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東城、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各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單位,各集團、總公司,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驗收管理,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制定了《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驗收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重大項目建設指揮部辦公室
2017年1月3日
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驗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驗收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北京市建設工程品質條例》、《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驗收管理暫行辦法》(建質〔2014〕42號)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北京市新建、改建、擴建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驗收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土建、給水排水與供暖、建築電氣、通風與空調工程驗收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規劃、公安消防及公共交通安全保衛、品質技術監督、環保、民防、衛生、經濟資訊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應驗收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驗收分為檢驗批驗收、分項工程驗收、分部工程驗收、單位工程驗收、項目工程驗收和竣工驗收。
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單位工程的劃分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驗收標準執行。
第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檢驗批驗收、分項工程驗收、分部工程驗收合格後方可組織單位工程驗收;單位工程驗收合格且涉及試運作安全的相關專業驗收合格後,方可組織項目工程驗收;項目工程驗收合格且按照規定完成不載客試運作,符合相關規定後,方可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第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驗收的組織單位應當對驗收工作的合規性、驗收內容的完整性和工程驗收結論負責;參加驗收的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承擔相應責任。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驗收負責人應當對驗收工作全面負責,參與驗收人員應當對本人出具的驗收意見負責。
第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各階段驗收應當形成明確的驗收結論;驗收過程中,參與工程驗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方法,待意見一致後,重新組織驗收。
第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單位工程驗收、項目工程驗收、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式等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及時形成驗收監督意見;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和處理。上述驗收監督管理可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委託建設工程品質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九條 北京市重大項目建設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工程驗收進程,適時組織協調工作。
第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驗收宜採用資訊化手段,實現品質過程式控制制和驗收結論的可追溯。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驗收責任追究制度,在合同中明確各參建單位的驗收職責。驗收過程中,發現在上一階段驗收合格的工程中有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品質問題的,應當按合同約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驗收除應執行本管理辦法外,還應當符合國家、行業及本市有關規定、規範和《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品質驗收標準》等標準。
第二章 檢驗批和分項分部工程驗收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製構件等材料進行進場檢驗,並報項目監理機構審查;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項目監理機構應當監督施工單位將進場檢驗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製構件等材料退出施工現場,並進行見證和記錄。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隱蔽工程、檢驗批、分項和分部工程進行自檢,自檢合格後,應當報項目監理機構進行驗收。經驗收不合格的,項目監理機構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並重新報驗;未經項目監理機構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施工單位將隱蔽部位隱蔽的,項目監理機構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採取返工、檢測等措施,並重新報驗。
第十五條 項目監理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的,應當同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停工整改的,項目監理機構應當報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項目監理機構在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完成前不予簽認工程款支付申請。
第十六條 項目監理機構應當按規定組織檢驗批驗收、分項工程驗收、分部工程驗收。驗收時,應當及時留存影像資料,保證驗收的真實性。對涉及結構安全、節能、環境保護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應當按照設計文件和有關規定、規範、標準進行平行檢驗。
分部工程形成驗收結論時,應當有支撐驗收結論的平行檢驗報告。
第十七條 一個分部工程分為多個子分部工程時,子分部工程驗收的組織和程式應當按照分部工程驗收組織和程式進行。
第三章 單位工程驗收
第十八條 單位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相關負責人應當組織有單位技術、品質部門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品質負責人、項目技術品質人員等參加的單位工程自檢,自檢合格後,報項目監理機構。
第十九條 總監理工程師應當組織單位工程預驗收,建設單位代表、設計和勘察單位相關專業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負責人等應當參加。
單位工程預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施工單位應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後,報項目監理機構復查;復查合格後,總監理工程師簽署預驗收文件。
單位工程預驗收合格後,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交單位工程驗收報告,驗收報告須經該工程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
第二十條 單位工程驗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不影響試運作安全的緩驗工程,建設單位已向相關工程驗收主管部門報告;
(二)監理單位組織的預驗收已完成,預驗收發現問題整改完畢,預驗收合格;
(三)勘察、設計單位簽署的《工程品質檢查報告》、施工單位簽署的《單位工程自檢報告》、監理單位簽署的《工程品質評估報告》已提交建設單位;
(四)工程品質監督機構等有關部門責令整改的問題已經整改完畢。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組織單位工程驗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參加。
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組建單位工程驗收組,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置驗收小組。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制定單位工程驗收方案,內容應當包括:驗收範圍,緩驗內容,驗收依據,驗收標準,驗收程式,驗收方法,重要分部工程及主要使用功能抽樣檢查、檢測項目和數量,需委託第三方品質檢測機構進行工程品質抽樣檢測的項目和數量,驗收組成員,任務分工及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在單位工程驗收7個工作日前,將驗收的時間、地點及驗收方案書面報送工程品質監督機構。
