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加強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基礎設施建設,實現防範系統化、決策科學化、指揮智慧化、保障統籌化,確保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按照“早、快、嚴、小”的原則,及時調動行政和技術資源,採取應對措施,有效控制和撲滅疫情,最大程度地減輕對畜牧業和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經濟社會持續穩定發展,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安全。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全國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預案》、《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預案》和《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相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工作原則
1.3.1 屬地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指揮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撲滅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各有關部門按照預案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疫情應急處置的有關工作。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範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實行分級管理。
1.3.2 快速反應
各級人民政府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體系、響應機制和程式,提高應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能力;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時,各級政府要迅速做出反應,採取果斷措施,及時控制和撲滅疫情。
1.3.3 預防為主
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落實各項防控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施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並根據需要定期開展技術培訓和應急演練;開展疫情監測和預警預報,對各類可能引發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情況要及時分析、預警,做到早發現、快行動、嚴處置。
1.3.4 科學防治
進一步規範免疫、監測、流行病學調查、消毒、檢疫和監督等各項工作,實現重大動物疫情防治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
1.3.5 群防群控
加強防疫知識宣傳,普及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和動物疫病防疫知識,提高養殖業從業者和廣大群眾的防疫意識和自身防護意識,增強全社會的防範意識;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要依靠群眾,全民防疫,動員一切資源,做到群防群控。
1.4 疫情分級
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性質、危害程度和涉及範圍,劃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II級)、較大(III級)和一般(IV級)四級。
1.5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突然發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業生産嚴重損失和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置工作。
2 組織機構與職責分工
2.1 指揮機構及其職責
2.1.1 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全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等法律法規;
(2)研究制定本市應對動物疫情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意見;
(3)負責指揮本市特別重大、重大動物疫情的具體應對工作,指導、檢查區縣開展較大和一般動物疫情的具體應對工作;
(4)分析總結本市動物疫情應對工作,制定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5)負責所屬專業應急隊伍的建設和管理;
(6)承辦市應急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2.1.2 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農業局局長、主管副局長擔任,負責統一領導和指揮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置,做出疫情處置的重大決策。
2.1.3 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及其分工:
(1)市委宣傳部:負責協調組織較大以上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新聞宣傳工作,通過媒體普及相關科學防治知識。
(2)市政府督查室:負責對各區縣和相關部門防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工作進行督查。
(3)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做好疫情防控相關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審核、建設項目審批和相關市政府固定資産投資安排工作。
(4)市科委:負責加強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預警預報和防治技術的研究。
(5)市公安局:負責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疫區封鎖和強制撲殺工作,做好疫區安全保衛和社會治安管理。
(6)市民政局:負責對受災的養殖場人員及養殖戶實施生活救助,妥善安排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
(7)市財政局:負責保障免疫、監測、消毒、撲殺、無害化處理等疫情應急處置所需經費,並加強對經費的監管。
(8)市市政管委:負責協調有關單位做好餐廚垃圾的收集和無害化處理工作。
(9)市交通委:配合做好疫情防治工作,負責優先安排緊急防疫物資的調運。
(10)市水務局:負責做好市管河流、湖泊、水庫及飲水區等水域及周邊地區水生野生禽類的觀測,發現異常時立即通報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所,並協助畜牧獸醫部門做好有關疫病監測工作。
