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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7-08-25
  6. [發文字號] 京管發〔2017〕11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08-2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7年 第30期(總第522期)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實施2017年度北京市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建設補助資金申報指南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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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管發〔2017〕112號

各充電設施投資建設單位:

  為加快推進本市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的建設,促進單位和職工推廣使用電動汽車,進一步完善電動汽車充電服務體系。按照《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實施北京市鼓勵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建設的辦法(試行)的通告》(京管發〔2017〕99號)相關要求,我委研究制定了《2017年度本市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建設補助資金申報指南》,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2017年8月25日

2017年度北京市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建設

  補助資金申報指南為貫徹落實《國家能源局、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加快單位內部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國能電力〔2017〕19號)和《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實施北京市鼓勵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建設的辦法(試行)的通告》(京管發〔2017〕99號),加快推進本市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的建設,促進單位和職工推廣使用電動汽車,進一步完善電動汽車充電服務體系,特製定本指南。

  一、補助對象及範圍

  本次補助資金的支援對象為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在單位內部停車場建設的主要供本單位及職工自有電動汽車使用的充電設施,不包括通勤、公交、環衛、出租、郵政、物流、租賃等單位在專用場站內建設的服務於各專用車輛、營運車輛的充電設施。

  補助範圍為2016年12月31日(含)以前投運的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

  二、補助標準

  對2016年12月31日(含)以前投運的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以充電設施功率為基準給予補助。經與市科委、市財政局共同研究,並經專家評審論證後確定補助標準如下:

  功率範圍7kW及以下7kW-60kW(含)60kW以上補助標準0.5元/W0.6元/W0.8元/W

  三、申報條件

  投資建設單位申請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補助資金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設施投入運作,即能夠供單位公務用車和職工自有電動汽車充電使用。

  (二)充電設施具備第三方檢測機構(獲得計量認證CMA資質)出具的産品標準符合性合格報告。

  (三)接入北京市充電設施公共服務管理平臺(以下簡稱“市級平臺”),實現忙閒狀態可查詢(屬於保密單位或重要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經單位出具相關書面説明,可僅將靜態資訊接入)。

  (四)未使用財政資金建設且未享受過其他財政資金政策支援。

  四、申報流程

  (一)申報主體

  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投資建設單位(産權單位)。

  (二)申報流程

  1.開具設施接入市級平臺證明

  投資建設單位向市級平臺報送單位內部公用充電場站及充電設施資訊情況,設施接入市級平臺後,由市級平臺開具接入市級平臺的證明。

  2.項目申報

  投資建設單位報送符合要求的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情況,向項目管理單位提交項目申報書及相關核查材料(詳見附件2、3)。

  申報截止時間為2017年10月31日。

  3.核查評審

  項目管理單位結合各單位申報情況,組織開展現場核查,由項目管理單位、市級平臺、現場專家、申報單位、使用單位五方共同填寫完成核查驗收表(詳見附件4);分批定期組織專家評審,形成專家評審意見(詳見附件5);項目管理單位根據現場核查及專家評審結果,編寫完成評審驗收報告,提交至市城市管理委。

  4.資金撥付

  市城市管理委根據評審驗收報告,分批將評審結果在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保密單位或重要單位除外)。公示結束無異議的,由資金管理單位按程式向申報單位撥付補助資金,當年補助資金不足的,在下一年補助資金中予以安排。

  附件:1.工作流程圖提綱(略)

  2.項目申報書(略)

  3.提交核查資料清單(略)

  4.項目核查驗收表(略)

  5.專家評審意見表(略)

  注:附件可登錄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官方網站(www.bjmac.gov.cn)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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