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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6. [發文字號] 〔〕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01-0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供熱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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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總則 

  1.1 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1.1.1 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宗旨,牢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以科學合理供熱、保障首都居民溫暖過冬為出發點,以維護社會穩定為目的,建立“集中領導、統一指揮、結構完整、功能全面、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供熱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體系,全面提高本市應對供熱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 

  1.1.2 基本原則 

  (1)統一指揮。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在市應急委的指揮下,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開展供熱突發公共事件的隱患排查、應急處置、搶修搶險、救助和恢復等各項應急工作。 

  (2)屬地管理。區(縣)政府和區(縣)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按照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的總體要求,組織落實各項相關應急措施,指揮應對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供熱突發公共事件。 

  (3)分級負責。各相關單位根據供熱突發公共事件級別,按照各自職責範圍,制定和完善供熱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做好供熱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 

  1.2 編制目的 

  為提高本市有效應對供熱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減少供熱突發公共事件對居民正常採暖的影響,維護首都正常社會秩序,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特製定本預案。 

  1.3 編制依據 

  本預案根據《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北京市住宅鍋爐供暖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供熱工作實際制定。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應對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影響正常供熱的供熱突發公共事件。 

  1.5 事件等級 

  按照供熱突發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人員及財産損失等情況,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II級)、較大(III級)和一般(IV級)四個級別。 

  1.5.1特別重大供熱突發公共事件(I級):是指突然發生,事態非常複雜,對本市正常供熱造成嚴重影響,已經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人員傷亡、特別重大財産損失,需要市委、市政府統一組織協調,調動各方力量和資源進行應急處置的供熱突發公共事件。 

  (1)發生供熱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1億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影響。 

  (2)出現供熱用煤、用氣、用油嚴重短缺,嚴重影響全市正常供熱。 

  1.5.2重大供熱突發公共事件(II級):是指突然發生,事態複雜,對一定區域內的正常供熱造成嚴重影響,已經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産損失,需要調度多個部門、區(縣)和相關單位力量和資源進行應急處置的供熱突發公共事件。 

  (1)發生供熱事故,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 

  (2)發生供熱事故,造成停熱,影響供熱面積500萬平方米以上,24小時內無法恢復供熱。 

  (3)供熱企業(單位)拒絕向居民供熱,影響供熱面積25萬平方米以上。 

  (4)因供、用熱糾紛,造成可能出現或已經出現大規模人員聚集或陳情,嚴重影響交通等社會秩序。 

  1.5.3較大供熱突發公共事件(III級):是指突然發生,事態較為複雜,對一定區域內的正常供熱造成較大影響,需要調度幾個部門、區(縣)力量和資源進行應急處置的供熱突發公共事件。 

  (1)發生供熱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 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或者造成較大社會影響。 

  (2)發生供熱事故,造成停熱,影響面積100萬平方米以上、500萬平方米以下,24小時內不能恢復供熱。 

  (3)供熱企業(單位)拒絕向居民供熱,影響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25萬平方米以下。 

  (4)居民室溫連續48小時以上低於16℃採暖標準,影響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協調無果。 

  (5)因特殊群體居住相對集中,欠費嚴重,供熱單位難以保障正常供熱。 

  (6)影響重點用戶正常用熱。 

  1.5.4一般供熱突發公共事件(IV級):是指突然發生,事態比較簡單,僅對較小範圍內的正常供熱造成影響,區(縣)能夠進行應急處置的供熱突發公共事件。 

  (1)發生供熱事故,造成停熱,影響面積20萬平方米以上、100萬平方米以下,12小時內不能恢復供熱。 

  (2)供熱企業(單位)拒絕向居民供熱,影響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5萬平方米以下。 

  (3)居民室溫連續48小時以上低於16℃採暖標準,影響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5萬平方米以下。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應急指揮機構 

  2.1.1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 

  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是供熱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領導機構。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市政管委主任擔任。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市政管委,辦公室主任由市市政管委主任擔任。 

  2.1.2市供熱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組 

  在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內組建市供熱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組。主要職責是: 

  (1)在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指揮、協調本市供熱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 

  (2)對供熱應急重大問題進行決策,下達應急指令,緊急指揮調用社會資源,協調各部門工作。 

  (3)協調、指導區(縣)、供熱企業(單位)開展供熱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監督、檢查區(縣)、供熱企業(單位)相關工作。 

  市供熱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組成員單位包括:中直管理局、國管局、國務院國資委、總後基建營房部、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勞動保障局、市建委、市市政管委、市交通委、市審計局、市國資委、市品質技術監督局、市環保局、市安全生産監督局、市城管執法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熱力集團、市燃氣集團、北京電力公司、北京金泰恒業有限責任公司、各區(縣)政府。 

