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1 總則
1.1 朝陽區應對突發事件的工作要求
1.2 朝陽區突發事件的現狀、特點及發展趨勢
1.3 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1.4 目的和依據
1.5 適用範圍
1.6 事件等級
1.7 朝陽區應急預案體系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領導機構與職責
2.2 辦事機構與職責
2.3 專項指揮部機構與職責
2.4 基層應急機構與職責
2.5 組織體系框架
3 監測與預警
3.1 監測
3.2 預警
3.3 監測預警支援系統
4 應急處置與救援
4.1 分級響應
4.2 現場指揮部
4.3 基本響應
4.4 擴大響應
4.5 社會動員
4.6 應急結束
5 恢復與重建
5.1 善後處置
5.2 社會救助
5.3 保險
5.4 調查評估
6 資訊管理
6.1 資訊監測
6.2 資訊報告
6.3 資訊發佈和新聞報道
6.4 資訊報送要求
7 應急保障
7.1 指揮通信保障
7.2 人員防護保障
7.3 應急隊伍保障
7.4 交通保障
7.5 醫療衛生保障
7.6 治安保障
7.7 物資保障
7.8 資金保障
7.9 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7.10 氣象服務保障
7.11 技術開發與儲備
7.12 法制保障
8 宣傳教育、培訓和演練
8.1 宣傳教育
8.2 培訓
8.3 應急演練
9 附則
9.1 名詞術語、縮寫語的説明
9.2 預案管理
9.3 監督檢查與獎懲
1 總則
1.1 朝陽區應對突發事件的工作要求
1.1.1 朝陽區位於首都的東部,是多种經濟成分和多種業態共存的極具發展潛力的經濟大區,是首都建設現代國際城市的重要組成部分。
1.1.2 朝陽區作為首都的城市功能拓展區,被賦予了“國際交往的重要窗口、中國與世界經濟聯繫的重要節點、對外服務業發達地區、現代體育文化中心和高新技術産業基地”的功能定位。區域內集中了北京60%的星級賓館,70%以上的國際投資性公司和地區總部,80%左右的駐京國際組織、國際商會和行業協會,90%的外國駐京新聞媒體;區域內現有奧運場館、工人體育場、國際會議中心、國貿中心等大批國家級運動場館、文化設施和會展設施。
1.1.3 結合“新四區”建設目標以及“平安朝陽”建設要求,制定符合朝陽區特點的總體應急預案,積極防範和及時處置重大突發事件,增強政府的應急反應能力,對保證經濟正常運作,維護社會穩定,努力實現我區經濟、社會、人口、資源、環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1.2 朝陽區突發事件的現狀、特點及發展趨勢
1.2.1 朝陽區突發事件的現狀。朝陽區區域內突發事件可劃分為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4大類24分類43種,詳見下表:
表1:朝陽區突發事件分類一覽表
四大類 | 分 類 | 種 類 |
自然災害 | 水旱災害 | 水災 |
旱災 | ||
氣象災害 | 氣象災害(暴雨、暴雪、道路結冰、大風、沙塵暴、大霧、冰雹、雷電、乾旱、高溫、低溫等天氣) | |
地質災害 | 破壞性地震 | |
地質災害 | 地面塌陷 | |
生物災害 | 林木有害生物疫情 | |
森林火災 | 森林火災 | |
事故災難 | 工礦商貿等 | 危險化學品事故 |
建設工程施工突發事故 | ||
火災事故 | 火災事故 | |
交通運輸事故 | 道路交通事故 | |
城市公用設施 | 特種設備事故 | |
道路突發事件 | ||
橋梁突發事件 | ||
燃氣事故 | ||
供水突發事件 | ||
排水突發事件 | ||
供熱事故 | ||
電力突發事件 | ||
網路與資訊安全事件 | ||
市政管線突發事件 | ||
人防工程事故 | ||
輻射事故 | 輻射事故 | |
環境污染和 | 重污染天氣 | |
突發環境事件 | ||
公共衛生事件 | 傳染病疫情 | 重大傳染病疫情 |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 |
食品安全 | 食品安全事件 | |
職業危害 | 職業中毒事件 | |
動物疫情 | 重大動物疫情 | |
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 藥品安全事件 | |
社 全 事 | 恐怖襲擊事件 | 恐怖襲擊事件 |
重大刑事案件 | 重大刑事案件 | |
經濟安全事件 | 生活必需品供給事件 | |
能源資源供給事件 | ||
糧食供給事件 | ||
金融突發事件 | ||
涉外突發事件 | 涉外突發事件 | |
群體性事件 | 民族宗教群體性事件 | |
影響校園安全穩定事件 | ||
重大群體性聚集陳情事件 | ||
其他 | 新聞輿論事件 | |
旅游突發事件 |
1.2.2 朝陽區突發事件的特點
朝陽區作為首都的發展大區,具有特殊的地位,人口稠密、建築密集、經濟要素高度集聚,經濟、文化及國際交往活動頻繁,形成了以非自然因素為主,災害種類多、損失重、影響大、連發性強、處置難度大等城市災害的顯著特點。
人為致災因素突出。道路交通、城市生命線、生産安全、旅游安全、火災事故等事故災害頻發,各種重特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植物疫情、食品安全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城市居民拆遷、農村佔地補償以及其他問題引發的重大群體性陳情事件、影響校園安全穩定事件、民族宗教群體性突發事件以及涉外突發事件呈上升趨勢。
危害程度嚴重。朝陽區城市要素高度集聚,損失的放大效應突出。突發事件往往會對城市秩序、社會功能、環境與資源等造成嚴重破壞,給人民群眾的生産生活、經濟社會的正常運轉造成強烈衝擊。
處置難度大。朝陽區有眾多的駐區中央、市屬單位和部隊,以及境外駐區機構和大量流動人口,機構和人員情況複雜,增加了處置突發事件的難度。
1.2.3 大風、暴雨、冰雪(雹)、濃霧、沙塵暴、強降雨和雷電等氣象災害以及破壞性地震,仍將是朝陽區的主要自然災害。城市路橋事故、超高層建築火災事故、有限空間及地下營業場所空間安全、城市交通安全、環境污染、資訊安全等,仍將是朝陽區的主要事故災難。重大群體性事件、新發或烈性傳染病、重大動物疫情、食品安全、恐怖襲擊等,將是主要潛在致災因素。
1.3 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1.3.1 指導思想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和《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要求,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高執政能力、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産安全、確保朝陽區公共安全的需要出發,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繼承奧運財富,鞏固奧運成果,總結國慶60周年應急保障經驗,構建“集中領導、統一指揮、結構完整、功能全面、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全面提升我區的應急管理能力。
1.3.2 基本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以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産安全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充分依靠群眾,積極預防和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事件對人民群眾的危害。
堅持預防與應急並重的原則。落實“預防與應急並重,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的要求,把應急管理工作融入到城市安全運作的各個環節,加強基礎工作,增強監測預警,做好應急演練,提高防範意識,有效控制危機,力爭實現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解決,把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堅持資源整合的原則。按照資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實現組織、資源、資訊的有機整合,充分利用現有資源,進一步理順體制、機制,努力實現部門之間、條塊之間、軍地之間的協調聯動。
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實行屬地管理,專業處置。加強全區各級突發事件組織機構建設,提高區應急指揮中心科學指揮的能力和水準,形成分級負責、分類指揮、綜合協調、逐級提升的突發事件應對體系。
堅持社會廣泛參與的原則。充分調動全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形成政府、專業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志願者隊伍相結合的突發事件應對機制,實現突發事件應對的社會化。
1.4 目的和依據
1.4.1 目的
