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水務建管〔2018〕1號
各區水務局(東城區城管委、西城區城市管理委),局屬各單位,局機關各處室,各有關單位:
《北京市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動態評價管理暫行辦法(試行)》已經2017年12月4日第22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務局
2018年1月10日
北京市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動態評價管理暫行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規範水利建設市場秩序,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京政發〔2015〕4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三年重點工作任務(2015-2017年)〉的通知》(京政辦發〔2015〕24號)和《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水建管〔2015〕377號)等有關文件,結合我市水利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北京市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動態評價。
本辦法所稱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是指本市行政區內參與水利工程建設活動的建設(代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諮詢、機械製造、招標代理、品質檢測、供貨等單位。
本辦法所稱信用動態評價,是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資訊,按照規定的標準、程式和方法,對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信用狀況進行綜合評價,確定信用等級、實行動態管理,並向社會公開的活動。
第三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動態評價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科學的原則。
第四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通過購買服務方式選擇評價機構承擔具體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動態評價管理工作,建立全市統一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資訊平臺,制定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標準並組織開展評價工作,採用記分機制,將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具體規定量化為相應的分值,制定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記分標準並開展記分工作(不良行為記分標準另行制定),監督評價結果的應用。
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依據水利建設市場不良行為記分標準進行記分,並自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處罰、處理情況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市水務局收到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通知評價機構對市場主體分數進行調整。
水利工程品質與安全監督機構、水務工程建設管理機構及水利建設有關監管部門,受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承擔水利建設市場動態監督檢查等具體事務性工作。
第五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信用評價結果記入其信用檔案,並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網站和水利建設市場信用資訊平臺上向社會公佈。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項目法人和有關單位應在招標投標、政府採購、行政審批、市場准入、資質管理、評優評獎、日常監管等工作中,積極應用信用評價結果,實行市場主體信用分類監管,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
第二章 評價標準
第六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制定《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標準》(見附件),明確信用評價的指標體系、評分標準等內容,並向社會公佈。
第七條 評價指標分為一級指標、二級指標和三級指標,其中一級指標包括市場主體的綜合素質、財務狀況、管理水準、市場行為和信用記錄。不同評價類型,其評價指標及權重分別設置。
第八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等級分為誠信(AAA級、AA級、A級)、守信(BBB級)、失信(CCC級)三等五級。各信用等級對應的評價指標得分X分別為:
AAA級:90分≤X≤100分,信用很好;
AA級:80分≤X<90分,信用好;
A級:70分≤X<80分,信用較好;
BBB級:60分≤X<70分,信用一般;
CCC級:X<60分,信用較差。
第三章 評價程式
第九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工作原則上每年開展1次。
第十條 申請信用評價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應當依法登記並且在市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資訊平臺建立信用檔案。
申請人具有多項資質的,可以同時申請兩項或者兩項以上類型的信用評價。
第十一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應在工程竣工後3個月內,將相關業績資訊報送至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相關單位。未按規定備案的業績將不予認可。
第十二條 申請人申請信用評價,應當向評價機構提供以下材料:
(一)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複印件,人員和設備材料;
(三)管理制度及品質、安全、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材料;
(四)人力資源管理、信用管理、技術創新、發展戰略等材料;
(五)近3年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六)近3年參建與評價類型對應並在市水利建設市場信用資訊平臺記錄的水利水電工程項目清單,包括合同名稱、合同額、建設地點、項目法人、開竣工時間等;
(七)近3年獲得的各種獎勵、處罰等材料;
(八)近3年參加工商、稅務、金融機構等信用評價材料。
依法登記從業不滿3年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申請信用評價,需提供自依法登記之日起的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其中,《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4號)中規定的市場主體必須公開的內容和《水利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公開和誠信體系建設實施方案》(水建管〔2011〕433號)中包括的內容,應在市水利建設市場信用資訊平臺公開,作為評價依據。
第十四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相關管理單位,對日常信用評價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評價機構可根據需要對申請評價的市場主體申報資訊進行現場調查核實,區水行政主管部門、項目法人、市場主體應給予配合,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評價機構應將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意見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網站、市水利建設市場信用資訊平臺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對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初評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滿前,以書面方式向評價機構提出異議,説明理由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評價機構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對提出的異議完成復核。
