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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教育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7-06-20
  5. [成文日期] 2017-06-20
  6. [發文字號] 京教督〔2017〕1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06-3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7年 第24期(總第516期)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關於印發《學校督導規程(試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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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督〔2017〕12號

各區教委、各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各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

  為建立健全學校督導工作制度體系,進一步規範學校督導工作,促進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導室制定了《學校督導規程(試行)》,包括《北京市中小學校督導規程(試行)》《北京市職業院校督導規程(試行)》《北京市屬普通高等學校(本科)督導規程(試行)》,經市教委第13次主任辦公會、市政府教育督導室第7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

2017年6月20日

北京市中小學校督導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國務院《教育督導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貫徹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教育督導改革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履行教育督導職能,規範、科學、高效開展中小學校教育督導工作,促進學校實施立德樹人,提升辦學水準和育人品質,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和全面發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中小學校督導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法依規原則。依據國家和北京市有關教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遵循教育規律,客觀公正制定中小學校督導工作的意見、標準和方案,市、區兩級實施教育督導。通過督導,強化監督監管,切實保證黨的教育方針的全面貫徹、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落實和素質教育的全面實施。

  (二)市級統籌原則。市級教育督導部門統籌組織實施對全市中小學校的督導,制定督導工作意見。根據市級教育督導部門的意見和要求,明確督導內容和要求,加強指導和檢查,促進學校督導工作有效實施。

  (三)區級為主原則。區級教育督導部門統籌運用綜合督導、專項督導和經常性督導方式,落實主要責任和基礎工作。督導結合,以督促建,凸顯區域工作特色。

  (四)督導並重原則。以規範辦學行為、提升教育教學品質為主線,發揮監督和指導的雙重功能。注重督導實效,尊重學校特色,促進學校發展。

  (五)多元參與原則。尊重學校主體地位,強化學校育人主體責任,廣泛吸納學生、家長及社會各方共同參與,提高教育督導的民主參與度。

  第三條 本規程適用於本市基礎教育階段的普通中小學校(含民辦)。

  第二章 督導實施

  第四條 本市對中小學校實施市、區兩級督導。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統籌開展對全市中小學校的督導。各區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貫徹落實國家和北京市關於中小學校教育督導意見和工作部署要求,負責組織實施對本區中小學校的督導工作。

  第五條 中小學校要圍繞學校辦學目標和辦學規律,結合學校實際,建立健全內部督導工作機制,完善內部督導工作組織體系,制定內部督導工作制度,加強內部督導隊伍建設,參考本規程第七條所規定督導內容,自主實施學校內部督導。

  第六條 教育督導部門對中小學校實施教育督導,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情況彙報;

  (二)查閱、複製與督導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

  (三)參加學校教育教學活動或進行現場考察;

  (四)參加學校有關工作會議或組織召開座談會;

  (五)運用資訊化手段收集相關數據、資訊;

  (六)就督導事項開展調查、測評與訪談等;

  (七)要求學校就督導事項有關問題作出説明;

  (八)向本級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提出對學校或其相關負責人給予獎懲的建議;

  (九)其他職權。

  第七條 教育督導部門對中小學校實施教育督導內容主要包括依法辦學、學校管理、教育教學、隊伍建設、育人品質五個方面。

  (一)依法辦學:主要考察學校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政策和教育法律法規、現代學校制度建設、依法辦學管理、學校特色辦學和發展等情況。

  (二)學校管理:主要考察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學生教育管理、教育資源管理、教育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招生、學籍管理、校園安全管理、教育熱點難點問題解決、學校內部督導機制建設等情況。

  (三)教育教學:主要考察學校課程建設、教材建設與使用、課堂教學、德育工作、體育工作、美育工作、學校培養學生全面發展和校風、學風建設等情況。

  (四)隊伍建設:主要考察學校幹部教師隊伍建設情況,包括幹部教師隊伍管理、師德師風建設、業務水準和教學能力建設等內容。

  (五)育人品質:主要考察學校實施立德樹人、實踐育人情況,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學生綜合素質、學業品質狀況等。

  第八條 教育督導部門對中小學校實施教育督導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綜合督導

  教育督導部門根據中小學教育發展需要及本級人民政府要求,就本規程第七條規定事項對中小學校實施綜合督導。綜合督導週期一般為三至五年。

  (二)專項督導

  教育督導部門根據中小學教育發展需要及本級人民政府要求,就本規程第七條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事項,對中小學校實施專項督導。專項督導週期根據工作需要確定。

