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1 總則
1.1 延慶縣應對突發事件的意義
1.2 延慶縣突發事件的現狀、特點及發展趨勢
1.3 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1.4 目的和依據
1.5 適用範圍
1.6 事件等級
1.7 延慶縣應急預案體系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領導機構
2.2 辦事機構
2.3 專項指揮機構
2.4 專家顧問組
2.5 基層應急機構
3 監測和預警
3.1 監測
3.2 預警
4 應急處置與救援
4.1 資訊報送
4.2 先期處置
4.3 現場指揮部
4.4 指揮協調
4.5 處置措施
4.6 響應升級
4.7 社會動員
4.8 資訊發佈和新聞報道
4.9 應急結束
5 恢復與重建
5.1 善後處置
5.2 社會救助
5.3 保險
5.4 調查評估
6 應急保障
6.1 指揮系統技術保障
6.2 通信保障
6.3 隊伍保障
6.4 交通運輸保障
6.5 物資保障
6.6 醫療衛生保障
6.7 治安保障
6.8 人員防護保障
6.9 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6.10 氣象服務保障
6.11 資金保障
6.12 法制保障
7 宣傳教育、培訓和應急演練
7.1 宣傳教育
7.2 培訓
7.3 應急演練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説明
8.2 預案管理
8.3 監督檢查與獎懲
1 總則
1.1 延慶縣應對突發事件的意義
1.1.1 延慶縣位於北京市西北部,地處北京上風上水,是首都生態涵養發展區,又是首都連接京西北物流通道的重要樞紐。
1.1.2 延慶縣地處延懷盆地,平均海拔500米,屬大陸性季風氣候,地處Ⅶ-Ⅷ度高地震烈度地區,受多種氣象災害影響,存在諸多産生突發事件的自然條件。延慶縣城鄉發展不平衡,經濟社會發展相對滯後,管理水準有待提高,存在諸多産生突發事件的社會因素。
1.1.3 制定延慶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積極防範和及時處置突發事件,增強政府的應急反應能力,對保證經濟正常運作和維護社會穩定,提高延慶城市現代化管理水準,加快現代化建設步伐,努力實現經濟、社會、人口、資源、環境的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1.2 延慶縣突發事件的現狀、特點及發展趨勢
1.2.1 延慶縣主要突發事件可劃分為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4大類25分類47種(見附件1)。
1.2.2 延慶地區突發事件的特點
延慶縣地理位置獨特。地處延懷盆地,地勢東高西低,東、南、北三面環山,西臨官廳水庫。距離市區74公里,一旦發生突發事件,短時間內不容易得到市和相鄰區縣的支援,必須依靠本縣應急資源,增加了處置難度。
客觀致災因素突出。延慶縣山區廣闊、地形複雜、林木覆蓋率高,泥石流、滑坡等地質災害以及森林火災事故頻發。沙塵暴、冰雪等氣象災害,以及重大動、植物疫情和傳染病疫情等也將是主要潛在災害。
過境交通影響顯著。延慶縣是首都連接京西北物流通道的重要樞紐,進出京道路較少且承載大量過境交通,易發生交通堵塞和交通事故。
社會因素不容忽視。延慶縣三分之二為山區、半山區,農業人口仍佔較大比重,村民對突發事件的防範意識,自救、互救的知識和技能欠缺。
1.2.3 隨着延慶縣城市建設步伐的加快,道路交通、城市生命線、安全生産、旅游安全、環境污染和火災等仍是我縣主要事故災難;各種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植物疫情,食品安全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城市居民拆遷、農村佔地補償和企業拖欠工資以及其他經濟社會問題將是引發群體性陳情事件和個人極端暴力事件的重要因素。
1.3 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1.3.1 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繼承2008年北京奧運會、殘奧會和新中國成立60周年慶祝活動成果,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高執政能力,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産安全,服務全縣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建設“生態、休閒、宜居、文明”新延慶需要出發,構建“集中領導、統一指揮、結構完整、功能全面、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全面提高黨委和政府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1.3.2 基本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以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充分依靠群眾,積極預防和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事件對人民群眾的危害。
堅持預防為主、平戰結合的原則。落實預防與應急並重,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的要求,把應急管理工作融入到城市安全運作各個環節,加強風險管理,增強監測預警,做好應急演練,提高防範意識,有效控制危機,力爭實現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解決,將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堅持政府主導、資源整合的原則。按照資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實現組織、資源、資訊的有機結合,充分利用現有資源,進一步理順體制、機制,努力實現部門之間、條塊之間、軍地之間的協調聯動。
堅持專業處置、條塊結合的原則。明確各部門和鄉鎮(街道)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和責任體系,形成“縣應急委統一領導,縣應急辦綜合協調、部門專業處置、鄉鎮(街道)全力配合”的突發事件處置體系。
堅持社會廣泛參與的原則。充分調動全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把社會、民眾的參與同政府管理有機地結合起來,形成政府、企事業單位和志願者隊伍相結合的突發事件應對體制,實現突發事件應對的社會化。
1.4 目的和依據
1.4.1 目的
針對延慶縣突發事件的現狀和特點,通過編制預案,達到以下目的:
●整合現有突發事件組織管理機構等資源,進一步完善突發事件應對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式;
●規範突發事件的分級分類,確定不同等級突發事件的啟動程式,進一步明確各單位及相關組織的職責和權利;
●整合現有突發事件的資訊資源,實現資訊資源共用,進一步構建機制優化、反應靈敏的資訊支援系統;
●整合現有突發事件緊急處置資源,進一步完善分工明確、責任到人、優勢互補、常備不懈的突發事件應急保障體系。
●通過總體預案的實施,切實加強基礎工作,理順管理體制和機制,實現防範系統化、決策科學化、指揮智慧化、保障統籌化,進一步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1.4.2 依據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嚴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1.5 適用範圍
本預案主要用於指導預防和處置發生在延慶縣域內,或發生在其他地區涉及延慶的相關機構、單位和人員,應由本縣處置或參與處置的各類突發事件。
1.6 事件等級
為了有效處置各類突發事件,依據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範圍、影響力大小、人員及財産損失等情況,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個級別。具體分級標準參見國家和北京市相關規定。
特別重大突發事件(Ⅰ級):是指突然發生,事態非常複雜,對北京市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帶來嚴重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人員傷亡、特別重大財産損失或重大生態環境破壞,需要縣應急委統一組織協調,調度全縣各方資源和力量進行先期處置,並配合市應急委處置的緊急事件。
重大突發事件(Ⅱ級):指突然發生,事態複雜,對一定區域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嚴重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産損失或嚴重生態環境破壞,需要縣應急委統一調度多方力量進行先期處置,並配合市應急委或市相關部門處置應對的緊急事件。
較大突發事件(Ⅲ級):指突然發生,事態較為複雜,對一定區域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較大人員傷亡、較大財産損失或生態環境破壞,需要縣應急委統一調度全縣各方力量和資源進行處置的緊急事件。