  2.1.3 市供熱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組辦公室 

  市供熱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供熱應急辦”)設在市市政管委供熱管理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供熱管理辦公室主任擔任。市供熱應急辦在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領導下具體負責供熱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1)編制修訂北京市供熱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指導區(縣)供熱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修訂和實施。 

  (2)組織排查並協調消除供熱突發公共事件的安全隱患。 

  (3)收集、分析和上報有關供熱突發公共事件資訊。 

  (4)具體組織指揮全市供熱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 

  (5)向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提出發佈黃色、橙色、紅色的供熱預警建議。 

  (6)分析總結全市供熱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7)組織建設供熱應急救助體系;組織建立市級供熱應急隊伍、技術支援系統;開展全市供熱應急演練、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落實供熱應急保障資金。 

  (8)聯繫本系統專家顧問組。 

  (9)其他與供熱突發事件相關的日常管理工作。 

  2.2 成員單位職責 

  (1)中直管理局、國管局、國務院國資委:負責協調解決相關中央駐京單位的供熱問題。 

  (2)總後基建營房部:負責協調解決駐京部隊的供熱問題。 

  (3)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協調本市供熱燃料的總體平衡和應急儲備工作。 

  (4)市公安局:負責組織處理因發生供熱突發公共事件引發的社會治安問題。 

  (5)市監察局:負責對供熱突發公共事件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查處。 

  (6)市民政局:負責協助做好城鎮優撫對象、徵地超轉人員、低保戶等的供熱救助工作。 

  (7)市財政局:負責供熱應急資金保障工作。 

  (8)市勞動保障局:負責協助做好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移交社區管理退休人員等的供熱救助工作。 

  (9)市建委:負責協助處理因拆遷、建設開發、物業管理等引發的供、用熱糾紛。 

  (10)市市政管委:負責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的日常管理工作,指揮協調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分工開展工作;指導區(縣)供熱主管部門做好供熱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做好供熱燃料儲備及應急救助工作。 

  (11)市交通委:負責協調解決供熱事故搶修時的掘路、佔道問題。 

  (12)市審計局:負責對供熱應急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 

  (13)市國資委:負責協調做好監管範圍內國有破産企業和特困企業職工的供熱救助工作。 

  (14)市品質技術監督局:負責供熱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管。 

  (15)市環保局:負責協助解決因煤改清潔能源引發的供熱問題。 

  (16)市安全生産監督局:負責供熱企業生産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17)市城管執法局:對影響正常供熱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18)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負責協調供熱燃料運輸車輛、搶修車輛的通行保障以及處置供熱突發公共事件時的交通維護疏導工作。 

  (19)市熱力集團:負責城市熱網集中供熱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理。 

  (20)市燃氣集團:負責做好燃氣供應工作,協助處置燃氣供熱突發公共事件及燃氣供應的實物救助。 

  (21)北京電力公司:負責協助處置因供熱用電引發的供熱問題及電力供應的實物救助。 

  (22)北京市金泰恒業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市級煤炭、燃油應急儲備,保障冬季供熱用煤、用油的緊急調配和實物救助。 

  (23)各區(縣)政府:按照供熱屬地管理原則,負責保障本轄區正常供熱;協調解決供、用熱糾紛;制定本轄區相應的供熱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負責處置一般和較大供熱突發公共事件,負責重大以上供熱突發公共事件的先期處置和善後工作。 

  2.3 供熱單位職責 

  供熱單位應在保障正常供熱基礎上,制定供熱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專門的應急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器材;對供熱突發公共事件做到及時報告、快速搶修、儘早恢復。 

  2.4 組織體系框架圖

組織體系框架圖.jpg

  3 應急預警 

  3.1 預警 

  出現下列情況時,各區(縣)及供熱企業(單位)應立即分析判斷影響正常供熱的可能性,並決定是否需要上報。如需上報,要立即將發生事件時間、地點、性質、可能影響的程度、影響時間以及應對措施報市供熱應急辦。 

  (1)因供熱設施、設備發生故障可能影響正常供熱; 

  (2)因供熱燃料出現短缺可能影響正常供熱; 

  (3)因供電、供水系統發生故障可能影響正常供熱; 

  (4)因天氣持續低溫可能影響正常供熱; 

  (5)因其他自然災害可能影響正常供熱。 

  3.2 預警級別 

  依據供熱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影響程度、影響時間、發展情況和緊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分成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四個預警級別。 

  藍色預警:預計將要發生一般(IV級)以上供熱突發公共事件,事件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黃色預警:預計將要發生較大(III級)以上供熱突發公共事件,事件即將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橙色預警:預計將要發生重大(II級)以上供熱突發公共事件,事件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紅色預警: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I級)供熱突發公共事件,事件隨時會發生,事態正在不斷蔓延。 

