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專技發[2017]117號
各區人力社保局、市屬委辦局人事(組織)處、市屬高校和科研機構人事處:
為貫徹落實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進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大力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總體部署和要求,激發專業技術人員創新活力和創業熱情,健全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激勵機制,促進人才合理流動,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支援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人社部規[2017]4號)精神,現就支援和鼓勵高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支援和鼓勵專業技術人員兼職或在職創辦企業
(一)高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在履行本單位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個人書面提出申請,按人事管理許可權經批准後,可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團隊科技成果到與本單位業務領域相近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機構兼職或者在職創辦企業,並按規定獲取相應報酬。事業單位應當將專業技術人員兼職和在職創辦企業情況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
(二)事業單位須與兼職或者創辦企業人員簽訂協議,約定兼職期限、保密等事項,作為聘用合同的補充條款,也可以約定知識産權保護等事項。創業項目涉及事業單位知識産權、科研成果的,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相關企業應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訂立協議,明確權益分配等內容。
(三)兼職或者創辦企業期間取得的業績,可作為其職稱評審、崗位聘用、考核獎勵等重要參考依據。
(四)兼職或者創辦企業期間自願流動到兼職單位或者企業的,事業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與其解除聘用合同並辦理相關手續。
(五)高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置流動崗位,聘用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科技人才、管理人才、海外高水準創新人才到本單位兼職(工作)。流動崗位不受本單位崗位總量限制,不佔本單位高級崗位職數。
(六)事業單位須與流動崗位人員簽訂協議,約定工作期限、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作要求、工作條件、保密、報酬等;也可簽訂協議,約定成果歸屬、收益分配等知識産權保護事項。
(七)流動崗位人員通過公開招聘、人才項目引進等方式被高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正式聘用的,其兼職經歷以及在原單位的專業技術職務資歷,可作為高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評聘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參考依據。
(八)兼職或者創辦企業人員在兼職單位或者企業工作期間發生工傷的,由原單位申請工傷認定,並按相關規定承擔相應工傷保險責任。
(九)國家和本市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兼職或者創辦企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支援和鼓勵專業技術人員在崗創業、到企業挂職或參與項目合作
(十)高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崗位,用於科研人員進行應用技術研究、項目開發與技術合作、成果推廣轉化,與企業進行産業化合作等工作。具體實施工作按照《北京市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崗位實施細則》(京人社專技發[2014]244號)執行。高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按規定申請設置特設崗位,聘用急需緊缺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特設崗位不受崗位總量和結構比例限制,對特設崗位聘用人員可實行年薪制、項目工資、協議工資等靈活分配方式。
(十一)高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應充分發揮公共服務職能,按照創新創業要求和與本單位業務領域相近企業的需求,與企業合作建立科技創新及轉化平臺和機制,積極選派和鼓勵符合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挂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
(十二)事業單位須與挂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人員變更原聘用合同,約定崗位職責和考核、工資待遇等事項,也可以訂立協議,約定成果歸屬、收益分配等知識産權保護事項。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企業應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約定工作期限、報酬、獎勵等權利義務;也可以約定依據專業技術人員服務形成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品種的歸屬,以及成果轉讓、開發收益等知識産權保護事項。
(十三)挂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人員與原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崗位等級晉陞等方面的權利,取得的業績,可作為其職稱評審、崗位聘用、考核獎勵等重要參考依據。
(十四)挂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期間自願流動到企業的,事業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與其解除聘用合同並辦理相關手續。
(十五)挂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人員在企業工作期間發生工傷的,由原單位申請工傷認定,並按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工傷保險責任。
三、支援和鼓勵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
(十六)高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個人書面提出申請,按人事管理許可權經批准後,可攜帶科研項目和成果離崗創辦科技型企業或者到企業開展創新創業工作(以下簡稱“離崗創業”)。