一般突發事件(Ⅳ級):指突然發生,事態比較簡單,僅對較小範圍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産損失,需要縣應急委調度個別部門、有關單位力量和資源進行處置的事件。
1.7 延慶縣應急預案體系
本縣應急預案體系分縣,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八達嶺特區辦事處、龍慶峽管理處、延慶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八達嶺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基層單位三級管理;由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應急保障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基層單位應急預案和大型群體性活動應急預案組成。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領導機構
2.1.1 延慶縣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簡稱縣應急委)在市應急委和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統籌開展全縣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組織體系見附件2。
2.1.2 縣應急委主任由延慶縣縣長擔任,副主任由縣委分管副書記和縣政府常務副縣長擔任;委員由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縣委辦公室主任、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和縣公安局局長擔任,組成人員為縣委縣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縣各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負責人、縣委縣政府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縣武裝部部長、各鄉鎮鄉鎮長和街道辦事處主任。
縣應急委設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負責應對突發事件的統籌協調工作。秘書長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擔任;副秘書長由縣委、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和縣委宣傳部主管副部長擔任,負責按照各自分工協助秘書長開展工作。
2.1.3 縣應急委的主要職責是:
●研究制定全縣應對突發事件重大決策和指導意見;
●審定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開展較大突發事件和一般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工作;
●參與本縣內發生的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重點做好先期處置、相關保障工作和善後工作;
●在應對突發事件工作中,協調與市政府、市各機關、駐延部隊等有關部門的關係;
●分析總結年度全縣應對突發事件工作。
2.2 辦事機構
2.2.1 延慶縣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應急辦)是縣應急委日常辦事機構,設在縣政府辦公室,加挂縣應急指揮中心牌子,協助縣政府領導同志組織處理需要縣政府直接處理的突發事件,承擔縣應急委具體工作。縣應急辦根據縣應急委的決定,負責規劃、組織、協調、指導、檢查本縣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應對工作及應急管理的預案、體制、機制和法制建設。
2.2.2 縣應急指揮中心(縣應急辦)在縣政府辦和縣民防局建有2個應急指揮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備設施,作為突發事件發生時縣應急委的指揮平臺。
2.3 專項指揮機構
2.3.1 縣應急委下設14個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專項指揮部),分別是:縣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縣人防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縣電力事故應急指揮部、縣建築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縣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縣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縣地震應急指揮部、縣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縣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縣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縣安全生産事故應急指揮部、縣反恐和刑事案件應急指揮部、縣旅游安全應急指揮部。專項指揮部總指揮由縣應急委主任或分管縣領導擔任。
2.3.2 專項指揮部主要職責:
●貫徹落實相關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
●研究制定本縣應對突發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意見;
●負責具體指揮本縣一般及較大級別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做好重大及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置,並主動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協助做好相關善後工作。
●分析總結本縣相關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制定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負責本指揮部所屬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的建設和管理等工作;
●承擔縣應急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2.3.3 除以上14個專項指揮部外,如發生其他突發事件,可由相關主責單位組織成立臨時應急指揮部,並由分管縣領導任總指揮,具體負責相關突發事件指揮和處置等應對工作。
2.3.4 縣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相關單位,作為專項指揮部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組織落實本指揮部決定,協調和調動成員單位開展相關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縣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市政市容委
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衛生局
縣人防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民防局
縣電力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延慶供電公司
縣建築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住房城鄉建設委
縣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公安局
縣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公安局
縣地震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地震局
縣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園林綠化局
縣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水務局
縣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農業局
縣安全生産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安全監管局
縣反恐和刑事案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公安局
縣旅游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旅游局
2.3.5 縣相關單位分別按照各自職責和業務範圍,在縣應急委的領導下,具體負責相關突發事件預防、指揮和處置等應對工作。
2.3.6 突發事件處置分工
