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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應急管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6. [發文字號] 〔〕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01-0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道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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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錄

  1 總則

   1.1 現狀

   1.2 指導思想

   1.3 基本原則

   1.4 編制目的

   1.5 編制依據

   1.6 事件等級

   1.7 適用範圍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指揮機構及其職責

   2.2 辦事機構及其職責

   2.3 成員單位組成及職責

   2.4 專家顧問組及其職責

   2.5 現場指揮部

  3 預警

   3.1 預警級別

   3.2 預警發佈和解除

   3.3 預警響應

   3.4 預警變更

  4 應急響應

   4.1 先期處置

   4.2 分級響應

   4.3 應急結束

  5 資訊管理

   5.1 資訊監測

   5.2 資訊報告內容

   5.3 資訊報告程式

   5.4 資訊發佈和新聞報道

  6 後期處置

   6.1 恢復重建

   6.2 調查和總結

   6.3 監督檢查與獎懲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保障

   7.2 應急救援與裝備保障

   7.3 應急隊伍保障

   7.4 物資保障

   7.5 資金保障

   7.6 技術保障

  8 宣傳教育、培訓和演習

   8.1 宣傳教育

   8.2 培訓

   8.3 演習

  9 附則

   9.1 名詞術語、縮寫語的説明

   9.2 預案管理

  1 總則

  1.1 現狀

  北京是特大型城市,人口稠密、經濟要素高度積聚,政治、文化及國際交往活動頻繁。多條高速公路、國道貫穿境內,城市道路路網密集,機動車快速增長,存在諸多誘發道路突發事件的因素。

  引發道路突發事件因素大致分為內部因素和外部因素:

  (1)內部因素:道路地下管線滲漏、排水不暢、二次開挖回填、地下構築物施工及採空區等引發的道路突發事件;

  (2)外部因素:地震、暴雨、山洪、泥石流、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及車輛超載、外部撞擊、恐怖襲擊等人為破壞引發的道路突發事件。

  1.2 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構建“集中領導、統一指揮、結構完整、功能全面、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道路搶險應急體系為目標,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減輕道路設施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全面提升北京市的道路搶險管理水準和綜合能力,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首善之區服務。

  1.3 基本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産安全,最大限度地減少道路突發事件對人民群眾生産生活造成的影響。

  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做好預防、預測和預警工作。做好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裝備完善、預案演練等工作。

  1.4 編制目的

  1.4.1 整合現有道路突發事件組織管理機構,建立應對道路突發事件防範、指揮、處置體制和機制,努力實現部門之間的協調聯動;

  1.4.2 整合現有道路搶險應急處置資源,建立分工明確、責任到人、優勢互補、常備不懈的道路突發事件處置保障體系;

  1.4.3 整合現有道路搶險應急的資訊資源,實現資訊資源共用,形成機制優化、反應靈敏的資訊支撐系統;

  1.4.4 規範道路突發事件的等級分類,確定道路突發事件不同等級的應對程式,明確各成員單位及相關組織的職責和權利。

  1.5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辦法》、《北京市公路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

  1.6 事件等級

  按照事件的規模、造成的影響和後果,道路突發事件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級。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特別重大道路突發事件(Ⅰ級):

  (1)Ⅰ類道路完全阻斷,對全市區域道路交通造成特別嚴重影響;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傷。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重大道路突發事件(Ⅱ級):

  (1)Ⅰ類道路部分車道阻斷,Ⅱ類道路交通完全阻斷,對較大區域道路交通造成嚴重影響;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危及30人以上5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較大道路突發事件(Ⅲ級):

  (1)Ⅰ類、Ⅱ類道路部分車道阻斷,Ⅲ類道路完全阻斷,對局部區域交通系統造成較大影響;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一般道路突發事件(Ⅳ級):

  (1)Ⅱ、Ⅲ類道路部分車道阻斷,Ⅳ類道路交通完全阻斷,對道路交通運作造成明顯影響;

  (2)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重傷。

  1.7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市道路突發事件的預防、處置和善後工作,適用於因地下管線滲漏沖刷、排水不暢、二次開挖回填、地下構築物施工採空區嚴重坍塌沉陷等內部因素及地震、暴雨、山洪、泥石流、山體滑坡、車輛超載、外部撞擊、恐怖襲擊等外部因素造成道路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置和後期恢復工作,其他處置工作啟動相關專項應急預案。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指揮機構及其職責

