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石景山區應對突發事件的重要性
1.1.1石景山區位於北京城市西部,毗鄰海淀、豐臺、門頭溝三區,區域總面積84.38平方公里,常住人口60余萬人,是京西板塊重要的空間節點和新興的現代化首都新城區。在北京市推進世界城市建設、均衡東西部發展、提升京西現代化水準的進程中具有重要的戰略地位。
1.1.2 石景山區屬暖溫帶半濕潤大陸性季風氣候,地處Ⅷ度高地震烈度地區,水資源短缺,易受多種氣象災害影響,存在諸多引發突發事件的自然因素。伴隨着“大調整、大建設、大發展”的持續深入和首鋼涉鋼産業的搬遷調整,石景山區正經歷着由傳統重工業聚集區向首都現代化新城區的巨大轉變。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處於重要的戰略轉型期,城市建設不斷提速、文化交往日益頻繁、流動人口大量涌入、經濟社會發展尚不均衡,存在諸多産生突發事件的社會因素。
1.1.3 以“打造北京CRD,構建和諧石景山,建設現代化首都新城區”為標誌,石景山區的發展正處於全面建設集文化創意、高新技術、商務服務、現代金融、旅游休閒等多種功能於一體的首都文化娛樂休閒區的重要階段。制定本預案,對於積極防範和及時處置各類突發事件,增強應急反應能力,提高城市現代化管理水準,構建和諧、宜居的首都新城區,具有重大意義。
1.2 石景山區突發事件的現狀、特點及發展趨勢
1.2.1 石景山區主要突發事件可劃分為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4大類、23分類、43種(見表1)。
表1 石景山區主要突發事件
1.2.2 石景山區突發事件以非自然因素為主,特點是:
人為致災因素突出。隨着城市建設步伐的加快,道路交通、生産安全等事故災難時有發生;企業拖欠工資以及其他經濟社會問題引發的群體性陳情事件不斷出現。在今後一段時間內,這些仍將是發生頻率較高的突發事件。
潛在危險因素較多。石景山區作為傳統的重工業聚集區,大型工業企業較多,易發生安全生産類事故和城市工業化災害。全區林地面積2170.5公頃,極易因自然和人為因素引發火災事故。
事故危害程度嚴重。由於突發事件的連發性強,次生、衍生災害嚴重,損失後果的放大效應顯著,易對社會秩序、社會功能、環境與資源等造成嚴重破壞,給人民群眾的生産生活、經濟社會的正常運轉造成強烈衝擊。
協調處置難度較大。轄區中央、市屬單位和駐區部隊較多,機構、人員情況複雜,協調處置突發事件難度較大。
1.2.3 大風、冰雪、暴雨和雷電等城市氣象災害仍將是石景山區的主要自然災害。有限空間及地下營業場所空間安全、交通事故等仍將是石景山區的主要事故災難。新發傳染病、重大動植物疫情、大型群體性事件等將是主要潛在致災因素。
1.3 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1.3.1 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繼承和鞏固成功舉辦2008年北京奧運會、殘奧會和新中國成立60周年慶祝活動的成果,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高執政能力,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産安全,確保石景山區安全穩定,實現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出發,建立“集中領導、統一指揮、結構完整、功能全面、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全面履行區委、區政府應對突發事件的職責。
1.3.2 基本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産安全,積極預防和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事件對人民群眾的危害是區委、區政府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堅持預防與應急並重的原則。落實“預防與應急並重,常態與非常態結合”的要求,把應急管理工作融入城市安全運作各個環節,強化基礎工作,加強監測預警,做好應急演練,提高防範意識,有效控制危機,力爭實現對突發情況的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解決,將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堅持資源整合的原則。按照資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實現組織、資源、資訊的有機整合,充分利用現有資源,進一步理順體制、機制,努力實現部門之間、條塊之間、軍地之間的協調聯動。
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實行屬地管理,專業處置。在區委、區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區應急委統一指揮協調所轄地區的中央、市屬企事業單位。建立“區、街道、社區”三級應急指揮機構,形成分層管理,分級負責、分類指揮、綜合協調、逐級提升的突發事件應對體系。
堅持社會廣泛參與的原則。充分依靠廣大市民,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把社會、公眾的參與同政府管理有效結合,形成政府、企事業單位和志願者隊伍相結合的突發事件應對體制機制,實現突發事件應對的社會化。
1.4 目的和依據
1.4.1 目的:
針對石景山區突發事件的現狀和特點,通過編制預案,達到以下目的:
(1)通過整合現有突發事件組織管理機構等資源,完善突發事件應對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式;
(2)通過規範突發事件的分級分類,確定各類突發事件的啟動程式,明確各單位、各部門及相關組織的職責和權力;
(3)通過整合現有突發事件應急資源,完善分工明確、責任到位、優勢互補、常備不懈的突發事件應急保障體系;
(4)通過整合現有突發事件的資訊資源,實現資訊資源共用,進一步形成機制優化、反應靈敏的資訊支撐系統;
(5)通過總體應急預案的實施,切實加強基礎工作,理順管理體制、機制,實現防範系統化、決策科學化、指揮智慧化、保障統籌化,進一步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1.4.2 依據: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文件規定為依據,嚴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1.5 適用範圍
本預案主要用於指導預防和處置發生在石景山轄區內,或發生在其他地區,需要由石景山區參與處置的各類突發事件。
1.6 事件等級
為有效處置各類突發事件,依據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範圍、影響大小、人員及財産損失等情況,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4個級別。
特別重大突發事件(Ⅰ級):指突然發生,事態非常複雜,對北京市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嚴重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人員傷亡、特別重大財産損失或重大生態環境破壞,需要市委、市政府統一組織協調,調度首都各方面力量和資源進行應急處置的緊急事件。
重大突發事件(Ⅱ級):指突然發生,事態複雜,對一定區域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嚴重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産損失或嚴重生態環境破壞,需要調度市政府多個部門、區縣和有關單位力量和資源進行聯合處置的緊急事件。
較大突發事件(Ⅲ級):指突然發生,事態較為複雜,對一定區域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較大人員傷亡、較大財産損失或生態環境破壞,需要調度市政府個別部門、有關單位和區縣力量和資源進行處置的事件。
一般突發事件(Ⅳ級):指突然發生,事態比較簡單,僅對較小範圍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只需要調度市政府個別部門、有關單位或區縣的力量和資源就能夠處置的事件。
1.7 石景山區應急預案體系
本區應急預案體系分區、街道、社區三級管理,由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應急保障預案及單位應急預案、大型群眾性活動應急預案等組成。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領導機構
2.1.1 石景山區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區應急委)統一領導全區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對於影響石景山區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區應急委應在市應急委的統一領導下開展相關處置工作。