● 通過編制預案,有效整合現有的突發事件組織管理機構、資訊資源,明確應對突發事件的防範、指揮、處置體制和機制,建立統一、規範、科學、高效的突發事件防範和處置指揮體系;
● 通過規範突發事件的等級分類,確定不同等級突發事件的啟動程式,明確各相關部門的職責和權力;
● 通過整合現有突發事件應急資源,建立分工明晰、責任明確、優勢互補、常備不懈的突發事件應急保障體系;
● 通過整合現有突發事件的資訊資源,實現資訊資源共用,進一步構建機制優化、反應靈敏的資訊支撐系統;
● 通過總體預案的實施,切實加強基礎工作,理順管理體制和機制,打破條塊分割,堅持屬地管理,實現防範系統化、決策科學化、指揮智慧化、保障統籌化。
1.4.2 依據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以及國家和北京市政府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相關政策為依據。
1.5 適用範圍
本預案主要用於指導預防和處置發生在朝陽區內、應由朝陽區政府處置及配合的各類突發事件。
1.6 事件等級
為了有效處置各類突發事件,依據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範圍、影響力大小、人員及財産損失等情況,由低到高劃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4個級別。
一般突發事件(Ⅳ級):指突然發生,事態比較簡單,僅對較小範圍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需要區應急委調度相關單位或街道(地區)辦事處的力量和資源進行處置的事件。
較大突發事件(Ⅲ級):指突然發生,事態較為複雜,對一定區域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較大人員傷亡、較大財産損失或生態環境破壞,需要區應急委調度相關單位、有關街道(地區)辦事處力量進行先期處置,並配合市相關單位進行處置應對的緊急事件。
重大突發事件(Ⅱ級):指突然發生、事態複雜,對一定區域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嚴重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産損失或嚴重生態環境破壞,需要區應急委統一調度多方力量聯合先期處置,並配合市應急委處置應對的緊急事件。
特別重大突發事件(Ⅰ級):是指突然發生,事態非常複雜,對北京市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嚴重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人員傷亡、特別重大財産損失或重大生態環境破壞,需要區委、區政府統一組織協調,調度全區各方資源和力量進行先期處置,並配合市委、市政府處置的緊急事件。
1.7 朝陽區應急預案體系
構建由區、街道(地區)辦事處兩級總體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應急保障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單位應急預案和大型群體性活動應急預案6類組成的應急預案體系。
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單位、街道(地區)辦事處和CBD等重點地區管委會,在制定各類應急預案的過程中,應依照市專項應急預案和區總體應急預案事件等級劃分標準,在各自的應急預案中,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等級標準加以細化。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領導機構與職責
2.1.1 朝陽區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區應急委”),在市應急委和區委、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統籌開展轄區內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2.1.2 區應急委領導成員及其他組成人員
區應急委主任由區長擔任,副主任由常務副區長、區委政法委書記擔任;
委員由分管突發事件的區政府領導、區委宣傳部、武裝部、公安朝陽分局、區委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主要領導擔任;
區應急委總協調人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兼任;
組成人員由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同志擔任。
2.1.3 區應急委工作職責
● 研究制定全區應對突發事件的重大決策和指導意見;
● 審定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 在市應急委領導下,參與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較大以上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置和服務保障等應對工作;指揮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各類一般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 應對突發事件工作中協調駐區中央、市屬單位和駐區部隊等有關部門的關係;
● 分析總結全區年度應對突發事件工作。
2.2 辦事機構與職責
2.2.1 朝陽區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應急辦”)是區應急委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區政府辦公室,同時挂區應急指揮中心、區委區政府總值班室牌子。
2.2.2 區應急辦工作職責
區應急辦負責協助區應急委領導組織、處理需由本區處理的突發事件,並根據區應急委的決定,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檢查本區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應對工作,負責區委區政府總值班工作。
2.2.3 區應急指揮中心備有指揮場所和相應的設備設施,作為突發事件發生時區應急委的指揮平臺。區人防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平臺(128所)是區應急委備份指揮平臺。
2.3 專項指揮部機構與職責
2.3.1 區應急委設13個專項指揮部,分別是:區電力事故應急指揮部,區通信保障和資訊安全應急指揮部,區反恐和刑事案件應急指揮部,區建築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區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區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區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區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區人防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區地震應急指揮部,區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區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等。專項指揮部總指揮由分管區領導擔任。
2.3.2 專項指揮部主要職責
●貫徹落實突發事件應對相關法律法規;
●研究制定本區本領域應對突發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意見;
●負責具體指揮本區一般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配合市有關部門進行較大以上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置和服務保障工作;
●分析總結本區相關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制定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負責本指揮部所屬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的建設和管理等工作;
●承擔區應急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2.3.3 專項指揮部辦公室
區專項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區有關部門,作為專項指揮部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組織落實本指揮部決定,協調和調動成員單位開展相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