各類突發事件處置牽頭單位為主責單位;專項應急預案規定的參與突發事件處置的單位為協作單位;縣委宣傳部、縣發展改革委、縣財政局、縣商務委、縣民政局、縣衛生局、市藥監局延慶分局、縣氣象局等單位是處置各類突發事件的保障單位。各類突發事件處置主責單位分工見附件3。
全縣民兵、預備役部隊和駐延部隊的應急救援任務在相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具體規定。
2.4 專家顧問組
縣應急委、各專項指揮部應分別聘請專家,組成突發事件專家顧問組。
專家顧問組主要職責是:
●為延慶縣中長期公共安全規劃、資訊系統的建設與管理、災害科學最新發展趨勢的跟蹤等方面提供意見和建議;
●對突發事件的發生和發展趨勢、救災方案、處置辦法、災害損失和恢復方案等進行研究、評估,並提出相關建議;
●發生突發事件時提供科學、有效的決策諮詢方案。
2.5 基層應急機構
2.5.1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重點地區機構與職責
各鄉鎮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和八達嶺特區辦事處、龍慶峽管理處、延慶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八達嶺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統稱重點地區管委會)建立相應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體制和機制,設立應急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具體組織實施本轄區各類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做好轄區內一般和較大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置工作,並配合主責單位做好相關處置工作。
2.5.2 基層應急機構
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應明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責任人,協助政府及有關單位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學校、企業等基層組織和單位在上級政府及其相關單位的指導下開展應急管理工作。
3 監測和預警
3.1 監測
3.1.1 建立突發事件風險管理體系和危險源、危險區域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工作機制,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和動態監控。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單位、各鄉鎮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和重點地區管委會應定期組織開展風險評估工作,建立本行業、本系統、本轄區風險管理臺賬,並積極組織開展風險控制工作;同時,還應結合整改控制工作成效和當前國內外經濟社會環境對風險進行動態更新。
3.1.2 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單位要建立專業監測和社會監測相結合的突發事件監測體系,完善突發事件監測制度,規範資訊獲取、分析、報送工作流程;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及時匯總、分析和處理本行業、本部門突發事件與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資訊;收集、分析和整理髮生在國內外可能對本縣造成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資訊;預測可能發生的情況,研提對策建議並及時報縣應急辦,同時通報相關單位。
3.1.3 發改、水務、氣象、市政、電力、商務、旅游和城管等部門,應根據職責分工,按時收集、匯總、分析城市運作相關資訊,及時報送縣應急辦,並通報相關單位。
3.1.4 縣110指揮中心和縣非緊急救助服務中心應及時受理、分析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反映的各類資訊,對於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應將情況及時報縣應急辦,並通報相關單位。
3.2 預警
3.2.1 本縣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制度。縣應急辦負責全縣各類突發事件預警工作的監督和綜合管理。
3.2.2 可以預警的突發事件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標示。預警級別劃分標準參見國家和北京市相關規定。
紅色等級(一級):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以上突發事件,事件隨時發生,事態正在不斷蔓延;
橙色等級(二級):預計將要發生重大以上突發事件,事件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黃色等級(三級):預計將要發生較大以上突發事件,事件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藍色等級(四級):預計將要發生一般以上突發事件,事件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擴大。
3.2.3 預警發佈和解除
(1)依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和《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規定,藍色、黃色預警由區縣人民政府或市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單位負責發佈;橙色、紅色預警經市應急委分管領導批准後,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單位或區縣政府發佈。
(2)在接到市應急辦、市專項指揮部辦公室或市相關單位下發的預警資訊後,縣應急辦應會同縣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或相關單位,結合本縣實際情況,研提預警資訊轉發建議,經分管縣領導或縣應急委主任同意後,由縣應急辦轉發。
縣專項指揮部辦公室或相關單位可根據本縣實際情況,向縣應急辦提出預警建議,由縣應急辦報請分管縣領導或縣應急委主任批准後,及時發佈,並報市應急辦備案。
(3)預警資訊發佈後,縣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或相關單位應密切關注事件進展情況,依據事態變化研提調整預警級別建議,經分管縣領導或縣應急委主任同意後,由縣應急辦轉發,並報市應急辦或市相關單位備案。
(4)當確定突發事件不可能發生或危險已經解除時,縣應急辦應報請分管縣領導或縣應急委主任批准後,解除預警。
(5)預警資訊包括突發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佈機關等。
(6)預警資訊的發佈、調整和解除,可通過應急值守系統、農村廣播系統、電視、特定區域應急短信、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3.2.4 預警響應
(1)發佈藍色、黃色預警後,根據即將發生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縣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單位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重點地區管委會應依據有關應急預案立即做出響應,採取以下措施:
縣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或相關單位應密切關注事件進展情況,隨時對突發事件資訊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突發事件的可能性大小、影響範圍和強度、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級別。
有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重點地區管委會應向轄區公眾轉發預警資訊,並在縣相關單位的指導下,主動宣傳避免或減輕危害的常識,並公佈諮詢電話;同時做好轄區內突發事件相關資訊的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工作。
縣委宣傳部應指導縣廣電中心通過電視、廣播及時轉發預警資訊,並做好相關防災減災知識的宣傳工作。縣非緊急救助服務中心應做好群眾來電諮詢的解答工作,並匯總群眾反映突發事件相關資訊,及時報縣應急辦。
(2)發佈橙色、紅色預警後,縣應急辦、縣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單位和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重點地區管委會在採取藍色、黃色預警響應措施的基礎上,還應當針對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責令應急救援隊伍和指揮人員、技術骨幹等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並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使用;
