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2. [發文機構] 財政部
  3. [聯合發文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4. [實施日期] 2017-01-01
  5. [成文日期] 2017-04-26
  6. [發文字號] 財稅〔2017〕3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05-1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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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7〕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促進物流業健康發展,現就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對物流企業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本通知所稱物流企業,是指至少從事倉儲或運輸一种經營業務,為工農業生産、流通、進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倉儲、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務,實行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並在工商部門註冊登記為物流、倉儲或運輸的專業物流企業。

  三、本通知所稱大宗商品倉儲設施,是指同一倉儲設施佔地面積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儲存糧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類、水産品、化肥、農藥、種子、飼料等農産品和農業生産資料,煤炭、焦炭、礦砂、非金屬礦産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膠、紙漿及紙製品、鋼材、水泥、有色金屬、建材、塑膠、紡織原料等礦産品和工業原材料的倉儲設施。

  倉儲設施用地,包括倉庫庫區內的各類倉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貨場、曬場(堆場)、罩棚等儲存設施和鐵路專用線、碼頭、道路、裝卸搬運區域等物流作業配套設施的用地。

  四、物流企業的辦公、生活區用地及其他非直接從事大宗商品倉儲的用地,不屬於本通知規定的優惠範圍,應按規定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五、非物流企業的內部倉庫,不屬於本通知規定的優惠範圍,應按規定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六、本通知印發之日前已徵的應予減免的稅款,在納稅人以後應繳稅款中抵減或者予以退還。

  七、符合上述減稅條件的物流企業需持相關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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