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1 總則
1.1 西城區應對突發事件的重要性
1.2 西城區突發事件的現狀、特點及發展趨勢
1.3 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1.4 目的和依據
1.5 適用範圍
1.6 事件等級
1.7 西城區應急預案體系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領導機構
2.2 辦事機構
2.3 專項指揮機構
2.4 專家顧問組
2.5 基層應急機構
3 監測與預警
3.1 監測
3.2 預警
3.3 監測與預警支援系統
4 應急處置與救援
4.1 資訊報送
4.2 先期處置
4.3 指揮協調
4.4 處置措施
4.5 現場指揮部
4.6 響應升級
4.7 社會動員
4.8 資訊發佈和新聞報道
4.9 應急結束
5 恢復與重建
5.1 善後處置
5.2 社會救助
5.3 保險
5.4 調查評估
6 應急保障
6.1 指揮系統技術保障
6.2 應急隊伍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交通運輸保障
6.5 物資保障
6.6 醫療衛生保障
6.7 治安保障
6.8 人員防護保障
6.9 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6.10 氣象服務保障
6.11 資金保障
6.12 技術開發與儲備
6.13 法制保障
7 宣傳教育、培訓和應急演練
7.1 宣傳教育
7.2 培訓
7.3 應急演練
8 附 則
8.1 名詞術語、縮寫語的説明
8.2 監督、檢查與獎懲
8.3 預案管理
9 附 件
西城區應急管理組織體系框架圖
1 總 則
1.1 西城區應對突發事件的重要性
1.1.1 西城區是首都的功能核心區之一,是黨和國家首腦機關的所在地,以及國家部委、機關的辦公地,是國家金融管理中心所在地,是國家最高層次政治活動的主要發生地,國際交往活動頻繁。
1.1.2 西城區氣候類型屬於典型的大陸性暖溫帶季風氣候,夏季炎熱多雨,冬季寒冷乾燥。西城區位於北京中心城區西部,管轄面積50.70平方公里,東與東城區相連,北與朝陽區、海淀區毗鄰,西與海淀區、豐台區接壤,南與豐台區為鄰。轄區設15個街道,255個社區居委會,全區總人口158.6萬人,常住戶口密度達到2.46萬人/平方公里,人口稠密、宗教場所眾多、危舊房多、政治地位重要、經濟要素高度集中,存在着諸多産生突發事件的社會因素。
1.1.3 以2008年北京奧運會、殘奧會和國慶60周年慶祝活動的成功舉辦為標誌,北京的發展已經進入了全面建設有中國特色的世界城市新階段。制定本預案,對於建設世界城市示範區,創造城市美好生活,積極防範和及時處置各類突發事件,增強應急反應能力,提高區域綜合競爭力和綜合服務能力,提高區域人文化、精緻化、數字化、國際化水準具有重大意義。
1.2 西城區突發事件的現狀、特點及發展趨勢
1.2.1 西城區是一個突發事件頻發的地區,主要突發事件可劃分為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4大類、21分類、40種(見下表)。
表1 西城區主要突發事件
4大類 | 分類 | 主要種類 |
自 | 水災害 | 水災 |
氣象災害 | 氣象災害(暴雨、大風、沙塵暴、濃霧、冰雪、雷電、冰雹、高溫等) | |
地震災害 | 破壞性地震 | |
地質災害 | 突發地質災害(地面塌陷等) | |
生物災害 | 突發林木有害生物事件 | |
事
| 商貿企業等安全事故 | 危險化學品事故 |
建設工程施工突發事故 | ||
火災事故 | 火災事故 | |
交通運輸事故 | 道路交通事故 | |
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 | 供水突發事件 | |
排水突發事件 | ||
電力突發事件 | ||
燃氣事故 | ||
供熱事故 | ||
地下管線突發事件 | ||
道路突發事件 | ||
橋梁突發事件 | ||
網路與資訊安全事件(公網、專網、無線電) | ||
人防工程事故 | ||
特種設備事故 | ||
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 | 重污染天氣 | |
突發環境事件 | ||
公 | 傳染病疫情 | 重大傳染病疫情(鼠疫、炭疽、霍亂、非典、流感等) |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 |
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 | 食品安全事件 | |
職業中毒事件 | ||
動物疫情 | 重大動物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 | |
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 藥品安全事件 | |
社 | 恐怖襲擊事件 | 恐怖襲擊事件 |
刑事案件 | 刑事案件 | |
經濟安全事件 | 生活必需品供給事件 | |
糧食供給事件 | ||
能源資源供給事件 | ||
金融突發事件 | ||
涉外突發事件 | 涉外突發事件 | |
群體性事件 | 陳情、聚集等群體性事件 | |
民族宗教群體性事件 | ||
影響校園安全穩定事件 | ||
其他 | 新聞輿論事件 | |
旅游突發事件 |
1.2.2 西城區突發事件以非自然因素為主,災害種類多、影響大、連發性強、處置難度大,特點是:
人為致災因素突出。隨着城市拆遷建設步伐的逐步加快,道路交通、旅游安全、城市生命線工程、安全生産、環境污染等事故災難頻發。因流動人口,特別是各類身份不明人員涌入而導致發生的重大刑事案件及鼠疫、霍亂等重特大傳染病疫情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城市居民拆遷、企業拖欠工資以及其他經濟社會問題引發的重大群體陳情事件、影響校園安全穩定事件、民族宗教群體突發性事件、個人極端暴力事件以及涉外等突發事件呈上升趨勢。在今後很長一段時間內,這些災害仍將是西城區發生頻率高、傷亡多、危害大的突發事件。
危害程度嚴重。由於突發事件的連發性強,次生、衍生災害嚴重,損失的放大效應顯著,往往會對社會秩序、社會功能、環境與資源等造成嚴重的破壞,給人民群眾的生産生活、經濟社會的正常運轉造成強烈的衝擊。
處置難度大。西城區有眾多的中央、部隊駐京單位和市屬單位,流動人口多,機構和人員情況複雜,增加了協調處置突發事件難度。
社會影響大。西城區是北京的重要核心區之一,駐有較多的中央、國家機關、市屬單位,突發事件的輻射效應強,媒體報道快,影響面廣。
1.2.3 大風、沙塵暴、濃霧、冰雪、強降雨和雷電等城市氣象災害以及地震仍將是西城區主要的自然災害。環境污染、資訊安全、有限空間及地下營業場所安全、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高層建築火災事故、城市路橋事故等仍將是西城區的主要事故災難。新發或烈性傳染病、重大動植物疫情、食品安全、重大群體性事件、恐怖襲擊等是主要潛在致災因素。
1.3 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1.3.1 指導思想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規範、簡潔、創新”的要求和“加強應急預案修編,加強統籌演練,加強應急隊伍建設,作到有備無患”的方針,進一步規範、強化西城區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整合現有組織、資訊資源,逐步建立“集中領導、綜合全面、科學規範、統一高效、反應靈敏”的西城區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全面履行黨委和政府應對突發事件的職責。
1.3.2 基本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産安全,是黨和政府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依靠群眾,增強市民居安思危、自我防範、防災、減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積極將預防工作做在最前沿,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事件對人民群眾的危害。
堅持預防與應急並重的原則。落實“預防與應急並重,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的要求,把應急管理工作融入城市安全運作各個環節,強化基礎工作,加強監測預警,增強預警分析,做好應急演練,提高防範意識,將預防與應急處置有機結合起來,有效控制危機,實現“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解決”,提高對災害事故全過程的應急處置能力。
堅持資源整合的原則。按照資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實現組織、資源、資訊的有機整合,進一步理順體制、機制,努力實現部門之間、條塊之間、軍地之間的協調聯動。
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實行屬地管理,專業處置。建立區、街道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形成區、街道兩級管理,分級負責、分類指揮、綜合協調、逐級提升的突發事件應對體系。
堅持社會廣泛參與的原則。充分依靠廣大市民,調動全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把社會團體、市民的參與同政府管理有效地結合起來,形成政府、企業和志願者隊伍相結合的突發事件應對體制,實現突發事件應對的社會化。
1.4 目的和依據
1.4.1 目的:
針對西城區突發事件的現狀和特點,通過編制預案,要達到以下目的:
