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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2. [發文機構] 財政部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7-07-01
  5. [成文日期] 2017-04-28
  6. [發文字號] 財稅〔2017〕3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05-1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於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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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7〕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保監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自2017年7月1日起,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政策內容

  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産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産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額扣除為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標準之外的扣除。

  二、關於適用對象

  適用商業健康保險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是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以及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産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合夥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

  三、關於商業健康保險産品的規範和條件

  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産品,是指保險公司參照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産品指引框架及示範條款(見附件)開發的、符合下列條件的健康保險産品:

  (一)健康保險産品採取具有保障功能並設立有最低保證收益賬戶的萬能險方式,包含醫療保險和個人賬戶積累兩項責任。被保險人個人賬戶由其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負責管理維護。

  (二)被保險人為16周歲以上、未滿法定退休年齡的納稅人群。保險公司不得因被保險人既往病史拒保,並保證續保。

  (三)醫療保險保障責任範圍包括被保險人醫保所在地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內的自付費用及部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外的費用,費用的報銷範圍、比例和額度由各保險公司根據具體産品特點自行確定。

  (四)同一款健康保險産品,可依據被保險人的不同情況,設置不同的保險金額,具體保險金額下限由保監會規定。

  (五)健康保險産品堅持“保本微利”原則,對醫療保險部分的簡單賠付率低於規定比例的,保險公司要將實際賠付率與規定比例之間的差額部分返還到被保險人的個人賬戶。

  根據目標人群已有保障項目和保障需求的不同,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産品共有三類,分別適用於:1。對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有報銷意願的人群;2。對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個人負擔的特定大額醫療費用有報銷意願的人群;3。未參加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對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有報銷意願的人群。

  符合上述條件的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産品,保險公司應按《保險法》規定程式上報保監會審批。

  四、關於稅收徵管

  (一)單位統一組織為員工購買或者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産品,單位負擔部分應當實名計入個人工資薪金明細清單,視同個人購買,並自購買産品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準內按月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以後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個人自行退保時,應及時告知扣繳單位。個人相關退保資訊保險公司應及時傳遞給稅務機關。

  (二)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自行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産品的,應當及時向代扣代繳單位提供保單憑證。扣繳單位自個人提交保單憑證的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準內按月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以後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個人自行退保時,應及時告知扣繳義務人。

  (三)個體工商戶業主、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和合夥企業投資者自行購買符合條件的商業健康保險産品的,在不超過2400元/年的標準內據實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以後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

  五、關於部門協作

  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涉及環節和部門多,各相關部門應密切配合,切實落實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

  (一)財政、稅務、保監部門要做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宣傳解釋,優化服務。稅務、保監部門應建立資訊共用機制,及時共用商業健康保險涉稅資訊。

  (二)保險公司在銷售商業健康保險産品時,要為購買健康保險的個人開具發票和保單憑證,載明産品名稱及繳費金額等資訊,作為個人稅前扣除的憑據。保險公司要與商業健康保險資訊平臺保持實時對接,保證資訊真實準確。

  (三)扣繳單位應按照本通知及稅務機關有關要求,認真落實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前扣除政策。

  (四)保險公司或商業健康保險資訊平臺應向稅務機關提供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的相關資訊,並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相關稅收徵管工作。

  六、關於實施時間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自2016年1月1日起開展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的地區,自2017年7月1日起繼續按本通知規定的政策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於開展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15〕5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於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5〕126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保監會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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