2.1.2 區應急委主任由石景山區區長擔任,副主任由區委主管副書記和常務副區長擔任,委員由區委常委、副區長和區政府辦公室主任擔任。組成人員為區各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同志。
2.1.3 區應急委設總協調人,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兼任,負責應對突發事件的統籌協調工作。
2.1.4 區應急委的主要職責是:
(1)研究制定全區應對突發事件重大決策和指導意見;
(2)審定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3)組織指揮處置較大、一般突發事件;配合市應急委處置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
(4)在應對突發事件工作中協調與駐區中央、市屬企事業單位、部隊和武警之間的關係;
(5)分析總結全區年度應對突發事件工作。
2.2 辦事機構
2.2.1 石景山區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應急辦)是區應急委常設辦事機構,設在區政府辦公室,協助區政府領導同志組織處理需由區政府直接處理的突發事件,承擔區應急委的具體工作。區應急辦根據區應急委的決定,負責規劃、組織、協調、指導、檢查全區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及應急管理的預案、體制、機制、法制建設。
2.2.2 區應急指揮中心設有指揮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備設施,作為突發事件發生時區應急委的指揮平臺。區民防局指揮平臺是區應急委備用指揮平臺。
2.3 專項指揮機構
2.3.1 區應急委下設14個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專項指揮部),分別是:區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區人防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區安全生産事故應急指揮部;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區突發社會公共安全事件應急指揮部;區電力事故應急指揮部;區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區抗震防汛應急指揮部;區建築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區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區道路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人員密集場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部;區通信保障和資訊安全應急指揮部;區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各專項指揮部總指揮由分管區領導擔任。
2.3.2 專項指揮部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相關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
(2)研究制定本系統應對相關突發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意見;
(3)在區應急委的領導下,做好較大、一般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協助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有關單位做好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4)分析總結全區相關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制定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5)負責本指揮部所屬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庫的建設和管理等工作;
(6)承擔區應急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2.3.3 除以上專項指揮部外,如發生其他突發事件,由分管區領導、區應急委總協調人及相關主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成立臨時應急指揮部,具體負責相關突發事件指揮、處置等應對工作。
2.3.4 區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區有關部門的辦公室,作為專項指揮部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組織落實本指揮部決定,協調和調動成員單位開展相關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2.3.5 區相關部門分別按照各自職責和業務範圍,在區應急委的領導下,具體負責相關突發事件預防、指揮、處置等應對工作。
2.3.6 突發事件處置分工。
各類突發事件處置牽頭部門為主責部門;專項應急預案規定的參與突發事件處置的部門為協作部門;區委宣傳部、區發改委、區商務委、區財政局、區民政局等委辦局是處置各類突發事件的保障部門。各類突發事件處置主責部門分工見表2。
駐區部隊、武警、民兵和預備役部隊的應急救援任務在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具體規定。
表2 突發事件處置分工表
2.3.7 主責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設立或確定應急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協作部門、保障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立或確定應急管理機構。
2.4 專家顧問組
區應急委、各專項指揮部應成立突發事件專家顧問組,建立專家顧問參與應急工作的長效機制,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決策和處置建議。
專家顧問組主要職責是:
(1)為石景山區中長期公共安全規劃、資訊系統的建設與管理等方面提供意見和建議;
(2)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發生和發展趨勢、救災方案、處置辦法、災害損失和恢復方案等進行研究、評估,並提出相關建議;
(3)對各類突發事件相關應急處置工作提供科學有效的決策諮詢方案。
2.5 街道辦事處應急機構
各街道辦事處建立相應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體制機制,成立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各街道辦事處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應設在各街道辦公室,負責應急管理各項日常工作,並在區應急委領導下,做好各種突發事件的前期資訊報告和先期處置工作。
2.6 社區應急機構
社區委員會等群眾自治組織應明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責任人,並在街道及有關部門指導下開展應急管理工作。做好突發事件前期資訊的蒐集報告工作,協助街道及有關部門做好突發事件的先期應對工作。
3 監測與預警
3.1 監測
3.1.1 本區建立突發事件風險管理體系和危險源、危險區域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工作機制,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和動態監控。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加強對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監督檢查。
3.1.2 區應急委建立專業監測和社會監測相結合的突發事件監測體系,完善突發事件監測制度,規範資訊的獲取、報送、分析、發佈格式和程式;根據突發事件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各行業(領域)基礎資訊數據庫,完善監測網路,配備必要的設備設施,明確專職或兼職人員,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監測。