  (三)經常性督導

  教育督導部門要統籌指導相關部門與督學,共同做好經常性督導工作。其中,責任督學對本責任區內學校的督導原則上每月不少於一次。

  (四)其他督導方式

  教育督導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開展中小學校辦學狀況、教育教學品質評估監測。結合區域和學校發展實際,創新開展其他方式的督導。

  第九條 開展學校督導工作前,由教育督導部門組織研製督導評估指標體系,根據督導工作需要研製調查問卷、測評量表、觀察記錄表、座談會提綱、訪談提綱等督導工具。

  定期對督導評估指標體系進行修訂和完善。

  第十條 督導工作基本流程包括:

  (一)綜合督導與專項督導

  1.督導通知

  教育督導部門實施督導應提前向被督導學校下發督導通知,綜合督導一般提前九十日通知被督導學校,專項督導一般提前三十日通知。針對突發事件的專項督導,應及時通知被督導學校。

  教育督導部門實施的教育督導,必要時向社會發佈公告。

  督導通知內容包括督導日期、督導內容、督導方式、基本流程、自評要求、上交材料期限等。

  2.學校自評

  被督導學校根據教育督導部門部署和要求,按照督導評估指標體系組織自查工作,完成自評報告,按時報送教育督導部門。

  3.入校督導

  督導組按照督導通知的基本流程,通過聽取彙報、參加學校教育教學活動和工作會議、開展問卷調查、訪談等方式進行入校督導。被督導學校應積極配合入校督導工作,為入校督導提供必要工作條件。

  4.綜合評議

  督導組參考學校在教育部、市級、區級資訊系統中填報的基本狀態資訊和評估監測數據等,結合學校自評報告及入校督導情況,進行綜合評議。

  5.督導反饋

  督導反饋形式包括口頭反饋和書面督導意見回復。

  入校督導結束時,督導組填寫相應工作報表,對照督導評估指標體系條目,根據工作需要,向學校進行口頭反饋。

  入校督導結束後,督導組應在三十日內形成初步督導意見並書面反饋被督導學校。主要內容包括:實施督導的基本情況,被督導學校的工作經驗、特色、成績及存在問題、整改建議等。

  被督導學校對初步督導意見有異議的,可自收到初步督導意見之日起十日內,提交書面申辯意見;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申辯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教育督導部門接到學校提交的書面申辯意見後,應召開督導組會議進行專題評議,必要時可要求被督導學校補充材料並進行補充調查。自接到學校書面申辯意見之日起二十日內,教育督導部門向被督導學校反饋督導回復意見。

  6.學校整改

  被督導學校應當根據督導回復意見提出的整改建議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期限、整改內容、整改措施等。被督導學校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情況報告並報送教育督導部門。

  7.督導跟蹤

  教育督導部門接到被督導學校的整改情況報告後,對被督導學校的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核查。

  (二)經常性督導

  督導人員應根據督導工作安排和學校實際,設計每次入校督導的具體內容。運用測評量表、觀察記錄表、聽課記錄表、資料細目表、調查問卷等督導工具了解學校工作情況。在督導過程中認真填寫督導記錄表冊。督導人員對督導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要及時上報。經常性督導結束後,督導人員應及時向學校反饋督導意見,督促學校落實整改並解決相關問題。

  第三章 督導隊伍

  第十一條 教育督導部門根據督導主要事項及具體要求確定督導人員。實施綜合督導或專項督導,應成立督導組。督導組由三名以上督導人員組成。

  建立專職督學和兼職督學相結合的市、區級督學隊伍,督學聘任、管理參照《北京市督學管理暫行辦法》和各區相關辦法執行。

  教育督導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聯合有關部門實施督導,也可聘請相關專業人員參加督導。

  第十二條 教育督導部門對督學隊伍建立定期培訓和考評制度,提升專兼職督學的專業素養和工作能力。

  第四章 督導結果

  第十三條 綜合督導和專項督導結束後,教育督導部門應在三十日內形成督導報告,並將督導報告提交本級人民政府,同時向本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督導情況,為本級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決策參考。區級教育督導部門的督導報告需同時向市級教育督導部門報送。

  經常性督導結束後,督導人員應當按照教育督導部門要求提交督導報告或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 教育督導部門應當將督導報告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一)學校應將督導結果作為編制下一年度工作計劃的重要參考。