  2.1.1 組成

  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由總指揮、副總指揮和各成員單位組成。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負責本市道路突發事件應急指揮的領導工作,對全市道路突發事件應急工作實施統一指揮。副總指揮分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交通委主任擔任,協助總指揮做好全市道路突發事件應急工作。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主要負責協調各成員單位應急處置及監督檢查責任制落實工作。市交通委主任主要負責交通行業內各單位的應急處置、責任制落實工作和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工作。

  根據道路突發事件處置的工作需要,設置執行總指揮,由市交通委主管道路建設及養護工作的副主任擔任,協助副總指揮具體承擔指揮處置工作,主要負責落實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指揮調度責任制,負責督促落實應對道路突發事件的各項處置措施。

  2.1.2 職責

  (1)研究制定本市應對道路突發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意見;

  (2)負責指揮本市道路突發事件的具體應對工作;

  (3)分析總結本市道路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制定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4)負責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所屬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和管理;

  (5)承辦市應急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2.2 辦事機構及其職責

  2.2.1 辦公室組成及職責

  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作為其常設辦事機構,辦公室主任由市交通委主任擔任。根據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的決定,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檢查本市道路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應對工作。

  (1)組織落實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決定,協調和調動成員單位應對道路突發事件相關工作;

  (2)組織制訂、修訂本市道路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指導道路管養單位制定、修訂相關處置類應急預案;

  (3)負責發佈藍色、黃色預警資訊,向市應急辦提出發佈橙色、紅色預警資訊的建議;

  (4)負責本市應對道路突發事件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5)負責收集分析相關工作資訊,及時上報重要資訊;

  (6)負責組織本市道路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7)負責本市道路突發事件風險評估、隱患排查以及相關應急資源的管理工作;

  (8)負責本市道路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技術系統建設與管理工作;

  (9)負責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專家顧問組聯繫工作;

  (10)承擔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2.2.2 市路政局及職責

  在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協調指導下,負責本市道路突發事件的具體處置工作。

  (1)組織制訂、修訂道路突發事件處置類應急預案,審查道路管養單位道路突發事件處置類應急預案;

  (2)負責對本市道路安全隱患進行風險控制及排查;

  (3)負責協調指揮道路管養單位實施道路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4)負責及時向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送突發事件應急工作資訊,負責根據現場情況提出搶險增援等應急處置建議;

  (5)參與配合道路突發事件總結和調查評估工作;

  (6)承辦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交辦其他事項。

  2.3 成員單位及其職責

  (1)市委宣傳部:按照《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佈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負責組織指導市屬新聞單位對較大以上道路突發事件的宣傳報道工作,組織協調較大以上道路突發事件及處置情況的新聞發佈工作,組織市屬新聞單位進行應對道路突發事件安全知識的宣傳,加強對網際網路資訊的管理。

  (2)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對電力企業開展應急救援搶修工作進行監督,做好道路突發事件有關電力應急處置的綜合協調工作。

  (3)市公安局:在發生道路突發事件時,負責維護現場治安秩序,預防、制止和偵查處置過程中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協助進行人員疏散。負責事後協助有關部門調查事件原因,查處相關責任人。

  (4)市民政局:負責協助區縣政府和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做好道路突發事件受威脅群眾的轉移安置工作。負責救濟款物的調配和發放等社會救助工作,妥善安排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負責配合外事部門妥善安置外國駐華外交人員及其他外國來京人員和在京的港、澳、台胞、華僑及海外旅游人員的轉移安置工作。配合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做好道路突發事件災情統計工作,並開展相關災民救助。

  (5)市財政局:負責審批、安排市管道路突發事件救援、善後處置和市管道路交通設施修復所需的資金。

  (6)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協調對因地質災害造成的道路突發事件的調查、論證,並督促責任單位治理。

