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服務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國有資産監管/價格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7-06-24
  5. [成文日期] 2017-06-24
  6. [發文字號] 京發改規〔2017〕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06-2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食鹽價格監測報告制度的通知

列印
字號:        

京發改規〔2017〕3號

各區發展改革委、燕山物價檢查所、中鹽北京市鹽業公司:

  為適應價格監管需要,及時監測本市食鹽價格情況,規範市場價格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北京市價格監測辦法》(市政府令第240號)、《國務院關於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放開食鹽價格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2032號)、《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放開食鹽價格文件的通知》(京發改〔2016〕1735號)等相關規定,我委制定了《北京市食鹽價格監測報告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市、區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市場巡查,確保報告制度落實到位。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7年6月24日

北京市食鹽價格監測報告制度

  一、制定依據

  為適應價格監管需要,及時監測本市食鹽價格情況,規範市場價格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北京市價格監測辦法》(市政府令第240號)、《國務院關於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放開食鹽價格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2032號)、《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放開食鹽價格文件的通知》(京發改〔2016〕1735號)等相關規定,特製定本制度。

  二、監測定點單位及監測內容

  食鹽價格監測定點單位應從本市行政區域內選擇確定。其中:

  市價格監測中心選定中鹽北京市鹽業公司作為市級價格監測定點單位,監測內容為中鹽北京市鹽業公司在京銷售的主要食鹽産品批發價格及建議零售價格,由中鹽北京市鹽業公司負責相關價格資訊採集並報送市價格監測中心。

  各區發展改革委、燕山物價檢查所在本轄區內選定具有一定代表性的1家超市和1家農貿市場作為食鹽價格監測定點單位,監測內容為中鹽北京市鹽業公司在京銷售的主要食鹽産品零售價格,以及外埠在京銷售食鹽産品零售價格,由各區發展改革委、燕山物價檢查所負責相關價格資訊採集並報送市價格監測中心。價格監測定點單位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得更換,如定點單位不能滿足價格監測工作需要的,確需更換或撤銷的,經市價格監測中心同意後辦理定點單位變更手續。

  本監測報告制度所監測的具體食鹽代表品由市價格監測中心確定後另行發佈通知,並根據市場實際情況定期更新調整。

  三、採報價時間及報送辦法

  食鹽價格監測報送週期為月報,採集數據日期為每月21日,最遲上報時間為每月25日,如遇特殊情況或節假日,可提前採報監測食鹽價格數據。監測數據一律採用網上直接填報方式報送,確保報送價格與實際價格一致。

  四、責任要求

  食鹽監測定點單位報告的食鹽零售價格監測報表將由市價格監測中心在“北京價格”網站等平臺定期予以發佈。各區發展改革委、燕山物價檢查所、中鹽北京市鹽業公司要強化責任,嚴格執行監測報告制度,確保監測數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五、組織實施

  本報告制度由市價格監測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可根據本市價格監管工作要求和實際,對監測內容、監測週期、監測方式等報告內容進行修訂。

  本報告制度由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評價建議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