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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經濟、交通/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7-09-15
  5. [成文日期] 2017-09-15
  6. [發文字號] 京交發〔2017〕22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09-1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印發《北京市鼓勵規範發展共用自行車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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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交發〔2017〕224號

各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為促進本市共用自行車即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規範、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倡導綠色出行,市交通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規劃國土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工商局、市城管執法局、首都精神文明辦、市網信辦和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制訂了《北京市鼓勵規範發展共用自行車的指導意見(試行)》。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首都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北京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

2017年9月15日

北京市鼓勵規範發展共用自行車的指導意見

(試行)

  為促進本市共用自行車即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規範、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倡導綠色出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非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關於加強城市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的指導意見》和《關於鼓勵和規範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經市政府同意,結合本市實際,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用發展理念,按照鼓勵、規範、發展的原則,優化交通出行結構,構建綠色低碳的出行體系,鼓勵市民綠色出行,有效解決城市交通短距離出行需求,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資源,治理交通擁堵,維護城市環境。正確處理好政府與市場、企業的關係,落實政府監管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規範承租人騎行行為,建立統一規範的市場秩序,引導共用自行車有序發展,促進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建設。

  (二)功能定位

  共用自行車是以網際網路技術為依託,可多人使用的自行車服務系統,是綠色出行和城市慢行交通系統的組成部分,是方便公眾短距離出行的交通服務方式。本市堅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統籌發展共用自行車,積極推進城市慢行系統建設,鼓勵綠色低碳出行,建立完善多層次、多樣化的城市出行服務系統。

  (三)發展原則

  堅持“市級統籌、屬地監管、行業自律、企業主責、承租人守法、多方共治、規範有序”的原則,政府、企業、社會及承租人形成合力,共同促進共用自行車規範發展和管理,共同維護良好城市環境和交通秩序。市級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各區開展工作。各區政府結合屬地實際,負責對共用自行車企業的監管工作。共用自行車運營企業承擔投放車輛經營與管理的主體責任。在公共區域共用自行車與普通自行車停放規則相一致,企業和承租每人平均應承擔各自的規範停放責任。

  共用自行車發展規模與市民短距離出行需求、城市空間承受能力、道路資源與停放設施承載能力相匹配。根據全市非機動車停放管理規劃及停放秩序狀況,進行總量調控,對車輛投放實行動態平衡。

  綜合考慮騎行安全和停放秩序、道路通行條件、充換電配套設施安全等因素和公共服務等特性,本市不發展電動自行車作為共用自行車。

  二、各方責任

  (四)市級部門。按照“部門聯動、綜合治理”的原則,市交通委負責制定政策文件和標準,指導城市慢行系統建設,建立監管與服務信息化平臺,實現資訊共用,指導各區加強監管,會同市規劃國土委負責編制城市慢行系統專項發展規劃;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價格行為監管;市公安局負責對盜竊、故意損毀共用自行車,以及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等,構成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市財政局負責市級建設管理工作的資金保障;市城市管理委負責統籌協調城市環境建設與管理,參與城市慢行系統規劃、建設與管理工作;市工商局負責企業的工商登記註冊,對企業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市城管執法局負責對佔用盲道、損毀綠化設施等影響市容市貌違法行為進行查處;首都精神文明辦負責市民遵章守紀、文明騎行和規範停放的宣傳引導工作;市網信辦負責企業發佈資訊的網上監督管理,對違反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路和資訊安全的行為進行查處;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負責企業資金專用賬戶監管。

  (五)區級政府。按照“屬地監管”的原則,負責對企業和停放秩序等的監督管理工作。編制轄區共用自行車發展和停放規劃,明確非機動車停放區域,對不適宜停放的區域和路段制定負面清單,根據各區容納量進行區域數量調控,結合企業車輛管理和停放秩序情況動態調控其投放數量和節奏;推進轄區交通樞紐、公交場站、軌道交通車站、大型商業區、辦公區、醫院、旅游景區、居住區、企事業單位等公共場所停放區設置和設施建設,採集、更新、維護停放區坐標資訊並報送市級監管與服務信息化平臺;開展日常監管、信譽考核、應急處置和投訴受理等工作。

