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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科技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7-07-01
  5. [成文日期] 2017-06-29
  6. [發文字號] 京經信委發〔2017〕4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07-0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於發佈《加快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促進重大創新成果轉化落地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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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經信委發〔2017〕47號

各相關單位:

  為落實《北京加強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總體方案》,提升企業創新能力,推動“三城”創新成果向“一區”轉化落地,加快打造創新型産業集群和“2025”示範區,全面推進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研究制定了《加快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促進重大創新成果轉化落地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現予發佈,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7年6月29日

加快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促進重大創新成果轉化落地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北京加強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總體方案》,推動“三城”創新成果向“一區”轉化落地,加快打造創新型産業集群和“2025”示範區,規範科技創新中心成果轉化落地項目的管理,根據我市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科技創新中心成果轉化落地項目是指由市經濟信息化委立項,市財政預算資金支援的項目。具體包括:産業創新中心建設項目、企業技術中心能力提升項目、高精尖産業設計中心建設項目、創新成果轉化落地項目、創新型産業集群建設項目等。

  第三條 項目管理應遵循依法依規、公開透明、統籌安排、重點突出、加強監管、注重績效的原則,加強資金規範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項目範圍

  第四條 支援産業創新中心建設。重點支援圍繞重點行業創新發展的重大共性需求,大力推動製造業相關新一代共性技術研發和承接轉化平臺建設,解決制約行業發展的關鍵技術瓶頸,促進技術轉移和商業化應用,構建高精尖産業創新生態網路。

  第五條 支援企業技術中心能力提升。重點支援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推動科技創新成果轉化、承接和落地,提升標準和知識産權創制運營、高精尖産品創造、協同創新、資源整合、機制創新等五大能力。

  第六條 支援高精尖産業設計中心建設。重點支援基礎性、通用性和前瞻性工業設計方法和模式的創新,搭建産業設計公共服務平臺,培養複合型産業設計人才,建設一批高精尖産業設計中心和基地。

  第七條 支援創新成果轉化落地。重點支援“三城一區”創新主體自主研發的科技成果以及通過國內外協同創新取得的成果向經濟技術開發區、順義區以及其他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産業創新發展要求的市級以上開發區轉化落地。

  第八條 促進創新型産業集群項目建設。重點支援以技術創新為核心,在新能源、積體電路、節能環保等領域具有引領性、突破性的大項目和大工程,加速形成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産業集群,打造“中國製造2025”示範區。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九條 市經濟信息化委具體負責科技創新中心成果轉化落地項目的組織和實施,採取對社會公開徵集和定向遴選的方式組織項目並納入項目庫滾動管理,根據年度工作重點和預算安排統籌予以支援。

  第十條 産業創新中心建設項目。按照《北京市産業創新中心實施方案》(京經信委發〔2016〕48號)要求,市經濟信息化委對已獲批的産業創新中心進行年度評價,評價合格的予以獎勵,累計不超過3次;被認定為國家級製造業創新中心的,予以一次性獎勵。

  (一)産業創新中心根據通知要求提交相關材料。市經濟信息化委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其進行評價,重點核查産業創新中心年度工作計劃執行情況、組織機構建設情況、項目管理和保障條件落實情況,以及績效完成情況等內容。

  (二)市經濟信息化委將評價結果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對評價合格的産業創新中心予以獎勵,並擇優推薦申報國家級製造業創新中心。

  (三)連續兩年評價不合格的産業創新中心,終止該産業創新中心建設,取消對其支援。

  第十一條 企業技術中心能力提升項目。市經濟信息化委按照《進一步加強北京市企業技術中心建設實施方案》(京經信委發〔2016〕56號)要求,組織對已獲批的企業技術中心進行年度評價,評價合格的予以表揚和擇優獎勵。

  (一)企業技術中心根據通知要求提交相關材料。市經濟信息化委委託第三方機構依據《企業技術中心建設評價規範》(TB/BETC 0001-2017)對企業技術中心進行年度評價,重點評價企業技術中心對企業創新發展的貢獻度以及其自身技術創新關鍵指標和創新能力的提升等情況。

  (二)市經濟信息化委將評價結果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對評價合格的予以通報表揚;對其中科技創新成果承載能力強、成果轉化成效突出、對企業創新發展貢獻度高的予以獎勵,並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和國家技術創新示範企業。

  (三)評價不合格的企業技術中心,市經濟信息化委督促其整改提高,連續兩年評價不合格的,撤銷其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第十二條 高精尖産業設計中心建設項目。企業按相關通知要求提交項目材料,市經濟信息化委委託第三方機構對項目進行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予以支援。

  第十三條 創新成果轉化落地項目。

  (一)企業按通知要求提交相關項目材料,市經濟信息化委委託第三方機構對項目進行評審,並按照《創新成果轉化落地項目成熟度評價規範》(TB/BETC 0002-2017)對項目成熟度進行評價。

  (二)市經濟信息化委將評價結果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按照成果轉化中試類項目、工程化轉化類項目和規模化試生産類項目予以分類支援。

  (三)優先支援各區企業與“三城一區”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與海外科研機構開展的産業合作項目。優先支援産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高精尖産業設計中心等創新載體産出的成果轉化項目。

  第十四條 創新型産業集群建設項目。按照建設全國科技創新中心的有關要求,市經濟信息化委組織重大項目向市政府推薦,通過後,項目列入創新型産業集群與“2025”示範區項目清單,按相關辦法優先予以支援。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市經濟信息化委對項目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項目實施、驗收等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定期對執行期內的項目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跟蹤和績效評價。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應對提交材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應隨時接受市經濟信息化委和其他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績效評價和審計等。

  第十七條 全面加強項目管理。

  (一)項目單位應加強項目管理工作,在項目執行期內項目單位應每半年向市經濟信息化委報送資金使用情況及項目建設情況,涉及項目變更和終止的,應立即向市經濟信息化委提交申請,按批復結果執行。

  (二)項目單位應在項目結束後半年內向市經濟信息化委提交驗收申請,並履行驗收程式。對未能按期完成項目目標的,市經濟信息化委可視情況收回全部或部分支援資金。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辦法使用財政資金,對使用中存在騙取、挪用等行為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解釋,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制發。

  第二十條 科技創新中心成果轉化落地項目的資金使用管理按照北京高精尖産業發展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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