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學〔2017〕10號
各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培養單位:
為落實《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以下簡稱《規定》)關於轉學的有關要求,根據區域內轉學實行備案、跨省轉學需要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的原則,結合北京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轉學條件
(一)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本專科學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研究生除上述條件外因為導師工作調動或健康原因不能繼續指導,可以轉學。
(二)申請轉學的本專科學生高考分數應達到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在生源地相應年份的高考錄取分數;申請轉入學校不高於轉出學校的層次、學科專業水準;申請轉學的研究生需通過擬轉入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組織的專業考核或學業水準評估。
(三)轉學工作要服務首都功能,嚴格審查轉學條件,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2.高考成績低於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在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3.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4.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5.研究生擬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標準高於其所在學校、專業的;
6.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二、轉學材料
學生申請在北京地區高校間轉學,由轉入學校向市教委提交填寫完整的《北京地區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備案)表》(轉出學校和轉入學校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其他材料由學校存檔。
學生申請跨省轉學,除《北京地區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備案)表》外,學校還應提交如下材料:
(一)有學生本人簽名的轉學申請(不滿18周歲的學生,附加其法定監護人簽字);
(二)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名冊複印件;
(三)轉學學生在校成績單;
(四)轉入學校同意學生轉入的校長辦公會或專題會議研究決定;
(五)轉出學校對轉學學生進行公示及結論的説明,該生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情況説明;
(六)轉入學校對轉學學生情況進行公示及結論的説明;
(七)因病申請轉學需提交轉出、轉入學校認可的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
(八)研究生申請轉學的,擬轉入學校需出具導師同意證明。其中,由於導師工作調動原因申請轉學的,還需由擬轉入學校人事部門出具導師調入證明,由於導師健康原因申請轉學的,還需由轉出學校出具導師不能繼續指導的證明;
(九)轉入學校提供相關材料證明擬轉入專業的學科水準不高於轉出學校的專業學科水準;
(十)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上述屬學校提供的材料應加蓋校章。
三、轉學程式
(一)北京地區高校間轉學備案程式
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説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研究生轉學還應當經擬轉入專業導師同意。
學生申請北京地區高校間轉學的,轉入學校應在轉學完成後3個月內,將《北京地區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備案)表》報市教委備案。
(二)跨省轉學確認程式
1.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説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
2.擬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研究生轉學還應當經擬轉入專業導師同意。
3.市教委在每年的6月和12月受理跨省轉學確認工作。學校在規定時間內將學生轉學材料送至北京市政務服務中心(地址:北京市豐台區西三環南路1號),中心工作人員對轉學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對符合規定要求的,出具轉學材料受理通知書。
4.市教委于當年的7月和第二年1月在網站(www.bjedu.gov.cn)對轉學事項和有關材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如有異議可向市教委學生處反映(郵箱:ptgxzx@163.com)。公示沒有異議的,提交市教委主任辦公會研究(每年兩次)。經研究確認轉學的,轉學結果在市教委網站(www.bjedu.gov.cn)予以公告。
不符合轉學規定要求的,將材料退回北京市政務服務中心受理窗口,返還學校。
5.由北京地區高校轉到京外高校。轉出學校和轉入學校在《北京地區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備案)表》上簽署意見並蓋章,經轉出學校報市教委確認後,由市教委商擬轉入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
6.由京外高校轉入北京地區高校。填寫北京地區或轉出學校所在地省市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備案)表,轉出學校和轉入學校簽署意見並蓋章,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由轉出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我委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
四、工作要求
(一)學校是學生轉學工作的責任主體。各學校要按照《規定》要求制定學生轉學的具體辦法,建立健全轉學資訊公示和公開機制,接受學生、社會的監督。
(二)對於逾期不備案的,市教委將不予受理備案;對於備案材料不符合相關要求的,市教委將責令學校補充、完善後再予備案。
(三)學生申請跨省轉學的,需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轉出學校和轉入學校通過“中國高等教育學生資訊網(學信網)”辦理數據標注。
(四)按照教育部要求,市教委對學校轉學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及時糾正違規轉學行為。每年的6月和12月,轉入學校要將《轉學情況半年匯總表》(附件5)報市教委。對於因審核把關不嚴、未按《規定》和本文件要求轉學的,市教委除責令學校退回已轉入的學生外,還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提請有關部門追究相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五、其他事項
(一)本意見自發佈之日起執行,《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切實做好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京教學〔2016〕2號)同時廢止。
(二)本意見適用於北京市行政區域內普通高等學校、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專科(高職)學生的管理。
(三)成人高等教育轉學參照本意見執行。
(四)本意見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附件1:北京地區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跨省轉學申請(備案)表
2:北京地區普通高等學校之間學生轉學備案表
3:北京地區普通高等學校學生擬轉學情況公示(模板)
4:北京地區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結果的公告(模板)
5:轉學情況半年匯總表
注:附件可登錄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官方網站(www.bjedu.gov.cn)查詢。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2017年11月30日
- 附件1:北京地區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跨省轉學申請(備案)表
- 附件2:北京地區普通高等學校之間學生轉學備案表
- 附件3:北京地區普通高等學校學生擬轉學情況公示
- 附件4:北京地區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結果的公告
- 附件5:轉學情況半年匯總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