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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監察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糧食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7-12-27
  5. [成文日期] 2017-12-27
  6. [發文字號] 京糧發〔2017〕11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12-2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糧食局關於“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細則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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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糧發〔2017〕112號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有關規定和《國家糧食局“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細則》(國家糧食局公告〔2017〕1號),為規範事中事後監管,增強監管效能,北京市糧食局制定了《北京市糧食局“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細則》,現予通告。

北京市糧食局

2017年12月27日

北京市糧食局“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創新糧食流通監管方式,增強監管效能,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文件精神,結合北京市糧食局的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是指北京市糧食局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北京市儲備糧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規章制度賦予的職責,依法實施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時,採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並及時公開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的活動。

  第三條 堅持依法監管、公正公開、統一管理、協同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 北京市糧食局制定本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向社會公佈,並根據法律法規修訂情況和工作實際及時進行動態調整。建立糧食行業檢查對象名錄庫、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明確抽查比例和頻次,並結合實際情況對檢查對象、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進行動態調整。各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可參考設定本級隨機抽查事項有關內容。

  第五條 按照統一歸口管理、統一組織實施、統一規範程式、統一行政處罰的原則,北京市糧食局監督檢查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本部門的“雙隨機一公開”工作,並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提出處理意見。

  第六條 “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工作應按照北京市糧食局公佈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開展。未列入清單的,不得開展檢查活動。

第二章 雙隨機抽查的實施

  第七條 根據年度糧食流通工作任務制定檢查計劃。需要臨時增加檢查任務的,由監督檢查部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報局長辦公會審議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 按照確定的抽查範圍、比例,根據監管對象的風險等級、信用等級等因素,採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從糧食行業檢查對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對於重大涉糧案件及上級交辦、輿情反映的熱點問題採取定向抽取方式。對一定時期內已被抽查過的檢查對象,應避免重復抽查。對投訴舉報多或者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的檢查對象,應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九條 抽查對象範圍為,具有糧食收購資格和納入糧食流通統計的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第十條 既要保證必要的抽查覆蓋度和執法力度,又要防止檢查過多和執法擾民情況的發生,對市級儲備企業的月度抽取比例暫定為10%,對不涉及承擔儲備任務的糧食企業的月度抽取比例暫定為5%。

  第十一條 開展執法檢查至少由兩名取得北京市糧食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實施。

  第十二條 從名錄庫中隨機抽取執法檢查人員,要綜合考慮人員在崗等情況。如存在應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執行檢查時,應重新選派執法檢查人員。

  第十三條 執法檢查人員應當依法依紀公正文明執法,如實記錄執法檢查情況,對隨機抽查結果、處罰情況按市法制辦要求進行平臺報送、推送,檢查資料及時歸檔並妥善保管等,確保檢查過程的痕跡可查、效果可評、責任可追。

  第十四條 對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處理;對不屬於北京市糧食局職權範圍的事項,依紀依法移送其他部門處理,處理及移送資訊詳細記錄。

第三章 隨機抽查事項公開

  第十五條 對不涉密的檢查對象名單,按規定報批後,及時向社會公開或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第十六條 對於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在不涉密的情況下,將處理處罰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十七條 隨機抽查結果、處理處罰情況應在北京市糧食局門戶網站公開,並與相關部門共用,建立健全糧食經營者誠信檔案、失信聯合懲戒和黑名單制度,推進隨機抽查資訊平臺與相關部門的信用資訊平臺互聯互通,讓失信者一處違規、處處受限。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針對每類抽查事項的特殊要求,可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或方案。

  第十九條 根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的變動情況和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需要,北京市糧食局對本細則進行修訂。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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