  (六)企業。按照“企業承擔主體責任”的原則,負責提供自行車租賃服務和管理,根據各區發展規劃制定車輛投放計劃和運營方案,投放數量規模與企業經營管理能力相適應;定期檢測車輛,及時退出、回收不符合品質標準的車輛;建立車輛管理維護機制,保持車容車貌整潔,做好現場停放秩序管理和車輛運營調度,及時清理違規停放車輛;加強資訊平臺建設,提供相關共用資訊數據,保證網路資訊與承租人資金安全;落實信用體系管理要求,規範承租人行為;處理用戶投訴,接受服務監督。

  (七)承租人。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服務協議約定,做到規範用車、文明騎行、有序停放;愛護共用自行車和停放設施,自覺維護環境秩序。

  三、設施建設

  (八)制定發展規劃。市交通委、市規劃國土委編制慢行系統與交通網路規劃、非機動車停放管理規劃;市交通委制定自行車停放區設置技術導則和共用自行車系統技術與服務規範。

  (九)改善騎行環境。保障非機動車路權,規劃設置相對獨立的自行車道,推進慢行系統建設,提高自行車通道的網路化和通達性,增加自行車通行空間。建設城市非機動車交通與城市綠道系統相融合的完善網路體系。

  (十)優化設置停放區。各區主管部門根據非機動車停放管理規劃和自行車停放區設置技術導則,落實自行車停放區設置;在交通樞紐、公交場站、軌道交通車站、大型商業區、辦公區、醫院、旅游景區、居住區、企事業單位等公共場所,視情優化停放區設置;新建公交場站、軌道交通車站、商業區、居住區等應規劃預留較為充足的自行車停放區;各類自行車停放區共用使用,既有收費停放區有關費用由企業協商解決。

  四、規範服務

  (十一)符合運營服務條件。企業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在本市工商登記註冊,並向註冊地和投放區主管部門報備;自有或租用停車場地,滿足車輛周轉與維修需求;投放車輛應符合國家、行業標準,安裝車載衛星定位裝置,不得設置商業廣告;配備與車輛投放規模相匹配的管理人員,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實行實名制註冊、使用,與承租人簽訂服務協議;加強資訊平臺建設,與市級監管與服務信息化平臺對接;在本市開立企業資金專用賬戶;依法依規經營,接受相關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十二)承租人服務保障。投放車輛應滿足安全騎行要求,保障車輛技術狀態良好;配備專業運作維護團隊,做好車輛調度,保持車身整潔,維護停放秩序;提高系統的穩定性可靠性,保障系統正常運作;公示計費標準,實行明碼標價;明確提示安全使用資訊,建立健全騎行保險理賠機制,企業為承租人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承租人發生保險理賠時,企業應積極協助辦理;公佈投訴服務電話,建立投訴服務制度,及時處理各類投訴。

  (十三)保護承租人資訊。企業要按照國家及本市的網路安全要求,對註冊用戶採取實名制註冊登記,實現對承租人身份實時可查、事後倒查。所採集的用戶身份資訊應當在中國大陸境記憶體儲和使用,不得擅自公開、洩露或向他人提供,保證註冊身份資訊安全,保護承租人合法權益。

  (十四)保障承租人資金安全。鼓勵企業採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賃服務。收取押金的,企業須在本市開立資金專用賬戶,接受監管,實施專款專用;企業要公示押金退還時限,及時退還承租人資金;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及企業開戶的商業銀行要按照職責加強專用賬戶資金監管。

  (十五)建立退出機制。企業退出運營前要向社會公示,退還承租人押金,完成所有投放車輛回收等工作;不履行企業管理主體責任和行業自律要求、企業服務品質信譽考核不合格的,區主管部門要責令企業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責令企業收回部分投放車輛,情節嚴重的責令其退出運營。

