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2. [發文機構] 國家稅務總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7-07-01
  5. [成文日期] 2017-05-19
  6. [發文字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1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06-2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

列印
字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

  為進一步加強增值稅發票管理,保障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工作順利實施,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營造健康公平的稅收環境,現將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

  二、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後臺對接,導入相關資訊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5月19日

分享: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