區電力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區發展改革委;
區通信保障和資訊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區信息辦;
區反恐和刑事案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公安朝陽分局;
區建築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區住房城鄉建設委;
區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區市政市容委;
區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朝陽交通支隊;
區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區水務局;
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區衛生局;
區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區安全監督局;
區人防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區民防局;
區地震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區地震局;
區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區農委;
區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朝陽消防支隊;
2.3.4 除以上專項指揮部外,如發生其他突發事件,由分管區領導及相關主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成立臨時應急指揮部,具體負責相關突發事件的指揮和處置工作。
2.4 基層應急機構與職責
2.4.1 街道(地區)辦事處、重點地區機構與職責
各街道(地區)辦事處和CBD等重點地區建立相應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體制和工作機制。設立或者確定應急管理機構,配備工作人員,具體組織實施本地區各類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在區應急委領導下,參與較大以上突發事件相關應對工作,參與、指揮、協調或配合區相關部門開展本區域內的各類一般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做好本區域內較大以上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理和服務保障等應對工作。
2.4.2 基層應急機構與職責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等群眾自治組織,應明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責任人,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其他基層組織和單位,在街道(地區)辦事處指導下開展應急管理工作。
2.5 組織體系框架
表2:突發事件處置分工表
大類 | 序號 | 分 類 | 種 類 | 處置主責部門 |
自然災害 | 1 | 水旱災害 | 水災 | 區水務局 |
2 | 旱災 | 區水務局 | ||
3 | 氣象災害 | 氣象災害(暴雨、暴雪、道路結冰、大風、沙塵暴、大霧、冰雹、雷電、乾旱、高溫、低溫等天氣) | 區水務局、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區市政市容委、區農委、朝陽交通支隊、區氣象局 | |
4 | 地震災害 | 破壞性地震 | 區地震局 | |
5 | 地質災害 | 地面塌陷 | 市國土局朝陽分局 | |
6 | 生物災害 | 林木有害生物疫情 | 區園林綠化局 | |
7 | 森林火災 | 森林火災 | 區園林綠化局 | |
事故災難 | 8 | 工礦商貿等企業安全事故 | 危險化學品事故 | 區安全監督局 |
9 | 建設工程施工突發事故 | 區住房城鄉建設委 | ||
10 | 火災事故 | 火災事故 | 朝陽消防支隊 | |
11 | 交通運輸事故 | 道路交通事故 | 朝陽交通支隊 | |
12 | 城市公用設施 | 特種設備事故 | 區質監局 | |
13 | 道路突發事件 | 區市政市容委 | ||
14 | 橋梁突發事件 | 區市政市容委 | ||
15 | 燃氣事故 | 區市政市容委 | ||
16 | 供水突發事件 | 區水務局 | ||
17 | 排水突發事件 | 區水務局 | ||
18 | 供熱事故 | 區市政市容委 | ||
19 | 電力突發事件 | 區發展改革委 | ||
20 | 網路與資訊安全事件 | 區信息辦 | ||
21 | 市政管線突發事件 | 區市政市容委 | ||
22 | 人防工程事故 | 區民防局 | ||
23 | 輻射事故 | 輻射事故 | 區環保局 | |
24 | 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 | 重污染天氣 | 區環保局 | |
25 | 突發環境事件 | 區環保局 | ||
公共衛生事件 | 26 | 傳染病疫情 | 重大傳染病疫情(鼠疫、炭疽、霍亂、SARS、流感等) | 區衛生局 |
27 |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 區衛生局 | |
28 | 食品安全 | 食品安全事件 | 工商朝陽分局 | |
29 | 職業危害 | 職業中毒事件 | 區安全監督局 | |
30 | 動物疫情 | 重大動物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 | 區農委 | |
31 | 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 藥品安全事件 | 市藥品監督局朝陽分局 | |
社 | 32 | 恐怖襲擊事件 | 恐怖襲擊事件 | 公安朝陽分局 |
33 | 重大刑事案件 | 重大刑事案件 | 公安朝陽分局 | |
34 | 經濟安全事件 | 生活必需品供給事件 | 區商務委 | |
35 | 能源資源供給事件 | 區發展改革委 | ||
36 | 糧食供給事件 | 區商務委 | ||
37 | 金融突發事件 | 區金融辦 | ||
38 | 涉外突發事件 | 涉外突發事件 | 區外辦 | |
39 | 群體性事件 | 民族宗教群體性事件 | 區民宗辦 | |
40 | 影響校園安全穩定事件 | 區教委 | ||
41 | 重大群體性聚集陳情事件 | 區維穩辦 | ||
42 | 其他 | 新聞輿論事件 | 區委宣傳部 | |
43 | 旅游突發事件 | 區旅游局 |
3 監測與預警
3.1 監測
3.1.1 建立突發事件風險管理體系和危險源、危險區域的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工作機制,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和動態監控。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單位、街道(地區)辦事處、CBD等重點地區管委會,要加強對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監督檢查。
3.1.2 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單位要建立專業監測和社會監測相結合的突發事件監測體系,完善突發事件監測制度;建立健全各行業(領域)基礎資訊數據庫,完善監測網路,配備必要的設備設施,明確專職或兼職人員,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監測。
3.1.3 在強化風險監測的基礎上,堅持依靠群眾,充分動員全社會力量,依託緊急報警服務、非緊急救助服務和城市運作監測3個平臺,建立風險綜合監測網路和社會監測網路。
3.1.4 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單位、街道(地區)辦事處、CBD等重點地區管委會,可結合風險隱患固有屬性和當前國內外經濟社會環境,對原有風險監測結果進行動態更新。
3.2 預警
3.2.1 本區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制度。區應急辦負責全區各類突發事件預警工作的監督和綜合管理。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單位、街道(地區)辦事處、CBD等重點地區管委會,負責相關類別突發事件預警工作,依據各自職責分工,並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等級、發展趨勢和危害程度,及時向區應急辦提出相應的預警建議。
3.2.2 預警級別
(1)可以預警的突發事件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劃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嚴重(Ⅱ級)、特別嚴重(Ⅰ級)4個預警級別,並依次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加以表示。