3.1.3 區應急辦負責組織各類突發事件資訊的匯總、分析和處理;負責定期組織召開全區安全形勢分析會議,研判突發事件應對的總體形勢,提出防範措施建議。
3.1.4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應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及時匯總、分析、處理本地區、本部門或本系統突發事件與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資訊,並負責收集、整理和研究發生在其他地區可能對本區造成重大影響的重大突發事件資訊,預測可能發生的情況,及時報區應急辦,並通報區相關部門。
3.1.5 區非緊急救助服務中心負責受理、分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反映的各類資訊,對於可能發生的各類突發事件,應將情況及時通報給各相關單位。
3.1.6 對於涉密的重要資訊,負責收集數據的部門應遵守相關的管理規定,做好資訊保密工作。
3.2 預警
3.2.1區應急委負責本地區突發事件預警管理工作。
3.2.2 突發事件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紅色等級(一級):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以上突發事件,事件會隨時發生,事態正在不斷蔓延。
橙色等級(二級):預計將要發生重大以上突發事件,事件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黃色等級(三級):預計將要發生較大以上突發事件,事件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藍色等級(四級):預計將要發生一般以上突發事件,事件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3.2.3 預警發佈和解除。
(1)藍色、黃色預警由市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或部門負責發佈和解除。橙色、紅色預警由市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或部門提出預警建議,由市應急辦報請分管市領導或市應急委主任批准後,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或部門發佈和解除。
(2)區應急委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發佈本地區預警資訊,並同時報市應急辦及市有關部門備案。
3.2.4預警資訊包括突發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佈機關等。
3.2.5 預警響應。
(1)收到藍色、黃色預警後,根據即將發生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市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和相關區縣應急委應依據相關應急預案立即做出響應,採取以下措施:
責令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負有資訊報告職責的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資訊,向社會公佈反映突發事件資訊的渠道,加強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有關專家學者,隨時對突發事件資訊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突發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響範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級別;
定時向社會發佈與公眾有關的突發事件預測資訊和分析評估結果,並對相關資訊的報道工作進行管理;
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佈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警告,宣傳避免、減輕危害的常識,公佈諮詢電話。
(2)發佈橙色、紅色預警後,市應急辦、市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和各區縣應急委在採取藍色、黃色預警響應措施的基礎上,還應當針對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責令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救援與處置指揮人員、值班人員、專家學者、技術骨幹等進入待命狀態,並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並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作;
及時向社會發佈有關採取特定措施避免或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
轉移、疏散或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並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産;
關閉或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範性、保護性措施。
3.2.6 當確定突發事件不可能發生或危險已經解除時,由發佈預警的市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應宣佈預警解除後,區應急辦立即通知區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有關單位,恢復常態應急管理。
3.3 監測支援系統
3.3.1 區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和氣象、環保、金融、旅游、商務等專業部門應充分利用現代化的技術監測手段,強化數字化監測基礎設施資訊系統建設。
3.3.2 區應急辦會同相關部門建立統一的突發事件資訊系統,匯集、儲存、分析、傳輸有關突發事件的資訊。
3.3.3 區應急辦會同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建立健全本區綜合風險管理資訊系統,逐步實現跨行業的風險綜合監測與突發事件監測。
4 應急處置與救援
4.1 資訊報送
區應急辦、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有關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各類突發事件資訊和其他相關資訊。資訊報送應貫穿於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的全過程。
4.1.1 獲悉突發事件資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要立即向區應急辦、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有關監測網點和資訊報告員要及時向區應急辦、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突發事件資訊。
4.1.2 一般、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後,各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有關單位要第一時間報告區應急辦,詳細資訊最遲不得晚於事件發生後1.5小時報送。
4.1.3 對於事件本身比較重要或發生在重點地區、特殊時期,或可能演化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突發事件的資訊必須立即報告區應急辦。對於涉外或涉港澳臺事件,應立即同時通報區臺辦、區政府外事辦。
4.1.4 對於暫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事件,應迅速核實。同時,根據事件可能達到或演化的級別和影響程度,參照上述規定上報,並做好資訊續報工作。
4.1.5 區應急辦對於接報的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資訊,在報請區應急委領導或主管區領導批准後,按規定及時向市應急辦報告。
4.1.6 上報突發事件資訊的內容應包括:時間、地點、資訊來源、事件性質、危害程度、事件發展趨勢、已採取的措施等,並及時續報事件處置進展情況。
4.2 先期處置