(1)有效整合現有的突發事件組織管理機構、資訊隊伍等資源,完善突發事件應對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式;
(2)通過規範突發事件的分級分類,確定各類突發事件的啟動程式,明確區政府各部門及相關組織的職責和權利;
(3)通過整合現有突發事件應急資源,完善分工明確、責任到人、優勢互補、常備不懈的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體系;
(4)通過整合現有突發事件的資訊資源,實現資訊資源共用,進一步形成機制優化、反應靈敏的資訊支撐系統。
(5)通過總體預案的實施,切實加強基礎工作,理順管理體制和機制,實現防範系統化、決策科學化,指揮智慧化、保障統籌化,進一步提高西城區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1.4.2 編制依據: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10年修訂)》等國家及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文件規定為依據,實行依法行政,依法實施。
1.5 適用範圍
本預案主要用於指導預防和處置發生在西城區域內,或發生在其他地區涉及西城的有關機構、單位或人員,應由西城區處置或參與處置的各類突發事件。
1.6 事件等級
為有效處置各類突發事件,依據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範圍、影響力大小、人員及財産損失等情況,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個級別。
特別重大突發事件(Ⅰ級):是指突然發生,事態非常複雜,對北京市區域內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帶來嚴重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人員傷亡、特別重大財産損失或重大生態環境破壞,需要市、區政府統一組織協調,調度首都各方面資源和力量進行應急處置的緊急事件。
重大突發事件(Ⅱ級):指突然發生,事態複雜,對一定區域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嚴重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産損失或嚴重生態環境破壞,需要調度多個部門、相關單位力量和資源進行聯合處置的緊急事件。
較大突發事件(Ⅲ級):指突然發生,事態較為複雜,對一定區域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較大人員傷亡、較大財産損失或生態環境破壞,需要調度轄區內多個部門或街道的力量和資源就能夠處置的事件。
一般突發事件(Ⅳ級):指突然發生,事態比較簡單,僅對較小範圍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嚴重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只需要調度轄區內個別部門或街道的力量和資源就能夠處置的事件。
1.7 西城區應急預案體系
西城區應急預案體系包括: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應急保障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社會單位應急預案、大型群眾性活動應急預案等。
本區應急預案體系由區、街道、社會單元三級統一管理。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領導機構
2.1.1 區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區應急委)統一領導全區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組織體系框架如圖9.2。對較大以上的突發事件,相關處置工作按市總體預案要求由市屬相關單位負責,區應急委協助。
2.1.2 區應急委主任由區長擔任,副主任由區委分管副書記、常務副區長擔任,委員由區委、區政府分管各類突發事件應對的區領導,區委辦公室主任,武警一支隊支隊長、武警七支隊支隊長,區政府辦公室主任擔任;組成人員為區各突發事件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各街道辦事處和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同志。
2.1.3 區應急委設總協調人,負責應對突發事件的統籌協調工作。總協調人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兼任。下設協調小組,協調小組成員由區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區委宣傳部分管副部長、區委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區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兼任,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協助總協調人開展工作。
2.1.4 區應急委的主要職責是:
(1)研究制定全區應對突發事件重大決策和指導意見;
(2)審定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
(3)組織指揮處置一般突發事件,協助市屬相關單位處置較大以上的突發事件;
(4)在應對突發事件工作中協調與中央和國家各部委、駐京部隊及市屬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關係;
(5)領導街道辦事處開展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6)分析總結全區年度應對突發事件工作。
2.2 辦事機構
2.2.1 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應急辦)是區應急委常設辦事機構,設在區政府辦公室,同時挂區應急指揮中心的牌子,協助區政府領導同志組織處理需由區政府直接處理的突發事件,承擔區應急委的具體工作,負責區委區政府總值班工作。區應急辦根據區應急委的決定,負責規劃、組織、協調、指導、檢查本區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及應急管理的預案、體制、機制和法制建設,負責組織有關突發事件應對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並負責組織、督促、檢查預案的演練工作。
2.2.2 區應急指揮中心設有指揮場所並配備相應的應急設施設備,作為突發事件發生時區應急委的指揮平臺。區民防局指揮平臺是區應急委備份指揮平臺。
2.3 專項指揮機構
2.3.1 區應急委設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專項指揮部),包括區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區人防工程事故和抗震應急指揮部、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區反恐和刑事案件應急指揮部、區電力事故應急指揮部、區建築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區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區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區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區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區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區通信保障和資訊安全應急指揮部等。區專項指揮部總指揮由分管區領導擔任。
2.3.2 專項指揮部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相關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
(2)研究制定本區應對相關突發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意見;
(3)具體指揮本區一般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依法指揮協調或協助街道辦事處開展相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4)分析總結本區相關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制定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5)負責本指揮部所屬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的建設和管理等工作;
(6)承擔區應急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2.3.3 除以上專項指揮部外,如發生其他突發事件,由分管區領導和區委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及相關主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成立臨時應急指揮部,具體負責相關突發事件指揮和處置等應對工作。