藍色等級(Ⅳ級):預計將要發生一般(Ⅳ級)以上突發事件,事件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黃色等級(Ⅲ級):預計將要發生較大(Ⅲ級)以上突發事件,事件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橙色等級(Ⅱ級):預計將要發生重大(Ⅱ級)以上突發事件,事件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紅色等級(Ⅰ級):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Ⅰ級)以上突發事件,事件會隨時發生,事態正在不斷蔓延。
(2)本區域內預警級別劃分按照北京市標準執行,北京市尚未制定預警級別劃分標準的,區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單位、街道(地區)辦事處、CBD等重點地區管委會可以先行制定,經區政府批准後,報市政府或市政府確定的部門備案。
3.2.3 預警發佈和解除
(1)市級藍色、黃色預警由市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單位負責發佈和解除;市級橙色、紅色預警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單位發佈和解除。
(2)本區根據實際情況,可發佈本區域內預警資訊,並同時報市應急辦及市相關單位備案。
(3)本區域內藍色、黃色預警,由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或相關單位負責發佈和解除,並報區應急辦備案;本區域內橙色、紅色預警由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或相關單位向區應急辦提出預警建議,由區應急辦分別報請區應急委主管領導或區應急委主要領導批准後,由區應急辦或授權區專項指揮部辦公室或相關單位發佈和解除。
(4)對於可能影響本區以外其他地區的本區域橙色、紅色預警資訊,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單位應在報請分管區領導批准後,及時上報市相關單位,並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關地區通報;必要時,由區應急辦報請區應急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後,上報市應急辦。
(5)國家、北京市相關法律、法規或規範性文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3.2.4 預警資訊包括突發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佈機關等。
3.2.5 預警響應
(1)發佈本區域內藍色、黃色預警後,根據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單位、街道(地區)辦事處、CBD等重點地區管委會應依據相關應急預案立即做出響應,及時蒐集、報告有關資訊,加強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專業機構、專家學者等隨時對突發事件資訊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突發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響範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級別等。
(2)發佈本區域內橙色、紅色預警後,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單位、街道(地區)辦事處、CBD等重點地區管委會在採取藍色、黃色預警響應措施的基礎上,還應針對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責令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救援與處置指揮人員、值班人員等進入待命狀態,並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並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3)市藍色、黃色、橙色、紅色預警資訊發佈後,區應急辦、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單位、街道(地區)辦事處、CBD等重點地區管委會立即轉發預警資訊,在採取本區域內橙色、紅色預警響應措施的基礎上,立即進入應急工作狀態;及時向社會發佈有關採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並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産;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採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範性、保護性措施。同時,各部門應依據已發佈的預警級別,適時啟動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履行各自所應承擔的職責。
3.2.6 當確定突發事件不可能發生或者危險已經解除時,發佈本區域內預警的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單位或街道(地區)辦事處、CBD重點地區管委會,應立即宣佈解除預警,並通報相關部門。
3.2.7 本區域內預警資訊的發佈、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資訊網路、特定區域應急短信、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3.3 監測預警支援系統
3.3.1 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和氣象、環保、商務等專業部門,應充分利用現代化的技術監測手段,強化數字化監測基礎設施和專業預警預報資訊系統建設。
3.3.2 區應急辦會同區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單位、街道(地區)辦事處、CBD等重點地區管委會,建立健全本區綜合風險管理資訊系統,逐步實現跨地區、跨行業的風險綜合監測與突發事件全過程預警。
3.3.3 區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單位、街道(地區)辦事處、CBD等重點地區管委會,要提高資訊收集、分析和處理能力,及時預測不同等級災害出現的可能性,提出預防或採取應急措施的建議,做到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及時預警。
4 應急處置與救援
4.1 分級響應
突發事件發生後,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相應級別響應措施進行處置。
一般突發事件(Ⅳ級):由各專項指揮部、相關單位、街道(地區)辦事處、CBD等重點地區管委會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Ⅳ級響應,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由主責部門報請區應急委,協調處置相關工作。
較大突發事件(Ⅲ級):各專項指揮部、相關單位和街道(地區)辦事處、CBD等重點地區管委會做好先期處置工作,並報請市專項指揮部和相關單位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重大突發事件(Ⅱ級):區應急委做好先期處置和服務保障等應對工作,並報請市應急委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特別重大突發事件(Ⅰ級):區委、區政府做好先期處置和服務保障等應對工作,並報請市應急委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4.2 現場指揮部
4.2.1 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由處置事件主責部門牽頭,成立現場指揮部,由總指揮、副總指揮和各工作組組長組成,實行總指揮負責制。可根據事件處置需要,設置綜合協調組(辦公室)、專業處置組、新聞宣傳組、治安管理組、交通管理組、群眾服務組、綜合保障組、醫療救護組、外事協調組、事故調查組、專家顧問組等工作組,並確定聯繫人和通信方式。參與突發事件處置的各工作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立即調動有關人員和應急救援隊伍趕赴現場,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專項預案分工和事件處置規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共同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4.2.2 主責部門應依據突發事件的級別和種類,適時建議派出由該專業(領域)具有豐富應急處置經驗人員和相關科研人員組成的專家顧問組,共同參與事件的處置工作。專家顧問組應根據上報和收集掌握的情況,對整個事件進行分析判斷和事態評估,研究並提出減災、救災等處置措施,為現場指揮部提供決策諮詢。