  (7)市規劃委:負責為道路突發事件搶險救援提供必要的規劃資料,並協調設計單位提供必要的設計資料和技術支援。

  (8)市建委:協助相關單位組織道路突發事件中建築工程事件的原因分析、責任調查和處理工作。

  (9)市市政管委:負責組織指揮專業隊伍對道路突發事件中供氣、供熱等市政管線的搶險救援工作。

  (10)市交通委:負責交通行業內各單位的應急組織協調工作。負責督促落實應對道路突發事件的各項處置措施。參與配合道路突發事件調查評估。

  (11)市水務局:負責組織指揮專業隊伍對道路突發事件中有關供水、排水設施進行搶險救援工作。

  (12)市商務局:負責道路突發事件中生活必需品的調配和供應工作。建立政府儲備,制定生活必需品的應急供應方案。

  (13)市衛生局:負責組織有關醫療衛生單位對道路突發事件中傷病人員開展緊急醫療救援。

  (14)市國資委:負責配合做好道路突發事件的搶險救援和有關責任人的處理工作。

  (15)市環保局:負責參與道路突發事件中化學品遺灑洩露的處置工作。

  (16)市園林綠化局:負責協調搶險施工中涉及佔用綠地和林木的砍伐工作。

  (17)市安全生産監督局:協助開展道路突發事件中的危險化學品泄漏事件的搶險救援工作。

  (18)市政府外辦:負責協助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開展道路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中涉及外籍和港澳在京人員、機構的有關工作;按照《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佈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負責協助市委宣傳部確定對外新聞發佈口徑、召開新聞發佈會或組織有關採訪。

  (19)市民防局:負責因人防工程事件造成道路突發事件的處置、指揮和搶修、排險工作。

  (20)市信息辦:根據相關應急預案負責組織道路突發事件的專網通信保障工作。

  (21)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負責維護道路突發事件現場區域及周邊道路的交通秩序,根據需要採取臨時交通管制措施,為搶險救援車輛開闢綠色通道,分流疏導社會車輛併發布相關資訊。保證現場交通秩序,確保搶險通道暢通。

  (22)市公安局消防局:負責組織指揮道路突發事件中滅火搶險救援及防化洗消工作。

  (23)北京衛戍區:負責調集所屬部隊趕赴道路突發事件現場,協助地方有關部門搶險救援、現場封控警戒等任務。

  (24)武警北京市總隊:負責組織調集武警部隊趕赴道路突發事件現場,進行搶險救援、現場警戒等任務。

  (25)市通信局:負責組織道路突發事件中電信系統通信的應急恢復。

  (26)市氣象局:負責監測天氣變化,及時提供天氣預報預警資訊和道路天氣實況資訊,會同交通運輸部門建設道面氣象監測站,構建交通氣象監測網。

  (27)北京電力公司:負責組織對道路突發事件中電力設施實施搶險救援,併為搶險救援提供電力保障。

  (28)各區縣政府:負責配合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參與市管道路突發事件救援工作,負責區縣自管道路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負責配合做好人員疏散安置、後勤保障和其他相關工作。

  2.4 專家顧問組及其職責

  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聘請道橋工程施工相關專業,以及地質、建築、水務、環保、安監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專家顧問組。主要職責是:

  (1)在制訂道路突發事件應急有關規定、預案、制度、項目建設方案的過程中提供參考意見;

  (2)為道路突發事件應急搶險處置方案提出審查意見,為重大決策提供建議;

  (3)及時發現應急救援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不足,並提出改進建議;

  (4)按照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要求,參與道路突發事件的宣傳報道,並參與應急業務培訓講座、教材編審等工作。

  2.5 現場指揮部

  根據道路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需要,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相關成員單位成立現場指揮部,設在事件現場。道路搶險現場搶險指揮部視情況下設辦公室(指揮協調組)、工程組、管線組、交通安全組、施工安全組、事件調查組、醫療救護組、後勤保障組、專家技術組、宣傳組等小組。

  2.5.1 辦公室(指揮協調組)

  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牽頭,所在地區縣政府配合。主要保障搶險施工現場與交通安全應急指揮中心及市應急指揮中心之間的聯繫(音頻、視頻)、應急指揮車的調派和操作、施工期間的總體協調、組織例會、資訊編寫與報送、安排施工現場值班等綜合工作、搶險現場工作證件的製作與發放。