(十七)事業單位須與離崗創業人員訂立離崗協議,約定離崗事項、離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等內容,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同時相應變更原聘用合同。也可以就成果歸屬、收益分配等知識産權保護事項訂立協議。離崗創業項目涉及原單位知識産權、科研成果的,事業單位、離崗創業人員、相關企業可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訂立協議,明確收益分配等內容。
離崗創業期限為3年。確因工作需要延長離崗創業期限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可相應延長,但最長不超過5年。
(十八)離崗創業人員與原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崗位等級晉陞的權利,離崗期間取得的業績,可作為其職稱評審、崗位聘用、考核獎勵等重要參考依據。離崗創業人員不佔原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職數。
(十九)離崗創業人員的工資福利、考核、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按以下辦法處理:
1.原單位與離崗創業人員協商後可發放國家規定的基本工資。
2.離崗創業人員應每年向原單位報告創業情況,作為其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年度考核由所在企業提出考核建議,原單位確定考核等次。年度考核結果為合格及以上等次,正常晉陞薪級工資。創業業績突出,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不佔原單位年度考核優秀比例。年度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等次的,由原單位決定離崗創業人員停止創業,並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相關規定處理。
3.社會保險、職業年金、住房公積金中單位繳納的部分,仍由原單位繳納;個人繳納的部分,由離崗創業人員按約定時間交給原單位代繳(或在發放的基本工資內代為扣繳);離崗期間,原單位按本人離崗前繳費基數按月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職業年金、住房公積金;遇有國家基本工資調整時,相應調整繳費基數。
4.企業應為離崗創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離崗創業人員在企業工作期間發生工傷的,由其所在的企業申請工傷認定,並按相關規定承擔相應的工傷保險責任。工傷保險支付費用按照我市有關規定執行。
5.離崗創業人員其他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與離崗創業人員協商確定。離崗創業期間達到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原單位應當及時為其辦理退休手續。
(二十)離崗創業期間違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相關規定的,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相關政策法規處理。
(二十一)事業單位在崗位總量已滿的情況下,對離崗創業人員離崗創業期間空出的崗位,確因工作需要,經同級人力社保部門同意,可按有關規定用於聘用急需人才。離崗創業人員返回的,如無相應崗位空缺,可暫時突破崗位總量聘用,並逐步消化。
(二十二)離崗創業期間或期滿願意回原單位的,應提前30日向原單位提交書面申請。返回原單位時,原單位應按其專業技術職務做好相應的崗位聘用工作,雙方協商變更聘用合同。離崗創業期間視為原單位工作年限。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和職業年金的,離崗創業年限可視為連續工齡。
(二十三)離崗創業期滿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返回原單位的,原單位可依據相關規定與其解除聘用合同並辦理相關手續。
(二十四)離崗創業期滿後自願流動到企業的,事業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與其解除聘用合同並辦理相關手續。
(二十五)承擔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等工程和項目的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六)具有專業技術職務的領導人員,辭去領導職務後可申請離崗創業。返回時,原單位應按其相應專業技術職務做好崗位聘用工作。國家和本市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離崗創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十七)離崗創業人員與原單位解除聘用合同流動到企業的,原事業單位有空缺崗位時,願意返回原單位工作且符合崗位聘用條件的,可按有關規定優先聘用。
(二十八)從事科技管理工作、具有科技成果推廣轉化能力的管理人員,可參照本意見申請離崗創業。返回時,原單位應按其相應管理崗位等級做好崗位聘用工作。
四、組織實施
(二十九)高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應充分認識支援和鼓勵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重要意義,要解放思想,大膽創新,結合行業特點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加強政策宣傳,加大政策支援力度,為引導和支援創新創業營造良好環境;加強指導和服務,為人才合理流動創造有利條件,合力激發釋放人才創新創業活力,促進京津冀協同發展。
(三十)高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應發揮在首都創新體系建設中重要作用,不斷完善激勵政策和保障措施,充分調動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積極性,切實解決他們的後顧之憂;加強規範管理,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規範程式,嚴禁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情況發生。如未按上述規定執行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確保創新創業工作順利推進。
支援和鼓勵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是推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動科技協同創新、加快建設全國科技創新中心的重要舉措。高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要定期將創新創業人員情況按程式報主管部門及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要及時研究解決政策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重大問題及時向市人力社保局報告。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