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管發〔2017〕99號
為加快推進本市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的建設,促進單位和職工推廣使用電動汽車,進一步完善電動汽車充電服務體系,根據《國家能源局、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加快單位內部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國能電力〔2017〕19號)等相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我們研究制定了《北京市鼓勵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建設的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2017年8月9日
北京市鼓勵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建設的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國家能源局、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加快單位內部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國能電力〔2017〕19號)和《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資訊化部、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於“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獎勵政策及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6〕7號)的要求,為加快推進本市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的建設,促進單位和職工推廣使用電動汽車,進一步完善電動汽車充電服務體系,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在單位內部停車場建設的主要供本單位及職工自有電動汽車使用的充電設施,不包括通勤、公交、環衛、出租、郵政、物流、租賃等單位在專用場站內建設的服務於各專用車輛、營運車輛的充電設施。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的建設、管理、使用及政府補助等,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建設
第四條各單位應當統籌考慮單位和職工購買電動汽車的需求,按照市場化原則,通過自建自營或服務外包的方式在單位內部停車場配建一定比例的充電設施,具體比例如下:
(一)本市各級公共機構(包括本市各級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國有企業新建內部停車場,按照不低於25%的車位比例配建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建設安裝條件);
(二)本市各級公共機構和國有企業的既有內部停車場按照不低於10%的車位比例配建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電源條件不能滿足10%建設比例要求的,先期建設不少於2個充電設施;
(三)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其他社會單位可參照上述標準開展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建設;
(四)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在京公共機構、在京中央企業的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建設比例按照國家相關文件要求執行。
第五條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建設應當遵循“經濟實用、快慢互濟”的原則,優先建設成本相對較低的交流慢充設施,根據實際需求合理配建一定比例的直流快充設施。
第六條各單位在單位內部既有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的,根據國家相關要求,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第七條不能代收代繳電費的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採用服務外包方式建設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的,經停車場産權單位同意後,充電設施投資建設單位可以憑營業執照、産權單位同意證明、房屋或者土地合法證明以及充電設施建設、使用的相關材料向所在區域供電公司申請安裝核減電錶,實現獨立計量繳費。
第八條新建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的設計、生産、施工、安裝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統一標準;既有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2017年1月1日以前建設的)應當根據本單位及職工購買電動汽車的實際情況,逐步完成新國標升級改造。
第三章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使用管理
第九條各單位應當在停車場內設置完備的充電設施標誌標識,為電動汽車用戶提供明確的引導,並加強宣傳,讓職工全面了解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的建設情況和使用要求。
第十條各單位應當制定職工使用內部公用充電設施的管理制度,明確充電設施的服務時間、使用要求、電費及服務費標準。
電費按照國家規定的電價政策執行;充電服務費按《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本市電動汽車充電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京發改〔2015〕848號)執行,單位自建自營的公用充電設施,可免收服務費。
第十一條各單位要結合職工充電需求,完善內部停車與充電一體化管理制度,加強對燃油車與電動汽車的分類停車引導,避免燃油車佔用充電車位。建立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使用資訊交流機制,減少電動汽車在充電完成後仍長時間佔用充電車位的情況,提高充電設施使用效率。
第十二條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單位、充電設施工程建設承包商、充電設施運營服務商等各方的安全責任。
各單位要將充電設施納入單位安全管理責任體系,指定專人負責定期巡檢,將安全責任全面落實;遇重大活動、汛期等情況,加強安全檢查和運作維護,確保充電設施安全可靠運作。
第十三條在滿足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用電量單獨計量的條件下,統計公共機構用電量時扣除非公務用車用電量。
第四章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補助
第十四條本市對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建設給予補助資金支援。
已享受其他財政資金政策支援建設的充電設施,不再給予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補助資金支援。
與財政存在供養關係的各類公共機構自建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的,建設資金按照單位預算途徑解決,不再給予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補助資金支援;公共機構採用服務外包方式建設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的,由投資建設單位申請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補助資金。
第十五條投資建設單位申請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補助資金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設施投入運作,能夠供單位公務用車和職工自有電動汽車充電使用;
(二)屬於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
(三)充電設施符合國家及本市相關標準;
(四)接入北京市充電設施公共服務管理平臺。
第十六條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補助採取定額補助方式,補助標準按照充電設施功率確定,具體標準每年由市城市管理委會同市財政局、市科委確定;補助資金在中央財政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獎補資金中安排。
第十七條補助資金的發放方案由市城市管理委會同市財政局、市科委等相關部門制定(詳見附件)。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補助政策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本市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建設補助資金的發放方案附件
本市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建設
補助資金的發放方案一、組織方式
市城市管理委委託第三方機構作為項目管理單位,組織開展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補助的申報、核查、評審等工作。
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的投資建設單位按照要求進行補助申報,並配合完成項目核查、評審等工作。
對於申報的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項目管理單位採取“現場核查+專家評審”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審核。
對審核合格的項目,由資金管理單位按照流程發放補助資金。
二、主要工作安排
(一)項目申報
投資建設單位報送規定時間內投運的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情況,向項目管理單位提交項目申報書及相關核查材料。申報時間及範圍如下:
2016年12月31日(含)以前投運的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于2017年10月31日前申報。
從2018年起,于每年6月30日前申報上一年內(1月1日至12月31日)投運的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
(二)核查評審
項目管理單位結合各單位申報情況,組織開展現場核查,定期組織專家評審,形成評審驗收報告,提交至市城市管理委。
(三)資金撥付
市城市管理委根據評審驗收報告,分批將評審結果在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結束無異議的,由資金管理單位按程式向申報單位撥付補助資金,當年補助資金不足的,在下一年補助資金中予以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