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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2. [發文機構] 國務院辦公廳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7-01-19
  6. [發文字號] 國辦發〔2017〕1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02-1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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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辦發〔2017〕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試點工作方案》已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7年1月19日  

  (此件公開發佈)

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試點工作方案

  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以下統稱三項制度)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務,對於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履行職責,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和要求,現就開展三項制度試點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基本要求

  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按照依法有序、科學規範、便捷高效的原則,緊密聯繫實際,突出問題導向,積極穩妥實施,探索總結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做法,促進行政執法公開透明、合法規範,加快建設法治政府,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優化經濟社會發展環境。

  二、試點任務

  確定在天津市、河北省、安徽省、甘肅省、國土資源部以及呼和浩特市等32個地方和部門開展試點(《試點地方、部門及試點任務表》附後)。地方人民政府試點的,其所屬的所有行政執法主體均為試點單位;國務院部門試點的,由其自行確定具體試點單位;地方人民政府部門試點的,該政府部門為試點單位。各試點地方和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在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六類行政執法行為中選擇全部或者部分開展試點。

  (一)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試點單位要依法及時主動向社會公開有關行政執法資訊,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要主動表明身份,接受社會監督。

  1.加強事前公開。要結合政府信息公開、權力和責任清單公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等工作,在門戶網站和辦事大廳、服務窗口等場所,公開行政執法主體、人員、職責、許可權、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依據、程式、監督方式和救濟渠道等資訊,並健全公開工作機制,實行動態調整。要編制並公開執法流程、服務指南,方便群眾辦事。

  2.規範事中公示。行政執法人員從事執法活動,要佩帶或者出示能夠證明執法資格的執法證件,出示有關執法文書,做好告知説明工作。服務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員崗位工作資訊。

  3.推動事後公開。探索行政執法決定公開的範圍、內容、方式、時限和程式,完善公開資訊的審核、糾錯和監督機制。“雙隨機”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要及時向社會公佈,接受群眾監督。

  4.統一公示平臺。試點地方的人民政府要確定本級政府和部門行政執法資訊公示的統一平臺,歸集政府所屬部門行政執法資訊,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實現執法資訊互聯互通。

  (二)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試點單位應當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方式,對行政執法行為進行記錄並歸檔,實現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規範文字記錄。要把行政執法文書作為全過程記錄的基本形式,根據執法行為的種類、性質、流程等規範執法文書的製作,推行執法文書電子化,明確執法案標籤準,確保執法文書和案卷完整準確,便於監督管理。

  2.推行音像記錄。對現場檢查、隨機抽查、調查取證、證據保全、聽證、行政強制、送達等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過程,要進行音像記錄。對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財産權益的現場執法活動和執法場所,要進行全過程音像記錄。

  3.提高信息化水準。要積極利用大數據等資訊技術,結合辦公自動化系統建設,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刪改的記錄方式。

  4.強化記錄實效。建立健全執法全過程記錄資訊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強數據統計分析,充分發揮全過程記錄資訊在案卷評查、執法監督、評議考核、輿情應對、行政決策和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三)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試點單位作出重大執法決定之前,必須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1.落實審核主體。試點單位的法制機構負責本單位的法制審核工作。試點單位要配備和充實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具有法律專業背景並與法制審核工作任務相適應的法制審核人員,建立定期培訓制度,提高法制審核人員的法律素養和業務能力。要發揮政府法律顧問在法制審核工作中的作用。

  2.確定審核範圍。要結合行政執法行為的類別、執法層級、所屬領域、涉案金額以及對當事人、社會的影響等因素,確定重大執法決定的範圍,探索建立重大執法決定目錄清單制度。有條件的試點單位可以對法定簡易程式以外的所有執法決定進行法制審核。

  3.明確審核內容。要針對不同行政執法行為,明確具體審核內容,重點審核執法主體、管轄許可權、執法程式、事實認定、行政裁量權運用和法律適用等情形。

  4.細化審核程式。要根據重大執法決定的實際情況,編制法制審核工作流程,明確法制審核送審材料,規範法制審核工作方式和處理機制,規定法制審核時限,建立責任追究機制。

  三、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由國務院法制辦、中央編辦、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組成的試點工作協調機制,研究、協調、指導試點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試點工作,指導研究制定試點實施方案並監督落實,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指導,開展工作交流,及時解決試點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試點地方的人民政府要成立由負責法制、編制、信息公開、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工作的部門參加的試點工作協調小組,落實機構、人員及資訊系統、裝備、經費等保障措施,積極穩妥推進試點工作。

  (二)強化統籌銜接。開展試點工作要與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編制權力和責任清單、推進“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規範行政執法程式、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實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等改革任務相結合,統籌協調推進,着力解決執法領域社會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積極推動本系統執法辦案、資訊公示等平臺與地方執法資訊公示平臺的互聯互通。

  (三)鼓勵探索創新。開展試點工作要與開展建設法治政府示範創建活動相結合,因地制宜,找準突破口和着力點,積極探索多種模式,不斷創新行政執法體制機制。相對成熟的方面要規範完善,相對薄弱的環節要健全強化。

  (四)做好評估總結。試點工作在2017年底前完成。負責組織實施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在2017年底前組織試點單位總結試點工作經驗,並將總結報告報送國務院法制辦。國務院法制辦要會同有關方面對試點情況進行跟蹤評估,及時研究試點工作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定期交流、通報試點進展情況;試點工作結束後,研究提出全面推行的意見。

附件

試點地方、部門及試點任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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