  五、秩序管理

  (十六)企業管理。企業要與各區主管部門簽訂共用自行車管理承諾書,主要包括投放數量、投放區域、停放秩序、運營調度、應急處置、廢棄車輛回收等內容;負責停放區秩序維護,及時對禁停區域車輛進行清理;運用電子地圖、電子圍欄等先進手段,規範車輛停放行為,在手機APP中標注可停放區和禁停區,引導承租人將自行車還至可停放區;完善承租人信用評價制度,制定安全騎行規範、停放守則、文明用車獎懲辦法,對多次經核實確認的違規違約承租人由企業列入黑名單,共同限制其使用;利用大數據分析,規範承租人行為和信用,加強對投放車輛的管理,合理安排運營調度和車輛維護,對廢棄車輛必須及時回收,按環保要求處理;建立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突發情況;按月報送數據資訊,包括集中點位分佈數量、點位名稱及保有量、維護人員等。

  (十七)承租人自律。禁止未滿12周歲的兒童使用車輛,監護人須承擔教育和監護責任。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服務協議約定,做到文明用車、安全騎行、有序停放,騎行前應當檢查自行車技術狀況,不得使用自行車載人,不得擅自加裝兒童座椅等設備,確保騎行安全;愛護共用自行車和停放設施,自覺維護環境秩序。對騎行過程中的違規行為,接受企業的信用約束及管理部門的處罰;對騎行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按照公安交管部門事故認定承擔相應責任。

  (十八)行業自律。行業協會督促企業建立用戶及市民投訴處理制度,及時處理投訴;制定行業公約,加強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引導企業公平競爭、規範服務、有序發展。

  (十九)社會治理。鼓勵公眾共同參與治理,形成企業主體、政府監管、多方參與的社會治理體系。加大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防範向承租人轉嫁經營風險等行為。社會公眾積極參與共用自行車監督管理,參與企業服務品質評價與宣傳,對承租人違規行為進行提醒教育,對佔用、損壞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投訴舉報,為共用自行車規範發展積極建言獻策。

  (二十)政府監管。市交通委、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規劃國土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工商局、市城管執法局、首都精神文明辦、市網信辦、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相關法律法規,對共用自行車經營行為實施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區政府組織區屬單位和市屬直管單位對轄區企業和停放秩序進行監管,督促企業對停放混亂、堆積佔道、影響通行的車輛進行清理。對亂停亂放問題嚴重、線下運營服務不力、經提醒仍不採取有效措施的運營企業,應公開通報相關問題,限制其投放。建立企業服務品質信譽考核機制,組織開展企業考核,定期公佈考核結果。建立市區相關部門、屬地街鄉與企業的溝通聯絡對接機制,及時組織指導、協調解決新情況新問題。

  六、保障機制

  (二十一)完善設施建設。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將自行車道、停放區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養護、維修一併納入城市道路建設、養護、維修計劃,保證資金投入。

  (二十二)加強監督管理。各級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協調和配合,建立聯動機制,依法對共用自行車經營活動實施指導、監督和管理。依託市級監管與服務信息化平臺,開展大數據分析,為科學監管提供依據。

  (二十三)加強誠信管理。加強共用自行車服務領域的信用管理,將企業和承租人違法違規、不文明行為記入信用記錄。承租人嚴重失信行為資訊及惡意破壞、盜竊等違法行為資訊納入相關信用資訊系統。涉及違法經營的企業資訊由工商部門納入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

  (二十四)加強輿論宣傳。加大宣傳引導力度,倡導市民遵守交通法規,依法文明騎行和規範停放。企業應配合政府部門加強宣傳,引導市民規範用車,共同維護停放秩序,營造良好社會環境。

  (二十五)本意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各相關部門根據職責負責解釋。各區政府可根據本意見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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