4.2.1 事發單位要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採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向所屬地的街道及有關部門、單位報告。對因本單位的問題引發的或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要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
4.2.2 事發地街道第一時間調動應急救援力量,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和先期處置工作,並及時向區應急辦報告。
4.2.3 事發地居委會和其他基層組織要按照所屬街道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4.3 指揮協調
突發事件發生後,在先期處置的基礎上,由相關責任主體按照基本響應程式,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響應措施進行處置。當超出相關責任主體自身處置能力時,可向上一級應急管理機構提出請求,由上一級應急管理機構決定是否啟動更高級別的響應措施進行處置。
一般突發事件(Ⅳ級):在區應急委的領導下,由事發地街道、區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Ⅳ級響應,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根據需要,區主管領導到達現場指揮屬地街道辦事處、各專項應急指揮部和相關單位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根據需要,協調市相關專項指揮部、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較大突發事件(Ⅲ級):在區應急委的領導下,由事發地街道、區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Ⅲ級響應,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並成立現場指揮部。區主要領導或主管領導到達現場指揮處置,屬地街道、區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做好現場指揮部的保障工作。根據需要,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或市應急辦派人到場,協調有關部門配合開展工作。
重大突發事件(Ⅱ級):在區應急委的領導下,由事發地街道、區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Ⅱ級響應,開展前期處置工作。市應急委負責統一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區委書記、區長和主管區領導到達現場參與指揮處置。區應急委全面開展工作,屬地街道、區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做好現場指揮部的保障工作。根據需要,分管市領導或副秘書長趕赴現場,並成立由市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和區應急委組成的現場指揮部,分管市領導或副秘書長任總指揮,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
特別重大突發事件(Ⅰ級):在區應急委的領導下,由事發地街道、區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Ⅰ級響應,開展前期處置工作。市應急委負責統一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區委書記、區長和主管區領導到達現場參與指揮處置。區應急委全面開展工作,屬地街道、區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做好現場指揮部的保障工作。根據需要,市委書記、市長或分管市領導趕赴現場,並成立由市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和區應急委組成的現場指揮部。市委書記、市長或分管市領導任總指揮,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
4.4 處置措施
4.4.1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區應急委應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應急措施:
(1)在確保應急救援人員安全的前提下,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採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公安等有關部門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搶險救援車輛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3)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短時難以恢復的,要實施臨時過渡方案,保障社會生産生活基本正常;
(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産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5)啟用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6)組織公民參與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7)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食品、飲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
(8)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9)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10)進入相關場所進行檢查和封存物品;
(11)拆除、遷移妨礙應急處置和救援的設施、設備或其他障礙物等;
(12)採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區政府認為必要的其他應急處置措施。
4.4.2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根據事件情況,區應急委應立即組織相關部門、有關單位,並由公安機關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應急措施:
(1)儘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和説服教育,及時疏導、化解矛盾和衝突;
(2)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對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以暴力行為參與衝突的當事人實行強制隔離,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3)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築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必要時依法對網路、通信進行管控;
(4)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5)加強對易受衝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在政府機關、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單位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加強對重要人員、場所、部位和標誌性建築的安全保護;
(6)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發生時,立即依法出動警力,加大社會面檢查、巡邏、控制力度,根據現場情況依法採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儘快使社會秩序恢復正常;
(7)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 現場指揮部
4.5.1 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由處置事件主責部門牽頭,成立現場指揮部,由總指揮、執行總指揮和各工作組組長組成,實行總指揮負責制。可設專業處置組、宣傳資訊組、治安交通組、綜合保障組、通信保障組、醫療救護組、專家顧問組等工作組,並確定聯繫人和通訊方式。
