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預〔2017〕1389號
市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為貫徹落實中央和市委、市政府關於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培訓費管理,推進幹部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參照中央新修訂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並結合我市實際,我們對《北京市市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辦法》(京財預〔2014〕148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北京市市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財政局
中共北京市委組織部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7月14日
北京市市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市級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培訓工作,保證培訓工作需要,加強培訓費管理,依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及《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6〕540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北京市市級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使用財政資金在境內舉辦的三個月以內的各類培訓,均適用於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北京市市級黨政機關,是指北京市市級黨的機關、人大常委會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
第三條 各單位舉辦培訓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實行單位內部統一管理,增強培訓計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增強培訓項目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保證培訓品質,節約培訓資源,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
第二章 計劃和備案管理
第四條 建立培訓計劃編報和審批制度。各單位培訓主管部門制訂的本單位年度培訓計劃(包括培訓名稱、目的、對象、內容、時間、地點、參訓人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經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後,報單位領導辦公會議或黨組(黨委)會議批准後施行。科研項目涉及培訓計劃的經費編報、審批,可參照科研項目經費管理方式執行。
第五條 年度培訓計劃一經批准,原則上不得調整。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培訓及調整預算的,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
第六條 各單位年度培訓計劃於每年3月31日前同時報北京市委組織部、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備案。
第三章 開支範圍和標準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培訓費是指各單位開展培訓直接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師資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其他費用。
(一)師資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發生的費用,包括授課老師講課費、住宿費、伙食費、城市間交通費等。
(二)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三)伙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
(四)培訓場地費是指用於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期間必要的資料及辦公用品費。
(六)交通費是指用於培訓所需的人員接送以及統一組織的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費用是指現場教學費、設備租賃費、文體活動費、醫藥費等與培訓有關的其他支出。
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參加培訓往返及異地教學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北京市黨政機關差旅費有關規定回單位報銷。
第八條 除師資費外,培訓費實行分類綜合定額標準,分項核定、總額控制,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綜合定額標準如下:
單位:元/人天
培訓類別 | 住宿費 | 伙食費 | 場地、資料、交通 | 其他費用 | 合計 |
一類培訓 | 400 | 150 | 70 | 30 | 650 |
二類培訓 | 340 | 130 | 50 | 30 | 550 |
一類培訓是指參訓人員主要為廳局級人員的培訓項目。
二類培訓是指參訓人員主要為處級及以下人員的培訓項目。以其他人員為主的培訓項目參照上述標準分類執行。
綜合定額標準是相關費用開支的上限。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結算報銷。對於不發生的事項,報銷額度上限應按明細標準進行相應扣減。特別是,不安排住宿的培訓不能列支住宿費,額度上也不能超過無住宿費的支出標準。
第九條 30天以內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準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上述天數含報到和撤離時間,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別不得超過1天。
第十條 師資費在綜合定額標準外單獨核算。
(一)講課費(稅後)執行以下標準: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500元;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1000元;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學時一般不超過1500元。
講課費按實際發生的學時計算,每半天最多按4學時計算。
其他人員講課,經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書面批准後,參照上述標準執行。會議等其他活動中聘請專業人員或專家學者講課可參照該標準。
同時為多班次一併授課的,不重復計算講課費。
(二)授課老師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北京市黨政機關差旅費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住宿費、伙食費按照本辦法標準執行,原則上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
(三)培訓工作確有需要從異地(含境外)邀請授課老師,路途時間較長的,經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書面批准,講課費可以適當增加。
第四章 培訓組織
第十一條 各單位開展培訓,應當在開支範圍和標準內優先選擇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也可就近選擇在我市的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等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承辦。承接單位或合作培訓學校取得的培訓收入,應根據承接單位適用的財政財務管理制度進行核算,並納入預算規範管理。屬於政府購買服務的,在按本辦法執行的基礎上,還需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優先在本單位的會議室、禮堂等具備舉辦培訓條件的單位內部場所組織培訓;需到政府採購會議定點場所舉辦的培訓,應執行政府採購會議定點的採購程式。
第十三條 各單位舉辦培訓,應控制異地教學,能在本市舉辦的不得在外地舉辦。確因工作需要,在異地舉辦培訓的,須經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書面批准,培訓地點應選擇當地政府採購會議定點場所,同時應依託具有培訓能力的培訓機構組織實施,務求培訓實效。
第十四條 組織培訓的工作人員控制在參訓人員數量的10%以內,最多不超過10人。
第十五條 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游;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影印機、印表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産以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
培訓住宿不得安排高檔套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培訓用餐不得上高檔菜肴,不得提供煙酒;除必要的現場教學外,7日以內的培訓不得組織調研、考察、參觀。
第十六條 邀請境外師資講課,須嚴格按照有關外事管理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境內師資能夠滿足培訓需要的,不得邀請境外師資。
第十七條 培訓舉辦單位應當注重教學設計和品質評估,通過需求調研、課程設計和開發、專家論證、評估反饋等環節,推進培訓工作科學化、精準化;注重運用大數據“網際網路+”等現代資訊技術手段開展培訓和管理。所需費用納入部門預算予以保障。
第五章 報銷結算
第十八條 培訓結束後,各單位應及時辦理培訓費結算手續。報銷培訓費,綜合定額範圍內的,應當提供培訓計劃審批文件、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以及培訓機構出具的收款票據、費用明細等憑證;師資費範圍內的,應當提供講課費簽收單或合同,異地授課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按照差旅費報銷辦法提供相關憑據;執行中經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批准臨時增加的培訓項目,還應提供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材料。
在政府採購會議定點場所舉辦培訓的,還需提供經會議定點場所蓋章和會議主辦人簽字確認的“北京市政府採購會議費結算明細單”。
各單位財務部門要嚴格按規定審核報銷培訓費開支,對未列入年度培訓計劃,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經費不予報銷,切實控制和降低培訓費開支。
第十九條 培訓費的資金支付應當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公務卡管理有關制度規定。
第二十條 培訓費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在各單位公用經費或項目經費中列支,不得向參訓人員收取任何費用。培訓費結餘資金按照市級結餘資金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應當將非涉密培訓的項目、內容、人數、經費等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將上年度培訓計劃執行情況(包括培訓名稱、對象、內容、時間、地點、參人數、工作人員數、經費開支及列支渠道、培訓成效、問題建議等)報送市委組織部、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第二十三條 市委組織部、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有關部門對各單位培訓活動和培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培訓計劃的編報是否符合規定;
(二)臨時增加培訓計劃是否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
(三)培訓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四)培訓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五)是否存在虛報培訓費用的行為;
(六)是否存在轉嫁、攤派培訓費用的行為;
(七)是否存在向參訓人員亂收費的行為;
(八)是否存在奢侈浪費現象;
(九)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對於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市委組織部、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並予以通報;相關責任人員,所在單位按規定予以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工作實際,制定培訓費管理具體規定。
第二十六條 市委組織部、市人力社保局組織的調訓和統一培訓,有關部門組織的出國(境)培訓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委組織部、市人力社保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市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辦法》(京財預〔2014〕14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