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作;
及時向社會發佈避免或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轉移、疏散或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並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産;
關閉或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活動;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必要防範性、保護性措施。
4 應急處置與救援
4.1 資訊報送
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各重點地區管委會及相關單位,應按照《延慶縣突發事件資訊管理辦法》規定及時上報各類突發事件資訊和其他相關資訊。資訊報送應貫穿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的全過程。
4.1.1 獲悉突發事件資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4.1.2 接報突發事件資訊後,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各鄉鎮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和各重點地區管委會及相關單位應立即向縣應急辦電話報告突發事件資訊,並迅速核實詳細情況,於1小時內報縣應急辦。
4.1.3 達到市應急辦或市相關單位報送標準的突發事件資訊,應經縣應急委領導同意,按規定及時上報。
4.1.4 對於事件本身比較重要或發生在重點地區、特殊時期,可能産生較大影響的突發事件和突出情況,應立即報告縣應急辦;對於涉及外籍或港澳臺人員的突發事件,應同時通報縣政府外辦、縣臺辦和縣委宣傳部。
4.1.5 上報突發事件資訊的內容應包括:時間、地點、資訊來源、事件性質、危害程度、發展趨勢、已採取的措施等。
4.2 先期處置
4.2.1 事發社區、村或單位要立即組織社區居民、村民或單位職工根據實際情況,立即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向鄉鎮、街道和縣有關單位報告突發事件資訊;
(2)組織封控突發事件現場,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3)採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4)事態失控危及人員生命安全時,應立即啟動疏散預案,撤離疏散受威脅群眾,並妥善安置;
(5)組織人員在主要路口引導專業隊伍快速通行,並勸返無關人員和車輛;
(6)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維護社會秩序;
(7)對因本轄區、本單位問題引發的或主體是本轄區、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應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
(8)其他必要預防性或保護性措施。
4.2.2 事發鄉鎮、街道在上報突發事件資訊的同時,其主管領導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應立即趕赴現場。到場後,在前期工作的基礎上,還應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進一步核實突發事件資訊,了解現狀和危害程度,判斷事件性質,研判發展趨勢,及時報縣應急辦和相關單位;
(2)籌措調運物資,保障受影響群眾正常生活;
(3)做好現場指揮部的選址工作,並配備現場辦公有關設備,確保現場指揮部正常運作;
(4)組織本轄區應急救援隊伍開展先期救援工作;
(5)其他必要應急處置措施。
4.3 現場指揮部
4.3.1 突發事件主責單位到達現場後,應依託縣相關專項指揮部或根據突發事件處置需求,牽頭組織縣相關單位和屬地鄉鎮、街道成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由總指揮、執行指揮和相關工作組組成。可設專業處置組、宣傳資訊組、治安交通組、綜合保障組、通信保障組、醫療救護組、專家顧問組等工作組,並確定聯繫人和通信方式。
4.3.2 現場指揮部應維護好事發地區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員救治與疏散、群眾安置等工作,全力防止緊急事態的進一步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及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隨時向縣應急指揮中心報告。同時結合現場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快速評估,研究確定應急處置方案。按照方案全面展開調集應急物資,搶修受損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生活必需品、醫療救護等各項緊急處置工作。
4.3.3 參與突發事件處置的各工作組、相關單位,應立即調動有關人員和應急救援隊伍趕赴現場,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專項應急預案分工和事件處置規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共同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4.3.4 主責單位應依據突發事件的級別和種類,及時聯繫專家顧問組成員到場。專家顧問組應根據已有資訊和現場情況,進行分析判斷和事態評估,研究並提出減災、救災等處置措施,為現場指揮部提供決策諮詢。
4.3.5 現場指揮部應隨時跟蹤事態進展,一旦發現事態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時,應報請縣應急委協調其他應急資源參與處置。同時應及時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區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可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出預警。
4.3.6 與突發事件有關的單位、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重點地區管委會,應主動向現場指揮部和參與事件處置的相關單位提供與應急處置有關的基礎資料,盡全力為實施應急處置、開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種便利條件。
4.3.7 發生涉外突發事件時,縣政府外辦、縣臺辦等相關單位應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和職責分工,參與現場指揮部工作,承擔相關工作任務。
4.3.8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和其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
4.4 指揮協調
一般突發事件(Ⅳ級):由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或主責單位主要負責人趕赴現場,成立由專項指揮部辦公室或主責單位主要負責人任現場指揮,相關單位和屬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重點地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現場指揮部,具體負責突發事件的指揮和處置工作。
較大突發事件(Ⅲ級):由縣應急委統一協調指揮,分管縣領導趕赴現場(分管縣領導因故不能到場的,由縣應急委主任臨時指定其他縣領導到場負責處置),成立由縣分管領導任總指揮,專項指揮部辦公室或主責單位主要負責人為執行指揮,相關單位和屬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重點地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現場指揮部,具體負責突發事件的指揮和處置工作。
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Ⅱ級和Ⅰ級):縣應急委主任趕赴現場,指揮做好先期處置工作;當市應急委或市相關單位啟動市級響應後,在其統一指揮下,配合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4.5 處置措施
4.5.1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縣相關專項指揮部、相關單位和事發鄉鎮、街道及重點地區管委會應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在確保應急救援人員安全的前提下,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採取衛生防疫等措施;