4.5.2 現場指揮部應維護好事發地區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員救治與疏散、群眾安置等工作,全力防止緊急事態的進一步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及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隨時向區應急委報告。同時結合現場實際情況,對突發事件進行綜合分析、快速評估,儘快研究確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按處置方案發佈命令,全面展開調集應急物資,搶修被損壞的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生活必需品、醫療救護等各項緊急處置工作。
4.5.3 參與突發事件處置的各專項指揮部、相關部門、有關單位立即調動有關人員和應急救援隊伍趕赴現場,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專項應急預案分工和事件處置規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共同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4.5.4 主責部門應依據突發事件的級別和種類,適時建議派出由該領域具有豐富應急處置經驗人員和相關科研人員組成的專家顧問組,共同參與事件的處置工作。專家顧問組應根據上報和收集掌握的情況,對整個事件進行分析判斷和事態評估,研究並提出減災、救災等處置措施,為現場指揮部提供決策諮詢。
4.5.5 現場指揮部應隨時跟蹤事態的進展情況,一旦發現事態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時,應報請市應急委協調調配其他應急資源參與處置工作。同時應及時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區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可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出預警。
4.5.6 與突發事件有關的各部門、單位 ,應主動向現場指揮部和參與事件處置的相關部門提供與應急處置有關的基礎資料,盡全力為實施應急處置、開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種便利條件。
4.5.7 發生涉外突發事件時,區政府外事辦、區臺辦等相關部門應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和職責分工,參與現場指揮部相關工作,並負責承辦相關事項。
4.5.8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採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和其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
4.6 響應升級
4.6.1 如果突發事件的事態進一步擴大,預計依靠石景山區現有應急資源和人力難以實施有效處置時,應以區應急委名義,啟動應急聯動機制,協調市相關單位、駐區部隊和武警、周邊相關區縣參與處置工作。
4.6.2 發生巨災時,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迅速形成應對巨災的機制,有效遏制巨災可能造成的損失。區應急辦、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有關單位要立即開展工作,強化應急處置的時效性。區應急辦要立即協調全區應急力量,全面加強應急處置。
4.7 社會動員
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有關單位要根據應對突發事件的實際需要,動員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配合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領、後勤保障、秩序維護等協助處置工作。
4.8 資訊發佈和新聞報道
4.8.1 突發事件的資訊發佈和新聞宣傳工作,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及北京市相關規定,由區委宣傳部會同區應急辦進行管理與協調。
4.8.2區委宣傳部負責具體組織協調、統一應答口徑、控制採訪局面、應對媒體提問,協調相關單位新聞發言人及時到達現場。
4.8.3 突發事件發生後,區應急辦在上報區應急委領導的同時,應向區委宣傳部通報相關情況。
4.8.4 一般、較大突發事件發生後,經區委宣傳部批准後,由承擔突發事件處置的主責部門負責新聞發佈工作。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後,在市委宣傳部的組織、協調下,成立由相關部門參加的現場指揮部宣傳組,負責突發事件的新聞發佈組織、現場採訪管理,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發佈突發事件資訊,正確引導輿論導向,區委宣傳部做好相關配合工作。對於社會安全事件,依照有關規定開展相應工作。
4.9 應急結束
4.9.1 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應急處置工作即告結束。
4.9.2 一般和較大突發事件由區應急委宣佈應急結束。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由市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有關單位或市應急辦提出建議,並報分管市領導或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批准後,由啟動相應應急響應的市相關專項指揮部、相關部門、有關單位或市應急委宣佈應急結束。
4.9.3 應急結束後,應將情況及時通知參與事件處置的各相關單位,必要時還應通過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新聞媒體同時向社會發佈應急結束資訊。
4.9.4 應急結束後,現場指揮部或承擔突發事件處置的主責部門,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各個環節進行全面總結。總結報告原則上應在處置工作結束後1周內完成,並報區應急辦備案。必要時,按要求將總結報告提交相關突發事件調查組。
5 恢復與重建
5.1 善後處置
5.1.1 宣佈應急結束後,在市委、市政府、市應急委統一領導下,區應急委負責善後處置工作,及時制訂恢復重建計劃和善後處理措施,並組織實施。
5.1.2 區相關部門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損失評估核定工作;衛生部門負責疫病控制工作;環保部門提出事故後污染處置建議,並配合做好現場清理和消除環境污染;電力、市政市容、交通等部門應當及時組織修復被破壞的城市基礎設施;承擔突發事件處置的主責部門會同財政、發展改革部門制定應由政府補償的補償標準和辦法;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對補償物資和資金的安排、撥付和使用進行監督,必要時實施跟蹤審計;民政部門、屬地街道、社區居委會負責做好受災居民的社會管理工作,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和調撥、發放等工作。
5.2 社會救助
5.2.1 民政部門負責統籌突發事件社會救助工作,做好受災群眾的安置,並會同商務等部門及時組織救災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調撥和發放,保障群眾基本生活。
5.2.2 區民政局牽頭,會同有關單位加強對社會捐助物資的接收、登記和儲備管理工作,及時向社會公佈有關資訊。
5.2.3 各接受救災捐贈的部門應立即開通24小時捐贈熱線,啟動社會募捐機制,動員社會各界提供援助,並按照規定程式安排使用。民政部門要進一步推動接受捐贈工作的制度化和經常化,為災後社會救助提供更加充實的物資和資金保障。
5.2.4 區紅十字會等人民團體、社會公益性團體和組織,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各自工作條例的規定,積極開展互助互濟和經常性救災捐贈活動。
5.2.5 司法行政部門組織法律援助機構和有關社會力量為突發事件涉及人員提供法律援助,維護其合法權益。
5.2.6 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等人民團體,協助衛生等有關部門開展心理諮詢、撫慰等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5.3 保險
5.3.1 突發事件發生後,相關部門應督促保險機構及時開展保險受理、賠付工作。
5.3.2 各相關部門、有關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為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減少應急救援人員的人身風險。