2.3.4 區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區有關部門,作為專項指揮部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組織落實本指揮部決定,協調和調動成員單位開展相關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2.3.5 區相關部門分別按照各自職責和業務範圍,在區應急委的領導下,具體負責相關突發事件預防、指揮和處置等應對工作。
2.3.6 突發事件處置分工。
各類突發事件處置牽頭部門為主責部門;專項應急預案規定的參與突發事件處置的部門為協作部門;區委宣傳部、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區商務委、區民政局、區信息辦、市藥監局西城分局等部委辦局是處置各類突發事件的保障部門。各類突發事件處置主責部門分工見表2。
武警一支隊、武警七支隊和北京預備役防化團、民兵的應急救援任務在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具體規定。
表2 突發事件處置分工表
序號 | 事件類別 | 處置主責部門 |
1 | 水災 | 區防汛辦 |
2 | 氣象災害(暴雨、大風、沙塵暴、濃霧、冰雪、雷電、冰雹、高溫等) | 區市政市容委、區住房城市建設委、西城交通支隊等 |
3 | 地震災害 | 區民防局(區地震局) |
4 | 突發地質災害(地面塌陷等) | 西城國土分局 |
5 | 突發林木有害生物事件 | 區園林綠化局 |
6 | 危險化學品事故 | 區安全監管局 |
7 | 建設工程施工突發事故 | 區住房城市建設委 |
8 | 火災事故 | 西城消防支隊 |
9 | 道路交通事故 | 西城交通支隊 |
10 | 供水突發事件 | 區市政市容委 |
11 | 排水突發事件 | 區市政市容委 |
12 | 電力突發事件 | 區發展改革委 |
13 | 燃氣事故 | 區市政市容委 |
14 | 供熱事故 | 區市政市容委 |
15 | 地下管線突發事件 | 區市政市容委 |
16 | 道路突發事件 | 區市政市容委 |
17 | 橋梁突發事件 | 區市政市容委 |
18 | 網路與資訊安全事件(公網、專網、無線電) | 區信息辦 |
19 | 人防工程事故 | 區民防局 |
20 | 特種設備事故 | 區質監局 |
21 | 重污染天氣 | 區環保局 |
22 | 突發環境污染事件 | 區環保局 |
23 | 重大傳染病疫情(鼠疫、炭疽、霍亂、非典、流感等) | 區衛生局 |
24 |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 區衛生局 |
25 | 食品安全事件 | 區食品辦 |
26 | 職業中毒事件 | 區衛生局、區安監局 |
27 | 重大動物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 | 區衛生局 |
28 | 藥品安全事件 | 市藥監局西城分局 |
29 | 恐怖襲擊事件 | 西城公安分局 |
30 | 刑事案件 | 西城公安分局 |
31 | 生活必需品供給事件 | 區商務委 |
32 | 糧食供給事件 | 區商務委 |
33 | 能源資源供給事件 | 區發展改革委 |
34 | 金融突發事件 | 區金融辦 |
35 | 涉外突發事件 | 區政府外辦 |
36 | 陳情、聚集等群體性事件 | 區維穩辦 |
37 | 民族宗教群體性事件 | 區民宗僑辦 |
38 | 影響校園安全穩定事件 | 區教委 |
39 | 新聞輿論事件 | 區委宣傳部 |
40 | 旅游突發事件 | 區旅游局 |
2.3.7 主責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設立或確定應急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協作部門、保障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立或確定應急管理機構。
2.4 專家顧問組
區應急委、各專項指揮部應成立突發事件專家顧問組。
專家顧問組主要職責是:
(1)為中長期公共安全規劃、資訊系統的建設與管理、災害科學最新發展趨勢的跟蹤等方面提供意見和建議;
(2)對突發事件的發生和發展趨勢、救災方案、處置辦法、災害損失和恢復方案等進行研究、評估,並提出相關建議;
(3)為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科學有效的決策諮詢方案。
2.5 基層應急機構
各街道辦事處成立應急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具體組織實施本地區各類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居民委員會應明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責任人,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其他基層組織和單位在區應急委及街道辦事處指導下開展應急管理工作。
3 監測與預警
3.1 監測
3.1.1 本區建立、健全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工作機制,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和動態監控,特別是加強對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監督檢查。
3.1.2 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各街道辦事處和有關單位建立專業監測和社會監測相結合的突發事件監測體系,完善突發事件監測制度,規範資訊的獲取、報送、分析、發佈格式和程式;根據突發事件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各行業(領域)基礎資訊數據庫,完善監測網路,配備必要的設備設施,明確專職或兼職人員,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監測。
3.1.3 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各街道辦事處和有關單位負責組織各自主責的各類突發事件資訊的匯總、分析和處理;區應急辦負責定期分析、研判突發事件應對的形勢,提出防範措施建議。
3.1.4 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各街道辦事處和有關單位應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及時匯總、分析、處理本街道、本部門或本系統突發事件與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資訊,並負責收集、整理和研究發生在國內外可能造成對本區重大影響的重大突發事件資訊,預測可能發生的情況,及時報區應急辦,通報區相關部門。
3.1.5 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各街道辦事處和有關單位負責受理、分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反映的各類資訊,對於可能發生的各類突發事件,應將情況及時通報給各相關單位。
3.1.6 對於涉密的重要資訊,負責收集數據的部門應遵守相關的管理規定,做好資訊保密工作。
3.2 預警
3.2.1 全區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制度。區應急辦負責全區突發事件預警工作的監督和綜合管理,區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區相關部門負責相關類別突發事件預警工作,各街道辦事處負責本地區突發事件預警管理工作。
3.2.2 可以預警的突發事件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紅色等級(Ⅰ級):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Ⅰ級)以上突發事件,事件會隨時發生,事態正在不斷蔓延。
橙色等級(Ⅱ級):預計將要發生重大(Ⅱ級)以上突發事件,事件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黃色等級(Ⅲ級):預計將要發生較大(Ⅲ級)以上突發事件,事件即將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藍色等級(Ⅳ級):預計將要發生一般(Ⅳ級)以上突發事件,事件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3.2.3 預警發佈和解除
(1)藍色由區應急辦負責發佈和解除;黃色、橙色、紅色預警按照市應急辦或市相關專項指揮部命令發佈和解除。
(2)區應急辦根據實際情況,發佈預警資訊,並同時報市應急辦及市有關部門備案。
(3)國家、北京市相關法律、法規或規範性文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3.2.4 預警資訊包括突發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佈機關等。
3.2.5 預警響應
(1)發佈藍色預警後,根據將發生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區應急辦應依據相關應急預案立即做出響應,採取以下措施:
