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17〕11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委、辦、局,各街道辦事處,各區屬機構:
經區政府同意,現將《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4月19日
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的管理,提高財政性資金的使用效益,保障財政資金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北京市財政局關於轉發<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的通知》(京財經二〔2016〕1685號)等中央、北京市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區行政區域範圍內,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其建設資金管理均按本辦法執行。具體包括:
(一)市政基礎設施投資項目;
(二)基本建設項目;
(三)大型修繕項目;
(四)以政府名義投資的其他固定資産項目。
第三條 財政性資金包括:
(一)中央、市級財政專項補助的各項建設資金;
(二)區級財政安排的各項建設資金;
(三)申請政府債券安排的各項建設資金;
(四)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設資金。
第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依法籌集和使用政府投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建設資金,防範財務風險;
(二)合理編制項目資金預算,加強預算審核,嚴格預算執行;
(三)加強項目核算管理,規範和控制建設成本;
(四)及時準確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設財務狀況;
(五)加強對項目實施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實施績效評價。
第五條 區財政局負責制定並指導實施項目財務管理制度。各級項目主管部門(含一級預算單位,下同)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加強本部門或者本行業項目財務管理和監督,指導和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做好項目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
第六條 按照規定實行項目代建制的,代建單位應當配合項目主管部門做好項目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
第二章 項目資金管理
第七條 區財政局負責執行上級財政專項補助的各項建設資金、區級財政各項建設資金的撥入和撥出,並對全區項目資金實施全過程的管理和監督。
第八條 根據財政預算管理的要求,區財政局按照區政府下達的政府投資計劃和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和下達項目資金支出預算,同時根據政府投資計劃和預算、項目投資評審情況以及工程進度適時撥付項目資金。
第九條 項目資金應當遵循專款專用原則,嚴格按照批准的項目預算執行,不得擠佔挪用。項目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綜合考慮項目預算、建設進度等因素執行。
對於納入國庫授權支付的項目資金,原則上不允許轉入項目主管部門同名基本賬戶。
第三章 項目資金年度預算的編制及撥付
第十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根據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目標、通州區發展的總體要求和跨年度預算平衡的需要,參考當年預算執行情況、有關支出績效評價結果和下一年度收支預測,每年8月份左右開始進行下一年度項目資金年度預算的編制工作。財政預算經通州區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由區財政局執行。
第十一條 項目主管部門於年初將項目資金使用計劃報送區財政局,並在該項目實際使用資金前,以書面形式提交資金撥付申請以及相關材料,履行撥付程式。
(一)履行項目撥款程式,項目主管部門需提供相關資料報區財政備案。具體如下:
1.資金撥付申請函,包括項目概況、項目實際進度及資金需求;
2.政府投資計劃通知單;
3.項目立項批復及初步設計概算批復;
4.項目預算(結算)的評審報告;
5.與項目建設相關的其他材料。
(二)項目資金撥付管理
1.所有項目資金的撥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要求進行,嚴格執行各項撥款程式;
2.在項目主管部門提交齊全的相關材料後,項目資金在10個工作日內下達額度到項目主管部門零餘額賬戶;
3.項目單位主管部門嚴格按市、區發展改革委批復的概算執行。
因特殊原因確需增加項目概算或是增加項目概算批復內的工程內容,應按照項目管理程式向區發展改革委或其他相關部門申請辦理項目相關手續,經批准後執行項目資金的撥付程式。
對於超出項目概算批復以及增加概算批復內的工程內容,如沒有報批手續,區財政局不安排該項目資金。
第四章 項目評審
第十二條 凡使用財政資金的項目投入資金超過50萬元的項目,必須進行財政預算評審,原則上項目的中標價及採購價不得超過該項目預算評審的結果。
第十三條 項目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北京市財政局關於轉發財政部、建設部<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通知》(京財經二〔2005〕1032號)的規定,及時辦理和編制基本建設項目工程價款的結算,並報區財政局進行結算評審。
第十四條 項目的竣工結算評審金額不得超過區發展改革委批復的概算金額。
第五章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第十五條 根據《北京市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京財經二〔2003〕305號)的規定,項目主管部門應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並交付使用後3個月內編制並上報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及報告。在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前要認真清理結餘資金,應收、應付款項要及時清理,結餘資金按相關財務制度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依據,包括但不限於可行性研究報告、立項批復、初步設計、概算調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標文件、歷年投資計劃、經區財政局出具的項目預算或結算評審報告、項目承包合同等。區財政局依據財政財務管理相關規定在規定的時限內對項目單位遞交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及報告予以核實並進行批復。
財務成本管理及核算要嚴格按照京財經二〔2016〕1685號文件執行。
第六章 建立項目資訊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第十七條 項目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要重視和加強建設項目資訊管理、建立建設項目資訊反饋制度。項目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建設項目資訊的收集、匯總工作,及時向區財政局報送項目資訊資料。
報送的資訊資料主要包括反映資金到位及使用情況的月報、季報、年報、工程進度報告、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項目竣工後的投資效益分析報告以及其他相關資料等。
項目主管部門上報的各種資訊資料要求內容完整、數字真實準確、報送及時,嚴禁弄虛作假。
第十八條 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項目工程建設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建設單位應及時報告項目主管部門和區財政局:
(一)重大品質事故;
(二)重大設計變更及洽商;
(三)審計發現的重大違紀問題;
(四)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章 監督與檢查
第十九條 區財政局按照部門職能對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全過程的監督與檢查。監督檢查重點內容如下:
(一)項目主管部門配套資金是否落實到位;
(二)有無截留、擠佔和挪用;
(三)有無計劃外工程和超標準建設;
(四)建設單位管理費是否按相關財務規定開支;
(五)內部財務制度是否健全;
(六)是否建立並堅持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項目主管部門、建設單位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分清責任。對擠佔、截留、挪用項目資金,擅自變更投資計劃和預算、提高建設標準以及因工作失職造成的資金浪費要追究當事人和領導的責任。涉及違法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