4.2.3 現場指揮部應隨時跟蹤事態的進展情況,一旦發現事態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時,應報請區應急委,協調調配其他應急資源參與處置工作。同時,應及時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區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可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出預警。
4.2.4 與突發事件有關的各單位和部門,應主動向現場指揮部和參與事件處置的相關部門提供與應急處置有關的基礎資料,盡全力為實施應急處置、開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種便利條件。
4.2.5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採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和其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
4.2.6 待市相關部門到場後,現場指揮部將先期處置等情況向市現場指揮部報告,並配合市現場指揮部繼續完成處置工作。區應急辦負責統籌協調全區各相關部門,主要任務轉移到群眾服務工作、後勤保障工作等,各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市現場指揮部應急工作組設置情況,對口參與相關工作,並及時向區應急辦彙報工作進展情況。
4.3 基本響應
4.3.1 先期處置
(1)街道(地區)辦事處調動應急救援力量,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並及時向區應急辦報告。事發地社區、村委會和其他組織,要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2)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單位、街道(地區)辦事處、CBD等重點地區管委會,要立即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採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向區應急辦報告等。
4.3.2 處置措施
●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專項指揮部、相關單位、街道(地區)辦事處、CBD等重點地區管委會,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可以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1)在確保應急救援人員安全的前提下,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採取衛生防疫等措施;
(2)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搶險救援車輛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到達;
(3)在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的情況下,配合市專業部門實施臨時過渡方案,保障社會生産生活基本正常;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産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5)啟用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6)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動員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7)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必要時提供避難場所;
(8)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9)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10)進入相關場所進行檢查和封存物品;
(11)拆除、遷移妨礙應急處置和救援的設施、設備或者其他障礙物等;
(12)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13)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及市政府認為必要的其他應急處置措施。
● 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單位、街道(地區)辦事處、CBD等重點地區管委會,應立即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應對工作,並由公安部門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1)儘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和説服教育,及時疏導、化解矛盾和衝突。
(2)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對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者以暴力行為參與衝突的當事人實行強制隔離,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3)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築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必要時依法對網路、通信進行管控;
(4)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5)加強對易受衝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在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廣播電台、電視台、外國駐華使領館等單位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加強對重點敏感人員、場所、部位和標誌性建築的安全保護;
(6)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發生時,立即依法出動警力,加大社會面檢查、巡邏、控制力度,根據現場情況依法採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儘快使社會秩序恢復正常;
(7)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4 擴大響應
當突發事件事態進一步擴大,市應急委已啟動首都地區應急聯動機制或進入緊急狀態時,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區委、區政府統一調度全區應急資源和應急力量,集全區之力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4.5 社會動員
4.5.1各專項指揮部、相關單位、街道(地區)辦事處、CBD等重點地區管委會,應根據應對突發事件的實際需要,動員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配合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領、後勤保障、秩序維護等協助處置工作。
4.5.2 全區範圍內的社會動員,由區應急委提請區政府報請市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區委宣傳部、區應急辦、區社會辦、區農委統籌全區突發事件的社會動員工作。局部小範圍內的社會動員,由區應急委報請區政府決定並組織實施,並報市政府備案。
4.6 應急結束
4.6.1 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事件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應急處置工作即告結束。
4.6.2 一般突發事件,由事件處置主責部門宣佈應急結束,並報區應急辦備案,或由區應急辦宣佈應急結束。較大以上突發事件,由發佈啟動預案的市專項指揮部或市應急辦宣佈應急結束。
4.6.3 應急結束後,應將情況及時通知參與事件處置的各相關部門,必要時還應通過廣播電台、電視台、報紙等新聞媒體同時向社會發佈應急結束消息。
