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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國有資産監管/價格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7-07-01
  5. [成文日期] 2017-06-28
  6. [發文字號] 京發改〔2017〕94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06-3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佔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文件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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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發改[2017]943號

市公安局:

  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佔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86號)轉發給你們,並根據本市情況規定如下,請一併遵照執行。

  一、普通護照收費標準(收費編碼171012001)由每本200元降為每本160元。因丟失要求補發因私普通護照的,收費標準為每本160元。

  二、出入境通行證收費標準(一次有效,收費編碼171012003)由每證20元降為每證15元,出入境通行證收費標準(多次有效,收費編碼171012005)由每證100元降為每證80元。

  三、前往港澳通行證收費標準(收費編碼171012010),由每證50元降為40元。往來港澳通行證收費標準(收費編碼171012011),由每證100元降為每證80元。內地居民赴港澳簽注,一次有效簽注收費標準(收費編碼171012012)由每件20元降為每件15元;二次有效簽注收費標準(收費編碼171012013)由每件40元降為每件30元;短期(不超過一年)多次有效簽注收費標準(收費編碼171012014)由每件100元降為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兩年以下(含兩年)多次有效簽注收費標準(收費編碼171012015)由每件150元降為每件120元;兩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簽注收費標準(收費編碼171012016)由每件200元降為每件160元;長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簽注收費標準(收費編碼171012035)由每件300元降為每件240元。

  四、往來台灣通行證,電子通行證(卡式)收費標準(收費編碼171012034)由每證100元降為每證80元。大陸居民前往台灣簽注,一次有效簽注收費標準(收費編碼171012030)由每件20元降為每件15元;多次有效簽注收費標準(收費編碼171012031)由每件100元降為每件80元。

  五、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電子通行證收費標準(收費編碼171012036)每證200元;台灣居民來往大陸一次有效通行證收費標準(收費編碼171012021)由每證50元降為每證40元。

  六、台灣同胞定居證收費標準(收費編碼171012027)由每證10元降為每證8元。

  七、機動車行駛證工本費收費標準(收費編碼172009001),由每本15元降為每本10元。

  八、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工本費收費標準(收費編碼172012001),由每本15元降為每本10元。

  九、增加的長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簽注收費(收費編碼171012035)、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電子通行證收費(收費編碼171012036),收入列入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公民出入境證件費科目,科目編碼為103040103。

  十、公安部門和各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在本單位網站和服務收費場所的明顯位置公示收費項目、計費單位、收費標準、收費對象、收費依據(批准機關及文號)、收費單位主管部門的監督電話和價格監督舉報電話12358等,接受價格、財政、審計等部門和社會監督。

  十一、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2017年7月1日前應交未交的上述行政事業性收費,補交時按原標準執行。此前本市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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