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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財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7-09-13
  5. [成文日期] 2017-09-13
  6. [發文字號] 京經信委發〔2017〕7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09-1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7年 第34期(總第526期)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高精尖産業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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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經信委發〔2017〕74號

各有關單位:

  為規範財政資金管理,現將《北京市高精尖産業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2017年9月13日

北京市高精尖産業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按照公共財政預算管理要求,為規範北京市高精尖産業發展資金(以下簡稱“高精尖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工業轉型升級(中國製造2025)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6〕844號)和《北京市市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精尖資金,是指由北京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公共財政資金預算安排,納入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濟信息化委”)年度部門預算管理,用於貫徹落實《北京加強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總體方案》《〈中國製造2025〉北京行動綱要》以及國家和北京市相關産業發展戰略和政策要求,加快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提升産業創新能力,推動符合首都城市戰略定位的産業向高端化、服務化、集聚化、融合化、低碳化發展,促進傳統産業提質增效和轉型升級,優化産業發展環境的資金。

  第三條 高精尖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遵循依法依規,公開透明,統籌安排,重點突出,加強監管,注重績效的原則。要尊重市場經濟規律,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更好地發揮在技術創新、産業結構調整轉型升級以及産業融合發展等方面的引導和帶動作用。

  第四條 高精尖資金支援項目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具體負責組織和實施。高精尖資金由市財政局負責預算安排和監督使用,會同市經濟信息化委確定支援方向、範圍和標準。

第二章 資金支援範圍及使用方式

  第五條 高精尖資金的使用應緊緊圍繞《北京加強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總體方案》和《〈中國製造2025〉北京行動綱要》等政策文件確定的産業方向,重點在産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産業設計中心、創新成果轉化落地、創新型産業集群、智慧製造、綠色製造、軍民融合、兩化融合和生産性服務業等領域內擇優支援促進産業創新發展、加快産業結構戰略性深層次調整和轉型升級、穩定本市經濟增長和促進投資有重要支撐的重點項目以及市政府要求扶持産業發展的其他事項。

  受到《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及相關備忘錄設定的聯合懲戒的企業不在本辦法支援範圍。

  第六條 高精尖資金採用撥款補助、貸款貼息、融資租賃補貼、以獎代補等支援方式,對同一個項目原則上採用一種資金支援方式。高精尖資金主要用於企業項目建設、研發、生産、經營等支出。

  (一)撥款補助

  撥款補助方式具體分為事前補助、事中補助和事後補助。事前和事中補助是指項目立項後,根據項目投資內容、目標等核定項目投資概算,給予一定資金補助並規定使用用途的財政支援方式。其中,事前補助項目各項手續齊備後即可支援;事中補助項目原則上要求投資進度達到50%(含)及以上方可支援。事後補助是指項目單位圍繞投資目標,先行投入並組織開展研發、成果轉化和産業化等活動,在項目完成並取得相應成果後,按規定程式進行審核、評估或驗收後給予一定資金補助的財政支援方式。單個項目補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一般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聯合申報項目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

  (二)貸款貼息

  要求企業與銀行簽訂固定資産借款合同,貸款資金到位。貼息率不超過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中長期貸款利率,項目貸款利率低於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貸款利率的,按實際利率給予補助。貼息期限原則上一般不超過2年,最高不超過3年,分年度安排,單個項目年度最高貼息額度不超過1000萬元。

  (三)融資租賃補貼

  要求企業已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對承租企業已發生使用於項目建設投資但未經過補貼的融資租賃費用,按照不超過5%的比例分年度給予後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項目實際建設期且不超過3年,分年度安排,單個項目年度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

  (四)以獎代補

  1.支援産業創新中心建設。市經濟信息化委每年組織對已批復的産業創新中心進行年度評估,評估合格的根據方案執行進度給予分階段獎勵。認定為國家産業創新中心的,原則上給予一次性獎勵。

  2.支援企業技術中心創新發展。市經濟信息化委每年對企業技術中心建設運作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合格且成果轉化成效突出,並對企業創新發展貢獻度高的給予一次性獎勵。

  3.對加快建設全國科技創新中心、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有重要支撐作用,且被國家和北京市認定為標桿企業或重大示範工程的企業和項目給予一次性獎勵。

  獎勵資金最高額度不超過1000萬元,應用於企業研發、生産、經營等支出。

  第七條 已獲得中央或市級財政資金支援的項目,原則上不再重復支援,有配套要求或聯合支援的項目除外。市級重大項目,支援方式和標準可不受上述規定限制,經市政府審議後決定。

  第八條 高精尖資金管理過程中發生的項目組織申報、評審檢查、績效評價、驗收及股權投資委託管理費等費用,可在高精尖資金中列支,按《北京市市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等相關管理規定進行管理。涉及政府採購的,應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執行。

第三章 資金申報及管理

  第九條 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編制和執行高精尖資金支出預算,根據年度資金預算安排,組織項目申報。在項目預算支出控制數內,對本部門的項目進行審核後,對符合支援條件的項目,經擇優遴選後報市政府,抄送市財政局。

  第十條 市財政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市委市政府工作重點和市經濟信息化委履行職能、事業發展目標,審核項目預算。

  按照提高項目支出管理科學化精細化水準的要求,對於財政評審範圍內的項目,按規定進行財政評審,其他項目市經濟信息化委實行部門自評。

  第十一條 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組織項目驗收,並將項目完成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匯總報市財政局。按照市財政局有關要求開展績效評價。

  第十二條 高精尖資金納入年初預算批復的已落實項目不低於當年市財政預算要求,資金支出進度應與時間進度相匹配。申報預算需填報資金總體及單項績效目標。

  第十三條 高精尖資金實施項目庫管理,市經濟信息化委採取對社會公開徵集和圍繞市政府重點工作定向遴選的方式組織項目申報並納入項目庫滾動管理。

  第十四條 待市政府批復後,資金撥付前,項目單位須與市經濟信息化委簽訂項目合同書,明確項目績效目標。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收到高精尖資金後,應加強財政資金使用管理,確保專款專用,並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進行賬務處理。規定高精尖資金使用用途的,應建立明細賬或輔助賬。在項目建設期內,項目單位應每半年向市經濟信息化委報送資金使用情況及項目建設情況;項目完成後,應在半年內向市經濟信息化委提交驗收申請,並履行驗收程式。

第四章 監督檢查與績效管理

  第十六條 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財政局對高精尖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項目實施、竣工投産及項目管理等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定期對支援的項目委託專業機構進行跟蹤和績效評價。市財政局可組織專家或委託專業機構進行項目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區經濟信息化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高精尖資金支援項目實施情況、資金使用情況監督管理,配合市經濟信息化委和相關部門做好監督檢查及驗收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項目支出預算一經批復,不得自行調整。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因項目發生終止、撤銷、變更等情況,相關項目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報批,並進行預算調整。

  第十九條 市財政局和市經濟信息化委將資金支出進度、項目完成情況、決算情況和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加強項目管理及編制以後年度項目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責任與處罰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對項目和申報材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應積極配合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以及其他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績效評價和審計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項目在執行過程中因故終止或變更時,項目單位應及時報市經濟信息化委申請終止或變更。市經濟信息化委批准終止或變更的項目,根據實際情況可收回全部或部分高精尖資金。

  第二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使用高精尖資金,對高精尖資金使用中存在騙取、挪用等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如項目單位受到《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及相關備忘錄的聯合懲戒,將被暫停、取消資金申請和支援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高精尖資金管理使用中的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制發。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經濟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工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經一〔2002〕177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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