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發〔2017〕382號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東城、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各區規劃國土分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和規範北京市裝配式建築專家委員會工作,充分發揮技術服務與諮詢指導的作用,全面提升工程建設水準和工程品質,促進本市裝配式建築發展,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市規劃國土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裝配式建築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協助做好專家委員會的有關工作。
附件:北京市裝配式建築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
2017年9月22日
附件
北京市裝配式建築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北京市裝配式建築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工作,充分發揮技術服務與諮詢指導的作用,全面提升工程建設水準和工程品質,促進本市裝配式建築發展,根據《關於加快發展裝配式建築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7〕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家委員會由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會同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等相關部門組建。專家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住房城鄉建設科技促進中心,負責專家委員會日常工作。
第三條 專家委員會由規劃、設計、施工、監理、部品部件生産、裝修和建築經濟等領域的專家與相關行政部門的代表組成,根據需要可吸納社會學、經濟學、法學等領域的專家。
第四條 專家委員會的工作宗旨是發揮多學科、多專業的綜合優勢,在研究制訂裝配式建築科技發展戰略、研討技術發展途徑、確定技術攻關重點等工作中,發揮決策諮詢作用,提高決策水準,加速科技成果轉化進程,促進傳統産業技術升級,推動建設事業科學技術發展。
第五條 專家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了解、掌握和研究裝配式建築相關科技發展動態,及時向有關管理部門提供資訊和工作建議;
(二)參與研究和制訂裝配式建築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科技項目的選題論證;
(三)承擔裝配式建築領域重大項目技術引進、技術改造項目的可行性評估,提出評估意見;
(四)承擔裝配式建築領域中尚無國家標準或規範可依,涉及工程技術、品質、安全類的新産品、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推廣項目的論證工作;
(五)承擔市裝配式建築聯席會議辦公室和相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專項工作。
第六條 專家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名。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由專家委員會委員民主産生。
第七條 專家委員會議事原則
(一)專家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委員會議,就裝配式建築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技術政策等開展研討,為有關管理部門決策提供資訊和工作建議。
(二)專家委員會在論證項目時適用回避原則。
第八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人選的産生和任期:
(一)專家委員會委員人選可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規劃國土委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推薦、專家所在單位或行業協會推薦、專家自薦等方式産生,經審核合格的,由專家委員會統一頒發證書。
(二)專家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2年,委員可續聘續任。
第九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身體健康,作風正派,有良好的學術道德,遵紀守法,責任心強,有較強的語言文字表達能力和工作協調能力。
(二)專家委員會委員要求具有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在本專業範圍具備領先的技術水準或學術影響,具備堅實的專業基礎知識,有較豐富的工程實踐經驗,熟悉裝配式建築相關的管理規定和技術標準,願為建設事業發展服務。對於具有裝配式建築相關發明專利,參與過國家、省市裝配式建築重大課題研究和標準規範編制等人員,可適當放寬職稱條件。
(三)行政機關專家應具有裝配式建築相關管理經驗。
第十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向市裝配式建築聯席會議、相關部門和專家委員會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二)在參與決策諮詢過程中充分發表個人意見,並可保留個人意見和建議;
(三)優先獲取相關部門所屬機構的相關科技資料;
(四)專家報酬符合相關財務制度要求。
第十一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二)積極參加專家委員會的各項活動;
(三)向專家委員會提供相關專業的科技資訊,提出研究、開發、推廣應用先進適用技術建議。
第十二條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專家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
(一)自願退出;
(二)因職務變動、健康等原因無法繼續提供諮詢服務。
第十三條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專家委員會委員資格:
(一)未經專家委員會許可,以專家委員會的名義組織任何活動;
(二)在諮詢、論證等活動中,超越規定收受報酬和其他禮品;
(三)故意隱瞞利害關係,不遵守回避原則的;
(四)經舉報查實有其他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十四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在決策諮詢活動中應遵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住宅産業化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