第二十三條 單位工程驗收時,對涉及結構安全及使用功能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規範、標準和驗收方案委託第三方品質檢測機構進行工程品質抽測;現場不具備檢測條件的項目,可將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委託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作為支撐單位工程驗收結論的驗證材料。
第二十四條 單位工程驗收應當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建設單位核對驗收組主要成員,核查主要成員資格;
(二)建設單位明確驗收範圍、驗收依據、人員分工、驗收流程;
(三)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分別彙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四)驗收檢查:
1.實地查驗工程品質,對主要使用功能應當進行現場抽樣檢測,具體檢查和檢測項目、數量按照驗收方案執行;
2.審閱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的工程檔案資料;
3.核查分部工程抽檢資料;
(五)匯總小組驗收結果,形成驗收意見,驗收合格的應當簽署驗收記錄;
(六)參加驗收的運營單位代表應當形成單獨的驗收意見。
第二十五條 緩建、緩驗工程驗收按照單位工程驗收程式執行。
緩驗工程的驗收應當在按照本線試運營初期發車間隔試運作前完成。
第二十六條 一個單位工程分為多個子單位工程時,子單位工程驗收的組織和程式應當按照單位工程驗收組織和程式進行。
第四章 項目工程驗收
第二十七條 項目工程驗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工程驗收所含單位工程均已完成設計及合同約定的內容,並通過了單位工程驗收;
(二)單位工程驗收提出的問題已全部整改完成;
(三)影響試運作的相關設備系統聯合調試已完成;
(四)已採取的消防措施滿足試運作期間消防要求;
(五)防雷接地工程採取的措施滿足試運作安全要求;
(六)外電供應滿足試運作用電需求,相關資料齊全;
(七)其他相關專業符合試運作安全要求。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組織項目工程驗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的項目負責人以及運營單位代表應當參加。
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組建項目工程驗收組,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置驗收小組。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制定驗收方案,驗收方案應當主要包括:驗收範圍,緩驗內容,驗收依據,驗收標準,驗收程式,驗收方法,影響試運作主要功能的復測項目和數量,驗收組成員,任務分工及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工程驗收7個工作日前,將驗收的時間、地點及驗收方案書面報送工程品質監督機構。
第三十條 項目工程驗收應當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建設單位核對驗收組主要成員,核查主要成員資格;
(二)建設單位明確驗收範圍、驗收依據、人員分工、驗收流程;
(三)建設單位介紹單位工程驗收情況和試運作條件準備情況;
(四)驗收檢查:
1.審查單位工程驗收發現問題的整改及復查情況;
2.審核單位工程驗收資料;
3.審查相關係統設備聯合調試情況;
4.核查影響試運作安全的專業驗收情況;
5.核查試運作條件,試運作條件應當符合有關規定、規範和標準的相關要求;
(五)形成並簽署項目工程驗收意見。
第五章 試運作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可委託相關試運營單位或自行開展試運作工作,接受委託的試運營單位應當定期向建設單位報告試運作情況。
第三十二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自項目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可投入試運作,試運作時間不應少於三個月,其中按照本線試運營初期發車間隔的運作時間不得少於30天。
試運作應當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部門規定及標準進行。
第三十三條 試運作單位應當記錄試運作期間設備、設施發生的故障和問題,並及時通報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處理,必要時可暫停試運作。
第三十四條 試運作完成後,試運作單位應當編制試運作總結報告。試運作總結報告應當包括試運作基本情況、運作指標完成情況、系統設備設計功能實現情況、車輛和設備系統故障統計情況、影響運作事件描述、問題整改情況等內容。
第六章 竣工驗收
第三十五條 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工程驗收發現問題全部整改完畢,並有相應整改報告及復查結論;
(二)緩驗項目已全部驗收合格。緩建項目已獲得相關部門同意;
(三)試運作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已整改完畢,有試運作總結報告;
(四)經規劃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許可內容進行核驗,並取得驗收合格文件;
(五)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運營單位等組成竣工驗收委員會,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置驗收小組。
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應當邀請負責規劃核驗和專業驗收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城市軌道交通産權單位代表參加竣工驗收。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制定驗收方案,驗收方案應當包括:驗收範圍(含緩建內容),驗收依據,驗收標準,驗收程式,驗收方法,驗收組成員,任務分工及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7個工作日前,將驗收的時間、地點及驗收方案書面報送工程品質監督機構。
第三十八條 竣工驗收應當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建設單位核查驗收委員會中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主要成員資格;
(二)建設單位彙報工程建設情況、試運作情況及專項驗收情況;
(三)驗收委員會組織工程驗收:
1.審閱基建文件、規劃驗收和項目工程驗收等資料;
2.查驗緩驗項目驗收記錄;審閱試運作總結報告及試運作發現問題整改臺賬;實地核查試運營基本條件。
(四)驗收委員會研討形成驗收意見,對相關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五)驗收委員會簽署工程竣工驗收文件。
第三十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且消防、人民防空、運營設備設施、環境保護設施、防雷裝置、特種設備、衛生、供電、工程檔案、建築節能、無障礙設施、安檢設備、公安通信系統、無線政務網設備等按照規定驗收後,並經綜合評審符合試運營條件後,方可交付試運營。
第四十條 保修期內,試運營過程中發現的工程建設品質問題,運營單位應當列出清單,提交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明確整改責任人和完成期限,按照工程品質保修書的約定,督促施工單位履行保修義務。運營單位應當做好相關配合工作。
第四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後,簽訂工程品質保修書,工程品質保修期限自交付試運營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二條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檔案預驗收文件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交通、消防、環保、人民防空、通信等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北京市建築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北京市建築業企業資質及人員資格動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驗收管理辦法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進行動態監管記分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城市軌道交通是指採用專用軌道導向運作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系統,包括地鐵、輕軌、單軌、磁浮、自動導向軌道等系統。
建設單位是指城市軌道交通産權單位或者由産權單位委託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的管理單位。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重大項目建設指揮部辦公室關於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驗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建發〔2014〕301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驗收管理辦法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