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2. [發文機構] 財政部
  3. [聯合發文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4. [實施日期] 2018-01-01
  5. [成文日期] 2017-06-30
  6. [發文字號] 財稅〔2017〕5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07-0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資管産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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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7〕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現將資管産品增值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資管産品管理人(以下稱管理人)運營資管産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下稱資管産品運營業務),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

  資管産品管理人,包括銀行、信託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專業保險資産管理機構、養老保險公司。

  資管産品,包括銀行理財産品、資金信託(包括集合資金信託、單一資金信託)、財産權信託、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特定客戶資産管理計劃、集合資産管理計劃、定向資産管理計劃、私募投資基金、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股債結合型投資計劃、資産支援計劃、組合類保險資産管理産品、養老保障管理産品。

  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資管産品管理人及資管産品。

  二、管理人接受投資者委託或信託對受託資産提供的管理服務以及管理人發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以下稱其他業務),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三、管理人應分別核算資管産品運營業務和其他業務的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未分別核算的,資管産品運營業務不得適用本通知第一條規定。

  四、管理人可選擇分別或匯總核算資管産品運營業務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

  五、管理人應按照規定的納稅期限,匯總申報繳納資管産品運營業務和其他業務增值稅。

  六、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對資管産品在2018年1月1日前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未繳納增值稅的,不再繳納;已繳納增值稅的,已納稅額從資管産品管理人以後月份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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