(11)市農委:負責指導本市重大動物疫情防控工作。
(12)市商務局:負責加強市場監測和對儲備動物産品的管理,組織市場調控,維護市場穩定。
(13)市衛生局:負責對接觸人群人畜共患病的監測、病原學檢測、診斷、治療、報告,突發人間疫情判定、預警和預防控制,做好密切接觸者的醫學觀察和隔離工作。
(14)市地稅局:負責對受災的養殖場(戶)在稅收上進行調控,促進其儘快恢復生産。
(15)市工商局:負責關閉疫區內動物及其産品交易市場,打擊市場內違法經營動物及其産品的行為。
(16)市品質技術監督局:負責加強對動物産品生産加工企業的監管。
(17)市農業局:負責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做好重大動物疫情防控工作;承擔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工作職能,統一組織開展疫情的監測、免疫、撲殺、消毒、疫病診斷和報告、流行病學調查和疫源追蹤等工作;提出疫情控制和撲滅的技術方案;協助區縣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向市政府提出封鎖建議並參與組織實施;監督和指導對疫區內動物的撲殺,按規定標準對動物屍體及動物産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疫區內污染物等實施消毒和無害化處理,對飼養場所及周邊環境進行消毒;組織對受威脅區內的相關動物進行緊急免疫接種;對受威脅區內的相關動物及動物産品進行監測;組織建立緊急防疫物資儲備庫,儲備足夠的疫苗、診斷試劑、消毒藥品及機具、器械、防護用品、封鎖設施、無害化處理設施等;負責組織疫情應急處理預備隊的培訓工作;參與對疫點、疫區及周圍群眾的宣傳工作。
(18)市園林綠化局:負責打擊非法獵捕、經營陸生野生動物的行為,嚴密監視陸生野生動物健康狀況,發現異常時立即通報動物衛生監督所;協調相關公園和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單位,在動物衛生監督所和衛生防疫部門的指導下,做好飼養動物的防疫工作,密切監視其健康情況,發現異常時立即通報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所,並配合動物防疫部門做好有關疫情監測工作。
(19)市旅游局:負責配合市農業局開展對賓館、飯店的防疫監督、管理工作。
(20)市政府外辦:負責本市重大動物疫情防控情況涉外事宜的協調工作,處理與外國駐華使館、境外駐京新聞機構及在京境外人員的相關事宜。
(21)市信息辦:負責組織協調有線、無線政務專網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22)市城管執法局:負責督促、指導區縣城管大隊和分局對街頭流動無照經營動物及其産品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23)北京鐵路局:保證安全、快速運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器械等應急物資和有關樣本;配合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做好鐵路運輸動物及動物産品的檢疫監督工作。
(24)市通信管理局:組織協調電信運營企業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25)北京衛戍區後勤部:負責做好所屬部隊動物疫病防控工作,積極配合駐地的動物疫病防控工作,及時通報疫情資訊。
(26)民航華北地區管理局:組織協調相關單位,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器械等應急物資和有關樣本的航空運輸保障工作;督促相關單位配合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做好航空運輸動物及動物産品的檢疫監督工作,配合檢驗檢疫部門做好進出境動物及其産品的檢驗檢疫工作。
(27)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加強對進出境動物及動物産品和其他檢疫物的檢疫工作,防止疫情傳入傳出。
(28)市公園管理中心: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衛生防疫部門的指導下,協調市屬公園做好飼養動物的防疫工作,密切監視公園內動物的健康情況,發現異常時立即通報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所,並配合動物防疫部門做好有關疫情監測工作。
(29)北京二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做好所承擔的國家及市級動物和動物産品的貯備工作,保證貯備動物和動物産品品質。
(30)北京三元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做好本企業動物防疫工作。
(31)北京市大發畜産公司:負責做好本企業動物防疫工作。
(32)北京華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做好本企業動物防疫工作。
(33)各區縣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防控工作。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防控工作的規劃、監測計劃和應急預案;建立區縣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體系及日常辦事機構,統一領導、指揮本行政區域內應急處置工作,做出相應決策。
2.2 辦事機構及其職責
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作為常設辦事機構,設在市農業局,主任由市農業局局長擔任,常務副主任由市農業局主管副局長擔任。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有指揮場所和相應的設施設備,作為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的指揮平臺,並與市應急指揮中心互聯。主要職責如下:
(1)組織落實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決定,協調和調動成員單位應對動物疫情相關工作;
(2)組織制訂、修訂與指揮部職能相關的專項應急預案,指導區縣制定、修訂與動物疫情相關的專項應急預案;
(3)負責發佈藍色、黃色預警資訊,向市應急辦提出發佈橙色、紅色預警資訊的建議;
(4)負責防治動物疫病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5)負責收集、分析本市和國內外重大動物疫情資訊,及時上報重要資訊;
(6)負責專業應急隊伍的應急演習和演練工作;
(7)負責本市動物疫情隱患排查和應急資源管理工作;
(8)負責本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技術系統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9)負責專家顧問組的聯繫工作;
(10)承擔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2.3 專家顧問組及其職責
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聘請有關專家顧問組成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專家顧問組,專家顧問組由技術官員和動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學、衛生防疫、野生動物、動物福利、經濟、風險評估和法律等領域專家組成。主要職責:
(1)負責對處置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採取的技術措施提出建議;
(2)負責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準備提出建議;
(3)負責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諮詢,參與制訂或修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和防控、處置技術方案;
(4)負責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
(5)負責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響應的終止和後期評估提出建議;
(6)承擔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及其辦事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2.4 現場指揮部
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級別,成立由相應部門組成的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落實市應急委及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的決定,協調和調動指揮部成員單位共同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3 疫情的確認和預警
3.1 疫情確認
3.1.1 區縣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疫情報告後,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備相關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到現場,進行臨床診斷以及流行病學調查。根據臨床診斷指標,提出初步診斷意見。
3.1.2 對懷疑為高致病性禽流感或牲畜口蹄疫的,及時採集病料送市獸醫實驗診斷所進行實驗室診斷。診斷為陽性的,可確認為高致病性禽流感或牲畜口蹄疫疑似病例。
對高致病性禽流感或牲畜口蹄疫疑似病例必須派專人將病料送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國家參考實驗室檢測,進行最終確診。
3.1.3 對懷疑為高致病性禽流感和牲畜口蹄疫以外的可疑重大動物疫病,應及時採集病料送市獸醫實驗診斷所,根據國家疫病標準或農業部行業標準進行實驗室檢測和最終確診。必要時由市獸醫實驗診斷所送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國家參考實驗室進行確診。
3.2 預警級別
依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發展情況和緊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劃分為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四個預警級別。
3.3 預警的發佈
3.3.1 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提供的監測資訊和國內外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動態,按照疫情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分析其危害程度和可能的發展趨勢,提出相應的預警建議。
(1)預警資訊包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種類、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當採取的措施和發佈機關等。
(2)藍色和黃色預警由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發佈,並報市應急辦備案。
(3)橙色和紅色預警由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向市應急辦提出預警建議,經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或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批准後,由市應急辦發佈或授權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佈。
3.3.2 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在確認可能引發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預警資訊後,應根據預案及時開展部署,迅速通知各相關單位採取行動,防止疫情的發生或進一步蔓延。
3.4 預警的取消
按照“誰發佈、誰取消”的原則,依照預警資訊的發佈程式執行。
各級別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預警的發佈和取消要符合保密和疫情發佈的有關規定。
4 疫情的報告和公佈
4.1 疫情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和隱患,有權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職責的部門、單位和個人。
4.1.1 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1)責任報告單位
有關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産品生産、經營的單位,各類動物診療機構等相關單位;相關科研單位和院校;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
(2)責任報告人
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産、經營動物産品的人員;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獸醫人員;各類動物診療機構的工作人員;科研單位和院校的相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人員;其他有關人員。
4.1.2 報告形式
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報告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其他責任報告單位和個人以電話、書面等形式進行報告。
4.2 疫情公佈
重大動物疫情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及時準確公佈;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佈重大動物疫情。
5 應急響應
5.1 應急響應的原則
5.1.1 市、區縣、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做出應急響應。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負責統一指揮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應急工作,一般和較大突發動物疫情由區縣負責處置。