責令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負有資訊報告職責的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資訊,向社會公佈反映突發事件資訊的渠道,加強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有關專家學者,隨時對突發事件資訊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突發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響範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級別;
定時向社會發佈與公眾有關的突發事件預測資訊和分析評估結果,並對相關資訊的報道工作進行管理;
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佈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警告,宣傳避免、減輕危害的常識,公佈諮詢電話。
(2)發佈黃色、橙色、紅色預警後,由市相關部門處置,由區應急委配合。
3.2.6 區應急辦可以向區應急委提出調整預警建議。
預警資訊發佈單位要密切關注事件進展情況,並依據事態變化情況和專家顧問組提出的預警建議,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將調整結果及時通報各相關部門。
區應急辦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本地區預警級別,並報市應急辦和市相關部門備案。
3.2.7 當確定突發事件不可能發生或危險已經解除時,區應急辦宣佈解除預警,並通報相關部門。
3.2.8 預警資訊的發佈、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網際網路、特定區域應急短信、報警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3.3 監測與預警支援系統
3.3.1 加強突發事件的監測與預警系統的建設。按照市應急辦的要求,由區信息辦牽頭,區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金融、旅游、商務等專業部門應充分利用現代化的技術監測手段,強化數字化監測基礎設施和專業預警預報系統資訊建設。
3.3.2 由區應急辦會同區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建立統一的突發事件資訊管理系統,匯聚、儲存、分析、傳輸有關突發事件的資訊,並逐步實現與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突發事件資訊系統的互聯互通。
3.3.3 區應急辦會同區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建立健全本轄區綜合風險管理資訊系統,逐步實現跨街道、跨行業的風險綜合監測與突發事件預警。區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各街道辦事處、相關單位,提高資訊收集、分析和處理能力,做到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及時預警。
4 應急處置與救援
4.1 資訊報送
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各街道辦事處和有關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各類突發事件資訊和其他相關資訊。資訊報送應貫穿於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的全過程。
4.1.1 獲悉突發事件資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要立即向區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有關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資訊報告員要及時向區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突發事件資訊。
4.1.2 西城區發生的一般突發事件資訊,區應急辦應及時向區相關專項指揮部和市應急辦報告。
4.1.3 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後,區應急辦和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有關單位要立即報告市應急辦,並同時通報區委宣傳部、相關部門,詳細資訊最遲不得晚於事件發生後2小時報送。
4.1.4 對於暫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事件,應迅速核實,同時根據事件可能達到或演化的級別和影響程度,參照上述規定上報,並做好資訊續報工作。
4.1.5 上報突發事件資訊的內容應包括:時間、地點、資訊來源、事件性質、危害程度、事件發展趨勢、已採取的措施等,並及時續報事件處置進展情況。
4.2 先期處置
4.2.1 事發單位要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採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向區應急辦及有關部門報告。對因本單位的問題引發的或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要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
4.2.2 街道辦事處、有關單位應調動應急救援力量,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並及時向區政府報告。
4.2.3 事發地居委會和其他組織要按照區政府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4.2.4 在境外發生涉及本區公民和機構的突發事件,區外事辦、區臺辦及區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我國駐外(港澳臺)派出機構做好境外領事保護工作。
4.3 指揮協調
突發事件發生後,在先期處置的基礎上,由相關責任主體按照基本響應程式,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響應措施進行處置。當超出相關責任主體自身處置能力時,可向上一級應急管理機構提出請求,由上一級應急管理機構決定是否啟動更高級別的響應措施進行處置。
一般突發事件(Ⅳ級):由區應急辦、事發地區街道辦事處或區相關部門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Ⅳ級響應,負責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區相關專項指揮部、相關部門負責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較大突發事件(Ⅲ級)、重大突發事件(Ⅱ級)、特別重大突發事件(Ⅰ級):發生在西城區域的較大突發事件,由區相關專項指揮部、相關部門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響應,按照市應急委、市應急辦指揮命令做好區域內、職責內的指揮處置工作。
4.4 處置措施
4.4.1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本轄區應急委、各街道辦事處、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和有關單位應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應急措施:
(1)在確保應急救援人員安全的前提下,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採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公安等有關部門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搶險救援車輛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3)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短時難以恢復的,要實施臨時過渡方案,保障社會生産生活基本正常;
(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産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5)啟用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6)組織公民參與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7)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食品、飲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
(8)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9)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10)進入相關場所進行檢查和封存物品;
(11)拆除、遷移妨礙應急處置和救援的設施、設備等障礙物;