  3.3 發佈和解除程式 

  冬季供熱期(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前15天,全市即進入供熱突發公共事件藍色預警響應階段,藍色預警不再另行發佈;黃色預警由市供熱應急辦向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佈或授權區(縣)發佈;橙色預警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報市應急辦,經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批准,由市應急辦發佈或授權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佈;紅色預警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報市應急辦,經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批准,由市應急辦發佈或授權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佈。 

  冬季供熱期結束後,供熱藍色預警自動解除。黃色以上預警的解除程式,參照發佈程式執行。 

  4 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 

  特別重大供熱突發公共事件(I級):由市供熱應急辦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由指揮部辦公室報市應急辦,經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批准後啟動應急預案。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應趕赴現場,並成立由相關成員單位和事發區(縣)組成的現場指揮部。指揮部總指揮負責參與制定方案,指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開展工作;指揮部副總指揮(市市政管委主任)負責具體指揮與處置工作。 

  重大供熱突發公共事件(II級):由市供熱應急辦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由指揮部辦公室報市應急辦,經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批准後啟動應急預案。指揮部總指揮或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應趕赴現場,並成立由相關成員單位和事發區(縣)政府組成的現場指揮部。指揮部總指揮或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負責參與制定方案,指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開展工作;指揮部副總指揮(市市政管委主任)或指揮部辦公室相關負責人負責具體指揮和處置工作。 

  較大供熱突發公共事件(III級):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事發區(縣)啟動應急預案,以事發區(縣)政府為主進行協調處置,區(縣)政府負責人應趕赴現場,區(縣)政府分管負責人負責具體指揮和處置工作。必要時,指揮部副總指揮趕赴現場,參與制定方案,並協調有關部門配合開展工作參與制定方案,指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開展工作。 

  一般供熱突發公共事件(IV級):由事發區(縣)啟動應急預案,並全權負責指揮處置。以事發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和供熱企業(單位)為主進行協調處置,必要時,區(縣)政府分管負責人、市市政管委分管負責人或市供熱應急辦派人到現場,參與制定方案,指導、協調有關部門配合開展工作。 

  4.2 響應程式 

  4.2.1發生供熱突發公共事件後,供熱單位及事發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負責人,應在最短時間內趕到現場了解情況、調解矛盾、控制局面,並依據供熱突發公共事件級別,及時向區(縣)、上級主管單位和相關部門報告有關情況,同時向有關採暖用戶通報供熱突發公共事件情況。 

  4.2.2區(縣)政府及相關單位應根據供熱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情況,啟動本地區、本系統的應急預案,指揮協調本地區、本系統的搶修搶險隊伍實施搶修搶險和應急救助,儘快恢復供熱。 

  4.2.3現場指揮部及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並根據事件級別及時向市供熱應急辦報告。市供熱應急辦根據事件級別和種類進行果斷處置,需調動有關人員和市級搶修搶險隊伍參與處置時,應立即調動並趕赴現場組織指揮。 

  4.2.4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事件,市供熱應急辦及時將情況上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由指揮部辦公室報市應急辦,並根據市應急辦的指示要求做好各項應急工作。 

  4.2.5市供熱應急辦根據發生供熱突發公共事件的具體情況,對特殊群體居住相對集中、欠費嚴重、供熱單位無法保障正常供熱、確需實施應急救助才能保障正常供熱的,實施必要的供熱應急救助。 

  4.3 應急結束 

  4.3.1供熱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完畢,供熱恢復,次生、衍生災害和事件影響基本消除後,應急處置工作即告結束。 

  4.3.2特別重大和重大供熱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結束後,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市應急辦,分別經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或指揮部總指揮批准後,宣佈應急結束。 

  4.3.3較大供熱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結束後,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或區(縣)宣佈應急結束。 

  4.3.4一般供熱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結束後,由區(縣)宣佈應急結束。 

  4.3.5供熱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工作結束後,應將情況及時通知參與供熱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的成員單位和區(縣),必要時應通過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新聞媒體向社會發佈應急結束的消息。 

  4.4 善後處理與調查評估 

  4.4.1供熱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結束後,按事件級別組織開展供熱事故損害核定工作,對事故情況、人員補償、緊急救助做出評估,制定補償標準和事後恢復計劃,並儘快實施。 

  4.4.2必要時,組成供熱突發公共事件調查小組,對處置工作進行全面客觀的調查,總結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處置結束後,按要求將有關情況上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由指揮部辦公室上報市應急辦。 

  4.4.3參與供熱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的單位要收集並妥善保存事件處置過程中的有關資料。 

