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7】12號
各相關單位:
為落實《北京市“十三五”時期民用建築節能發展規劃》和《北京市公共建築能效提升行動計劃(2016-2018年)》(京建發﹝2016﹞325號)相關要求,規範北京市公共建築節能綠色化改造項目及獎勵資金管理,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國土委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公共建築節能綠色化改造項目及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
2017年6月30日
附件:
北京市公共建築節能綠色化改造項目及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北京市“十三五”時期民用建築節能發展規劃》和《北京市公共建築能效提升行動計劃(2016-2018年)》,規範北京市公共建築節能綠色化改造項目及獎勵資金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建築節能綠色化改造項目(以下簡稱:改造項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據相關技術標準對公共建築的供暖通風空調系統、動力系統、供配電與照明系統、監測與控制系統、圍護結構、給排水系統等進行一項或多項節能改造並達到節能率要求的項目。改造內容可參考《北京市公共建築節能綠色化改造技術指南》(附件1)。
本辦法所稱獎勵資金,是指專項用於改造項目的市級財政獎勵資金。
本辦法所稱節能服務機構,是指提供改造項目節能診斷、設計、融資、改造(施工、設備安裝、調試)、運作管理等服務的單位。
第三條 公共建築節能綠色化改造堅持“屬地管理,部門聯動,市場主導,節能優先”的原則。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全市公共建築節能綠色化改造工作,制定相關政策標準,建設公共建築節能管理服務平臺,依據各區的資金申請向市財政局提出獎勵資金的預算和撥付申請。
市財政局負責做好獎勵資金的預算安排和撥付,並做好獎勵資金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本市公共機構改造項目的組織實施,並將改造項目資訊納入公共建築節能管理服務平臺。
市規劃國土委負責改造項目的施工圖審查等相關工作。
市級其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工作職責,負責本領域內改造項目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區建築節能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區年度改造計劃,編制並上報本區獎勵資金預算和撥付申請,配套相關工作經費。負責改造項目的徵集、審核、監督實施及項目驗收等相關工作。
區財政局負責本轄區內市級獎勵資金的撥付、管理和監督檢查。鼓勵各區配套相應獎勵資金。
第五條 項目申報單位負責改造工作的組織實施。申報單位是項目實施和資金獎勵的主體,應為改造項目的所有權人或受所有權人委託的使用權人、節能服務機構或運作管理單位等。
第六條 鼓勵採用合同能源管理或PPP模式實施公共建築節能綠色化改造。改造完成的項目,鼓勵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採用能源費用託管的形式交由節能服務機構運作維護和管理。
第二章 改造項目申報及組織實施
第七條 申請獎勵資金的改造項目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單體建築面積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築。
(二)納入本市公共建築能耗限額管理。
(三)單體面積大於20000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築需按要求填報能源利用狀況報告。
(四)實現普通公共建築節能率不低於15%,大型公共建築節能率不低於20%,或節能率滿足折算面積要求。
(五)2016年1月1日後竣工且2018年12月31日前納入項目庫的項目。
第八條 申報單位可於每年3月和9月登陸北京市公共建築節能管理服務平臺(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官網“網上辦事大廳”,以下簡稱“平臺”)對改造項目進行集中申報。申報時需填報以下資料:
(一)《改造項目申報書》(附件2);
(二)《改造項目方案》(附件3);
(三)申報單位的營業執照(法人證書)、企業社會信用代碼。申報單位為節能服務機構的,需提供企業資質證明;
(四)改造項目合同。
第九條 申報期結束後,區建築節能主管部門應對改造項目基本情況進行核實,並在平臺上予以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區建築節能主管部門通過平臺將《改造項目申報書》及審核意見上傳至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並納入項目庫。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將依照一定比例,對入庫項目的改造內容、建築面積等資訊進行核實。資訊不屬實的,將予以剔除。
第十條 改造項目完成後,申報單位應組織項目各方進行專項驗收,出具《改造項目專項驗收意見》,並將能耗數據穩定上傳至平臺。
第十一條 專項驗收合格且試運作滿12個月的項目,申報單位可於每年6月30日前通過平臺提交《改造項目獎勵資金撥付申請表》(附件4)、《節能量(率)計算及節能改造項目實施情況報告》和《改造項目專項驗收意見》。節能率核算應以2014年為基期,《節能量(率)計算及節能改造項目實施情況報告》和計算方法參見《北京市公共建築節能改造節能量(率)核定方法》(附件5)。
第十二條 區建築節能主管部門或區建築節能主管部門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專業機構對上述材料進行核驗並開展改造項目綜合驗收。綜合驗收通過的,由區建築節能主管部門於每年8月31日前將本區獎勵資金撥付申請進行匯總並提交至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第三章 獎勵資金撥付與使用
第十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將各區獎勵資金撥付申請匯總後提交至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按照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的申請做好下一年度獎勵資金的預算安排和撥付工作。
第十四條 普通公共建築節能率不低於15%、大型公共建築節能率不低於20%的項目,按30元/平方米的獎勵標準給予市級資金獎勵。
第十五條 實際節能率大於10%小於15%的普通公共建築或大於15%小於20%的大型公共建築,可依據折算面積按上述標準申請獎勵資金。折算面積演算法如下:
折算面積=基期建築面積×(實際節能率/目標節能率)
其中,普通公共建築目標節能率為15%,大型公共建築目標節能率為20%。折算面積不超過我市公共建築節能綠色化改造任務總量的30%。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財政局將不定期組織對改造項目實施情況及獎勵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核查。
第十七條 區建築節能主管部門對在本區內從事能源審計、節能量核定或節能改造相關業務的節能服務機構實行動態管理,並應強化對改造項目的安全、品質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條 通過綜合驗收的改造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財政局將取消其享受獎勵資金的資格;已撥付獎勵資金的予以追回並記入企業信用檔案,涉嫌違法的,依法處理:
(一)提供虛假資料,騙取獎勵資金的;
(二)不符合國家和我市相關強制性規定的。
第十九條 市區各相關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改造項目除執行本辦法外,還應符合國家及我市建設工程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申報單位應積極配合主管部門開展宣傳交流,擴大示範效果。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國土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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