4.6.4 應急結束後,現場指揮部或負責突發事件處置的主責部門,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各個環節進行全面總結。總結報告原則上應在處置工作結束1周內完成,並報區應急辦。
5 恢復與重建
5.1 善後處置
5.1.1 應急結束後,在區應急委統一領導下,由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單位、街道(地區)辦事處、CBD等重點地區管委會負責善後處置工作,及時制訂恢復重建計劃和善後處理措施,並組織實施。
5.1.2 區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單位、街道(地區)辦事處、CBD等重點地區管委會,要組織力量全面開展災情核定工作,民政部門負責受災群眾的安置工作,並會同商務等部門及時組織救災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調撥和發放,保障群眾基本生活;衛生、農業等部門負責疫病控制工作;環保、環衛部門、事發地屬地街道(地區)辦事處負責現場清理和消除環境污染;電力、市政、水務、交通等部門應當及時組織修復被破壞的城市基礎設施;氣象部門應做好氣象災情評估、收集工作及救災期間天氣預報預警服務工作;事件處置主責部門會同財政、發展改革部門,制定應由政府補償的補償標準和辦法;事件處置主責部門、事發地街道(地區)辦事處做好徵用補償工作;審計、監察等部門應對補償物資和資金的安排、撥付和使用進行監督,必要時實施跟蹤審計;事發地屬地街道(地區)辦事處組織基層組織,做好受災地區的社會管理工作,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和撥發等工作。
5.2 社會救助
5.2.1 區民政局牽頭,負責統籌區突發事件社會救助工作,會同有關單位加強對社會捐助物資的接收、登記和儲備管理工作,及時向社會公佈有關資訊。
5.2.2 各級接受救災捐贈部門,應立即開通並公佈24小時捐贈熱線,啟動社會募捐機制,動員社會各界提供援助。
5.2.3 區紅十字會、區慈善協會等社會公益性組織,應廣泛開展互助互濟和經常性救災捐贈活動。
5.2.4 司法行政部門組織法律援助機構和有關社會力量,為突發事件涉及人員提供法律援助,維護其合法權益。
5.2.5 衛生部門組織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等人民團體,組織開展心理諮詢、撫慰等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5.3 保險
5.3.1 突發事件發生後,保險監管部門負責督促保險機構,及時開展保險受理、賠付工作。
5.3.2 參加應急處置的搶險救援人員和志願者,應根據需要辦理相應的保險。
5.4 調查評估
5.4.1 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納入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負責人的職責績效考核範圍,建立健全調查評估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5.4.2 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有關部門組織開展調查評估,重大、較大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及市應急委的領導下組織開展,本區配合做好相關工作。一般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由區應急委組織開展。
5.4.3 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工作的機構,應根據突發事件的具體情況,組建突發事件調查組,可聘請有關專家參與。
5.4.4 開展突發事件調查評估工作,需對突發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和損失,以及事前、事發、事中、事後全過程的應對工作,進行全面客觀的調查、分析、評估,提出改進措施,形成突發事件調查評估報告,並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無具體規定的,一般應在60日內完成;特殊情況下,經區應急委批准,可適當延長期限。
5.4.5 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對突發事件調查評估工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6 資訊管理
6.1 資訊監測
6.1.1 本區建立資訊監測制度,規範資訊的蒐集、分析、報送、發佈工作。
6.1.2 由區應急辦負責,組織全區突發事件資訊的匯總、分析和研判;通過召開值守應急月通報會或應急資訊刊物,研判突發事件應對的總體形勢。
6.1.3 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單位、街道(地區)辦事處、CBD等重點地區管委會,應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建立健全本單位資訊員隊伍,及時蒐集、匯總、分析、處理本系統、本轄區各類影響公共安全的資訊,並負責蒐集、整理和研究發生在國內外可能對本區造成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資訊。尤其是苗頭性、行動性等預警資訊,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解決的方針,預測可能發生的情況,及時上報區應急辦和相關單位。
6.1.4 區緊急報警服務中心和區非緊急救助服務中心負責受理、分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反映的各類資訊,對於可能發生的各類突發事件,應將情況及時通報各相關單位。
6.2 資訊報告
6.2.1 一般突發事件資訊應及時向區應急辦報告,並通報相關部門。較大以上突發事件發生後,區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單位,街道(地區)辦事處、CBD等重點地區管委會要立即報告區應急辦,並通報區委宣傳部等相關部門。對於情況不清、要素不全的資訊,各單位要及時核實補充完善資訊內容,及時按報送程式和形式向區應急辦補充報告,詳細資訊最遲不得晚於事件發生後2小時。
6.2.2 區應急辦接報突發事件相關資訊後,應迅速與有關單位核實資訊,按有關程式和流程向區有關領導報告,並通報有關部門。對於接報的較大以上突發事件資訊,應及時向市應急辦報告。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和相關單位在報區應急辦的同時,應向市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和單位報告。
6.2.3 突發事件傷亡、失蹤、被困人員中,如包括港澳臺人員或外籍人員,或者事件可能影響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國際組織進行通報時,區應急辦應向市應急辦報告,並通報區外辦。
6.2.4 區應急辦通過《值班資訊》等刊物、朝陽區值守應急綜合資訊管理與決策系統和區政務內網,反映各類突發事件相關資訊和應急管理工作情況,並建立突發事件資訊工作督查督辦制度。
6.3 資訊發佈和新聞報道
6.3.1 突發事件的資訊發佈和新聞報道工作,應按照有關規定,由區委宣傳部會同區應急辦,對發佈和報道工作進行管理和協調。
6.3.2 發生較大以上突發事件,區應急辦在上報市應急辦的同時,向區委宣傳部通報相關情況。
6.3.3 一般突發事件發生後,在區委宣傳部的組織、協調下,承擔突發事件處置的主責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新聞報道工作,並負責起草新聞發佈稿和突發事件情況公告,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地報道突發事件資訊,正確引導輿論導向。較大以上突發事件的新聞報道,由區委宣傳部配合市委宣傳部發佈。
6.4 資訊報送要求
6.4.1 突發事件資訊報送應貫穿於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的全過程。
6.4.2 突發事件資訊內容應包括:時間、地點、原因、資訊來源、事件性質、責任主體、危害程度、事件發展趨勢、已採取的措施等,並及時續報事件處置進展情況。
6.4.3 突發事件資訊的報送,原則上應通過朝陽區值守應急綜合資訊管理與決策系統和政務內網報送,不具備條件的可以通過傳真報送,並通過電話確認。緊急情況下,可先用電話、電台口頭報送,再通過網路或傳真報送。
6.4.4 對於涉密的重要資訊,負責收集數據的部門應遵守相關管理規定,做好資訊的保密工作。
6.4.5 由區信息辦協助做好資訊共用技術支援工作,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單位、街道(地區)辦事處、CBD等重點地區管委會提供必要的基礎數據。
7 應急保障
7.1 指揮通信保障
7.1.1 區應急辦、區信息辦組織規劃,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單位、街道(地區)辦事處、CBD等重點地區管委會配合,建立本區應急指揮技術支撐體系,以滿足各種複雜情況下處置各類突發事件的指揮要求。主要包括:有線通信調度系統、無線通信指揮系統、圖像監控系統、電腦網路應用系統、資訊報送系統、視頻會議系統、移動指揮系統、預警資訊發佈系統等。