  2.5.2 工程組

  由市路政局牽頭,施工單位(養護部門)、地下構築物産權單位、勘察等單位配合。負責組織人員進行地質勘察,為專家分析提供相關物例、提供工程搶險所需的道橋及相關建築物的圖紙,制定、細化道路搶險工程施工方案並組織實施、制定並細化工程應急預案,監督實施、隨時報告工程出現的各種問題。

  2.5.3 管線組

  由市市政管委牽頭,水、氣、熱、電力、電信等行業監管部門和相關企業配合,實施完成相應管線搶險救援工作,必要時關閉相應管網,避免發生新的災害。加強與部隊和中央管線單位的溝通,協助部隊和中央管線單位解決搶險施工中的問題。

  2.5.4 交通安全組

  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運輸管理局牽頭,市公交集團、市地鐵運營公司、市祥龍公司配合。主要負責現場的安全警戒線的設置工作;交通疏導方案的制定和組織實施;保障社會公共交通運力,做好公交車改線和換乘接續工作;開闢應急搶險綠色通道,配合有關單位做好臨時出入口設置。

  2.5.5 施工安全組

  由市建委牽頭,市規劃委、市市政管委、相關管線單位配合。負責對施工單位的施工機械、施工工藝存在的安全隱患提出整改意見並監督落實;對施工重點位置(重機械的支撐點位、重碎塊的墜地點位)埋設的管線佈局進行全面研究掌握,提出管線安保意見並監督落實。

  2.5.6 事件調查組

  由市公安局、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牽頭,管線和道路養護等部門配合。分別按照各自職能分析搜尋事件原因,進行調查取證,組織執行技術勘查,並最終形成調查報告。

  2.5.7 醫療救護組

  由市衛生局組織,現場有關救援力量協助,對傷病人員實施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專科治療等醫療救護工作。

  2.5.8 後勤保障組

  由搶險現場所在區縣政府應急委牽頭,負責配合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參與道路突發事件救援工作,配合做好人員疏散安置、後勤保障和其他相關工作。

  2.5.9 專家技術組

  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道路、建築、氣象、環保、衛生、防疫、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搜救等方面專家為搶險救援提供技術保障。為道路突發事件應急搶險處置方案提出審查意見,為重大決策提供建議。

  2.5.10 宣傳組

  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市交通委等部門配合,統一組織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現場的對外宣傳和新聞報道,並向社會公眾通報突發事件相關情況。

  3 預警

  3.1 預警級別

  藍色預警:預計將要發生一般(Ⅳ級)以上道路突發事件,事件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黃色預警:預計將要發生較大(Ⅲ級)以上道路突發事件,事件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橙色預警:預計將要發生重大(Ⅱ級)以上道路突發事件,事件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紅色預警: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Ⅰ級)以上道路突發事件,事件會隨時發生,事態正在不斷蔓延。

  3.2 預警發佈和解除

  (1)藍色或黃色級別的預警資訊,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對外發佈或宣佈解除,並報市應急辦備案。

  (2)橙色級別的預警資訊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報市應急辦,經指揮部總指揮批准後,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對外發佈或宣佈解除。

  (3)紅色級別的預警資訊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報市應急辦,經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批准後,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對外發佈或宣佈解除。

  3.3 預警響應

  3.3.1 藍色預警響應

  (1)預警資訊發佈後,市路政局、道路管養單位要立即做出響應,相關負責同志帶班,24小時專人值班,隨時保持通信聯絡暢通。

  (2)道路管養單位的巡查人員應上崗對隱患部位進行適當的處置,協調交管部門對交通進行局部斷行,防止隱患或事態進一步擴大。

  (3)相關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隨時待命,接到命令後迅速出發,視情況採取防止事件發生或事態進一步擴大的其他相應措施。

  3.3.2 黃色預警響應

  在藍色預警響應的基礎上,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相關成員單位及市路政局、道路管養單位的帶班負責同志應隨時掌握情況。

  3.3.3 橙色預警響應

  在黃色預警響應的基礎上

  (1)專家顧問組進駐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中心或事件現場,對事態發展作出判斷,並提供決策建議。

