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環發〔2017〕10號
各區環保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環保局,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
為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環境保護工作,加強對環境違法行為的社會監督,嚴肅查處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環境保護局對舉報環境違法行為實行獎勵有關規定》,已經局黨組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2017年4月18日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對舉報環境違法行為實行獎勵有關規定
第一條 為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環境保護工作,加強對環境違法行為的社會監督,嚴肅查處環境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條例》、《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舉報。
第三條 環保部門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符合要求且認定違法行為屬實的舉報行為,給予舉報人相應獎金,即實施有獎舉報。
第四條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參與有獎舉報的舉報人應如實提供本人真實資訊(姓名、身份證號、電話號碼等);為便於領取獎金,以銀行轉賬方式領取的,須提供本人本市借記卡(非信用卡)開戶銀行及銀行賬號等資訊(多人聯合舉報同一違法行為的,分別提供個人資訊)。
第五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本局政務網站“環保有獎舉報”專欄(www.bjepb.gov.cn)線上提交舉報資訊,也可以通過郵寄或個人送達形式舉報。
為便於向舉報人發放獎金,通過網站線上舉報的,應上傳本人身份證正反面清晰圖片;通過其他方式舉報的,應提供本人身份證正反面清晰複印件。
第六條 舉報範圍為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應當由環保部門查處的,且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管理、放射性廢物管理、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相關法律規定的環境違法行為。
本規定所稱被舉報對象,包括因違反有關環境保護法律規定被舉報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七條 根據舉報人舉報線索發現難易程度、對環境危害程度、舉報人協查情況等給予舉報人相應獎勵。重點獎勵提供在日常監管中難於發現且對環境危害嚴重,或因舉報避免了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發生線索的舉報人。
(一)舉報下列環境違法行為的,經環保部門認定違法行為屬實,給予舉報人3000元獎勵:
1.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不正常使用(如拆除、閒置等)大氣和水污染防治設施的;
2.提供飲食、洗浴、住宿服務的單位(如餐館、飯店、浴池、旅店、賓館等)使用煤為燃料的;
3.在印刷、汽修、工業涂裝、傢具製造生産服務活動中未按規定安裝和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如露天噴漆、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未經收集直排等);
4.加油站、儲油庫和使用油罐車的單位,未安裝或者未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如汽油加油槍無集氣罩或集氣罩破損等);
5.機動車檢測機構違法或違規進行機動車排放污染定期檢測的;
6.在地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堆放易溶、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棄物的;
7.將實驗室、檢驗室、化驗室廢液排入排水管道或者直接排入水體的;
8.關閉、閒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
9.違法生産、銷售、使用、進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銷毀消耗臭氧層物質(如氟立昂、哈龍、四氯化碳等)的。
(二)舉報下列環境違法行為的,經環保部門認定違法行為屬實,給予舉報人5000元獎勵:
1.排污單位拒不執行空氣重污染應急預警期間停産、限産決定的;
2.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坑、滲井、裂隙、溶洞等方式排放、傾倒污水的;
3.未經許可在地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新建貯存液體化學原料、油類或者其他含有毒污染物物質的地下工程設施的;
4.在本市銷售未納入本市目錄或不符合國家、本市規定標準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
5.未按規定收集、貯存、轉移工業固體廢物或危險廢物(如廢機油、廢酸液、廢鹼液、廢漆渣、廢農藥等,下同)的(如將危險廢物交由無資質單位處理,未執行轉移聯單制度,在運輸過程中丟棄、遺撒等);
6.私自將廢舊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如探傷、醫療放射裝置等)送交無資質的單位貯存、處置或者擅自處置的。
(三)舉報下列環境違法行為的,經環保部門認定違法行為屬實,給予舉報人50000元獎勵:
1.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2.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
3.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4.二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5.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6.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7.違法減少防治污染設施運作支出一百萬元以上的;
8.舉報其他特別嚴重的環境違法行為,使被舉報對象受到行政處罰50萬元(含)以上,或者涉案人員被依法行政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舉報上述(一)、(二)、(三)項以外環境違法行為的,經環保部門認定違法行為屬實,給予舉報人200元獎勵。
第八條 為便於及時準確調查處理,舉報人應按照以下規定提供舉報資訊:
(一)舉報第七條第(一)、(四)項環境違法行為的,應提供被舉報對象名稱、違法行為發生地、基本違法事實及排污情況的照片等證據;舉報機動車違法排污的,還須提供車牌號、車牌顏色、車型等;
(二)舉報第七條第(二)、(三)項環境違法行為的,應提供被舉報對象名稱、違法行為發生地、基本違法事實並協助環保部門調查處理。
舉報人協助環保部門調查處理,包括以下方式:
(一)提供檢測報告、圖像資料、文件材料等能證明被舉報對象發生環境違法行為的物證;
(二)帶領環保部門工作人員前往現場調查或者對環境違法行為的發生地和有關人員、場地、設備等進行指認;
(三)以其他方式協助環保部門調查處理的。
第九條 對舉報人獎勵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一個舉報事項對應獎勵標準中一項給予一次性獎勵,特殊情況,可依據相應獎勵標準給予追加獎勵;
(二)同一違法行為有多人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聯合舉報的,獎金平均分配;舉報一個對象多項環境違法行為的,按就高原則以一條線索計算獎金;
(三)舉報案件被查處後,被舉報對象再次出現環境違法行為的,可繼續舉報並獲取相應獎勵;
(四)舉報人提供的證據或線索事先已被環保部門掌握或被媒體曝光的,不予獎勵;
(五)不在有獎舉報範圍內的事項,或未按要求提供個人和被舉報對象準確資訊的不予獎勵,按普通舉報事項調查處理;
(六)定期梳理本局通過其他渠道獲取的舉報線索,對環保部門認定違法行為屬實且使被舉報對象受到行政處罰50萬元(含)以上,或者涉案人員被依法行政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責任的,給予舉報人50000元獎勵。
第十條 本局、各區環境保護局按法定職責,依法調查處理環境違法行為,由本局定期梳理情況,並組織舉報獎金髮放。
第十一條 舉報獎金以銀行轉賬或現場領取的形式進行發放。環保部門在發放舉報獎金過程中,發現舉報人提供的相關資訊不準確,可要求舉報人補充提供或變更獎金領取方式。因舉報人提供相關資訊不準確,導致無法發放或錯發獎金,由舉報人負責。
舉報人現場領取獎金的,應當攜帶身份證原件,按照通知的時間,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舉報人本人因故不能到現場領取獎金的,可委託他人代領;被委託人現場領取獎金的,應當攜帶雙方身份證原件,並提供舉報人親筆簽名的委託書和被委託人身份證正反面清晰複印件。
舉報人選擇現場領取獎金,環保部門未能與舉報人取得聯繫的,或者舉報人接到通知後未在指定時間到現場領取且未變更領取方式的,視為放棄獎金。
第十二條 環保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相關資訊予以保密。舉報人提供的線索應客觀真實,不得歪曲捏造事實,經查證屬惡意謊報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環保部門將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三條 環保部門工作人員(含臨時聘用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不適用本規定。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北京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16年3月18日印發的《北京市環境保護局對舉報環境違法行為實行獎勵有關規定(暫行)》(京環發〔2016〕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