(2)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公安等有關單位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搶險救援車輛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3)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短時難以恢復的,要實施臨時過渡方案,保障社會生産生活基本正常;
(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産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5)啟用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6)組織公民參與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7)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食品、飲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
(8)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9)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10)進入相關場所進行檢查和封存物品;
(11)拆除、遷移妨礙應急處置和救援的設施、設備或其他障礙物等;
(12)採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其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
4.5.2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根據事件情況,由縣應急委組織相關單位和事發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重點地區管委會,並由公安機關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儘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和説服教育,及時疏導、化解矛盾和衝突;
(2)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對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以暴力行為參與衝突的當事人實行強制隔離,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3)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築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必要時依法對網路、通信進行管控;
(4)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5)加強對易受衝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加強對重要人員、場所、部位和標誌性建築的安全保護;
(6)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發生時,立即依法出動警力,加大社會面檢查、巡邏、控制力度,根據現場情況依法採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儘快使社會秩序恢復正常;
(7)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6 響應升級
如突發事件的事態進一步擴大,預計依靠本縣資源和人力難以有效應對時,由縣應急委啟動應急聯動機制,協調駐延部隊和相關區縣政府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如事態仍進一步擴大的,由縣應急委以縣政府名義報請市政府或市相關單位協助做好處置工作。
4.7 社會動員
4.7.1 各鄉鎮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和重點地區管委會應根據應對突發事件實際需要,動員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配合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領、後勤保障、秩序維護等協助處置工作。
4.7.2 全縣範圍內的突發事件社會動員,由縣政府報請市政府批准。縣社工委會同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重點地區管委會負責全縣社會動員工作,會同縣委宣傳部做好宣傳教育,制定社會動員方案,協調各相關單位開展工作。局部小範圍內的社會動員,經縣政府批准後,由屬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重點地區管委會組織實施,並報市政府備案。
4.8 資訊發佈和新聞報道
4.8.1 突發事件的資訊發佈和新聞宣傳工作,應按照《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佈預案》要求,在市突發事件新聞宣傳工作協調小組的指導下,由縣委宣傳部和主責單位組成延慶縣突發事件新聞發佈工作組,具體負責或配合市相關部門在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向社會發佈簡要資訊,隨後發佈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等,並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佈工作。
4.8.2 一般、較大突發事件發生後,縣突發事件新聞發佈工作組負責啟動新聞發佈預案,並在報請市突發事件新聞宣傳工作協調小組批准後,負責突發事件的新聞發佈工作。對於可能産生國際、國內影響的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依據《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規定,由市突發事件新聞宣傳工作協調小組負責新聞發佈的具體指揮和處置工作。
4.8.3 當突發事件超出本縣控制能力時,由縣委宣傳部報請市委宣傳部統一協調組織新聞發佈相關工作。對於涉及外籍人員、港澳臺人員的突發事件,對外報道工作應由承擔突發事件處置的主責單位會同縣委宣傳部、縣政府外辦和縣臺辦等單位共同組織。各新聞媒體要嚴格遵守突發事件新聞報道的有關規定。
4.9 應急結束
4.9.1 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應急處置工作即告結束。
4.9.2 一般和較大突發事件由啟動應急響應的專項指揮部、相關單位提出建議,經分管縣領導或縣應急委主任批准後,由啟動應急響應的專項指揮部、相關單位宣佈應急結束。按照《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規定,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經分管市領導或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批准後,由啟動應急響應的市相關專項指揮部、相關單位或市應急委宣佈應急結束。
4.9.3 應急結束後,應將情況及時通知參與事件處置的各相關單位,必要時還應通過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新聞媒體同時向社會發佈應急結束資訊。
4.9.4 應急結束後,承擔突發事件處置的主責單位,須對突發事件處置工作進行全面總結。總結報告原則上應在處置工作結束後4日內完成,並報縣應急委。必要時,按要求將總結報告提交相關突發事件調查組。
5 恢復與重建
5.1 善後處置
5.1.1 善後處置工作在縣委、縣政府和縣應急委統一領導下,由縣相關單位,屬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重點地區管委會及時制訂恢復重建計劃和善後處置措施,並組織實施。
5.1.2 縣相關單位,屬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重點地區管委會要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損失核定工作;衛生、農業等部門負責疫病控制工作;環保部門提出事故後污染處置建議,並指導事發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重點地區管委會或相關單位做好現場清理和消除環境污染工作;電力、市政、水務、交通等部門應當及時組織修復被破壞的城市基礎設施;承擔突發事件處置的主責單位會同財政、發改等部門制定應由政府補償的補償標準和辦法;事發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重點地區管委會做好徵用補償工作;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對補償物資和資金的安排、撥付和使用進行監督,必要時實施跟蹤審計;事發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村民委會、居民委員會做好受災地區社會管理工作,並配合有關單位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調撥和發放等工作。
