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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游/旅游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旅游發展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7-05-16
  5. [成文日期] 2017-05-16
  6. [發文字號] 京旅發〔2017〕214號
  7. [廢止日期] 2022-09-30
  8. [發佈日期] 2017-05-1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7年 第20期(總第512期)

北京市旅游發展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旅游商品扶持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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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旅發〔2017〕214號

各區旅游委、各相關單位:

  現將《北京旅游商品扶持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領會,並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北京市旅游發展委員會

2017年5月16日

  附:

北京旅游商品扶持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北京旅游商品又好又快發展,引導、扶持社會資本投入北京旅游商品的研發、生産和銷售,推進旅游商品産業化、專業化、國際化方向發展,提升“北京禮物”的品牌效應,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促進旅游投資和消費的若干意見》《關於進一步擴大旅游文化體育健康養老教育培訓等領域消費的意見》和《關於培育擴大服務消費優化升級商品消費的實施意見》《北京市鼓勵發展的高精尖産品目錄(2016年版)》所列“北京禮物”及有關商品內容,結合我市部門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旅游商品主要指針對旅游者設計、開發的,可在旅游過程中購買,具有紀念性、實用性、便攜性、文化性的物質形態的商品。

  “北京禮物”是北京市旅游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旅游委”)牽頭,會同市有關部門按照“政府引導、市場主導、企業主體”的原則,以促進北京旅游消費為宗旨,以首都深厚的歷史文化底蘊為依託,按照“品牌化提升、特許式經營”的市場化運作模式打造的北京旅游商品專屬品牌,是體現北京地域特點、民族文化內涵、首都風貌特徵、城市知名品牌的旅游商品中的精品。

  第三條 扶持資金以自然年度劃分,實行事後獎勵。項目申報單位應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北京市登記註冊,從事旅游商品研發設計、生産、經營服務的企業或事業單位。

  第二章 扶持資金使用範圍及方式

  第四條 支援研發北京特色旅游商品,鼓勵各類産品向旅游商品轉化,引導市、區、景區旅游商品體系建設。

  鼓勵旅游商品研發設計生産經營單位,深入挖掘北京豐富的文化、歷史資源、自然資源和傳統工藝,推出品質優秀、適銷對路的旅游商品。重點支援北京特色工藝美術品、景區景點特色旅游紀念品、都市工業及科技創意産品、郊區土特産品等旅游商品。

  鼓勵北京“老字號”産品、科技産品、工業産品、農産品、文化藝術産品等産品通過深化設計、生産轉化成為適合來京游客購買的旅游商品。

  (一)對於認證為“北京禮物”的旅游商品項目,經評審符合扶持標準的,一次性給予其不超過經審核認定的研發設計生産投入費用總額或當年産品銷售額(應不低於50萬元)30%且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扶持資金。

  (二)對於研發生産的本市景區景點特色旅游商品項目或具有北京特色的旅游商品項目,經評審符合扶持標準的,一次性給予其不超過經審核認定的研發投入費用總額或轉化産品銷售額(應不低於50萬元)25%且最高不超過150萬元的扶持資金。

  (三)對於研發生産的本市各郊區旅游土特産品,經評審符合扶持標準的,一次性給予其不超過經審核認定的研發生産投入費用總額或轉化産品銷售額(應不低於50萬元)20%且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扶持資金。

  (四)支援北京旅游商品做大做強,對於年度銷售額突破100萬元的單項北京旅游商品,給予其銷售額10%且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扶持資金。

  第五條 支援“北京禮物”行銷體系建設。

  鼓勵“北京禮物”運營商獨立開設或與其他單位合作開設“北京禮物”專營店、“北京禮物”專櫃和“北京禮物”網店。

  (一)“北京禮物”運營商開設的“北京禮物”專營店或與本市“老字號”、旅游景區、旅行社、賓館飯店、大中型商場、博物館、展覽館、科普基地、交通樞紐、航空公司、郵輪公司、鐵路公司等單位合作設立的“北京禮物”專櫃,符合“北京禮物”品牌規範和管理規定,取得“北京禮物”專營店或專櫃資質且以銷售“北京禮物”認證商品為主,申報時開業時間超過3個月,業績良好。符合以上條件的可申請扶持資金,經評審合格後給予一次性資金扶持。具體標準為:

  1.專營店。使用面積在15平方米至30平方米的給予5萬元資金扶持;使用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上至50平方米的給予10萬元資金扶持;使用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至100平方米的給予20萬元資金扶持;使用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的給予30萬元資金扶持。

  2.專櫃。在不同地點開設“北京禮物”專櫃的,每個專櫃給予1萬元資金扶持,最高不超過30萬元。

  3.網店。扶持年度內,“北京禮物”運營商獨立開設或借助電商平臺開設新的“北京禮物”網店,每家運營商給予5萬元資金扶持。

  (二)支援京郊特色旅游農副土特産品便利購物設施建設,鼓勵各區在本區交通便利位置設立旅游特色土特産品游客提貨點,每個提貨點可給予3萬元資金扶持。

  第三章 扶持資金申報和審核

  第六條 項目的徵集和申報。

  (一)市旅游委每年定期向社會發佈公告,對當年旅游商品重點扶持內容和類別予以明確。

  (二)申請旅游商品研發、生産、經營扶持資金的單位,應按照《北京市旅游産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和項目徵集公告的有關要求,填寫《北京市旅游商品發展扶持資金申報表》,並提交項目申報書、項目支出預算明細表、項目績效目標、項目風險控制等材料並確保材料的真實準確有效。

  (三)按照同一個項目內容財政資金不重復支援的原則,已獲得或已申請市級財政專項資金支援的項目不得申報。

  第七條 項目評審。

  市旅游委委託第三方機構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根據評審結果提出扶持意見並開展相關工作。扶持資金管理工作中發生的費用包括:項目申報組織、項目評審及跟蹤管理等費用支出,可在扶持資金中列支,但每年不超過當年扶持資金總額的2%。

  第八條 資金審核及撥付。

  按照財政資金管理規定,市財政局根據財政資金管理辦法進行資金審核和預算批復。預算批復後,由市旅游委下達項目批復並按程式撥付扶持資金。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九條 市旅游委負責旅游商品扶持資金的監督管理,並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發現有以下情形的,取消項目單位的申報資格,已撥付的資金依法予以收回;拒不配合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評審年度記憶體在知識産權爭議或其他法律風險的。

  (二)在評審年度內發生重大旅游服務事故,或受到投訴、曝光且影響惡劣的;在評審年度內因違法已被處罰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調查的。

  (三)對於弄虛作假、騙取扶持資金的單位,收回已撥付扶持資金,取消該單位今後申報資格,移交相關司法機關處理。

  (四)評審年度內違反有關特許運營協議。

  (五)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條 申報和獲得扶持的項目單位應嚴格遵守市旅游委等部門關於申報和使用扶持資金的規定,在績效評價、財政評審及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的項目單位,應積極配合調查與處理,認真整改,及時報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旅游發展委員會負責解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2012年5月18日發佈的《北京旅游商品扶持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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