5.1.2 要遵循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注重分析發展趨勢,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時調整響應級別。對勢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疫情,應及時提高響應級別;對範圍局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疫情,應相應降低響應級別。
5.1.3 處置疫情時要採取邊調查、邊處置、邊核實的方式,有效控制和撲滅疫情,同時對疫源進行追蹤和流行病學調查分析。
5.2 基本響應
(1)市或區縣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對疫區實施封鎖的建議,由本級人民政府發佈封鎖令,應急處理預備隊對疫區實施封鎖。疫區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或封鎖疫區導致交通幹線中斷的,按規定報上一級政府批准。
(2)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置需要,由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調集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參加應急處置工作。
(3)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調查與處置;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提出並實施有針對性的防控措施,按規定採集病料;市獸醫實驗診斷所進行診斷和疫情判定,需要國家參考實驗室確診的,由市獸醫實驗診斷所負責送檢。
(4)應急處理預備隊負責撲殺並銷毀疫點內的染疫動物和易感染的動物及其産品;對病死的動物、動物排泄物、被污染飼料、墊料、污水進行無害化處理;對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動物圈舍、場地進行嚴格消毒。
(5)應急處理預備隊負責在疫區周圍設置警示標誌,在出入疫區的交通路口設置臨時動物檢疫消毒站,對出入的人員和車輛進行消毒;撲殺並銷毀染疫和疑似染疫動物及其同群動物,銷毀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動物産品,對其他易感染的動物實行圈養或者在指定地點放養,役用動物限制在疫區內使役;對易感染的動物進行監測,並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實施緊急免疫接種,必要時對易感染的動物進行撲殺;關閉動物和動物産品交易市場,禁止動物進出疫區和動物産品運出疫區;對動物圈舍、動物排泄物、墊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場地,進行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理。
(6)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對受威脅區內的易感染動物進行監測;根據需要對易感染動物實施緊急免疫接種。
(7)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開展群防群控。
(8)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維護社會穩定。
(9)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督導和檢查。
(10)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資訊收集、報告與分析工作,組織專家對處置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疫情、現場調查情況、疫源追蹤情況以及動物撲殺、無害化處理、消毒、緊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評價。在市應急辦和市委宣傳部的組織協調下,根據有關規定做好資訊發佈工作。
(11)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加強對出口貨物的查驗,會同有關部門停止疫區和受威脅區的相關動物及其産品的出口;暫停使用位於疫區內的依法設立的出入境相關動物臨時隔離檢疫場。
(12)發生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時,市政府可以採取措施限制相關動物及産品進出本市、停止相關動物及産品交易。
(13)發生涉外、涉港澳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市政府外辦、市外宣辦等相關部門應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和職責分工,派人參與現場指揮部工作,負責承辦相關事項,並與國家相關部門協調聯動。
(14)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可能感染人類的,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情況。衛生部門應當對高危人群進行監測,並採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15)加強參與疫情應急處置人員的安全防護,確保人員安全。針對不同的重大動物疫病,特別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應急處置人員還應採取特殊防護措施,如穿戴防護服,接種相應疫苗,定期進行血清學監測等。
5.3 分級響應
5.3.1 一般突發動物疫情
由區縣政府啟動應急預案。由區縣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負責應急指揮工作,副總指揮應趕赴現場。必要時,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協助指揮。
5.3.2 較大突發動物疫情
由區縣政府或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啟動應急預案。由區縣應急委主要負責同志負責應急指揮工作,區縣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應趕赴現場。必要時,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任或常務副主任協助指揮。
5.3.3 重大突發動物疫情
由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啟動應急預案。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負責應急指揮工作,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協助總指揮工作。副總指揮(市農業局局長或主管副局長)趕赴現場,負責具體指揮和處置工作。由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組織相關單位成立現場指揮部。
5.3.4 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