第十八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在信用評價結果確定後7個工作日內,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網站和市水利建設市場信用資訊平臺向社會公告。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十九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結果有效期為3年。3年期滿後,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應重新申請信用評價,原信用評價結果逾期作廢。
第二十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取得信用等級1年後,可申請對信用指標重新評價。評價程式按照本辦法第三章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在信用評價得分的基礎上進行記分,發生記分後,以最新得分確定信用等級。記分有效期為3-12個月(有效期視情節嚴重確定:記0.5分的有效期為3個月,記1分的有效期為6個月,記2分的有效期為12個月),周期屆滿,得分恢復。
第二十二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可以通過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網站、市水利建設市場資訊平臺,實時查詢自身信用等級情況。
第二十三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實行一票否決制,凡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其信用等級一律為CCC級;取得BBB級(含)以上信用等級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應立即將其信用等級降為CCC級並向社會公佈,3年內不受理其升級申請。上述嚴重失信行為包括:
(一)出借、借用資質證書進行投標或承接工程的;
(二)圍標、串標的;
(三)轉包或違法分包所承攬工程的;
(四)有行賄、受賄違法記錄的;
(五)對重(特)大品質事故、生産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
(六)公開資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第五章 評價結果應用
第二十四條 本市實行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分類監管,建立誠信紅黑名單制度,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一)對守信市場主體實施信用激勵機制
1.對守信市場主體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給予優待。將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信用資訊和信用評價結果作為資格審查、評標、定標和合同簽訂的重要依據,按照市場主體信用等級在資格審查和評標中賦予不同的分值權重。
2.對信用等級為A級以上的市場主體,在日常監督檢查中適當簡化監督程式、減少檢查頻次。
3.對信用等級為AAA級的市場主體,列入北京水利建設市場主體誠信紅名單,推薦參加誠信示範單位創建活動。
(二)對失信市場主體實施失信懲戒機制
1.對信用等級為CCC級的市場主體,在招標投標活動中信用等級得分為0,在日常監督檢查中實施重點監管、增加檢查頻次,限制參加評優評獎活動。
2.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市場主體,除採取上述懲戒措施外,列入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失信黑名單,實行市場禁入,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其參與招標投標、資質升級或增項、政府採購活動。
第二十五條 本市水利工程實施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等級與水利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掛鉤制度。在招標文件載明的評標辦法中應當區分技術標、商務標和信用標,其中信用標的設置應按工程規模設置信用分佔總得分的5%~15%:
注:工程等別劃分按照《水利水電工程等級劃分及洪水標準》(SL252—2017)確定。
信用標的評審直接採用當日北京市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等級進行評分,評價因素及評價標準見表:
在本市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資訊平臺建立信用檔案的,但未在本市進行信用評價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其信用等級按BBB級賦分,未在本市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資訊平臺建立信用檔案的其信用等級按CCC級賦分。兩個或兩個以上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組成聯合體投標時,按聯合體中信用等級低的市場主體信用等級作為聯合體的信用等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水利建設市場信用動態評價結果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信用評價中的違規行為有權舉報和投訴。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舉報和投訴進行調查核實,對侵害市場主體權益的實行責任追究。
評價機構在評價活動中違反評價標準和評價程式、有失客觀公正的,責令改正;在評價活動中弄虛作假、與市場主體串通操作評價結果的,禁止繼續參與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工作。
評價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責令改正;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執法單位和執法人員發現企業有不良行為的,應當依法進行處罰、處理並記分。執法單位和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的,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管轄許可權限期整改並通報批評,對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人員執法責任:
(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後,不按照規定履行調查、處理等職責的;
(二)應當處罰而未進行處罰的;
(三)對處罰處理情況故意隱匿不報的;
(四)做出的處罰、處理明顯違法或不當的;
(五)對違法違規市場主體的記分不符合不良行為記分標準或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報送記分情況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失職行為。
前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對信用資訊動態評價工作零記分記錄的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重點專項調查。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對在外埠從事水利工程活動的本市市場主體動態監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0日起施行。《北京市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京水務建管〔2013〕35號)、《北京市水務局關於開展2013年北京市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工作的通知》(京水務建管〔2013〕80號)、《北京市水務局關於加強北京市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資訊應用及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水務建管〔2014〕53號)同時廢止。
附件:
1.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建設〈代建〉單位)信用評價標準(略)
2.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勘察單位)信用評價標準(略)
3.水利建設市場主體(設計單位)信用評價標準(略)
4.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施工單位)信用評價標準(略)
5.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監理單位)信用評價標準(略)
6.水利建設市場主體(諮詢單位)信用評價標準(略)
7.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機械製造)信用評價標準(略)
8.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招標代理單位)信用評價標準(略)
9.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品質檢測單位)信用評價標準(略)
10.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供貨單位)信用評價標準(略)
注:附件請登錄北京市水務局官網(http://www.bjwater.gov.cn)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