5.4 調查評估
5.4.1 本區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納入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負責人職責績效考核範圍,建立健全調查評估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5.4.2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工作的機構,應根據突發事件的具體情況,組建突發事件調查組,可聘請有關專家參與。
5.4.3突發事件調查評估工作需對突發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和損失,以及事前、事發、事中、事後全過程的應對工作,進行全面客觀的調查、分析、評估,提出改進措施,形成突發事件調查評估報告,並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無具體規定的,一般應在60日內完成;特殊情況下,經區應急委批准,期限可適當延長。
5.4.4 有關法律、法規對突發事件調查評估工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6 應急保障
6.1 指揮系統技術保障
6.1.1 區應急辦負責組織規劃,區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有關單位配合,建立全區應急指揮技術支撐體系,以滿足各種複雜情況下處置各類突發事件的指揮要求。主要包含:有線通信調度系統、無線通信指揮系統、圖像監控系統、電腦網路應用系統、綜合保障系統、資訊報送系統、視頻會議系統、移動指揮系統、預警資訊發佈系統等。
6.1.2區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有關單位逐步建立完善應急管理資訊資源庫,建立各類風險與隱患監控數據庫、專業數據庫、應急預案庫、應急專家庫、輔助決策知識庫以及應急管理資訊資源目錄體系,做到及時維護更新,確保數據的品質,實現對突發事件應急指揮的輔助決策與支援。區經濟信息化委負責組織,區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有關單位配合,建設完善石景山區政務地理空間資訊資源共用服務平臺,形成應急地理空間資訊資源更新維護的長效機制。
6.1.3 區公安分局負責,區經濟信息化委等相關部門配合,加大全區各級各類圖像資訊資源整合力度,完善本區圖像資訊管理系統。
6.1.4 區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有關單位結合日常工作,開展預警、分析、評估模型研究,提高防範和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的決策水準。
6.2 應急隊伍保障
6.2.1 綜合應急救援隊伍。
區政府依託區公安消防專業隊伍,建立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由區應急委統一調用,負責處置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難以應對的事件。
6.2.2 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區應急委統一領導區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規劃建設工作。區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有關單位統籌規劃本領域區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工作。
突發事件發生後,負責或參與應急處置工作的區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有關單位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和特點,有權調用相關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到達事發現場後,接受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調度。
6.2.3 駐區部隊、武警、民兵、預備役部隊作為處置突發事件的骨幹和突擊力量,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本區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6.2.4 應急志願者隊伍。
健全社會動員機制,把應急志願者服務納入本區應急管理體系,依託有關職能部門和社會團體,組織有相關知識、經驗和資質的志願者成立應急救援隊,動員志願者參與防災避險、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公共安全與突發事件應對知識的宣傳、教育和普及工作,隨時準備參與突發事件的搶險救援、衛生防疫、群眾安置、設施搶修和心理安撫等工作。
在志願者隊伍的組織、技術裝備、培訓、應急演練等方面,由區政府和相關部門給予支援和幫助。
6.3 通信保障
6.3.1 區通信保障、資訊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統一組織本區各電信運營企業和廣播電視傳輸網、石景山區有線政務專網、800兆無線政務網的運作單位,建立本區資訊安全與應急通信保障隊伍。
6.3.2 區通信保障、資訊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牽頭,各相關單位參與,整合完善應急指揮通信網路系統。以石景山區有線政務專網和800兆無線政務網為核心,形成覆蓋區、街道、社區的3級網路傳輸體系,建立跨部門、多路由、有線和無線相結合的穩定可靠的應急通信系統。
6.3.3 由區通信保障、資訊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和協調相關企業,在800兆無線政務網、有線電視傳輸網、公網通信幹線中斷或現有網路盲區時,利用衛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障事件現場與區應急辦之間的聯繫。
6.4 交通運輸保障
6.4.1 突發事件發生後,區交通支隊、住建委、市政市容委等部門組織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儘快恢復被毀壞的公路、交通幹線等有關設施,保障交通路線的暢通。必要時,可緊急動員和徵用其他部門及社會的交通設施裝備。
6.4.2 區應急辦牽頭,會同區交通支隊等部門建立完善應急通行機制。區交通支隊負責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現場的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突發事件發生後,要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
6.5 物資保障
6.5.1 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制度。區發改委、商務委定期組織徵集應急物資儲備需求,負責應急物資儲備的綜合管理工作。區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有關單位根據不同突發事件的種類,會同區發改委、規劃、財政等部門,制定本領域、本部門應急物資儲備計劃,建設應急物資儲備庫,開展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産、儲備、更新、補充、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建設等工作。
區相關部門、有關單位應根據應對突發事件的需要,採取生産力儲備等方式,與有關企業簽訂合同,保障應急物資的生産和供給。
6.5.2 區發改委、商務委、工商分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掌握本區生活必需品市場的總需求及儲備庫存、經營庫存、生産能力和銷售、價格的變化情況,負責應急機制啟動後的市場監測和應急方案實施,組織生産基地和社會商業庫存充實零售市場。區衛生局負責編制應急藥品和物資儲備目錄和計劃,組織落實應急醫療救治基地的應急藥品、物資裝備;區藥監分局負責應急藥品的儲備和供應。區民政局負責保障基本生活物資的實物儲備。
6.5.3 保障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區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有關單位根據自身應急救援業務需求,按照平戰結合的原則,配備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和器材,建立相應的維護、保養和調用等制度。
6.5.4 負責突發事件處置的主責部門根據處置需要提出應急物資需求,經分管區領導批准後下達應急物資調撥指令。
