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工發〔2017〕253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提高工傷醫療管理和服務水準,方便工傷職工就醫,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586號)、《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號)及相關規定,現就工傷認定前醫療費用報銷有關問題,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用人單位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治療受傷部位或職業病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工傷保險有關規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一)工傷職工在工傷認定結論之前治療受傷部位或職業病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或個人墊付的,認定為工傷後,由用人單位持處方底單、醫療費收據、費用清單和申報結算憑證,向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審核結算。
(二)工傷職工在工傷認定結論之前治療受傷部位或職業病發生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先行墊付的,由用人單位持處方底單、醫療費收據、醫療保險費用明細單和申報結算憑證,向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審核結算。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超出醫療保險基金先行墊付部分的醫療費用,並向醫療保險基金退還先行墊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未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治療受傷部位或職業病發生的醫療費用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三、本通知自2017年12月29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