由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啟動應急預案。由市應急委主要領導負責指揮決策,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負責具體指揮和處置工作,必要時趕赴現場指揮處置。由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組織相關單位成立現場指揮部。
5.4 擴大應急
(1)如果依靠本市現有應急資源和人力難以實施有效處置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需要國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援時,由市應急委及時將情況上報黨中央、國務院。
(2)當國務院決定成立國家突發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並根據《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啟動Ⅰ級應急響應時,本市各部門要全力配合,開展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5.5 未發生動物疫情地區的應急響應
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關注疫情動態,及時獲取相關資訊。
(2)組織做好本區域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
(3)開展對養殖、運輸、屠宰和市場環節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監測和防控工作,防止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和傳入。
(4)開展重大動物疫病防疫知識宣傳,提高公眾自我防護能力和意識。
(5)按規定做好公路、鐵路和航空的檢疫監督工作。
(6)服從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支援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地的應急處置工作。
5.6 響應結束
疫情應急響應的終止需符合以下條件:自疫區內最後一頭(只)發病動物及其同群動物處置完畢起,經過一個潛伏期以上的監測未出現新的病例;徹底消毒後,經市動物衛生監督所、市畜牧獸醫總站和市獸醫實驗診斷所驗收合格,終止應急響應。
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動物疫情由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向市應急委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經批准後,由市政府發佈解除封鎖令,撤銷疫區,並報農業部備案。
較大和一般突發動物疫情由區縣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向區縣應急委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經批准後,由區縣政府發佈解除封鎖令、撤銷疫區,並報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6 善後恢復
6.1 總結與調查評估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後,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相關單位,對應對工作進行總結,並於一週內將總結報告報市應急辦。報告內容應包括:疫情基本情況、疫情發生的經過、現場調查和實驗室檢測的結果,疫情發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結論,疫情處置經過、採取的防治措施和經驗等。
由相關部門適時組織疫情處置調查評估小組,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全面評估。較大以上突發動物疫情應對的評估報告應在處置結束20天內將評估報告報送市應急委,同時抄報上一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機構。評估報告應包括:本次疫情防控工作和應急處置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社會經濟損失評估、改進工作建議和措施。
市應急委及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根據上述報告,總結經驗教訓,建立事件案例庫,並提出改進工作的要求和意見。
6.2 獎勵
市、區縣政府對參加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做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對在應急處置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
6.3 責任
對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置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6.4 災害補償
按照《北京市強制撲殺動物補償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補償。補償對象為因撲滅或防止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傳播,使其飼養動物或財産受損失的單位和個人。
6.5 撫恤和補助
各級政府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6.6 恢復生産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後,取消封鎖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特點,對疫點和疫區進行持續監測。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進動物,恢復養殖業生産。
6.7 社會救助
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後,各級民政部門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救災捐贈管理暫行辦法》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做好社會各界向疫區提供的救援物資及資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7 保障措施
動物疫情發生後,各級政府應積極組織協調獸醫、衛生、財政、交通、公安、工商、城管、品質技術監督、園林綠化等部門,做好疫情處置的應急保障工作。
7.1 技術保障
7.1.1 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完善應急指揮技術支撐體系,以滿足處置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指揮要求。主要包括有線通信系統、無線指揮調度系統、資訊報送系統、基礎地理資訊系統和分析決策支援系統、視頻會議系統、移動指揮系統等。