7.1.2 區信息辦負責組織,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單位、街道(地區)辦事處、CBD等重點地區管委會配合,建立完善朝陽區政務地理空間資訊資源共用服務平臺,形成應急地理空間資訊資源更新維護的長效機制。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單位、街道(地區)辦事處、CBD等重點地區管委會逐步建立和完善應急管理資訊資源庫,建立各類風險與隱患監控數據庫、專業數據庫、應急預案庫、應急專家庫、輔助決策知識庫以及應急管理資訊資源目錄體系,做到及時維護更新,確保數據品質,為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提供輔助決策支援。
7.1.3 區信息辦、公安朝陽分局負責整合全區各級各類圖像資訊資源,完善本區圖像資訊管理系統建設。
7.1.4 區信息辦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建立朝陽區資訊通信應急保障隊伍。
7.1.5 區信息辦牽頭,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單位、街道(地區)辦事處、CBD等重點地區管委會參與,整合完善應急指揮通信網路系統。以市、區電子政務平臺和800兆無線政務專網為核心,整合其他社會公共網路資源,形成覆蓋區、街道(地區)辦事處、社區(村)的三級網路傳輸體系,建立跨部門、多路由、有線和無線相結合、穩定可靠的應急通信系統。
7.2 人員防護保障
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單位、街道(地區)辦事處、CBD等重點地區管委會,應認真分析事件處置過程中對人員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危害種類,制定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和救援程式,配備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設備。在應急處置過程中,確保救援人員安全。
7.3 應急隊伍保障
7.3.1 綜合應急隊伍組建。區政府依託區公安消防專業隊伍,建立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由區應急委統一調用,負責處置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難以應對的事件,或代表本區參與外省(區、市)、其他區縣和國際救援行動。
7.3.2 專業應急隊伍組建。區應急委統一領導區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規劃建設工作。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單位統籌規劃本領域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工作,原則上應組建或者確立至少1支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未組建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部門,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與相關領域部門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使用機制。
依託社會力量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部門,應與相關企業簽訂應急救援服務保障協議,採取政府資助、合同、委託等方式,每年由政府提供一定的值班備勤、裝備購置與維護、救援補償費用。
7.3.3 志願者應急隊伍。健全社會力量動員機制,充分發揮機關、企事業單位、社區(村)、公益團體等社會力量的作用,組建具有一定救援知識和技能的志願者隊伍,動員志願者參與防災避險、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公共安全與突發事件應對知識的宣教和普及,隨時準備參與重大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的搶險救援、衛生防疫、群眾安置、設施搶修和心理安撫等工作,在第一時間減少災害損失。
在志願者隊伍的組織、技術裝備、培訓、應急預案演練、救援行動人身保險等方面,由街道(地區)辦事處和相關職能部門給予支援和幫助。
7.4 交通保障
7.4.1 由朝陽交通支隊牽頭,相關部門配合,建立健全交通運輸保障聯動機制和突發事件現場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
7.4.2 突發事件發生後,朝陽交通支隊要根據需要和可能,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和區市政市容委組織專業隊伍,儘快恢復被毀壞的公路、交通幹線、橋梁、涵洞等有關設施,保障交通路線暢通。必要時,可緊急動用和徵用其他部門及社會單位的交通設施裝備。
7.5 醫療衛生保障
7.5.1 根據“分級救治”原則,按照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專科治療等階段組織實施救護。區衛生局負責協調市急救中心(120)和市紅十字會急救中心(999),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中的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工作;區衛生局負責統籌全區醫療機構開展後續救治工作;區紅十字會等群眾性救援組織隊伍,應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開展群眾性衛生救護工作。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CDC)、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其他相關部門,負責做好疾病控制和衛生防疫準備,並嚴密組織實施。
7.5.2 發生突發事件後,區衛生局應快速組織醫療救護隊伍進入救災現場,對傷員進行應急救治。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災區傳染病的爆發流行,及時檢查、監測災區食品、飲用水源、放射源的安全情況。市藥品監督局朝陽分局負責迅速組織向災區提供所需藥品、醫療器械。
7.5.3 區衛生局負責公共衛生資訊系統建設。準確掌握本區急救資源狀況(院前急救、綜合醫院急診科、急救隊伍等),建立動態數據庫,明確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資源分佈、救治能力和專長等,全面提高城市公共衛生管理和緊急處置能力。
7.6 治安保障
7.6.1 突發事件發生後,由公安朝陽分局、街道(地區)辦事處、派出所、社區(村)負責治安保障,在救災現場周圍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做好現場控制、通行管制、疏散救助群眾、維護公共秩序等工作。
7.6.2 由公安朝陽分局負責對重要場所、目標和救災設施的警衛工作。街道(地區)辦事處和社區(村),要積極發動和組織社會力量開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維護突發事件地區的社會穩定。
7.7 物資保障
7.7.1 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制度。區發展改革委、區商務委定期組織徵集應急物資儲備需求,負責應急物資儲備的綜合管理工作。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單位根據不同突發事件種類,會同發展改革、規劃、財政等部門,制定本領域、本部門應急物資儲備計劃,建設應急物資儲備庫,開展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産、儲備、更新、補充、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建設等工作。
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單位應根據應對突發事件的需要,採取生産力儲備等方式,與有關企業簽訂合同,保障應急物資的生産和供給。
7.7.2 區發展改革委、區商務委、區農委、工商朝陽分局、區質監局、市藥品監督局朝陽分局等部門按照職能分工,負責掌握本區生活必需品市場的總需求及儲備庫存、經營庫存、生産能力和銷售、價格的變化情況,負責應急機制啟動後的市場監測和應急方案實施,調動生活必需品大型生産企業、經營企業現有庫存投放市場,組織生産基地和社會商業庫存充實零售市場。區衛生局負責編制應急藥品和物資儲備目錄和計劃,組織落實應急醫療救治基地應急藥品、物資裝備;市藥品監督局朝陽分局負責應急藥品的儲備和供應;區民政局負責保障基本生活物資的實物儲備。
