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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品質監督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品質技術監督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8-01-01
  5. [成文日期] 2018-01-08
  6. [發文字號] 京質監發〔2018〕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01-0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8年 第23期(總第563期)

北京市品質技術監督局關於印發缺陷産品召回監督管理工作規定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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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質監發﹝2018﹞4號

各區局、分局,稽查總隊,投訴舉報中心,産品品質安全風險監控中心,各有關單位:

  《北京市品質技術監督局缺陷産品召回監督管理工作規定》已經2018年1月5日召開的第1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2016年11月17日印發的《北京市品質技術監督局缺陷産品召回監督管理工作規定(試行)》期滿廢止。

北京市品質技術監督局

2018年1月8日

北京市品質技術監督局缺陷産品召回監督管理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規範我市缺陷産品召回監督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産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強制性産品認證管理規定》《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規定所稱缺陷,是指由於設計、製造、警示標識等原因導致的在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産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保障人身、財産安全要求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財産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

  北京市品質技術監督部門開展缺陷消費品、強制性産品認證産品、農業機械、兒童玩具、食品相關産品等産品的召回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但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等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的缺陷産品召回監督管理工作除外。

  其他缺陷産品需要召回的,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基本原則】 缺陷産品召回監督管理工作應遵循科學公正、及時有效、公開透明、預防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管理機構】 北京市品質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質監局)負責統籌組織、協調指導全市缺陷産品召回監督管理工作。

  北京市品質技術監督稽查總隊(以下簡稱:稽查總隊)負責收集、分析、研判、報送、通報缺陷産品資訊,組織缺陷調查、評估調查分析結果,開展省級質監部門缺陷産品調查、通知召回、異議處理、責令召回、召回監督、資訊發佈等工作。

  區品質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區質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缺陷産品資訊報告,按要求組織、指導生産者開展缺陷調查、接收調查分析結果、備案召回計劃、接收召回報告總結、召回監督等工作。

  第五條【技術機構】 市質監局産品品質安全風險監控中心(以下簡稱:監控中心)作為北京市缺陷産品召回管理技術機構,設在市産品品質監督檢驗院,負責協助開展缺陷産品資訊收集、分析、研判,缺陷調查、召回管理等具體技術工作。

第二章 生産者缺陷産品召回

  第六條【生産者的召回義務】 生産者是缺陷産品的召回主體,應當對其生産的産品品質安全負責。生産者發現其生産、銷售的産品存在設計、製造、警示標識等缺陷,可能對人身、財産安全造成損害的,應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停止生産、銷售並及時召回存在缺陷的産品;查明缺陷産生的原因,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加強品質管理水準和品質保證能力建設,嚴格依法、依規生産,切實履行産品品質安全義務,保證出廠産品品質安全。

  第七條【召回流程】 生産者經調查分析,確認産品存在缺陷的,應填寫《産品品質缺陷調查分析結果報告單》(附件1),向所在地區質監局報告;並立即採取措施,停止生産、銷售存在缺陷的産品,按照下列要求主動實施召回:

  (一)生産者應制定內容全面、客觀準確的《缺陷産品召回計劃》(附件2),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及召回措施的有效性負責;

  (二)自確認産品存在缺陷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區質監局書面備案《缺陷産品召回計劃》,並按召回計劃實施召回,同時將備案的召回計劃通報相關經營者;

  (三)修改已備案的召回計劃應當重新備案,並提交説明材料;

  (四)自召回計劃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報刊、網站、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發佈資訊,告知消費者、用戶産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損害發生的應急處置方法和生産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項;

  (五)對實施召回的産品,生産者應當及時採取修正或者補充標識、修理、更換、退貨等措施消除缺陷或降低、消除安全風險,並承擔消除缺陷的費用;

  (六)通過熱線電話、網路平臺等方式接受公眾諮詢;

  (七)製作並保存完整的召回記錄,保存期不得少於5年;

  (八)按照質監部門要求提交《缺陷産品召回階段性報告》(附件3)和《缺陷産品召回總結報告》(附件4)。

第三章 質監部門缺陷調查與召回實施

  第八條【缺陷資訊採集與分析】 市質監局建立消費者投訴、産品傷害、監督檢查、風險監測、行政案件辦理等與産品安全有關的資訊採集及共用機制。

  區質監局、12365投訴舉報中心和監控中心應當及時將可能涉及産品缺陷資訊報告稽查總隊。

  第九條【研判缺陷資訊】 稽查總隊建立缺陷産品資訊分析制度,會同監控中心對可能存在的産品缺陷資訊進行分析研判;分析結果表明産品存在缺陷等品質安全風險的,應製作《産品品質調查分析通知書》(附件5),連同相關材料交生産者所在地區質監局。

  第十條【通知生産者缺陷調查】 區質監局收到《産品品質調查分析通知書》及相關材料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送達生産者,通知並督促、指導生産者對可能存在的缺陷開展調查分析,填報相關材料。同時進行立案調查,對生産者涉嫌存在的産品品質違法行為按照執法程式處理。

  通知生産者情況應於5個工作日內上報,立案調查處理情況應於結案後5個工作日內上報。

  第十一條【區質監局召回監督管理工作】 區質監局負責接收生産者提交的調查分析結果,收集未開展調查分析的生産者資訊,備案召回計劃,接收召回階段性報告和召回總結報告。

  區質監局應對接收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填報要求的應於5個工作日內上報;不符合要求的,應指導生産者修改完善。