5.2 社會救助
5.2.1 民政部門負責統籌突發事件社會救助工作,會同屬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受災群眾的安置工作,會同商務部門及時組織救災物資和生活必需品調撥和發放,保障群眾基本生活。
5.2.2 縣民政局牽頭,會同相關單位加強對社會捐贈物資的接收、登記和儲備管理工作,及時向社會公佈相關資訊。
5.2.3 接受救災捐贈單位應立即開通24小時捐贈熱線,啟動社會募捐機制,動員社會各界提供援助。
5.2.4 紅十字會、慈善協會等社會公益性組織應在各自工作條例規定的範圍內開展互助互濟和經常性救災捐贈活動。
5.2.5 司法行政部門組織法律援助機構和有關社會力量為突發事件涉及人員提供法律援助,維護其合法權益。
5.2.6 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等人民團體,協助衛生等部門開展心理諮詢、撫慰等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5.3 保險
5.3.1 突發事件發生後,縣發展改革委、縣農業局等相關單位負責督促保險機構及時開展保險受理、賠付工作。
5.3.2 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單位要為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降低應急救援人員的人身風險。
5.4 調查評估
5.4.1 本縣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納入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負責人職責績效考核範圍,建立健全調查評估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5.4.2 一般和較大突發事件,原則上,由縣應急委組織對突發事件進行評估。按照《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規定,重大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由市應急委或市應急委授權的有關單位組織評估,本縣配合做好相關工作;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有關單位組織開展調查評估。
5.4.3 突發事件調查評估工作需對突發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和損失,以及事前、事發、事中、事後全過程的應對工作,進行全面客觀的調查、分析和評估,提出改進措施,形成突發事件調查評估報告,並在相關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的時限內完成,無具體規定的,一般應在40日內完成;特殊情況下,經縣應急委批准,期限可適當延長。
5.4.4 有關法律、法規或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對突發事件調查評估工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6 應急保障
6.1 指揮系統技術保障
6.1.1 縣應急辦會同縣經濟信息化委組織規劃,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單位和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重點地區管委會配合,建立本縣應急指揮技術支撐體系,以滿足各種複雜情況下處置突發事件的指揮要求。主要包含:有線通信調度系統、無線通信指揮系統、圖像監控系統、電腦網路應用系統、資訊報送系統、視頻會議系統、移動指揮系統、預警資訊發佈系統等。
6.1.2 在市經濟信息化委指導下,由縣經濟信息化委負責組織,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單位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重點地區管委會配合,建設統一標準、全縣共用的基礎電子地圖。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單位建立支援應急指揮決策的基礎地理資訊系統,並動態更新。
6.1.3 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單位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重點地區管委會逐步建立和完善應急指揮基礎資訊數據庫。建立各類安全隱患和危險源監控數據庫、基於空間位置的應急預案庫、應急決策諮詢專家庫、輔助決策知識庫以及危機管理資訊資源目錄體系,做到及時維護更新,確保數據品質,實現對突發事件應急指揮的輔助決策與支援。
6.2 通信保障
6.2.1 按照全市統一規劃,縣經濟信息化委負責組建聯合指揮協調機構,統一組織電信運營公司、縣廣電中心等運作單位,建立延慶縣資訊通信應急保障隊伍。
6.2.2 縣經濟信息化委牽頭,各相關單位參與,整合完善應急指揮通信網路系統。以延慶縣資訊網為核心,形成覆蓋縣、鄉鎮(街道)、村(社區)的三級網路傳輸體系,建立跨部門、多路由、有線和無線相結合的穩定可靠的應急通信系統。
6.2.3 由縣經濟信息化委組織和協調相關公司,在通信幹線中斷時,利用衛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障突發事件現場與縣應急指揮中心及相關專項指揮部之間的通訊聯繫。
6.2.4 縣經濟信息化委會同縣公安局,以縣公安局圖像監控系統為骨幹,整合其他圖像監控資源,建立圖像監控網路。
6.3 隊伍保障
6.3.1 綜合應急救援隊伍
依託縣公安消防專業隊伍建立延慶縣綜合應急救援大隊,由縣應急委統一調用,負責配合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6.3.2 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縣應急委統一領導縣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規劃建設工作。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單位統籌規劃本領域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工作,原則上應組建至少一支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未組建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單位,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與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單位建立協作機制。
突發事件發生後,負責或參與突發事件處置的相關專項指揮部、有關單位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和特點,在經分管縣領導同意後,由縣應急指揮中心調用相關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專業救援隊伍到達事發現場後,接受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依託社會力量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應與相關企業簽訂應急救援服務保障協議,採取政府資助、合同、委託等方式,每年由政府提供一定的值班備勤、裝備購置與維護、救援補償等費用。
6.3.3 駐延部隊、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是突發事件處置的骨幹和突擊力量,按照相關規定參加本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6.3.4 應急志願者隊伍
健全社會動員機制,把應急志願者服務納入本縣應急管理體系,充分發揮團委、民防等職能部門和社會團體作用,組織有相關救援知識和技能的志願者成立志願者隊伍,動員志願者參與防災避險、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公共安全與突發事件應對知識的宣教和普及工作,隨時參與突發事件的搶險救援、衛生防疫、群眾安置、設施搶修和心理安撫等工作。
在志願者隊伍的組織、技術裝備、培訓、應急演練、救援行動、人身保險等方面,由縣相關職能部門給予支援和幫助。
6.4 交通運輸保障
6.4.1 由縣交通局牽頭,建立健全交通運輸保障聯動機制,組建應急運輸車隊,確保一定運輸能力,滿足應急處置需求。
6.4.2 突發事件發生後,縣公安局交通大隊要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
6.4.3 延慶公路分局、縣市政市容委和縣住房城鄉建設委組織專業隊伍,儘快恢復被毀壞的道路及有關設施,保障交通路線暢通。必要時,可緊急動員和徵用其他單位及社會的交通設施裝備。
6.5 物資保障
