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衛監字〔2008〕271號
各區縣衛生局,市衛生監督所:
為進一步規範本市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現場處置工作,明確飲用水樣品採集數量、檢測項目及採取衛生行政控制措施和解除衛生行政控制措施的標準。我局組織專家根據《北京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編寫了《北京市生活飲用水事件應急處置採樣和監測規範(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具體問題,可向市衛生局請示。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北京市生活飲用水事件應急處置採樣和監測規範(試行)
第一條 根據《北京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之規定,為規範我市生活飲用水事件應急處置採樣和監測工作,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飲用水事件應急處置採樣和監測工作。
第三條 在市、區(縣)衛生行政部門統一領導和協調下,市、區(縣)衛生監督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共同承擔生活飲用水事件應急處置和採樣、檢驗工作。
市衛生監督機構負責生活飲用水事件應急處置、採樣的業務指導。
市、區(縣)兩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承擔生活飲用水水質全面檢驗和生活飲用水事件應急處置的技術支援。
第四條 現場處置
衛生監督機構在接到生活飲用水事件報告後,應立即派出衛生監督員趕赴現場,進行相關調查取證、樣品採集和樣品現場快速檢驗。如果現場水質感官性狀異常、現場快速水質檢驗結果不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規定,經請示衛生行政部門主管領導後,依據《北京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立即採取相應臨時行政控制措施。同時採集一定數量的水源水、供水設施出水、末梢水及對照水樣,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實驗室進行微生物、理化等指標的檢驗。
解除衛生行政控制前,衛生監督機構在污染原因查明並監督責任單位採取處置措施後,開展入戶調查,可採集一定數量的樣品進行現場快速檢驗,做好現場快速檢驗記錄。依據本規範第六條規定,定點抽檢一定數量水源水、供水設施出水、末梢水等樣品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實驗室進行檢驗,針對污染因素確定檢測項目,同時應抽取一定數量的樣品進行常規項目檢驗。針對污染因素的具體情況,經連續兩次檢驗(包括現場快速檢驗)結果全部合格後,可以解除行政控制。
現場水質快速檢測項目可以根據污染物質理化性狀和感官指標變化進行選擇。檢驗項目和檢測頻率須相對固定,保持一致性。
第五條 採樣要求
生活飲用水樣品採集須填寫非産品樣品採樣記錄。應急採樣時,應按《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中水樣的採集與保存的要求進行,一般需放水5分鐘採集樣品。採集不同種類樣品的順序為:微生物、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金屬等。採集微生物指標樣品時,必須對採樣龍頭局部進行消毒、放水後採樣。
第六條 解除行政控制前採樣數量根據生活飲用水事件可能影響的範圍確定入戶調查數量及採樣數量。
影響範圍在5000戶以下,原則上入戶調查不少於50戶,不足50戶按實際數量核算;樣品隨機定點採集,數量不少於入戶數量的50%;
影響範圍在5000戶以上至50000戶以下入戶調查不少於1%,樣品隨機定點採集,數量不少於入戶數量的50%;
影響範圍在50000戶以上入戶調查不少於0.5%,樣品隨機定點採集,數量不少於入戶數量的50%。
第七條 依據《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規定,當發生影響水質的突發公共事件時,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限值可適當放寬。
第八條 現場檢驗設備必須按照規定定期進行計量檢定,確保檢驗數據準確、真實、可靠。
現場檢驗設備,推薦採用全市檢測車配備的多參數水質監測儀和相關試劑。不具備推薦使用設備的,也可使用類似的儀器設備。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衛生局進行解釋,自公佈之日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