6.5.5 區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有關單位應充分利用外部資源,積極建立與有關部門的物資調劑供應渠道,作為本區應急物資儲備體系的有效補充,以備物資短缺時迅速調入。
6.5.6 必要時,區應急委可以以政府名義向單位和個人徵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
6.6 醫療衛生保障
6.6.1 根據“分級救治”原則,按照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專科治療幾個階段組織實施救護。北京緊急醫療救援中心(120)和北京市紅十字會緊急救援中心(999)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中的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工作;區內各級醫院負責後續救治;區紅十字會應組織群眾性救援隊伍,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開展群眾性救護、救援工作。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CDC)、衛生監督所、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其他相關部門負責做好疾病控制和衛生防疫準備,並嚴密組織實施。
6.6.2 根據相關應急預案,區衛生局快速組織醫療救護隊伍進入救災現場,對傷員進行救治,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受災地區傳染病的爆發流行,及時檢查、監測災區的食品、飲用水源安全情況。區藥監分局負責,迅速組織向突發事件影響地區提供所需藥品、醫療器械。
6.6.3 在現有醫療急救中心基礎上,建設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急救點,共同構成院前急救體系。
6.6.4 區衛生局負責公共衛生資訊系統建設。準確掌握本區急救資源狀況(院前急救、綜合醫院急診科、急救隊伍等),建立動態數據庫,明確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資源分佈、救治能力和專長等,全面提高城市公共衛生管理和應急處置能力。
6.7 治安保障
6.7.1 突發事件發生後,由公安部門和各街道負責治安保障,立即在突發事件處置現場周圍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做好現場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眾、維護公共秩序等工作。
6.7.2 區公安分局負責承擔對重要場所、目標和救災設施的警衛;突發事件事發地的街道及居委會要積極發動和組織社會力量開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維護突發事件地區的社會穩定。
6.7.3 突發事件發生後,如現場存有易燃易爆危險品或發生起火、漏電、漏水、漏氣等情況,現場先期處置人員要立即通知有關主管部門實施排爆、滅火、斷電、斷水、斷氣等措施,清除現場危險品,避免次生危害的發生。
6.8 人員防護保障
各相關部門、有關單位應認真分析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對人員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種類,制定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和救援程式,配備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設備。在應急處置過程中,確保救援人員安全。
6.9 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6.9.1 區應急辦會同有關部門,依照國家、北京市相關規範、標準,組織制定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管理規定。
6.9.2 由區應急辦牽頭,會同民防、市政市容等有關部門,編制石景山區應急避難場所發展規劃,並納入石景山區城市規劃體系。區園林綠化、市政市容、體育、教育、民防、民政等部門依據規劃,在居民生活、工作地點周圍,規劃、建設和維護城市應急避難場所,保障在緊急情況下為居民提供疏散避難和臨時生活的安全場所。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館、學校操場等場所在建設過程中應考慮應急避難的要求,配備必要設施,現有場地應補充建設必要設施。
6.9.3 應急避難場所主管單位應當制定管理辦法和應急疏散預案,保證應急避難場所功能運作正常。
6.9.4 突發事件發生後,區應急委根據突發事件危險程度及事態發展情況啟用應急避難場所,並按照疏散預案組織居民進入應急避難場所避難。區相關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提供必要的保障,確保避難人員的正常生活。
6.10 氣象服務保障
由區氣象局負責氣象服務保障工作,提供天氣預報並加強對極端天氣的監測和預警。
6.11 資金保障
6.11.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有關條款,每年按照財政支出額的適當比例安排政府預備費,作為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區財政部門要在一般支出預算中設置應對突發事件專項準備資金,並根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需求,逐步提高資金提取比例。
6.11.2 區財政部門負責應對突發事件專項準備資金和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的管理;制定應對突發事件專項準備資金相關使用辦法,明確使用範圍及審批流程等。突發事件發生後重大資金的動用經區應急辦審核後,報區政府審批。
6.11.3 突發事件發生後,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部門預算結構,削減部門支出預算,集中財力應對突發事件;經區應急委批准後啟動應對突發事件專項準備資金,必要時動用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
6.11.4 按照“急事急辦”的原則,簡化工作環節,凡區政府批准的撥款事宜,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手續,確保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順利進行。
6.11.5 區財政、監察和審計部門要對突發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
6.11.6 鼓勵從事高風險活動的企業購買財産保險,併為其員工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應對突發事件提供資金援助。
6.11.7 區有關部門所需的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等工作經費列入部門預算,區財政局應當予以保障。
6.12 法制保障
6.12.1 在突發事件發生及延續期間,區政府根據需要依法制定和發佈緊急決定和命令。
6.12.2 在突發事件發生、延續期間以及善後階段,區政府法制辦按照區政府的要求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法律意見。
6.12.3 區政府作出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應當報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當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專項工作報告。
7 宣傳教育、培訓和應急演練
7.1 宣傳教育
區應急辦組織協調,區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制定應對突發事件宣傳教育規劃,廣泛開展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和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
區民防局、紅十字會等單位在區應急委領導下,協助區應急辦開展有關應對突發事件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等工作。
本區黨政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以及其他群眾和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負責組織本單位、本區域的人員進行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區教委負責實施在校學生相關應急知識的教育。
