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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2. [發文機構] 國家稅務總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8-02-01
  5. [成文日期] 2017-12-29
  6. [發文字號]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12-2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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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11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度第2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表

        2.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情況説明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

2017年12月29日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做好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下簡稱“規定標準”)的,除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

  銷售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以下簡稱“應稅行為”)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産、轉讓不動産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第三條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本辦法所稱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進行核算。

  第四條 下列納稅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一)按照政策規定,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

  (二)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

  第五條 納稅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手續。

  第六條 納稅人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的程式如下:

  (一)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表》(附件1),如實填寫固定生産經營場所等資訊,並提供稅務登記證件;

  (二)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資訊一致的,主管稅務機關當場登記;

  (三)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資訊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七條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説明(附件2)。

  第八條 納稅人在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屬申報期結束後15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六條或者第七條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未按規定時限辦理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時限結束後5日內製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應當在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仍不辦理的,次月起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直至納稅人辦理相關手續為止。

  第九條 納稅人自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並可以按照規定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的生效之日,是指納稅人辦理登記的當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納稅人在辦理登記手續時自行選擇。

  第十條 納稅人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後,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稅收風險的管理。對稅收遵從度低的一般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公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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