通過國家綠色建築標識三星、二星認證設計標識的建築,分別一次性給予80萬元、40萬元的獎勵;對當年度通過綠色能源與環境設計先鋒獎(LEED)認證的建築,按鉑金獎和金獎分別給予每建築平方米20元、10元的獎勵。

  3.行政區域內單體建築面積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築,改造後普通公共建築節能率不低於15%、大型公共建築節能率不低於20%的項目,按3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獎勵。

  4.對區級年度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評等次為優秀的年能耗5000噸標準煤以上重點用能單位給予20萬元節能獎勵,對年能耗2000—5000噸標準煤的重點用能單位給予15萬元節能獎勵。

  5.對獲得市級能效領跑者的單位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對通過能源管理體系認證和碳排放管理體系評價的重點用能單位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

  第十條 資金支援對單個項目同一年度最高支援額度不超過500萬元。

第四章 項目和資金管理程式

  第十一條 節能資金項目申報按照客觀、公正、公平原則,由區發展改革委負責每年向社會公開徵集,符合本辦法的企事業單位節能項目,均可申請使用節能資金。

  第十二條 各街道、地區辦事處,行業主管部門和功能區管委會應協助做好本轄區、本行業領域的節能項目徵集、推薦工作。

  第十三條 項目申報單位除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申報單位符合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和朝陽區産業規劃佈局;

  (二)申報節能補助類項目必須達到年度項目徵集規定的相關標準;

  (三)項目申報單位在生産經營中無違法記錄。

  第十四條 節能資金申報、辦理程式:

  (一)項目申報

  1.徵集:區發展改革委根據市、區節能政策,結合朝陽區當期節能重點工作,確定年度節能資金重點支援領域和範圍,面向全區公開發佈徵集節能資金支援項目的通知。

  2.申報:申報單位根據項目實施情況按時申報,並按照本辦法,如實填報《北京市朝陽區節能減碳專項資金申請表》(附件1),提交相關申報材料(附件2),並對材料真實性負責。項目單位可直接向區發展改革委申報,也可由所在街鄉、行業主管部門、功能區管委會推薦申報。

  (二)項目評審

  區發展改革委根據項目徵集情況,組織開展項目評審,當年未評審的項目可納入次年儲備項目計劃。

  1.項目初審:區發展改革委對各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匯總和初選,對符合申報條件和資金支援範圍的項目列入節能資金支援項目庫,並反饋申報單位。

  2.委託評審:區發展改革委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申報項目的資金等材料進行評審。

  3.部門聯審: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區財政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聯審,並抽取重點項目進行現場核實,各部門出具聯審意見匯總至區發展改革委。

  4.項目終審:區發展改革委參照部門聯審意見,結合當年項目申報和資金安排情況,優先支援安排節能效益明顯、示範作用強的支援項目,並形成節能減碳專項資金方案,經主管區長審閱後,提請區長辦公會審定。

  (三)資金撥付

  區財政局根據審定的節能資金方案,履行資金撥付程式和手續。對於納入節能資金支援範圍,並且已經評審的節能項目,節能資金一次性撥付;對區政府明確納入節能資金支援範圍的節能示範、試點項目,節能資金可根據實際情況分兩次撥付,項目合同簽訂後撥付擬支援資金的50%,項目完工通過驗收、評審後,撥付其餘資金。

第五章 資金使用、監督和檢查

  第十五條 節能資金使用單位必須專款專用,不得轉移或挪用資金,應當接受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和行業主管部門對節能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六條 區財政局按照財政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和本辦法,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節能資金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須退回節能資金,並在3年內不得申報節能資金支援項目,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納入節能示範、試點資金支援的項目,在取得資金後6個月內仍未實施的;

  (二)利用虛假材料和憑證騙取節能資金的;

  (三)截留、挪用、擠佔節能資金等違反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區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區節能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朝政發〔2014〕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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