  (二)教育督導部門根據督導結果,可以約談被督導學校有關負責人,督促問題整改解決。

  (三)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有關主管部門應將督導報告作為對被督導學校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規程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職業院校督導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和國務院《教育督導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貫徹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教育督導改革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履行教育督導職能,科學規範職業院校教育督導工作,提高職業教育督導工作水準,促進學校實施立德樹人,以服務學生發展為宗旨、以促進就業為導向,提升職業院校對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力和影響力。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職業院校督導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法依規原則。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依據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職業教育法律法規、政策要求,遵循教育規律實施督導。

  (二)以人為本原則。秉承以學生為中心的理念,關注學生學習和職業發展需求,實現學生全面、可持續發展,推動學校培養專業技能與工匠精神兼備的職業技術技能型人才。

  (三)客觀公正原則。規範督導標準和督導流程,確保督導過程與結果公平、公正、公開,堅持實事求是,分類科學實施督導。

  (四)督導並重原則。堅持從學校辦學實際出發,發揮監督與指導雙重功能,注重督導實效,推動學校持續改進。

  (五)多元參與原則。尊重學校主體地位,創新督導工作體系,廣泛吸納學生、家長及社會各方共同參與,提高督導的民主參與度。

  第三條 本規程適用於本市職業院校,包括:

  (一)市屬政府委、辦、局主辦(管)中、高等職業院校;

  (二)各區政府主辦的中、高等職業院校;

  (三)市屬行業、企業主辦的中、高等職業院校;

  (四)社會力量舉辦的中、高等職業院校。

  第二章 督導實施

  第四條 本市對職業院校實施市、區兩級督導。對市屬職業院校的督導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負責實施。對區屬中等職業學校的督導原則上由區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負責實施,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根據工作需要,可直接對區屬中等職業學校實施督導。對區屬高等職業學院的督導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負責實施,區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參與。

  第五條 職業院校要圍繞學校辦學目標和辦學規律,結合學校實際,建立健全內部督導工作機制,完善內部督導工作組織體系,制定內部督導工作制度,加強內部督導隊伍建設,參考本規程第七條所規定督導內容,自主實施學校內部督導。

  第六條 教育督導部門對職業院校實施教育督導,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情況彙報;

  (二)查閱、複製與督導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

  (三)參加學校教育教學活動或進行現場考察;

  (四)參加學校有關工作會議或組織召開座談會;

  (五)運用資訊化手段收集相關數據、資訊;

  (六)就督導事項開展調查、測評與訪談等;

  (七)要求學校就督導事項有關問題作出説明;

  (八)向本級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提出對學校或其相關負責人給予獎懲的建議;

  (九)其他職權。

  第七條 教育督導部門對職業院校實施教育督導內容主要包括依法辦學、學校管理、人才培養、隊伍建設、教學保障、育人品質、社會服務水準與貢獻七個方面。

  (一)依法辦學:主要考察學校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政策和教育法律法規、實施立德樹人、學校章程制定與實施、學校辦學管理與發展等情況。

  (二)學校管理:主要考察學校管理體制機制創新、職能機構建設、教育教學管理、學生管理、實習實訓管理、安全管理、學校內部督導機制建設、品質監測體系建設等情況。

  (三)人才培養:主要考察學校專業設置與建設、人才培養模式改革措施、德育工作、教育教學改革與實施、課程建設與改革、校企合作、産教融合等情況。

  (四)隊伍建設:主要考察學校教師隊伍建設情況,包括教師隊伍管理、師德師風建設、業務水準和教學能力建設等內容。

  (五)教學保障:主要考察學校辦學基礎條件、教學儀器設備配置、專業教學設施設備、學生實習實訓基地建設和資訊化建設等情況。

  (六)育人品質:主要考察學校學生發展、畢業生就業、創新創業教育成效等情況。

  (七)社會服務水準與貢獻:主要考察學校為行業企業及社區提供培訓、引領行業企業技術創新、發揮示範輻射作用等情況。

  第八條 教育督導部門對職業院校實施教育督導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綜合督導

  教育督導部門根據職業教育發展需要及本級人民政府要求,就本規程第七條規定事項對職業院校實施綜合督導。綜合督導週期一般為三至五年。

  (二)專項督導

  教育督導部門根據職業教育發展需要及本級人民政府要求,就本規程第七條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事項實施專項督導。專項督導週期根據工作需要確定。