(12)採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認為必要的其他應急處置措施。
4.4.2 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根據事件情況,由區應急委、各街道辦事處、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和有關單位,並由西城公安分局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應急措施:
(1)儘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和説服教育,及時疏導、化解矛盾和衝突;
(2)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對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以暴力行為參與衝突的當事人實行強制隔離,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3)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築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必要時依法對網路、通信進行管控;
(4)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5)加強對易受衝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在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廣播電台、電視台、外國駐華使領館等單位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加強對重要人員、場所、部位和標誌性建築的安全保護;
(6)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發生時,立即依法出動警力,加大社會面檢查、巡邏、控制力度,根據現場情況依法採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儘快使社會秩序恢復正常;
(7)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 現場指揮部
4.5.1 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由處置事件主責部門牽頭,依託區相關專項指揮部或臨時應急指揮部,成立現場指揮部,由總指揮、執行總指揮和各工作組組長組成,實行總指揮負責制。可設專業處置組、宣傳資訊組、治安交通組、綜合保障組、通信保障組、醫療救護組、專家顧問組等工作組,並確定聯繫人和通信方式。
4.5.2 現場指揮部應維護好事發地區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員救治與疏散、群眾安置等工作,全力防止緊急事態的進一步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及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隨時向區應急辦報告。同時結合現場實際情況,對突發事件進行綜合分析、快速評估,儘快研究確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按處置方案發佈命令,全面展開調集應急物資,搶修被損壞的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生活必需品、醫療救護等各項緊急處置工作。
4.5.3 參與突發事件處置的區應急辦、各街道辦事處、相關部門,應立即調動有關人員和應急救援隊伍趕赴現場,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專項應急預案分工和事件處置規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共同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4.5.4 主責部門應依據突發事件的級別和種類,適時建議派出由該領域具有豐富應急處置經驗人員和相關科研人員組成的專家顧問組,共同參與事件的處置工作。專家顧問組應根據上報和收集掌握的情況,對整個事件進行分析判斷和事態評估,研究並提出減災、救災等處置措施,為現場指揮部提供決策諮詢。
4.5.5 現場指揮部應隨時跟蹤事態的進展情況,一旦發現事態有擴大的趨勢,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時,應報請區應急委協調其他應急資源參與處置工作。同時應及時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區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可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出預警。
4.5.6 與突發事件有關的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和有關單位,應向現場指揮部和參與事件處置的相關部門提供與應急處置有關的基礎資料,為實施應急處置、開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種便利條件。
4.5.7 發生涉外突發事件時,區政府外事辦、區臺辦等部門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和職責分工,參與現場指揮部相關工作,由區委區政府負責承辦相關事項。
4.5.8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採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和其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
4.6 響應升級
4.6.1 如果突發事件的事態進一步擴大,預計依靠全區現有應急資源和人力難以實施有效處置時,以區應急委名義,啟動全區應急聯動機制,報請市應急辦和有關部門協調增加應急力量參與處置工作。
4.6.2 當突發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嚴重,超出全區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全市或其區縣提供援助和支援時,區應急委應報請市應急辦統一協調、調動各方面應急資源共同參與事件處置工作。
4.6.3 西城區全區或部分地區需要宣佈緊急狀態時,由區委、區政府依據市委、市政府、市應急委決定,依法並按《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4.6.4 發生巨災時,在市委、市政府、市應急委的統一領導下,迅速形成應對巨災的機制,有效遏制巨災可能造成的損失。區應急辦、區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有關單位要立即開展工作,強化應急處置的時效性,全面加強應急處置。
4.7 社會動員
4.7.1 區應急辦、各街道辦事處和有關單位應當根據應對突發事件的實際需要,動員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配合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領、後勤保障、秩序維護等協助處置工作。
4.7.2 全區範圍內的突發事件社會動員,由區應急委報請區委、區政府決定組織實施,報市應急辦備案。
4.8 資訊發佈和新聞報道
4.8.1 突發事件的資訊發佈和新聞宣傳工作,由區委宣傳部會同突發事件主責部門進行管理與協調。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發佈簡要資訊,隨後發佈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等,並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佈工作。
4.8.2 突發事件發生後,區應急辦在上報區應急委領導的同時,應向區委宣傳部通報相關情況。
4.8.3 一般、較大突發事件發生後,經區突發事件新聞宣傳工作協調小組批准後,由承擔突發事件處置的主責部門負責新聞發佈工作。對於社會安全事件,依照有關規定開展相應工作。
4.8.4 當突發事件超出本區控制能力時,由區委宣傳部報請市委宣傳部統一協調組織新聞發佈相關工作。對於可能引起國際社會關注的突發事件,對外報道工作應由承擔突發事件處置的主責部門會同區委宣傳部、區外事辦等部門共同組織。
4.9 應急結束
4.9.1 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應急處置工作即告結束。一般和較大突發事件由區應急委宣佈應急結束。
4.9.2 應急結束後,應將情況及時通知參與事件處置的各相關單位,必要時還應通過廣播電台、電視台、報紙、網路等新聞媒體同時向社會發佈應急結束資訊。
4.9.3 應急結束後,現場指揮部或承擔突發事件處置的主責部門,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各個環節進行全面總結。總結報告原則上應在處置工作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並報區應急委。必要時,按要求將總結報告提交相關突發事件調查組。
5 恢復與重建
5.1 善後處置
5.1.1 宣佈應急結束後,在區委、區政府、區應急委統一領導下,由相關部門、各街道辦事處負責善後處置工作,及時制訂恢復重建計劃和善後處理措施,並組織實施。