6.5.1 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制度。縣發展改革委、縣商務委定期組織徵集應急物資儲備需求,負責應急物資儲備的綜合管理工作。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單位根據不同突發事件種類,會同發改、規劃、財政等部門,制定本領域、本部門應急物資儲備計劃,建設應急物資儲備庫,開展應急物資的監管、儲備、更新、補充和調撥等工作。
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單位應根據應對突發事件的需要,採取生産力儲備等方式,與企業簽訂合同,保障應急物資的生産和供給。
6.5.2 縣發展改革委、縣商務委、縣農業局、延慶工商分局等單位按照職能分工,負責掌握本縣生活必需品市場的總需求及儲備庫存、經營庫存、生産能力和銷售、價格的變化情況,負責應急機制啟動後的市場監測和應急方案實施,調動生活必需品生産企業、經營企業現有庫存投放市場,組織生産基地和社會商業庫存充實零售市場。縣衛生局負責編制應急藥品和物資儲備目錄及計劃,並組織落實;市藥監局延慶分局負責應急藥品的儲備和供應。縣民政局負責保障基本生活物資的實物儲備。
6.5.3 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單位根據自身應急救援業務需求,堅持“平戰結合”的原則,配備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和器材,建立相應的維護、保養和調用制度,完善救援和搶險裝備資訊數據庫並及時維護更新。
6.5.4 大型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由相關專項指揮部與相關企業簽訂應急保障服務協議,採取政府資助、合同、委託等方式,每年由政府或專項指揮部提供一定的設備維護、保養補助費用,緊急情況下可直接調用。
6.5.5 負責突發事件處置的主責單位根據處置需要提出應急物資需求,經縣應急委領導批准後,下達應急物資調撥指令。
6.5.6 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單位應充分利用外部資源,積極建立與市有關單位、部隊、其他區縣的物資調劑供應渠道,作為本縣應急物資儲備體系的有效補充,以備本縣物資短缺時迅速調入。
6.5.7 必要時,縣應急委可以以縣政府名義向單位和個人徵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要求生産、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企業組織生産、保證供給。
6.6 醫療衛生保障
6.6.1 根據“分級救治”原則,按照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專科治療幾個階段組織實施救護。北京急救中心延慶縣分中心(120)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中的現場搶救和院前急救工作;各級醫院負責後續救治;紅十字會等群眾救援組織和隊伍應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開展群眾性衛生救護工作。縣疾控中心(CDC)、衛生監督所、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其他相關單位負責做好疾病控制和衛生防疫準備,並嚴密組織實施。
6.6.2 突發事件發生後,縣衛生局快速組織醫療救護隊伍進入救災現場,對傷員進行救治;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災區傳染病的爆發流行;及時檢查、監測災區的食品、飲用水源安全情況。縣商務委、市藥監局延慶分局負責迅速向突發事件影響地區提供所需藥品和醫療器械。
6.6.3 在北京急救中心延慶縣分中心(120)基礎上,建設若干個急救站點,共同構成院前急救體系。
6.6.4 縣衛生局負責公共衛生資訊系統建設。準確掌握本縣急救資源狀況(院前急救、綜合醫院急診科、急救隊伍等),建立動態數據庫,明確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資源分佈、救治能力和專長等,全面提高城鄉公共衛生管理和緊急處置能力。
6.7 治安保障
6.7.1 突發事件發生後,由縣公安局會同屬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重點地區管委會負責治安保障,立即在突發事件處置現場周圍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做好現場控制、交通管制、群眾疏散救助、公共秩序維護等工作。
6.7.2 由縣公安局負責,協調駐延武警部隊予以協助,承擔對重要場所、目標和救災設施的警衛工作;屬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積極發動和組織社會力量開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維護突發事件地區的社會穩定。
6.8 人員防護保障
各相關單位應認真分析事件處置過程中對人員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種類,制定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和救援程式,配備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設備。在應急處置過程中,確保人員安全。
6.9 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6.9.1 縣應急辦會同有關單位,依照國家和北京市相關規範、標準,組織制定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管理規定。
6.9.2 由延慶規劃分局牽頭,會同民政、地震等有關部門,依據北京市應急避難場所發展規劃,編制縣應急避難場所發展規劃。地震、園林、市政、體育、教委、民防、民政等部門依據規劃,建設和維護城市應急避難場所,保障在緊急情況下為市民提供疏散、臨時生活的安全場所。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館、學校操場等場所在建設過程中應考慮應急避難的要求,配備必要設施,現有場地應補充建設必要設施。
6.9.3 應急避難場所內設置應急指揮部、應急棚宿區、應急供水、應急照明用電、通訊、物資供應、廣播、衛生防疫和應急廁所等必需的預留位置和基本保障設施,並按照北京市地方標準《地震應急避難場所標誌》(DB11/224-2004)的規定設置標誌牌。
6.9.4 應急避難場所主管單位應當制定管理辦法和應急疏散預案,保證應急避難場所功能運作正常。縣政府給予資金保障和政策支援。
6.9.5 突發事件發生後,縣應急委根據突發事件危險程度及事態發展情況啟用應急避難場所,並按照疏散預案組織居民進入應急避難場所避難。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單位應根據各自職責,提供必要的保障,確保避難人員的正常生活。
6.10 氣象服務保障
由縣氣象局負責氣象服務保障工作,提供天氣預報,加強對極端天氣的監測和預警,並研提氣象災害防禦建議。突發事件發生後,縣氣象局要及時提供事件發生地及周邊天氣情況,並儘快對未來天氣情況進行預測。
6.11 資金保障
6.11.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有關條款和《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有關要求,縣政府每年應按照財政支出額的適當比例安排政府預備費,作為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縣財政局應在一般支出預算中設置應對突發事件專項準備資金,主要用於各類突發事件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工作,並根據城市公共管理的需求,逐步提高資金提取額度。
6.11.2 縣財政局會同縣應急辦負責應對突發事件專項準備資金的管理;制定應對突發事件專項準備資金相關使用辦法,明確使用範圍及審批流程等。
6.11.3 發生突發事件後,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部門預算內部結構,削減部門支出預算,集中財力應對突發事件;如仍不能滿足需求,經縣政府批准動用應對突發事件專項準備資金,必要時可動用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
6.11.4 按照“急事急辦”原則,簡化工作環節,凡縣政府批准的撥款事宜,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手續,確保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順利進行。
6.11.5 縣財政、監察和審計部門應對突發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
6.11.6 鼓勵自然災害多發地區的公民、法人單位和其他組織購買財産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從事高風險活動的企業應當購買財産保險,併為其員工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應對突發事件提供資金援助。
6.12 法制保障
6.12.1 在突發事件發生及延續期間,縣政府根據需要依法制定和發佈緊急決定和命令。
6.12.2 在突發事件發生、延續期間以及善後階段,縣政府法制辦負責研究和提供有關重大問題處置的法律意見。