  (三)經常性督導

  區級教育督導部門指派掛牌責任督學對責任區內中等職業學校實施經常性督導。

  (四)其他督導方式

  教育督導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開展職業院校辦學狀況、教育教學品質評估監測。結合區域和學校發展實際,創新開展其他方式的督導。

  第九條 開展學校督導工作前,由教育督導部門組織研製督導評估指標體系,督導評估指標體系應體現中、高等職業院校的差異性,根據督導工作需要研製調查問卷、測評量表、觀察記錄表、座談會提綱、訪談提綱等督導工具。

  定期對督導評估指標體系進行修訂和完善。

  第十條 督導工作基本流程包括:

  (一)綜合督導與專項督導

  1.督導通知

  教育督導部門實施督導應提前向被督導學校下發督導通知,綜合督導一般提前九十日通知被督導學校,專項督導一般提前三十日通知。針對突發事件的專項督導,應及時通知被督導學校。

  教育督導部門實施的教育督導,必要時向社會發佈公告。

  督導通知內容包括督導日期、督導內容、督導方式、基本流程、自評要求、上交材料期限等。

  2.學校自評

  被督導學校根據教育督導部門部署和要求,按照督導評估指標體系組織自查工作,完成自評報告,按時報送教育督導部門。

  3.入校督導

  入校督導期間,督導組按照督導通知的基本流程開展工作,被督導學校應積極配合入校督導工作,為入校督導提供必要工作條件。

  4.綜合評議

  督導組參考學校在教育部、市級、區級資訊系統中填報的基本狀態資訊和評估監測數據等,結合學校自評報告及入校督導情況,進行綜合評議。

  5.督導反饋

  督導反饋形式包括口頭反饋和書面督導意見回復。

  入校督導結束時,督導組填寫相應工作報表,對照督導評估指標體系條目,根據工作需要向學校進行口頭反饋。

  入校督導結束後,督導組應在三十日內形成初步督導意見並書面反饋被督導學校,主要內容包括:實施督導的基本情況,被督導學校的辦學經驗、特色、成績及存在問題、整改建議等。

  被督導學校對初步督導意見有異議的,可自收到初步督導意見之日起十日內,提交書面申辯意見;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申辯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教育督導部門接到學校提交的書面申辯意見後,應召開督導組會議進行專題評議,必要時可要求被督導學校補充材料並進行補充調查。自接到學校書面申辯意見之日起二十日內,教育督導部門向被督導學校反饋督導回復意見。

  6.學校整改

  被督導學校應當根據督導回復意見提出的整改建議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期限、整改內容、整改措施等。被督導學校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情況報告,並報送教育督導部門。

  7.督導跟蹤

  教育督導部門接到被督導學校的整改情況報告後,對被督導學校的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核查。

  (二)經常性督導

  督導人員應根據督導工作安排和學校實際,設計每次入校督導的具體內容。運用測評量表、觀察記錄表、聽課記錄表、資料細目表、調查問卷等督導工具了解學校工作情況。在督導過程中認真填寫督導記錄表冊。督導人員對督導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要及時上報。經常性督導結束後,督導人員應及時向學校反饋督導意見,督促學校落實整改並解決相關問題。

  第三章 督導隊伍

  第十一條 教育督導部門根據督導主要事項及具體要求組建督導組,督導組由三名以上督學和若干督導專家組成。

  第十二條

  (一)督學組成

  建立專職督學和兼職督學相結合的市、區級督學隊伍,督學管理、聘任參照《北京市督學管理暫行辦法》。

  (二)兼職督學條件

  符合《教育督導條例》和《北京市督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並適應職業教育改革發展需要,達到下列要求:

  1.熟悉職業教育人才培養規律和職業院校辦學規律;

  2.具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3.原則上年齡不超過六十五周歲。

  第十三條

  (一)督導專家組成

  建立職業院校督導專家庫,包括職業教育專家、行業與企業專家、社會知名人士等,從專家庫聘任督導專家。督導專家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為三年,與兼職督學聘期相同。可以連續任職,一般不得超過三個任期,任期屆滿,自動解聘。

  (二)督導專家條件

  除滿足督學的任職要求外,還應具備不少於以下一種條件:

  1.職業教育實踐經驗豐富,在職業教育領域具有廣泛影響;

  2.具有職業教育行政管理經驗,在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擔任過副處級及以上職務;

  3.在職業教育研究領域有廣泛影響;