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等新聞媒體,開展應急教育,增強公民防範意識,學習掌握應急基本知識和技能。新聞媒體要積極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7.2 培訓
7.2.1 區屬機關工作人員的培訓。
區應急辦負責組織協調各相關部門,面向區屬機關的各級領導幹部、應急管理幹部、政府新聞發言人、基層幹部,開展應對突發事件相關知識培訓,將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預防、應急指揮、綜合協調等作為重要內容,增強區屬機關工作人員的安全意識、責任意識,提升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7.2.2 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志願者的培訓。
區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有關單位要按照隸屬關係和管理責任,加強對本系統、本領域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提高其專業救援能力和安全防護技能。
團區委負責在青年志願者中開展應急培訓工作,使其掌握應急管理基本技能。
7.3 應急演練
7.3.1 區應急辦統籌全區應急演練工作,負責區級重點應急演練的規劃、組織協調與綜合管理,檢查指導全區綜合應急演練工作,並定期組織全區跨系統、跨領域的應急演練。
7.3.2 區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和相關部門、有關單位負責本系統、本領域、本部門的應急演練工作。區應急委負責本地區應急演練的綜合管理工作,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綜合應急演練。
7.3.3 應急演練包括規劃與計劃、準備、實施、評估總結和改進5個階段。通過應急演練,發現和解決應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落實崗位責任,熟悉應急工作的指揮機制和決策、協調、處置的程式,評價應急準備狀態,培訓和檢驗應急隊伍的快速反應能力,提高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和現場處置能力,檢驗應急預案的可行性並改進完善。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縮寫語的説明
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産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總體應急預案:是區委、區政府管轄區域內相關應急資源和應急行動的整體計劃和程式規範,是本地區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專項應急預案:是為應對危害嚴重或影響範圍廣、需多個部門協同處置的某種類型突發事件而制定的行動計劃和程式規範。
應急保障預案:是針對本區涉及全局性的專項應急保障體制和機制而制定的行動計劃和程式規範。
部門應急預案:是由區委、區政府相關部門結合自身職責,以個別或少數部門為主應對某種類型突發事件而制定的行動計劃和程式規範。
單位應急預案:是機關、團體、企事業等單位根據自身實際,為應對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而制定的具體行動方案或措施。
大型群眾性活動應急預案:是大型會展和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的主辦單位為應對某項大型活動中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而制定的具體行動方案或措施。
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是指每年根據區財政支出額的適當比例安排的政府預備費,經區政府批准後可用於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應對突發事件專項準備資金:是指按照結餘不結轉的原則,每年在區財政預算中安排的固定額度的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各類突發事件處置與救援、恢復與重建等工作。
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部:是指為組織、協調、指揮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而設立,由有關區領導(任總指揮)及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組成的議事協調機構。
相關部門:是指與應對突發事件的監測、預警、處置、善後、保障等各環節有關的區委、區政府各相關工作部門,即區屬相關部、委、辦、局、處。
有關單位:是指與區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有關、列為區應急委組成單位,但不在區委、區政府工作部門範圍內的區相關人民團體、市屬垂直管理部門設在本區的機構等其他單位,包括區紅十字會、區氣象局等。
突發事件社會動員:是指應對突發事件時,區內各級人民政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在政治、經濟、科技、教育等方面統一組織的動員準備、實施和恢復活動。
應急演練:是指各部門,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組織相關單位及人員,針對特定的突發事件風險和應急保障工作要求,在預設條件下,按照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和程式,為提高應急能力而進行的一種模擬突發事件及應急響應過程的實踐活動。
單項應急演練:是指只涉及應急預案中特定應急響應功能或現場處置方案中一系列應急響應功能的演練活動。注重針對1個或少數幾個參與單位(崗位)的特定環節和功能進行檢驗。
綜合應急演練:是指涉及應急預案中多項或全部應急響應功能的演練活動。注重對多個環節和功能進行檢驗,特別是對不同單位之間應急機制和聯合應對能力的檢驗。
8.2 監督檢查與獎懲
8.2.1 區應急委不定期對區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的應急預案管理工作進行評比考核,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對未完成工作任務的進行通報批評,並責其限期整改。
8.2.2 對未按規定制定、修訂應急預案,或未按應急預案規定履行相關職責,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危害擴大的,或出現不服從上級政府統一指揮,遲報、漏報、瞞報突發事件資訊,未及時組織開展生産自救和善後工作,截留、擠佔、挪用應急資金等情況的,依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2.3 區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有關單位應根據本系統、本領域、本地區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定期檢查應急預案工作落實情況,並建立相應獎懲制度。
8.3 預案管理
8.3.1 預案編制與制定。
本預案由區政府負責制定,區應急委負責解釋與組織實施,編制工作由區應急辦具體負責。
8.3.2 預案審查與批准。
本預案由區委、區政府、區應急委審定。
8.3.3 預案印發、備案與公佈。
本預案以區政府名義印發,並報市政府備案。同時,應及時向社會公佈,對確需保密的內容,按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8.3.4 預案修訂。
隨着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機構調整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應急處置工作中和各類應急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由區應急辦適時組織對本預案進行修訂,原則上每3年修訂1次。
8.3.5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佈之日起正式施行。
9 附件
9.1 石景山區值守應急資訊報送工作簡要流程石景山工作簡要流程
9.2 較大、一般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流程較大突發事件處理流程
9.3 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流程重大突發事件處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