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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國土資源、能源/水資源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水務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7-08-01
  6. [發文字號] ​京水務法〔2017〕9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08-0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7年 第28期(總第520期)

北京市水務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建設項目水影響評價登記表備案規定》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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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水務法〔2017〕94號

各區水務局(東城區城管委、西城區市政市容委),局屬各相關單位、局機關各相關處室,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進水務系統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規範建設項目水影響評價登記表備案工作,根據《北京市建設項目水影響評價文件編報審批管理規定》《北京市建設項目水影響評價文件編制指南》,市水務局組織制定了《北京市建設項目水影響評價登記表備案規定》,並經2017年第13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務局

2017年8月1日

北京市建設項目水影響評價

  登記表備案規定第一條為規範建設項目水影響評價登記表備案工作,根據《北京市建設項目水影響評價文件編報審批管理規定》、《北京市建設項目水影響評價文件編制指南》,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水影響評價登記表備案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建設項目水影響評價登記表實行市、區兩級備案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水影響評價登記表備案手續:

  (一)擬市級審批、核準立項及備案,且挖填土石方總量在10萬立方米以上的建設項目並符合登記表備案條件的;

  (二)中央已下放行政審批權的建設項目,且符合登記表備案條件的。

  其他建設項目水影響評價登記表,到所在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四條實行審批、核準立項的建設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立項前,辦理建設項目水影響評價登記表備案手續;實行備案制的建設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在辦理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之前,辦理建設項目水影響評價登記表備案手續;公共服務類建設項目參照《北京市公共服務類建設項目水影響評價審查實施辦法》執行。

  第五條辦理備案手續時,項目單位應當根據管轄許可權將建設項目水影響評價登記表報送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技術審查機構進行水影響控制要素形式審查;符合備案條件的,提交以下材料辦理備案手續:

  (一)建設項目水影響評價登記表(5份),並提供電子版;

  (二)建設單位申請提供的與項目相關的設計文件、圖紙等其他材料(1份),並提供電子版;

  (三)申請單位(人)營業執照、法人證書、機關事業單位編碼等證明文件複印件;委託辦理的,需提供法人委託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及委託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

  (四)以上書面材料均需加蓋項目建設單位的公章,複印件應確保與原件保持一致;

  (五)建設項目水影響評價登記表備案辦理單。

  第六條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登記備案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規定的項目,予以登記備案;對不符合規定的項目,不予登記備案並説明理由;申請資料不齊全或有誤的,將需要補齊、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請人。

  登記備案通知書應當加蓋水行政主管部門公章或行政審批專用章。

  第七條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項目,項目名稱或項目單位名稱發生變化的,或者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産業政策規定應當變更的其他情況,項目單位應當向原備案機關申請變更。

  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項目,項目的性質、建設地點或建設內容等發生重大變化的,項目單位應向原備案機關重新辦理備案。

  第八條建設項目水影響評價登記表備案完成後,在七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保密項目嚴格執行保密規定,資訊不公開。

  第九條備案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要求,項目單位對建設項目及其水影響評價登記表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十條違反本規定或者項目單位以提供虛假備案資訊等不正當手段辦理備案手續的,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撤銷對該項目的備案,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由項目單位承擔,並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違法、失信記錄記入社會誠信檔案。

  第十一條經登記備案的建設項目開工前,項目單位應當依法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施工過程中嚴格限制施工降水,確需要進行降水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專家論證審查,取得排水許可,並依法繳納地下水資源費。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項目單位應當自行組織涉水工程設施專項驗收,並將驗收結果和涉水工程設施清單報送原備案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採取抽查、根據舉報進行檢查等方式,加強對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對項目單位不依法辦理項目備案手續、不按照項目備案內容進行建設的,備案機關將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糧田、菜田、鮮果果園高效節水灌溉工程不涉及新打機井、不增加新水水量的,水影響評價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建設項目水影響評價登記表備案通知書(略)

        2.建設項目水影響評價登記表辦理單(略)

        3.北京市房屋建設類建設項目水影響評價登記表樣式(略)

        4.北京市交通及其附屬設施類建設項目水影響評價登記表樣式(略)

        5.北京市公共服務類建設項目水影響評價登記表樣式(略)

        6.北京市農林及生態環境類建設項目水影響評價登記表樣式(略)

        7.填表説明(略)

  注:附件可登錄北京市水務局官方網站(www.bjwater.gov.cn)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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