5.1.2 區相關部門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損失評估核定工作。
區衛生局負責疫病控制工作;
區環保局提出事故污染處置建議,負責現場協調清理、消除環境污染;
區市政市容委、區住建委、街道辦事處等部門應當及時組織修復被破壞的城市基礎設施;
承擔突發事件處置的主責部門會同發改委、區財政局制定應由政府補償的補償標準和辦法;
區政府做好徵用補償工作,區審計局、區監察局等部門應當對補償物資和資金的安排、撥付和使用進行監督,必要時實施跟蹤審計;
區民政局、各街道辦事處等部門做好受災地區社會管理工作,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和調撥、發放等工作。
5.2 社會救助
5.2.1 區民政局負責統籌突發事件社會救助工作,做好受災群眾的安置,並會同商務等部門及時組織救災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調撥和發放,保障群眾基本生活。
5.2.2 區民政局牽頭,會同有關單位加強對社會捐助物資的接收、登記和儲備管理工作,及時向社會公佈有關資訊。
5.2.3 各級接受救災捐贈部門應立即開通24小時捐贈熱線,啟動社會募捐機制,動員社會各界提供援助,接受捐贈款物堅持“專款專用、尊重捐贈者”的意願的原則,按照規定程式安排使用。區民政局要進一步推動接受捐贈工作的制度化和經常化,為災後社會救助提供更加充實的物資和資金保障。
5.2.4 區紅十字會、慈善協會等人民團體、社會公益性團體和組織,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各自工作條例的規定,積極開展互助互濟和經常性救災捐贈活動。加強與國際紅十字會等國際組織的交流與合作,積極吸納國際捐贈的救助款物。
5.2.5 區司法局組織法律援助機構和有關社會力量為突發事件涉及人員提供法律援助,維護其合法權益。
5.2.6 區工會、區團委、區婦聯、區紅十字會等人民團體,協助衛生等有關部門開展心理諮詢、撫慰等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5.3 保險
5.3.1 突發事件發生後,協助保險監管部門負責督促保險機構及時開展保險受理、賠付工作。
5.3.2 區應急委、相關部門要為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減少應急救援人員的人身風險。
5.4 調查評估
5.4.1 全區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納入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負責人職責績效考核範圍,建立健全調查評估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5.4.2 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工作的機構,應根據突發事件的具體情況,組建突發事件調查組,可聘請有關專家參與。
5.4.3 突發事件調查評估工作需對突發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和損失,以及事前、事發、事中、事後全過程的應對工作,進行全面客觀的調查、分析、評估,提出改進措施,形成突發事件調查評估報告,並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無具體規定的,一般應在60日內完成。
5.4.4 有關法律、法規或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對突發事件調查評估工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6 應急保障
6.1 指揮系統技術保障
6.1.1 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各街道辦事處和有關單位積極響應配合區應急辦建立本區應急指揮技術支撐體系,以滿足各種複雜情況下處置各類突發事件的指揮要求。主要包含:有線通信調度系統、無線通信指揮系統、圖像監控系統、電腦網路應用系統、綜合保障系統、資訊報送系統、視頻會議系統、移動指揮系統、預警資訊發佈系統、民防指揮資訊系統、高點監控系統等。
6.1.2 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各街道辦事處和有關單位完善區政務地理空間資訊資源共用服務平臺,形成西城區應急地理空間資訊資源更新維護的長效機制。逐步建立完善應急管理資訊資源庫,建立各類風險與隱患監控數據庫、專業數據庫、應急預案庫、應急專家庫、輔助決策知識庫以及應急管理資訊資源目錄體系,及時維護更新,實現對突發事件應急指揮的輔助決策與支援。
6.1.3 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各街道辦事處和有關單位配合西城公安分局,加大全區各級各類圖像資訊資源整合力度,完善本區圖像資訊管理系統。
6.1.4 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各街道辦事處和有關單位結合日常工作,開展預警、分析、評估模型研究,提高防範和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的決策水準。
充分整合城市管理、應急指揮、政務值班、非緊急救助的城市運作綜合管理資源,實現常態管理與應急管理、城市管理與便民服務、城市運作監控與重點工作保障相結合。
6.2 應急隊伍保障
6.2.1 綜合應急救援隊伍。
依託公安消防專業隊伍,建立西城區綜合應急救援隊伍,譬如我區成立的消防綜合救援隊,由區應急委統一調用,負責處置複雜、難度大、專業救援隊伍難以完成的突發事件處置工作。
6.2.2 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建立突發事件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公安、消防、交通、醫療急救、市政等隊伍是基本的搶險救援隊伍,人防、地震、消防、醫療、防汛、建築工程、市政、民防等專業救災隊伍,在發生災情時應服從區應急委的統一指揮。
突發事件發生後,負責或參與應急處置工作的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和特點,有權調用相關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到達事發現場後,接受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調度。
由區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與相關企業簽訂應急救援服務保障協議,採取政府資助、合同、委託等方式,每年由區政府提供值班備勤、裝備購置與維護、救援補償費用。
6.2.3 駐區部隊、武警和民兵作為處置突發事件的骨幹和突擊力量,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本區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搶險工作。
6.2.4 應急志願者隊伍。
健全社會動員機制,把應急志願者服務納入全區的應急管理體系,依託有關職能部門和社會團體,組織有相關知識、經驗和資質的志願者成立應急救援隊,動員志願者參與防災避險、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公共安全與突發事件應對知識的宣傳、教育和普及工作,隨時準備參與突發事件的搶險救援、衛生防疫、群眾安置、設施搶修和心理安撫等工作。
在志願者隊伍的組織、技術裝備、培訓、應急預案演練、救援行動人身保險等方面,由區政府及有關單位給予支援和幫助。
6.3 通信保障
6.3.1 區信息辦負責聯繫北京市政務專網和無線政務專網等運作部門,負責維護轄區內的政務專網、電腦無線網路,建立本區資訊安全與應急通信保障隊伍。
6.3.2 區信息辦牽頭,各相關單位參與,整合完善應急指揮通信網路系統。以政務有線和無線專網為核心,整合社區網等其他社會公共網路資源,形成區、街道、社區三級網路傳輸體系,建立跨部門、多路由、有線和無線相結合的穩定可靠應急通信系統。
6.3.3 由區信息辦組織和協調相關企事業單位,在區政務專網和無線政務專網中斷或現有網路盲區時,保障事件現場與區應急辦、區相關部門、有關街道辦事處之間的通信聯繫。
6.4 交通運輸保障
6.4.1 由西城交通支隊牽頭,建立與交通運營部門的溝通和聯動機制,為應急救援工作提供快速順暢的通道、專業應急預案和交通秩序等交通保障條件。
6.4.2 突發事件發生後,區住建委和區市政市容委組織專業隊伍,儘快恢復被毀壞的交通設施,保障交通路線的暢通。必要時,可緊急動員和徵用其他部門及社會的交通設施裝備,亦可提請市應急辦協調解決。
6.4.3 區應急辦牽頭,會同西城公安分局、西城交通支隊等部門建立完善應急通行機制,負責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現場的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突發事件發生後,要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
6.5 物資保障
6.5.1 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制度。區發改委、區商務委定期組織徵集應急物資儲備需求,負責應急物資儲備的綜合管理工作。區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各街道辦事處、有關單位根據不同突發事件的種類,制定本領域、本部門應急物資儲備計劃,建設應急物資儲備庫,開展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産、儲備、更新、補充、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建設等工作。