  (2)相關專業救援隊伍隨時待命,各保障部門備齊人員物資,接到命令後5分鐘內出發。

  3.3.4 紅色預警響應

  在橙色預警響應的基礎上,相關專業救援隊伍和各保障部門備齊物資,到達事件現場隨時進行相關處置工作。

  3.4 預警變更

  市路政局密切關注事件進展情況,並依據事態變化情況,適時向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調整預警級別的建議;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依據事態變化情況,適時向市應急辦提出調整橙色、紅色預警級別的建議。

  4 應急響應

  4.1 先期處置

  (1)市路政局和屬地區縣政府立即啟動先期處置應急工作預案,疏導交通並設置警戒標誌、道路圍擋等,採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和次生災害的發生。

  (2)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迅速部署警力,在現場周邊有關道路實施交通管制,保證社會車輛安全和搶險通道暢通。

  (3)市運輸管理局負責協調市公交集團組織事發區域公交線路繞行,維持公交正常運營秩序。

  4.2 分級響應

  4.2.1 Ⅳ級響應

  (1)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一般事件報告後,立即啟動本預案,迅速通知相關成員單位趕赴現場。

  (2)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帶班負責同志在市交通應急指揮中心進行指揮。

  (3)相關成員單位的主管負責同志和現場工作人員具體實施現場秩序維護、資訊報告及搶險救援等相關工作事宜。

  4.2.2 Ⅲ級響應

  在Ⅳ級響應的基礎上,採取下列措施:

  (1)較大事件發生後,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啟動Ⅲ級響應,辦公室負責同志在市交通應急指揮中心指揮。必要時,趕赴現場指揮處置工作。

  (2)視需要,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到現場,協調相關部門開展工作。

  4.2.3 Ⅱ級響應

  在Ⅲ級響應的基礎上,採取下列措施:

  (1)重大事件發生後,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市應急辦,經指揮部總指揮批准,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宣佈啟動Ⅱ級響應。

  (2)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或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在市應急指揮中心或在市交通應急指揮中心進行指揮。必要時,趕赴現場指揮處置工作。

  4.2.4 Ⅰ級響應

  在Ⅱ級響應的基礎上,採取下列措施:

  (1)特別重大事件發生後,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市應急辦,經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批准,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宣佈啟動Ⅰ級響應。

  (2)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或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在市應急指揮中心或在市交通應急指揮中心進行指揮。必要時,趕赴現場指揮處置工作。

  4.3 應急結束

  (1)道路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災害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應急工作即告結束。必要時,應通過廣播電台、電視台和新聞媒體向社會發佈應急結束消息。

  (2)一般、較大道路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宣佈應急結束。

  (3)重大、特別重大道路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經市應急辦報請指揮部總指揮或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批准,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宣佈應急結束。

  5 資訊管理

  5.1 資訊監測

  5.1.1 市路政局負責日常道路可能突發事件的監測、預警工作,建立道路監測體系和安全運作機制,對監測資訊及道路安全狀況進行匯總分析並形成報告,每年12月底向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做出書面報告。

  5.1.2 市路政局負責對本市道路安全隱患進行風險控制及排查;

  5.1.3 市路政局負責及時收集、分析、匯總道路突發事件日常資訊及突發事件資訊,向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5.1.4 對於涉密的重要資訊,負責收集數據的部門應遵守相關的管理規定,做好資訊的保密工作。

  5.2資訊報告內容

  5.2.1 首報內容

  事件發生時間、地點、傷亡人數;事件性質的初步判斷、發生的可能原因等,填寫《道路突發事件報告表》。

  5.2.2 續報內容

  事件發展趨勢、人員治療與傷情變化情況、事件原因、已經或準備採取的處置措施。

  5.2.3 總報內容

  事件處理結果、整改情況、責任追究情況等

  5.3 資訊報告程式

  5.3.1 首報

  (1)發生道路突發事件後,道路管養單位要立即向市路政局報告。

  (2)當一般道路突發事件發生後,市路政局要在30分鐘內向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時向市應急辦報告。

  (3)當較大以上道路突發事件發生後,市路政局要在接到報告後立即向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及時向市應急辦報告,並在事件發生後2小時內向市應急辦報告詳細資訊。

  (4)當發生重大、特別重大道路突發事件時,相關道路管養單位可以直接向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及時向市應急辦報告,並在事件發生後3小時內向交通運輸部報告。