7.1.2 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各區縣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應急指揮基礎資訊數據庫,包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監測和疫情預警數據庫、應急預案庫、應急決策諮詢專家庫、輔助決策知識庫等,要做到及時維護更新,確保數據的品質,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及分析決策提供支援。
7.1.3 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在市應急辦的指導和市信息辦、市通信管理局的配合下,通過本市各電信運營公司、有線政務專網和無線政務專網等運作單位,建立覆蓋市、區縣、街道(鄉鎮)、社區(村)的四級網路傳輸體系,建立跨部門、多路由、有線和無線相結合的穩定可靠的應急通信系統。在通信幹線中斷或現有網路盲區時,利用衛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障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與現場指揮部之間的聯繫。
7.2 隊伍保障
各級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要建立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預備隊。預備隊由畜牧獸醫、動物衛生監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衛生防疫、公安、工商、武警、軍隊等部門的骨幹人員組成,分設疫情處置、封鎖治安、緊急免疫和衛生防疫分隊,人員要相對固定。主要職責是根據各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機構的要求,按照劃定的疫區和受威脅區的具體範圍,對疫區實施封鎖,對疫區內易感動物實施撲殺,對疫區實施嚴格消毒,並做好人員的防護等各項工作。
7.3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部門要優先安排緊急防疫物資的調運。
7.4 緊急醫療衛生救援保障
衛生部門負責做好人間疫區(疫點)的確定與解除,應急物資、特殊藥品、診斷試劑、防護用品儲備,緊急醫療救治,流行病學調查,病原學檢測與鑒定,消毒與凈化工作。
7.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和武警部隊要協助做好疫區封鎖和強制撲殺工作,做好疫區安全保衛和社會治安管理。
7.6 物資保障
應按照分級儲備的原則,建立緊急防疫物資儲備庫,儲備足夠的藥品、疫苗、診斷試劑、器械、防護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應根據易感動物養殖量和疫病控制情況,對儲備物資進行合理計劃。主要包括:(1)重大動物疫病疫苗;(2)診斷試劑;(3)消毒藥品,包括穩定性二氧化氯、過氧乙酸、氯製劑消毒藥品、火鹼、高錳酸鉀等;(4)消毒設備,包括高壓消毒機、便攜消毒機具、消毒容器等;(5)防護用品,包括透氣連體衣褲、乳膠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風鏡等;(6)運輸工具:包括封閉運輸車、卡車、現場診斷和消毒專用車等;(7)密封用具:高強度環保密封塑膠袋、塑膠布等;(8)通訊工具:包括車載電話、對講機等;(9)其他用品:包括毛巾、手電筒、一次性2毫升注射器等。
7.7 經費保障
市和區縣財政部門要在一般支出預算中增設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專項準備資金。遇有特別重大、重大的突發動物疫情,或部門安排的應急處置經費不能滿足需要時,由市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動用應急儲備資金。
每年用於免疫、緊急防疫物資儲備、疫情監測等所需經費,各級財政要予以保障,具體經費補助標準和管理辦法由農業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共同制定。
各級財政在保證防疫經費及時、足額到位的同時,要加強對防疫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
7.8 科研與國際交流
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有計劃地組織開展應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科學研究工作,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提高應對的整體水準。
8 培訓、演練和宣傳教育
8.1 培訓
市和區縣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會同有關部門,面向本系統應急指揮和疫情處理預備隊等應急處置人員,以突發動物疫情事件預防、應急指揮、綜合協調等為重要內容,開展各類業務培訓。
8.2 演練
市、區縣兩級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每年要有計劃地組織演練,確保疫情應急指揮人員和處理預備隊的應急能力。
8.3 宣傳教育
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會同市委宣傳部,組織有關部門,並充分發揮有關社會團體的作用,利用廣播、影視、報刊、網際網路、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動物疫病防疫科普知識,指導群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應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9 附則
9.1 名詞術語説明
重大動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發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動物疫病突然發生,迅速傳播,給養殖業生産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危害,以及可能對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疫點:患病動物所在的地點劃定為疫點,一般是指患病動物所在的養殖場(戶)或其他有關屠宰、經營單位。
疫區:以疫點為中心的一定範圍內的區域劃定為疫區,劃分時注意考慮當地的飼養環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脅區:疫區外一定範圍內的區域劃定為受威脅區。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2 預案管理
9.2.1 預案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由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9.2.2 預案修訂與備案
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原則上至少每三年修訂一次。各區縣及各有關部門制定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報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備案。
9.2.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北京市農業局關於印發北京市重大動物疫病應急預案的通知》(京農字〔2004〕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