6.12.3 縣政府作出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應當報縣人大常委會備案;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當向縣人大常委會作出專項工作報告。
7 宣傳教育、培訓和應急演練
7.1 宣傳教育
在縣應急委的領導下,縣民防局負責組織協調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單位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重點地區管委會制定應對突發事件教育規劃和年度計劃,編制公共應對突發事件專業技術教材和社區應急手冊,廣泛開展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和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
黨政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以及其他群眾和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負責按照政府的要求,結合本單位、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組織本單位、本轄區的人員進行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縣教委及各學校組織實施在校學生相關應急知識的教育。
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積極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7.2 培訓
7.2.1 縣屬機關工作人員培訓
縣應急辦負責組織協調各相關單位,面向各級領導幹部、應急管理幹部、政府新聞發言人、基層幹部,開展應對突發事件相關知識培訓,將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預防、應急指揮、綜合協調等作為重要內容,增強其憂患意識、責任意識和安全意識,提升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7.2.2 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志願者培訓
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單位要按照隸屬關係和管理責任,加強對本系統、本領域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提高其專業救援能力和安全防護技能。
團縣委會同縣民防局組織協調相關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開展應急志願者培訓工作,使其掌握應急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突發事件應對基本技能,增強其現場組織、自救互救及配合專業救援隊伍開展工作的協作能力。
7.3 應急演練
7.3.1 縣應急辦統籌全縣應急演練工作,負責縣級重點演練的規劃、組織協調與綜合管理,檢查指導全縣綜合應急演練工作,並定期組織跨系統、跨領域的應急演練。
7.3.2 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單位負責本領域、本單位的應急演練工作,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演練和一次專項應急演練;並加強對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重點地區管委會應急演練工作的指導,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重點地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應急演練的綜合管理工作,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演練。
7.3.3 應急演練包括計劃、準備、實施、評估總結和改進五個階段。通過應急演練,發現和解決應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落實崗位責任,熟悉應急工作的指揮機制和決策、協調、處置的程式,識別資源需求,評價應急準備狀態,培訓和檢驗應急隊伍的快速反應能力,提高各單位之間協調配合和現場處置能力,檢驗預案的可行性和改進應急預案。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説明
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産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總體應急預案:是縣(鄉鎮、街道)黨委、政府和縣政府派出機構組織管理、指揮協調所管轄區域內相關應急資源和應急行動的整體計劃和程式規範,是本地區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專項應急預案:是為應對危害嚴重或影響範圍廣、需多個部門協同處置的某種類型突發事件而制定的行動計劃和程式規範。
應急保障預案:是針對全局性的專項應急保障體制、機制制定的行動計劃和程式規範。
部門應急預案:是由縣委、縣政府相關單位結合本部門職責,為應對以個別或少數部門為主處置的某種類型突發事件而制定的行動計劃和程式規範。
基層單位應急預案:是企業、學校、農村、社區等社會單元按照自身特點和應急工作需要,根據縣、鄉鎮(街道)、相關單位等各類應急預案制定的具體行動方案或措施。
大型活動應急預案:是大型會展和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的承辦單位為應對某項大型活動中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而制定的具體活動方案和措施。
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有關條款,每年按照縣財政支出額的適當比例安排的政府預備費,經縣政府批准後可用於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應對突發事件專項準備資金:是指按照結餘不結轉的原則,每年在縣財政預算中安排的固定數額的專項資金,主要用於突發事件處置與救援、恢復與重建工作。
突發事件專項指揮部:是指為應對某類突發事件成立的跨部門協調指揮機構,如縣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
相關單位:是指與突發事件的監測、預警、處置、善後、保障等各個環節有關的縣委、縣政府相關單位。
突發事件社會動員:是指應對突發事件時,各級人民政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在政治、經濟、科技、教育等方面統一組織的動員準備、實施和恢復活動。
8.2 預案管理
8.2.1 預案編制和制定
本預案由延慶縣人民政府負責制定,縣應急委負責解釋與組織實施,編制工作由縣應急辦具體負責。
8.2.2 預案審查、批准
本預案由縣委、縣政府、縣應急委審定。
8.2.3 預案公佈
本預案以縣政府名義印發,並報市政府備案。同時,應及時向社會公佈,對確需保密的內容,按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8.2.4 預案修訂
隨着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機構調整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應急處置工作中和各類應急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由縣應急辦適時對本預案進行修訂。原則上每三年修訂一次。
8.2.5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佈之日起正式實施。
8.3 監督檢查與獎懲
8.3.1 縣應急委定期對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單位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重點地區管委會的應急預案管理工作進行評比考核,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對未完成工作任務的進行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整改。
8.3.2 對未按規定制定和修訂應急預案,或未按應急預案規定履行相關職責,導致突發事件危害擴大的,或者出現不服從上級政府統一指揮,遲報、瞞報突發事件資訊,未及時組織開展生産自救和善後工作,截留、擠佔、挪用應急資金等情況的,依據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3.3 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單位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重點地區管委會應根據本系統的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定期檢查應急預案工作落實情況,並制定相應獎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