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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7-06-01
  5. [成文日期] 2017-05-18
  6. [發文字號] 京建法〔2017〕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06-1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7年 第22期(總第514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執行2017年《〈北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預算消耗量定額〉裝配式房屋建築工程》有關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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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17〕8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執行2017年《〈北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預算消耗量定額〉裝配式房屋建築工程》(以下簡稱“定額”),規範裝配式房屋建築工程計價行為,引導市場合理確定並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現就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適用範圍

  本定額適用於北京市行政區域內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標準、要求建設的裝配式房屋建築工程。其中,裝配式混凝土房屋建築工程是指建築高度在60米(含)以下、單體建築預製率不低於40%或建築高度在60米以上、單體建築預製率不低於20%的項目。

  二、定額作用

  (一)本定額作為國有資金投資工程編制建設工程預算、編制最高投標限價的依據,作為編制工程投標報價、確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簽約合同價的參考依據。

  (二)本定額為在正常施工條件下完成規定計量單位的合格産品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機具的數量標準。

  三、計價規定

  (一)本定額中人工、材料、機械等要素的價格執行預算編制當期的市場價格,市場價格不包含增值稅可抵扣進項稅。

  (二)本定額中其他材料費、其他機具費,分別以材料費(不含其他材料費)、人工費為基數按“%”計算。

  (三)本定額未包含的項目,除另有説明外,按2012年《北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預算定額》相應定額子目執行。

  (四)因設計變更導致裝配式混凝土住宅工程預製率發生變化的,竣工結算適用的企業管理費率和利潤率按合同約定執行。

  四、其他規定

  (一)裝配式混凝土住宅工程定額工期,±0.000標高以上部分按2009年《北京市建設工程工期定額》全現澆結構住宅工程定額工期乘以系數0.93計算。

  (二)本通知規定的適用範圍以外的其他工程,按2012年《北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預算定額》執行。

  (三)裝配式房屋建築工程需要補充的項目,按《2012預算定額的補充預算定額申報流程》(京建發〔2014〕57號)規定的流程辦理。

  五、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執行。2017年5月31日(含)前,已發出招標文件或依法已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規定執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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