  4.具有重要社會影響力,在行業、企業中起到領軍作用。

  (三)督導專家職責

  1.加強職業院校督導評估政策和理論研究,提升督導工作的科學化和專業化水準;

  2.參與督導工作,對督導反饋意見和督導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3.指導學校按照整改方案進行整改。

  第十四條 專兼職督學和督導專家要定期接受職業教育和教育督導相關培訓,提升專業素養和工作能力。

  第四章 督導結果

  第十五條 綜合督導和專項督導結束後,教育督導部門應在三十日內形成督導報告,督導報告應提交本級人民政府,同時向本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督導情況,為本級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決策參考。區級教育督導部門的督導報告需同時向市級教育督導部門報送。

  經常性督導結束後,督導人員應當按照教育督導部門要求提交督導報告或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教育督導部門應當將督導報告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一)學校應將督導結果作為編制下一年度工作計劃的重要參考。

  (二)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有關主管部門將督導報告作為對被督導學校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規程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屬普通高等學校(本科)督導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國務院《教育督導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貫徹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教育督導改革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履行教育督導職能,科學規範北京市屬本科高等學校教育督導工作,促進學校堅持立德樹人,不斷提升教育品質和治理水準,實現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為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服務。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高等學校督導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法依規原則。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依據國家和北京市有關高等教育法律法規、政策要求,遵循教育規律實施督導。

  (二)品質為本原則。保證學校辦學自主權,提高學校辦學水準和育人品質,推動學校內涵發展。

  (三)客觀公正原則。規範督導標準和督導流程,確保督導過程與結果公平、公正、公開,堅持實事求是,科學開展督導。

  (四)督導並重原則。堅持從學校辦學實際出發,發揮監督與指導雙重功能,注重督導實效,推動學校持續改進。

  (五)統籌兼顧原則。督導工作注重全面與重點兼顧,外部督導與內部督導結合,健全學校內部督導體系,多種督導方式綜合運用,規範開展學校督導工作。

  第三條 本規程適用於市屬公辦和民辦普通高等學校(本科)。

  第二章 督導實施

  第四條 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統籌組織開展高等學校督導工作。根據北京市高等教育發展需要,組織實施(或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對市屬高等學校的督導評估。

  第五條 高等學校要圍繞學校辦學目標和學校章程,結合學校實際和辦學規律,建立健全內部督導工作機制,完善內部督導工作組織體系,制定內部督導工作制度,加強內部督導隊伍建設,參考本規程第七條所規定督導內容,自主實施學校內部督導。

  第六條 教育督導部門對高等學校實施教育督導,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的情況彙報;

  (二)查閱、複製與督導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

  (三)參加學校教育教學活動或進行現場考察;

  (四)參加學校有關工作會議或組織召開座談會;

  (五)運用資訊化手段收集相關數據、資訊;

  (六)就督導事項開展調查、測評與訪談等;

  (七)要求學校就督導事項有關問題作出説明;

  (八)向本級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提出對學校或其相關負責人給予獎懲的建議;

  (九)其他職權。

  第七條 教育督導部門對高等學校實施教育督導內容主要包括依法辦學、教育教學、隊伍建設、人才培養、品質保障五個方面。

  (一)依法辦學:主要考察學校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政策和教育法律法規、落實國家及北京市有關工作意見、學校辦學方向與辦學目標、學校章程制定與實施、發展規劃制定及實施、學校內部督導機制建設等情況。

  (二)教育教學:主要考察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學風建設、思想政治理論課建設、實踐教學、創新創業教育實施等情況。

  (三)隊伍建設:主要考察學校教師隊伍建設情況,包括教師隊伍管理、師德師風建設、業務水準和教學能力建設等內容。

  (四)人才培養:主要考察學校人才培養模式、學科專業建設、學生創新創業能力培養等情況。

  (五)品質保障:主要考察學校本科生教育教學、研究生培養等品質標準制定、品質監控實施、品質改進提升、督導評估體系建設與實施等。

  第八條 教育督導部門對高等學校實施督導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專項督導

  根據高等教育發展需要,就本規程第七條規定的一項或者幾項事項對高等學校實施專項督導。

  (二)督導檢查

  對高等學校執行教育法律、法規、規章,落實國家教育方針、政策,規範辦學行為,履行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職權情況實施督導檢查。

