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社領辦發[2017]1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全面、務實、有效開展,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市委《關於加強和改進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京辦發﹝2016﹞27號)、《北京市2016-2020年基層黨建工作基礎保障規劃》(京辦發﹝2017﹞4號)和市委組織部《關於加強和改進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三年行動計劃》(京組通﹝2016﹞44號)等文件精神,本着總結經驗、彌補不足、規範運作、促進發展的原則,結合新的工作形勢和任務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社會組織黨建管理崗位提供補貼的根本目的,是支援社會組織配備、配齊、配強黨建工作人員,促進其職業化、專業化建設,確保社會組織正確的發展方向。
第三條 社會組織黨建管理崗位補貼支援工作,由市委社會工委統籌安排、組織實施,市級“樞紐型”社會組織協調落實。
第二章 崗位確定
第四條 本辦法中的社會組織黨建管理崗位主要包括:
(一)市級“樞紐型”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建委)及其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及相關管理崗位;
(二)在市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正式登記的社會組織的黨組織書記或副書記等;
(三)在市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正式登記、尚未成立黨組織的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指導員;
(四)其他有特殊需要的黨建工作崗位。
已有明確財政渠道支援的以上崗位,不在本辦法支援之列;鼓勵以上黨務工作崗位與業務工作崗位交叉融合,體現“黨建和業務工作一起抓”的原則要求。
第五條 崗位數量標準。根據經費額度和實際需要,每年對擬支援的崗位數量進行核定:
(一)每個市級“樞紐型”社會組織本級黨建委(含黨建辦)支援1-3個崗位;
(二)已正式成立的社會組織黨委、社會組織聯合黨組織、社會組織黨支部,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支援對象;
(三)已建立黨建工作小組的社會組織,由市級“樞紐型”社會組織黨建委綜合統籌,採取聯合的形式,每10個黨建工作小組支援1個崗位;
(四)暫未建立黨組織的社會組織,原則上由市級“樞紐型”社會組織黨建委綜合統籌,採取聯合的形式,每10家社會組織支援1個崗位,用於黨群工作開展;
(五)專門從事黨建研究、促進等工作的社會組織,給予特殊支援。
第六條 申報及審核程式
(一)市級“樞紐型”社會組織本級的崗位需求應按本單位相應工作程式(如黨組會、理事長或會長辦公會等,下同)明確意向後,填寫《市級“樞紐型”社會組織本級黨建管理崗位支援申報表》(見附件1);
(二)一般性社會組織的崗位需求應在明確意向後,向本領域市級“樞紐型”社會組織提交《社會組織黨建管理崗位支援申報表》(見附件2);
(三)市級“樞紐型”社會組織負責對本領域申報的崗位進行初審、把關、推薦,經綜合衡量、務實考察、認真研究並履行本單位相應工作程式後,形成明確的審核意見,統一向市委社會工委報送推薦結果及相應材料;
(四)市委社會工委進行審核、確定崗位,並以《崗位支援通知書》的形式予以明確。
第三章 崗位聘用
第七條 崗位確定後,各單位要本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崗位人員選聘、擇優錄用。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原則上從具有專業資格的人事(勞務)派遣等機構引入所需人員。
第九條 崗位聘用人員基本條件
(一)中共正式黨員;
(二)忠於黨的事業,具有一定的黨建專業知識、理論素養和政策水準;
(三)了解黨建實務工作;
(四)具有相應的組織協調、文字表達等工作所需能力;
(五)身體健康,黨建委主任、副主任年齡不超過70周歲,黨建辦主任、副主任和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年齡不超過60周歲,其他人員年齡一般不超過45周歲。
用人單位可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相關資格條件;選用人員時應嚴格遵守市委組織部《關於規範退(離)休幹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問題的通知》等相關規定。
第十條 人員聘用基本程式
(一)向社會或一定範圍內公開發佈相關招聘資訊;
(二)嚴格審核應聘人員的基本資質;
(三)組織應聘人員進行必要的相關測試;
(四)按照內部規定程式研究確定擬聘用人選;
(五)市級“樞紐型”社會組織將《聘用人員情況登記表》(附件3)及時報送市委社會工委備案。期間如果出現人員變動,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送市委社會工委。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結合實際制定《崗位説明書》,明確不同崗位所承擔的具體工作職責。