  (5)對於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可能演化為重大、特別重大道路突發事件的資訊,不受事件分級標準的限制,市路政局必須立即上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市應急辦。經進一步核實後,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立即向市應急辦報告詳細資訊。

  5.3.2 續報

  (1)一般和較大道路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市現場指揮部應將事件發展變化情況及時報告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同時報市應急辦。

  (2)重大和特別重大道路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在一般和較大級別事件資訊報告的基礎上,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每日向交通運輸部報告。

  5.3.3 總報

  事件結束後,市路政局應將事件處理結果以文字形式向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時報市應急辦。

  5.4 資訊發佈和新聞報道

  5.4.1 道路突發事件的資訊發佈和新聞報道工作,應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由市應急辦會同市委宣傳部對發佈和報道工作進行管理與協調。

  5.4.2 發生一般、較大道路突發事件,經市新聞發佈協調小組批准,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新聞發佈工作組負責新聞發佈工作。發生重大、特別重大道路突發事件,根據市委宣傳部和市應急辦的要求,市新聞發佈協調小組負責新聞發佈的具體指揮和處置工作,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指派專人負責新聞報道工作,並起草新聞發言稿和情況公告,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報道道路交通突發事件資訊,正確引導輿論導向。

  5.4.3 對於可能産生國際影響的重大道路突發事件,對外報道應由市應急辦會同市委宣傳部、市外宣辦、市政府外辦等單位共同組織,各新聞媒體要嚴格遵守突發事件新聞報道的有關規定。

  6 後期處置

  6.1 恢復重建

  6.1.1 善後處置工作在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下,由相關成員單位、市路政局及相關管養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6.1.2 在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組織下,相關成員單位、市路政局及相關管養單位組織力量全面開展突發事件的損害核定工作,對事件情況、人員補償、徵用物資補償、重建能力、可利用資源等做出評估,制定補償標準和災後恢復計劃,並組織實施。

  6.2調查和總結

  6.2.1 總結報告

  道路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相關成員單位、市路政局及相關管養單位,一週內寫出應對工作情況的總結報告,並報市應急辦。報告內容應包括: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各有關部門採取的措施和處置結果。

  6.2.2 評估報告

  道路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由相關部門適時組織相關部門及專家成立事件處置調查評估小組,開展事件原因分析、事件責任調查評估,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全面評估,並在20天內將評估報告報送市應急委。市應急委會同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上述報告,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工作的要求和意見。

  評估報告應包括:事件原因及背景分析、處置過程規範性及效率分析、處置效果分析、責任分析等內容。

  6.2.3 案例庫建立

  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事件處置總結和評估報告,建立事件案例庫。

  6.3 監督檢查與獎懲

  6.3.1 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相關成員單位應對本部門應急人員、設施、裝備等資源的落實情況每年進行一次檢查。

  6.3.2 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對應急準備或響應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或有其他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6.3.3 對不按照規定制定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真實情況的,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拒不執行本預案的,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的等延誤道路突發事件處置,造成重大影響的行為,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依據有關規定,提請相關部門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保障

  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各成員單位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應急指揮基礎資訊數據庫。道路突發事件搶險救援各成員單位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電話24小時開通,保證資訊及時暢通。

  7.2 應急救援與裝備保障

  各專業部門根據自身應急救援業務需求,採取平戰結合的原則,配備現場救援和搶險裝備、器材,建立相應的維護、保養和調用等制度,保障各種相關災害事件的搶險和救援。

  按照統一標準格式建立救援和搶險裝備資訊數據庫並及時更新,保障應急指揮調度使用的準確性。

  7.3 應急隊伍保障

  7.3.1 應急隊伍組建

  道路管養單位等隊伍是基本的搶險救援隊伍,北京衛戍區、武警北京總隊是搶險救援的後備力量,各相關成員單位要落實先期處置隊伍和增援隊伍的組織保障方案。

  7.3.2 應急隊伍調動

  發生一般道路突發事件時,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按照預案要求調動本系統應急隊伍進行處置。

  發生較大以上道路突發事件時,按照以市級專業搶險隊伍為主體、本系統應急隊伍為輔助的原則,由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統一協調應急處置隊伍。

