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人〔2017〕32號
市屬各高校及相關單位:
根據北京市教育委員會2017年第16次主任辦公會審定,現將《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高級專家退休工作的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2017年6月15日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高級專家退休工作的管理辦法(試行)
根據《國務院關於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發〔1983〕141號)、人事部《關於高級專家退(離)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人退發〔1990〕5號)、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事業單位高級專家延長退休年齡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事發〔2017〕12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教育系統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高級專家,係指正教授,即聘在專業技術二、三、四級崗位的,副教授原則上不得延長退休年齡。
第二條 高級專家退休年齡,一般應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對其中少數高級專家,確因工作需要,身體能夠堅持正常工作,徵得本人同意,在單位編制和崗位限額內,經所在單位報請上一級主管機關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退休年齡,但最長不超過七十周歲。
第三條 “確因工作需要”延長退休年齡,主要是指以下幾種情況,已承擔的重要工作(如重點攻關科研項目)和帶博士研究生等任務尚未完成,退休後將對工作帶來較大影響的;特殊專業和新學科、重點學科急需的;技術力量薄弱的單位確係工作需要的;在業務上起把關作用或在學科中起帶頭作用、退休後尚無人接替的。
第四條 高級專家延長年限,聘在專業技術二級崗位的一次可申報三年,聘在專業技術三級和四級崗位的一次只能申報一年。
第五條 延長退休年齡,單位應在本人達到退休年齡前兩個月,由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提出意見,並在單位進行公示後,上報市教委審批。
第六條 延長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中,擔任行政領導職務或管理職務的,在達到國家統一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應當免去其行政領導職務或管理職務,使他們集中精力繼續從事科學技術或文化藝術等工作。特殊情況經過任免機關批准的除外。
第七條 各單位和各部門要認真執行關於高級專家退休後政治、生活待遇的有關規定,對退休的高級專家應體貼關懷,熱情愛護;要積極主動地幫助他們繼續進行科學研究、資料整理、著書立説等工作,為他們的業務活動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第九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