區相關部門、有關單位應根據應對突發事件的需要,採取生産力儲備等方式,與有關企業簽訂合同,保障應急物資的生産和供給。
6.5.2 區發改委、區商務委、西城工商分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生活必需品市場的總需求及儲備庫存、經營庫存、生産能力和銷售、價格的變化情況,負責應急機制啟動後的市場監測和應急方案實施。區衛生局負責編制應急藥品和物資儲備目錄和計劃,組織落實應急醫療救治基地的應急藥品、物資裝備;市藥監局西城分局負責應急藥品的儲備和供應。區民政局負責保障基本生活物資的實物儲備。
6.5.3 保障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區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各街道辦事處、有關單位根據自身應急救援業務需求,按照平戰結合的原則,配備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和器材,建立相應的維護、保養和調用等制度。
6.5.4 負責突發事件處置的主責部門根據處置需要提出應急物資需求,經分管區領導批准後下達應急物資調撥指令。
6.5.5 必要時,區應急委可以以政府名義向單位和個人徵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要求生産、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企業組織生産、保證供給。
6.6 醫療衛生保障
6.6.1 根據“分級救治”原則,按照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專科治療幾個階段組織實施救護。區衛生局負責組織應急醫療救援隊伍進行應急處置工作中的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工作;接診醫院負責後續救治;區紅十字會應組織群眾性救援隊伍,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開展群眾性救護、救援工作。
6.6.2 區衛生局負責組織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區衛生局衛生監督所、轄區醫療機構會同其他部門做好疾病控制和衛生防疫工作。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災區傳染病的爆發流行,並視情況對事發地區飲用水進行監測。區食品辦牽頭,區衛生、工商、藥監和質監部門按各自職責分工及時監測災區的食品安全狀況,及時對災區食品開展監督檢查。
6.6.3 區衛生局負責公共衛生資訊系統建設。準確掌握本區急救資源狀況(院前急救、綜合醫院急診科、急救隊伍等),建立動態數據庫,了解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資源分佈、救治能力和專長等,全面提高全區的公共衛生管理和應急處置能力。
6.7 治安保障
6.7.1 由西城公安分局負責治安保障,立即在突發事件處置現場周圍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做好現場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眾、維護公共秩序等工作。
6.7.2 由西城公安分局負責,駐區武警部隊予以協助和配合,承擔對重要場所、目標和救災設施的警衛;突發災害事故所在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災區治安保障工作。居民委員會要積極發動和組織群眾,實施群防聯防,全力維護突發事件地區的社會穩定。
6.7.3 突發事件發生後,如現場存有易燃易爆危險品或發生起火、漏電、漏水、漏氣等情況,現場先期處置人員要立即通知有關主管部門實施排爆、滅火、斷電、斷水、斷氣等措施,清除現場危險品,避免次生危害的發生。
6.8 人員防護保障
各相關部門、有關單位應針對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對人員造成潛在的危害種類和可能性,制定切實可行的防範保障措施和救援程式,配備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確保救援人員安全。
6.9 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6.9.1 依照國家相關規範、標準,區應急委組織制定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管理規定。
6.9.2 由西城規劃分局牽頭,會同民政、地震等有關部門,確定相關場所作為城市應急避難場所,保障在緊急情況下為市民提供緊急疏散、臨時生活的安全場所。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館、學校操場等場所在建設過程中應考慮應急避難的要求,配備必要設施,現有場地應補充建設必要設施。
6.9.3 應急避難場所主管單位應當制定管理辦法和應急疏散預案,保證應急避難場所功能運作正常。區政府給予資金補助和政策支援。
6.9.4 突發事件發生後,區應急委根據突發事件危險程度及事態發展情況啟用應急避難場所,並按照疏散預案組織居民進入應急避難場所避難。區各相關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提供必要的保障,確保避難人員的正常生活。
6.10 氣象服務保障
區應急辦、區專項相關部門及時追蹤市氣象局發佈的災害預警資訊和氣象預報,加強對極端天氣的監測和預警,及時向區相關部門和事件發生地提供天氣情況資訊通報。
6.11 資金保障
6.11.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有關條款,每年政府預備費適當安排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根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需求,由區財政統籌安排予以保障。
6.11.2 區財政局負責應對突發事件專項準備資金和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的管理;制定應對突發事件專項準備資金相關使用辦法,明確使用範圍及審批流程等。突發事件發生後重大資金的動用經區應急委審核後報區政府審批。
6.11.3 突發事件發生後,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部門預算結構,削減部門支出預算,集中財力應對突發事件;經區應急委批准後啟動應對突發事件專項準備資金,必要時動用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
6.11.4 按照“急事急辦”的原則,簡化工作環節,凡區應急委批准的撥款事宜,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手續,確保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順利進行。
6.11.5 區財政局、區監察局和區審計局要對突發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
6.11.6 區財政局負責應急專項資金和預備費管理,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應調整支出,確保應急資金及時到位。動用重大資金應由區應急委審批。
6.12 技術開發與儲備
由區科委負責,依託科研機構,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建立應急管理相關技術開發體系,加強公共安全科技創新機制和應對突發事件技術支撐體系研究;扶持一批在公共安全領域擁有自主知識産權和核心技術的重點企事業單位,重點加強智慧化應急指揮通信、輔助決策、特種救援等技術裝備的研製工作,提出科學配備的方案。
6.13 法制保障
6.13.1 在突發事件發生及延續期間,區政府根據需要依法制定和發佈緊急決定和命令。
6.13.2 在突發事件發生、延續期間以及善後階段,區政府法制辦按照區政府的要求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法律意見。
6.13.3 區應急委做出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應當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做出專項工作報告。
7 宣傳教育、培訓和應急演練
7.1 宣傳教育
區應急辦組織協調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和有關單位制定應對突發事件宣傳教育規劃,廣泛開展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和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
區民防局、區紅十字會等單位在區應急委領導下,協助區應急辦開展有關應對突發事件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等工作。
全區黨政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以及其他群眾和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本單位、本區域的人員進行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組織實施在校學生相關應急知識的教育。
