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7-12-28
  5. [成文日期] 2017-12-28
  6. [發文字號] 房政發〔2017〕4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12-2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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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政發〔2017〕44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中心,區直屬各單位:

  為更好保障居民的正常生産生活秩序,防止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爆炸、火災事故以及造成的次生空氣污染和噪音污染,保障國家、集體財産和公民人身財産安全,改善大氣環境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現就房山區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禁放限放地點、時間等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下列地點和區域禁止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

  (一)燕房組團(含燕山地區、城關街道)、長良組團(含拱辰街道、西潞街道、良鄉鎮、長陽鎮)、竇店組團(含竇店鎮)、閻村鎮、新鎮街道。

  (二)禁止在下列地點及其周邊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1.文物保護單位;

  2.車站、機場等交通樞紐;

  3.油氣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儲存場所和其他重點消防單位;

  4.輸、變電設施;

  5.醫療機構、中小學校、幼兒園、敬老院;

  6.山林、苗圃等重點防火區;

  7.重要軍事設施;

  8.市和區人民政府根據維護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確定和公佈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

  (三)禁止在下列地點和區域燃放煙花爆竹:

  1.依據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明火的區域和場所;

  2.廣播電臺、電視臺和報社等重要新聞單位;

  3.電信、郵政、金融單位;

  4.城市路網的橋梁(含立交橋、過街天橋)、地下通道及地下空間;

  5.大型文化體育場所、集貿市場、商場、超市、影(劇)院、商業步行街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及大型停車場;

  6.建築工地,房屋走廊、樓道、屋頂、陽臺、窗口;

  7.設有外墻外保溫材料的建(構)築物全部列入煙花爆竹禁放範圍,其中屬於重點消防單位的高層建(構)築物及其周邊60米範圍內為禁放區域,其他10層以上或高於24米以上的建(構)築物周邊30米範圍內為禁放區域;

  8.消防救援難度大的平房密集區,停放車輛多、燃放空間狹小的居民小區;

  9.各鄉鎮(街道)建成區範圍全部作為禁放區。

  以上禁放區域內禁止在任何時間銷售、儲存、燃放煙花爆竹。

  二、下列區域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週口店鎮、琉璃河鎮、長溝鎮、韓村河鎮、青龍湖鎮、石樓鎮的行政區域內。

  限制燃放區域內(除禁放的地點外),除農曆除夕、正月初一全天24小時和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7時至24時外,其他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三、在空氣重污染預警一級(紅色)或二級(橙色)期間,採取臨時禁止燃放和銷售煙花爆竹管理措施,房山區行政區域內全天禁止燃放和銷售煙花爆竹。

  四、禁放限放區域內涉及的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居民小區物業公司,以及經營場所,要嚴格落實主體安全管理責任,設置明顯的禁放限放煙花爆竹警示標誌,明確具體人員進行看護,及時勸阻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人;對不聽勸阻的,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五、賓館、酒店、婚慶服務經營等單位應當在各自經營活動範圍內承擔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責任,按照國家和本市、區的規定做好安全防範工作。

  六、各鄉鎮(街道)要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負責轄區內禁放限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總體組織實施,按照“網格化管理”的原則,將禁放限放區域明確到各主責部門。

  七、單位或個人儲存、攜帶、燃放的煙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公佈的規格和品種的,以及在上述禁放限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區域和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責令改正,收繳其煙花爆竹,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八、在禁放限放煙花爆竹時間和區域內燃放行為人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對行為人進行處理。

  本通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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