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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其他
  2. [發文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7-05-01
  5. [成文日期]
  6. [發文字號] 〔〕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04-2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北京監管局關於房地産開發企業房地産經紀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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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房地産開發企業、房地産經紀機構,國家開發銀行北京市分行、轄區內各商業銀行:

  為預防洗錢活動,遏制洗錢犯罪及相關犯罪,維護房産交易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房地産開發企業、房地産經紀機構開展房産交易時,應履行以下反洗錢義務:

  一、遵循“了解你的客戶”原則,房地産開發企業在售房、房地産經紀機構在提供二手房買賣經紀服務時,應對房屋交易當事人身份資訊進行核對、登記,並在房屋買賣合同網上簽約環節,要求交易當事人填寫確認相關的身份識別表,上傳有效身份證件、企業營業執照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複印件或影印件資訊。

  二、房地産開發企業在售房、房地産經紀機構在提供二手房買賣經紀服務時,應要求房屋交易當事人購房款以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且必須使用出賣人和買受人的銀行賬戶,通過預售資金、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專用賬戶進行資金支付;如發生退款行為,應按原支付途徑,將資金退回出賣人和買受人銀行賬戶。確需使用現金支付的,需經由買賣雙方銀行賬戶完成,辦理該業務的商業銀行需按照反洗錢相關規定,對當日單筆或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現金繳存報告大額交易。

  三、房地産開發企業、房地産經紀機構在售房、提供經紀服務中,有承擔識別可疑交易的義務和責任。發現可疑交易行為,應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公安機關報告。

  四、房地産開發企業、房地産經紀機構對在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或義務中獲得的出賣人和買受人身份資訊,應當妥善保管,並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各房地産開發企業、房地産經紀機構應高度重視本項工作,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將會同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對房地産開發企業、房地産經紀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對商業銀行執行本通知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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