  4.4.4冬季供熱期結束後,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應對本採暖季供熱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進行全面總結,並報市應急委。 

  5 資訊管理 

  5.1 資訊監測 

  各區(縣)供熱管理辦公室要與各供熱企業(單位)保持聯絡暢通,與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保持密切聯繫,隨時了解掌握供熱情況和動態。市供熱應急辦依託供熱資訊平臺實時監測全市供熱動態。 

  5.2 資訊報告 

  5.2.1發生供熱突發公共事件後,知情單位和個人有權利和義務撥打市、區(縣)兩級供熱服務熱線或供熱單位電話,報告供熱突發公共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和影響範圍等資訊。 

  5.2.2市、區(縣)兩級供熱服務熱線或供熱單位接到資訊後,立即報告或通報事發區(縣)供熱主管部門和供熱企業(單位),區(縣)供熱主管部門根據事態情況分析判斷,屬一般事件的,自行組織處置,並報市供熱應急辦備案;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事件的,立即報市供熱應急辦和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5.2.3市供熱應急辦和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報告後,根據事態情況分析判斷。屬一般事件的,由市供熱應急辦督促、指導相關區(縣)政府和供熱單位組織處置;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事件的,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立即報市應急辦,詳細資訊不晚於事件發生後2小時上報。 

  5.2.4發生在敏感時期、敏感地區的事件資訊報告,不受分級標準的限制。市、區(縣)兩級供熱管理部門要立即上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並由指揮部辦公室報市應急辦。 

  5.2.5涉及港澳臺人員或外國人的供熱突發公共事件,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立即將情況報市應急辦,市應急辦通知市政府臺辦、市政府外辦(市政府港澳辦)、市外宣辦等部門,視情況啟動相關應急預案,採取相應措施。 

  5.3 資訊發佈和新聞報道 

  5.3 .1較大以上供熱突發公共事件的資訊發佈和新聞報道工作,應按照《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佈應急預案》及其他相關規定,在市應急辦和市委宣傳部的指導協調下,由市城市公共設施應急指揮部指派專人負責新聞發佈工作,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發佈供熱突發公共事件的資訊。 

  5.3 .2對於可能産生國際影響的供熱突發公共事件,對外報道應由市應急辦會同市委宣傳部、市外宣辦、市政府外辦等單位共同組織。 

  6 保障措施 

  6.1 三級聯動協調保障 

  建立市、區(縣)、街道(鄉、鎮)三級聯動協調機制,對供熱隱患進行排查並協調相關工作,確保正常供熱。 

  6.2 搶修搶險隊伍、物資、器材保障 

  各供熱單位必須組建供熱突發公共事件搶修搶險隊伍,建立並完善相關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機動車、電焊機、氣焊工具、電動試壓泵、汽油抽水泵、電動抽水泵、工程照明警示燈、攜帶型流量計、紅外線測溫儀、數字燃氣檢測儀以及各種規格的管材、閥門和水暖件等搶修搶險物資器材,具備一定的供熱事故自救能力。建立市、區(縣)兩級專業應急搶修搶險隊伍,分別由市、區(縣)供熱主管部門指揮管理。 

  6.3 應急供熱燃料保障 

  市、區(縣)建立兩級應急供熱燃料政府儲備,市級供熱煤炭應急儲備不少於20萬噸、燃油不少於2000噸;區(縣)供熱煤炭應急儲備1至3萬噸;市燃氣集團加強天然氣儲備,確保供熱燃料供應。 

  6.4 應急救助保障 

  市、區(縣)政府建立供熱應急救助保障體系,對特殊群體居住相對集中、欠費嚴重、供熱單位無法保障正常供熱,確需實施應急救助才能保障正常供熱的,實施必要的供熱應急救助。 

  6.5 通信聯絡保障 

  供熱事故藍色預警期內,各成員單位必須保證全市供熱事故應急體系中有關人員的通信聯絡暢通。 

  6.6 緊急接管保障 

  供熱期間,供熱單位拒絕向居民供熱,經協調無效,可按相關規定和程式對供熱單位採取緊急接管措施,以保證正常供熱。 

  6.7 供熱應急資金保障 

  市、區(縣)兩級財政安排供熱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準備資金,明確應急救助政策,確保本市供熱應急措施順利實施,保障全市正常供熱,緩解供、用熱矛盾,確保社會穩定。 

  7 附則 

  7.1 預案制定 

  本預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根據本預案,各區(縣)政府及相關部門和單位應制定各自的應急預案。 

  7.2 預案更新 

  根據情況變化和發現的問題,及時修訂完善應急預案。原則上每兩年修訂一次。 

  7.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7.4 其他説明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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