  (三)評估監測

  教育督導部門根據工作職能和學校教育教學實際,適時組織實施高等學校辦學狀況、專業建設狀況等方面的評估監測。

  結合督導工作實際,創新開展其他方式的督導。

  第九條 開展學校督導工作前,由教育督導部門組織研製督導評估指標體系。根據督導工作需要研製調查問卷、測評量表、觀察記錄表、座談會提綱、訪談提綱等督導工具。

  定期對督導評估指標體系進行修訂和完善。

  第十條 督導工作基本流程包括:

  (一)督導通知

  教育督導部門應提前三十日向被督導學校下發督導通知,針對突發事件的專項督導,應及時通知被督導學校。

  教育督導部門實施的教育督導,必要時向社會發佈公告。

  督導通知內容包括督導日期、督導內容、督導方式、基本流程、自評要求、上交材料期限等。

  (二)學校自評

  被督導學校根據教育督導部門部署和要求,按照督導評估指標體系組織自查工作,完成自評報告,按時報送教育督導部門。

  (三)入校督導

  入校督導期間,督導組按照督導通知的基本流程開展工作,被督導學校應積極配合入校督導工作,為入校督導提供必要工作條件。

  (四)綜合評議

  督導組參考學校在教育部、市級資訊系統中填報的基本狀態資訊和評估監測數據等,結合學校自評報告及入校督導情況,進行綜合評議。

  (五)督導反饋

  督導反饋形式包括口頭反饋和書面督導意見回復。

  入校督導結束時,督導組填寫相應工作報表,對照督導評估指標體系條目,根據工作需要向學校進行口頭反饋。

  入校督導結束後,督導組應在三十日內形成初步督導意見並書面反饋被督導學校,主要內容包括:實施督導的基本情況,被督導學校的辦學經驗、特色、成績及存在問題、整改建議等。

  被督導學校對初步督導意見有異議的,可自收到初步督導意見之日起十日內,提交書面申辯意見;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申辯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教育督導部門接到學校提交的書面申辯意見後,應召開督導組會議進行專題評議,必要時可要求被督導學校補充材料並進行補充調查。自接到學校書面申辯意見之日起二十日內,教育督導部門向被督導學校反饋督導回復意見。

  (六)學校整改

  被督導學校應當根據督導回復意見提出的整改建議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期限、整改內容、整改措施等。被督導學校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情況報告,並報送教育督導部門。

  (七)督導跟蹤

  教育督導部門接到被督導學校的整改情況報告後,對被督導學校的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核查。

  第三章 督導隊伍

  第十一條 教育督導部門根據督導主要事項及具體要求組建督導組,督導組由三名以上督學和若干督導專家組成。

  (一)督學組成

  建立專職督學和兼職督學相結合的市級督學隊伍,督學管理、聘任參照《北京市督學管理暫行辦法》。

  (二)兼職督學條件

  符合《教育督導條例》和《北京市督學管理暫行辦法》要求,並適應高等教育改革發展需要,熟悉高等教育人才培養規律和高等學校辦學規律。

  第十二條 (一)督導專家組成

  建立高等教育督導專家庫,包括高等教育專家、行業專家、社會知名人士等,從專家庫中聘任督導專家。督導專家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為三年,與兼職督學聘期相同。可以連續任職,一般不得超過三個任期,任期屆滿,自動解聘。

  (二)督導專家條件

  除滿足督學的任職要求外,還應具備不少於以下一種條件:

  1.具有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經驗,在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擔任過副處級及以上職務;

  2.在高等教育研究領域有廣泛影響;

  3.具有重要社會影響力,在行業中起到領軍作用。

  (三)督導專家職責

  1.加強高等學校督導評估政策和理論研究,提升督導工作的科學化和專業化水準;

  2.參與督導工作,對督導反饋意見和督導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3.指導學校按照整改方案進行整改。

  第十三條 專兼職督學和督導專家要定期接受高等教育和教育督導相關培訓,提升專業素養和工作能力。

  第四章 督導結果

  第十四條 督導工作結束後,教育督導部門應在三十日內形成督導報告,督導報告應提交本級人民政府,同時向本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督導情況,為本級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決策參考。

  高等學校每年需組織開展面向學院的內部督導評估工作,形成督導評估報告,納入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品質年報或相關工作報告,報送相關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教育督導部門應當將督導報告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一)學校應將督導結果作為編制下一年度工作計劃的重要參考。

  (二)有關主管部門將督導報告作為對被督導學校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規程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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