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7〕25號
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東城、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開發區建設局(房地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京政發〔2016〕48號)和《關於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規章、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辦字〔2017〕22號)要求,為推進政府職能轉變,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和創造力,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決定對《關於印發<房改房售房備案工作規範(試行)>和<房改房權屬登記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等8個規範性文件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具體修改內容如下:
一、關於印發《房改房售房備案工作規範(試行)》和《房改房權屬登記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京建權〔2006〕484號)
《房改房售房備案工作規範(試行)》第一條第(五)項修改為:“按經濟適用房價、市場價售房可提供確定其價格的依據。”
二、關於《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通知(京建發〔2010〕506號)
1.第二條修改為:“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或現房銷售的住宅物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房屋前確定物業服務事項和服務標準,對服務費用進行測算。物業服務事項、服務標準、服務費用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並寫入房屋買賣合同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服務事項和服務標準提供服務。”
2.第四條修改為:“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或現房銷售的住宅物業項目,物業共用部分經查驗符合相關標準,建設單位將查驗結果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之日起30日後,業主應當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建設單位和業主對物業服務費用交納責任主體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三、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號)
1.刪除第八條:“八、建設工程監理項目招標時,監理費不作為競爭因素。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給定監理費,監理費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文件規定的施工監理服務收費基準價和人工日費用標準計取;技術特別複雜的項目可以在規定的範圍內適當上浮。”
2.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十二、招標代理機構代理建設工程項目時,應當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委託代理合同;委託代理合同中應明確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為具有工程建設類註冊執業資格的本單位工作人員;項目負責人應在招標代理機構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招標控制價、標底等重要文件上加蓋註冊執業印章。”
四、關於印發《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京建發〔2011〕206號)
第十八條修改為:“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報價、在設有最高投標限價時明顯低於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投標報價組成明顯不合理,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於其個別成本的,應當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説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説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五、關於對保障性安居工程預拌混凝土生産品質實施監理的通知(京建法〔2014〕20號)
刪除第二條第二款:“建設單位選擇駐廠監理企業,鼓勵從市監理協會通過比選推薦的《預拌混凝土生産品質駐廠監理單位名錄》中選擇”。
六、關於進一步加強預拌混凝土生産品質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5號)
刪除第一條第(九)項:“預拌混凝土生産企業應當執行《關於發佈預拌混凝土品質控制價的通知》的要求,確保預拌混凝土産品品質。”
七、關於加強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築外窗工程品質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11號)
刪除第九條:“九、北京市相關門窗行業協會應加強對外窗行業的指導和管理。應結合外窗品質誠信評價對外窗設計、生産及安裝品質進行抽查,並及時發佈抽查情況。應督促外窗生産企業對外窗的使用及檢測試驗情況等進行跟蹤管理。”
八、關於進一步加強住宅工程預拌混凝土使用品質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24號)
刪除第一條第(三)項:“為確保預拌混凝土産品品質,總承包單位應嚴格執行《關於發佈預拌混凝土品質控制價的通知》(京建法〔2014〕24號)的規定。”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7年1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