第四章 人員管理考核
第十二條 人員到崗後,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用人單位負責崗位聘用人員的日常管理:
(一)實行實名制管理,體現到崗位聘用、工作開展、人員變動、補貼發放、考核評價各個環節;
(二)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引導聘用人員樹立良好的思想政治素養,並按照《黨章》及有關規定要求加強教育管理;
(三)建立考勤制度,做好崗位聘用人員的出勤和請銷假登記;
(四)建立獎懲機制,充分調動崗位聘用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
(五)搞好在崗培訓,提高聘用人員的業務能力;
(六)積極創造條件,促進崗位聘用人員健康成長。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每季度對崗位聘用人員進行一次考查,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具體的考查評價辦法,考查內容一般包括:
(一)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質,具體表現在政治態度、思想意識、道德修養等方面;
(二)黨的知識和工作能力,具體表現在工作思路、知識掌握及工作處理等方面;
(三)工作態度和敬業精神,具體表現在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和工作責任心等方面;
(四)在崗履職和工作實績,具體表現在工作完成、作用發揮及取得的成績成效等方面;
(五)工作作風和廉潔自律,具體表現在執行廉政紀律、工作紀律及內部規章制度等方面。
用人單位要對崗位聘用人員作出考查意見,並保留書面記錄。
第十四條 市級“樞紐型”社會組織採取日常檢查、中期考查和終期考核等方式進行服務管理。
(一)日常檢查。不定期對本領域崗位聘用人員上崗出勤、作用發揮等情況進行抽查或集中檢查。
(二)中期考查。在崗位聘用人員到崗6個月時進行,主要內容是崗位工作的規範性和實效性、崗位人員履職情況等,可集中組織或單獨組織,採取聽取彙報、實地考察、審閱相關資料等方式進行。
(三)終期考核。在崗位周期結束前一個月內,一般以考評會的形式集中組織進行。主要內容:
1、崗位聘用人員進行個人述職,總結一年來開展工作、取得成效情況,搜尋不足,明確努力方向;
2、形成考核評價表,對崗位聘用人員進行打分測評;
3、用人單位彙報一年來崗位工作開展情況、取得實效、崗位聘用人員的表現等。
第十五條 市委社會工委會同相關部門採取多種形式(含委託第三方調查),對全市黨建崗位工作的整體成效進行跟蹤督導、考核評估。
(一)每月以電話、訪談等形式了解聘用人員思想動態、工作表現等,不低於總數的10%;
(二)每季度通過多種形式了解核實聘用人員在崗情況,不低於總數的30%;
(三)分批組織崗位聘用人員輪訓,對培訓不合格的進行警示談話;
(四)參加市級“樞紐型”社會組織召開的年終考評會,並提出意見建議;
(五)掌握市級“樞紐型”社會組織的年終考評情況,對崗位整體工作進行分析,形成總結報告。
第五章 經費使用管理
第十六條 市級“樞紐型”社會組織在經費到賬後,應結合本單位、本領域實際支付資金。
(一)一次性撥付給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逐月發放;
(二)崗位聘用人員經第三方勞務機構等派遣的,資金撥付及發放方式根據雙方委託協議實施。
(三)由市級“樞紐型”社會組織直接向本領域崗位人員逐月發放。
崗位聘用人員的補貼發放,應做到按月及時,不得提前或累積。
第十七條 崗位經費要專款專用,不能用於給非聘用人員發放獎金或補貼,不得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或變相使用。對違規行為,視情節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 市委社會工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經費使用的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市級“樞紐型”社會組織要加強全程監管,定期檢查、動態掌握本領域崗位經費的使用、發放和剩餘情況;指導、督促用人單位按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崗位經費;配合市委社會工委進行督導和檢查。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要建立專門臺帳,單獨核算,不得與其他經費混合使用;將聘用人員的崗位補貼領取、發放賬目明晰記錄;保留好經費支援憑證(如本人領取簽字、銀行轉賬憑條等)。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委社會工委、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各市級“樞紐型”社會組織可依據本辦法並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各區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區相應支援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