  第十二條【省級質監部門啟動缺陷調查】 稽查總隊應會同監控中心對生産者提交的調查分析結果進行評估,存在下列情況的,啟動省級質監部門缺陷調查:

  (一)生産者未按照通知要求開展調查分析的; 

  (二)生産者認為不存在缺陷,經評估認為其調查分析結果不能證明産品不存在缺陷的;

  (三)質檢總局通知啟動缺陷調查的。

  啟動缺陷調查情況應於5個工作日內上報,並通報生産者所在地區質監局,區質監局應配合稽查總隊開展缺陷調查工作。

  第十三條【缺陷調查要求】 對生産者開展現場調查時,調查人員應按照調查程式要求向生産者出示《産品品質缺陷調查通知書》(附件6),填寫《産品品質缺陷調查資訊表》(附件7),及時分析處理缺陷調查獲得的資料資訊,製作《産品品質缺陷調查報告》(附件8)。

  調查期間企業主動實施召回的,終止調查,並完成缺陷調查報告。

  缺陷調查情況應於5個工作日內上報。

  第十四條【缺陷調查技術支援】 監控中心應協調相關專家、機構配合稽查總隊開展缺陷調查。

  第十五條【通知召回】 稽查總隊經調查認為産品存在缺陷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製作《缺陷産品召回通知書》(附件9),書面通知生産者實施召回。

  通知召回情況應於5個工作日內上報。

  第十六條【異議處理】 稽查總隊收到生産者認為其産品不存在缺陷的異議後應組織與生産者無利害關係的專家或檢測實驗機構聽取生産者解釋説明,對生産者提交的異議證明材料進行論證或技術鑒定,形成專家意見。

  稽查總隊應根據專家意見製作《産品品質缺陷調查異議處理通知書》(附件10),在5個工作日內送達生産者。不能證明産品存在缺陷的,應撤銷《缺陷産品召回通知書》;確定存在缺陷的,再次通知生産者實施召回。

  異議處理情況應於5個工作日內上報。

  第十七條【責令召回】 生産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總隊應當製作《缺陷産品責令召回通知書》(附件11),送達生産者,責令生産者實施召回。

  (一)生産者自收到《缺陷産品召回通知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未按照要求備案召回計劃,也沒有提交異議材料的;

  (二)確定存在缺陷,再次通知生産者實施召回,但生産者未按照要求備案召回計劃,實施召回的。

  責令召回情況應於5個工作日內上報,並通報生産者所在地區質監局。

第四章 召回監督與信息公開

  第十八條【召回監督】 生産者所在地區質監局應對生産者主動召回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稽查總隊應會同區質監局對通知召回及責令召回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對未按要求實施召回的,責令生産者改正。

  稽查總隊應對生産者召回活動的有效性進行評估,製作《缺陷産品召回效果評估報告》(附件12),發現生産者的召回活動未能取得預期效果的,應當要求生産者再次實施召回或者採取其他相應補救措施。

  第十九條【行政處罰】 生産者拒絕或者拖延責令召回措施以及違反《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其他規定的,由稽查總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産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條【信息公開】 稽查總隊應當自收到生産者已經確認並備案的缺陷産品資訊以及生産者實施召回的相關資訊後5個工作日內通過市局網站向社會發佈《缺陷産品召回公告》(附件13),公佈生産者已經確認並備案的缺陷産品資訊以及生産者實施召回的相關資訊。

  第二十一條【預警資訊】 稽查總隊應根據缺陷資訊分析和召回有效性評估結果,對確認存在下列情形的,應當在確認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市局網站向社會發佈消費預警資訊:

  (一)産品缺陷風險程度較高,可能導致嚴重的人身、財産損害的;

  (二)不能確定生産者、未能與生産者取得聯繫或者生産者已被登出等原因不能依照本規定實施召回的;

  (三)雖與生産者取得聯繫,但生産者以各種理由拒絕配合缺陷調查,致使缺陷産品調查及召回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

  (四)生産者召回活動未能取得預期效果的;

  (五)生産者拒絕或者拖延責令召回措施的。

  第二十二條【生産者其他法律責任】 生産者按照本規定召回缺陷産品,不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

  對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産安全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缺陷産品,生産者主動實施召回已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從輕、減輕行政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産品目錄】 依照本規定實施召回的産品目錄詳見《依法實施召回管理的産品目錄》(附件14)。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産品品質缺陷調查分析結果報告單(略)

        2.缺陷産品召回計劃(略)

        3.缺陷産品召回階段性報告(略)

        4.缺陷産品召回總結報告(略)

        5.産品品質調查分析通知書(略)

        6.産品品質缺陷調查通知書(略)

        7.産品品質缺陷調查資訊表(略)

        8.産品品質缺陷調查報告(略)

        9.缺陷産品召回通知書(略)

        10.産品品質缺陷調查異議處理通知書(略)

        11.缺陷産品責令召回通知書(略)

        12.缺陷産品召回效果評估報告(略)

        13.缺陷産品召回公告(略)

        14.依法實施召回管理的産品目錄(略)

  注:附件可登錄北京市品質技術監督局官方網站(zjj.beijing.gov.cn)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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