  7.4 物資保障

  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建立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制度,建立與其他省市物資調劑供應的渠道。由市路政局制定救災物資儲存、調撥管理方案,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7.5 資金保障

  市財政局根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中相關資金保障的規定和本市處置道路突發事件的需要,為道路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提供資金保障。

  7.6 技術保障

  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組織有關專家加強對道路突發事件處置技術支撐體系研究;建立道路突發事件管理技術的開發體系和儲備機制;制訂研發計劃,借鑒國際先進經驗,重點加強智慧化的應急指揮通信技術裝備、輔助決策技術裝備、特種搶險技術裝備的研製工作,科學合理地進行配備。

  8 宣傳教育、培訓和演習

  8.1 宣傳教育

  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應對道路突發事件的教育培訓計劃,編制公眾應對道路突發事件的各種宣傳材料和應急手冊。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紙、網際網路等媒體,開展應急宣傳教育,增強公民防範意識,學習掌握應對道路突發事件的基本知識和技能。

  8.2 培訓

  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各成員單位開展面對應急指揮和參與應急事件處置的人員的道路突發事件相關知識培訓。將道路突發事件預防、應急指揮、綜合協調等作為重要內容,以增強應對道路突發事件的知識和能力。

  8.3 演習

  8.3.1 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定期組織演習,做好跨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及通信聯絡,確保各種緊急狀態下的有效溝通和統一指揮。

  8.3.2 各成員單位根據預案,組織本系統應對道路突發事件的分項演練。

  8.3.3 應急演習包括準備、實施和總結三個階段。通過應急演習,培訓應急隊伍、落實崗位責任、熟悉應急工作的指揮機制、決策、協調和處置的程式,識別資源需求、評價應急準備狀態、檢驗預案的可行性和改進應急預案。

  9 附則

  9.1 名詞術語、縮寫語的説明

  9.1.1 道路(含公路)突發事件

  在道路上發生的地震、自然災害,或因地下設施施工回填不密實、管線滲漏沖刷、地下構築物施工等其他原因造成路面塌陷、道路塌方、人員傷亡等非正常情況。

  9.1.2 道路分類

  I類: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國道、長安街及其延長線、天安門區域內道路。

  Ⅱ類:市內主要幹道、市道、中央或市領導機關所在地、商業繁華街道、外事活動路線;

  III類:市內次要幹道、縣道、集會中心、商業街道、區領導機關所在地、游覽路線或市區之間聯絡線、重點地區附近道路。

  IV類:支路、街坊路,及對上述以外的道路。

  國道:指在國家公路網中具有全國性政治、經濟、國防意義,並確定為國家級幹線的公路,其路線編號以“G”開頭。

  市道:指在北京市公路網中具有全市性政治、經濟、國防意義,並確定為市級幹線的公路,其路線編號以“S”開頭。

  縣道:指具有區縣性政治、經濟、國防意義,並確定為縣級幹線的公路,其路線編號以“X”開頭。

  快速路:快速路應為城市中大量、長距離、快速交通服務。快速路對向車行道之間設中間分車帶,其進出口應採用全控制或部分控制。

  主幹路:應為連接城市各主要分區的幹路,以交通功能為主。

  次幹路:次幹路應與主幹路結合組成道路網,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務功能。

  支路:支路應為次幹路與街坊路的連接線,解決局部地區交通,以服務功能為主。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2 預案管理與更新

  9.2.1 預案組成

  根據本市應急預案體系,本市道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包括管理類應急預案和處置類應急預案兩大類。

  (1)管理類應急預案

  是指由市應急委或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為應對本市道路突發事件而制定的,涉及若干部門職責的專項應急預案或部門應急預案。本預案屬管理類應急預案。

  (2)處置類應急預案

  是指由市路政局及各道路管養單位依據本預案規定的職責,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具體處置道路突發事件而制定的社會單元應急預案。

  9.2.2 預案制定

  本預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依據本預案,各區(縣)政府及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結合各自職責,制定相關應急預案,並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9.2.3 預案審核

  本預案由市應急辦組織審核。

  9.2.4 預案修訂

  隨着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機構調整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應急處置過程中和各類應急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及時完善本預案,每三年至少修訂一次。

  9.2.5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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