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新聞媒體,開展應急教育,增強公民防範意識,學習掌握應急基本知識和技能。新聞媒體要積極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鼓勵本地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購買財産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鼓勵從事高風險活動的企業購買財産保險,併為其員工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應對突發事件提供資金援助。
7.2 培訓
7.2.1 機關工作人員的培訓。
區應急辦負責組織協調各相關部門,面向區屬機關的各級領導幹部、應急管理幹部、政府新聞發言人、基層幹部,開展應對突發事件相關知識培訓,將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預防、應急指揮、綜合協調等作為重要內容,增強區屬機關工作人員的安全意識、責任意識,提升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7.2.2 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志願者的培訓。
區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各相關部門要按照隸屬關係和管理責任,加強對本系統、本領域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提高其專業救援能力和安全防護技能。
團區委會同區應急辦,組織協調市相關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開展應急志願者培訓工作,使其掌握應急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突發事件應對基本技能,增強現場組織、自救互救及配合專業救援隊伍開展工作的能力。
7.3 應急演練
7.3.1 區應急辦統籌全區應急演練工作,負責應急演練的規劃、組織協調與綜合管理,檢查指導全區綜合應急演練工作,並定期組織全區跨系統、跨領域的應急演練。
7.3.2 區各專項指揮部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系統、本行業、本地區的應急演練工作,並加強對街道辦事處和基層單位應急演練工作的指導,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綜合應急演練或單項應急演練,每年至少一次。
7.3.3 應急演練包括規劃、組織實施、工作保障、考核與獎懲4個主要內容。通過應急演練,發現和解決應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熟悉應急工作的指揮機制和決策、協調、處置的程式,評價應急準備狀態,培訓和檢驗應急隊伍的快速反應能力,提高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和現場處置能力,檢驗應急預案的可行性並改進完善。
8 附 則
8.1 名詞術語、縮寫語的説明
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産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總體應急預案:是區委、區政府和區政府派出機構組織管理、指揮協調所管轄區域內相關應急資源和應急行動的整體計劃和程式規範,是本地區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專項應急預案:是為應對危害嚴重或影響範圍廣、需多個部門協同處置的某種類型突發事件而制定的行動計劃和程式規範。
應急保障預案:是針對涉及全局性的專項應急保障體制和機制而制定的行動計劃和程式規範。
部門應急預案:是由區委和區政府相關部門結合自身職責,為應對以個別或少數部門為主處置的某種類型突發事件而制定的行動計劃和程式規範。
單位應急預案:是機關、團體、企事業等單位根據自身實際,為應對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而制定的具體行動方案或措施。
大型群眾性活動應急預案:是大型會展和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的主辦單位為應對某項大型活動中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而制定的具體行動方案或措施。
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是指每年根據區財政支出額的適當比例安排的政府預備費,經區政府批准後可用於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應對突發事件專項準備資金:是指按照結餘不結轉的原則,每年在區財政預算中安排的固定額度的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各類突發事件處置與救援、恢復與重建等工作。
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部:是指為組織、協調、指揮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而設立,由有關區領導(任總指揮)及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組成的議事協調機構。
相關部門:是指與應對突發事件的監測、預警、處置、善後、保障等各環節有關的區委、區政府各相關工作部門,即區屬相關部、委、辦、局。
有關單位:是指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有關、列為區應急委成員的單位,但不在區委、區政府工作部門範圍內的區相關人民團體、中央垂直管理部門、市政府垂直管理部門設在本區的機構等其他單位。
突發事件社會動員:是指應對突發事件時,各級人民政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在政治、經濟、科技、教育等方面統一組織的動員準備、實施和恢復活動。
應急演練:是指各地區,各部門,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組織相關單位及人員,針對特定的突發事件風險和應急保障工作要求,在預設條件下,按照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和程式,為提高應急能力而進行的一種模擬突發事件及應急響應過程的實踐活動。
單項應急演練:是指只涉及應急預案中特定應急響應功能或現場處置方案中一系列應急響應功能的演練活動。注重針對1個或少數幾個參與單位(崗位)的特定環節和功能進行檢驗。
綜合應急演練:是指涉及應急預案中多項或全部應急響應功能的演練活動。注重對多個環節和功能進行檢驗,特別是對不同單位之間應急機制和聯合應對能力的檢驗。
8.2 監督檢查與獎懲
8.2.1 區應急委定期對區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各街道辦事處、社會單元的應急預案管理工作進行評比考核,在考核評比中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向有關單位申報予以表彰和獎勵,對未完成工作任務的進行通報批評,並責其限期整改。
8.2.2 對未按規定制定、修訂應急預案,或未按應急預案規定履行相關職責,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危害擴大的,或出現不服從上級政府統一指揮,遲報、瞞報突發事件資訊,未及時組織開展生産自救和善後工作,截留、擠佔、挪用應急資金等情況的,依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實施責任追究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2.3 區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各相關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和有關單位應根據本系統、本行業、本地區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定期檢查應急預案工作落實情況,並建立相應獎懲制度。
8.3 預案管理
8.3.1 預案編制與制定。
本預案由區政府負責制定,區應急委負責解釋與組織實施,編制工作由區應急辦負責編制具體工作。
8.3.2 預案審定與批准。
本預案由區應急委審定,由區政府批准。
8.3.3 預案印發、備案與公佈。
本預案以區政府名義印發,並報市政府備案。同時,應及時向社會公佈,對確需保密的內容,按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8.3.4 預案修訂。
隨着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機構調整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應急處置工作中和各類應急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由區應急辦適時組織對本預案進行修訂,原則上每3年修訂1次。
8.3.5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