7.7.3 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單位根據自身應急救援業務需求,堅持“平戰結合”的原則,配備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和器材,建立相應的維護、保養和調用等制度,建立救援和搶險裝備資訊數據庫並及時維護更新,保障各種相關災害事件的搶險和救援。
7.7.4 負責突發事件處置的主責部門根據處置需要,提出應急物資需求,經區應急辦審核,報請區應急委領導批准後,下達應急物資調撥指令。市有關部門、其他區縣需要調撥本區應急物資時,由區應急委統一協調。
7.7.5 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單位應充分利用外部資源,積極建立與市有關部門、部隊、其他區縣的物資調劑供應渠道,作為本區應急物資儲備體系的有效補充,以備本地區物資短缺時迅速調入。
7.7.6 必要時,區應急委可以政府名義向單位和個人徵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要求生産、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企業組織生産、保證供給。
7.8 資金保障
7.8.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有關規定,區政府財政部門每年按照財政支出額的適當比例,安排政府預備費,用於當年預算執行中的自然災害救災開支及其他難以預見的特殊開支。
7.8.2 發生突發事件後,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部門預算內部結構,削減部門支出預算,集中財力應對突發事件。必要時,由區應急辦報經區政府批准,動用政府預備費以應對突發事件。
7.8.3 按照“急事急辦”的原則,簡化工作環節,凡區政府批准用於應對突發事件的撥款事宜,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手續,確保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順利進行。
7.8.4 區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應對突發事件資金的管理,資金使用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7.8.5 區財政、監察和審計部門負責對應對突發事件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與評估。
7.8.6 鼓勵自然災害多發地區的公民、法人單位和其他組織機構購買財産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從事高風險活動的企業應當購買財産保險,併為其員工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工傷保險和公眾責任險。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應對突發事件提供資金援助。
7.9 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7.9.1 區應急委會同有關部門,依照國家相關規範、標準,組織制定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管理規定。
7.9.2 由市規劃委朝陽分局牽頭,會同民政、地震等有關部門,依據北京市應急避難場所發展規劃,編制區應急避難場所發展規劃,並納入北京市城市規劃體系。區地震、園林、市政、體育、教育、民防、民政等部門依據規劃,在市民生活、工作地點周圍,規劃、建設和維護城市應急避難場所,保障在緊急情況下為市民提供疏散、臨時生活的安全場所。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館、學校操場等場所在建設過程中應考慮應急避難的要求,配備必要設施,現有場地應補充建設必要設施。
7.9.3 應急避難場所內設置應急指揮部、應急棚宿區、應急供水、應急照明用電、通訊、物資供應、廣播、衛生防疫和應急廁所等必需的預留位置和基本保障設施,並按照北京市地方標準《地震應急避難場所標誌》(DB11/224—2004)規定,設置標誌牌。
7.9.4 應急避難場所主管單位應當制定管理辦法和應急疏散預案,保證應急避難場所運作正常。區政府給予資金保障和政策支援。
7.9.5 突發事件發生後,區應急委根據突發事件危險程度及事態發展情況,啟用應急避難場所,並按照疏散預案組織居民進入應急避難場所避難。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單位應根據各自職責,提供必要的保障,確保避難人員的正常生活。
7.10 氣象服務保障
由區氣象局負責開展本區氣象災害及高影響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服務工作,提出氣象災害防禦建議。突發事件發生後,區氣象局要及時掌握災害性天氣發生動態,向區應急辦提供事件發生地或附近天氣情況,並儘快對該地未來天氣情況進行預測,研究確定應對氣象災害或高影響天氣的意見。
7.11 技術開發與儲備
由區科委負責,依託科研機構,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建立應急管理相關技術開發體系,加強公共安全科技創新機制和應對突發事件技術支撐體系研究;扶持一批在公共安全領域擁有自主知識産權和核心技術的重點企事業單位,重點加強智慧化應急指揮通信、輔助決策、特種救援等技術裝備的研製工作,科學合理進行配備。
7.12 法制保障
7.12.1 在突發事件發生及延續期間,根據需要依法制定和發佈緊急決定和命令,採取相應措施。
7.12.2 在突發事件發生、延續期間及善後階段,區法制辦按照區政府的要求,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法律意見。
7.12.3 區政府作出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應當報區人大常委會備案;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當向區人大常委會作出專項工作報告。
8 宣傳教育、培訓和演練
8.1 宣傳教育
區應急辦組織協調,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單位、街道(地區)辦事處、CBD等重點地區管委會負責制定應對突發事件教育規劃,廣泛開展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和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
區民防局、區紅十字會等單位在區應急委領導下,協助區應急辦開展有關應對突發事件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等工作。
黨政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以及其他群眾和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社區(村),負責組織本單位、本地區的人員,進行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組織實施在校學生開展相關應急知識教育。
充分利用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開展應急教育,增強公民的防範意識,學習掌握應急基本知識和技能。新聞媒體要積極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和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8.2 培訓
8.2.1 區屬機關工作人員培訓
區應急辦負責組織協調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單位、街道(地區)辦事處、CBD等重點地區管委會,面向區屬機關的各級領導幹部、應急管理幹部、政府新聞發言人、基層幹部,開展應對突發事件相關知識培訓。將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預防、應急指揮、綜合協調等作為重要培訓內容,增強區屬機關工作人員的安全意識、責任意識,提升應對突發事件能力。
8.2.2 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志願者的培訓
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單位要按照隸屬關係和管理責任,加強對本領域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提高其專業救援能力和安全防護技能。各街道(地區)辦事處、駐區企事業單位,要結合實際情況,加強自救、互救和逃生的知識及技能培訓。
團區委會同區應急辦,組織協調區有關部門及其他社會組織,開展應急志願者培訓工作,使其掌握應急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突發事件應對基本技能,增強其現場組織、自救互救及配合專業救援隊伍開展工作的協作能力。
8.3 應急演練
8.3.1 區應急辦統籌全區應急演練工作,負責區級重點應急演練的規劃、組織協調與綜合管理工作,檢查指導全區綜合應急演練工作,並定期組織全區跨系統、跨領域的應急演練。
8.3.2 各專項指揮部、相關單位負責本領域、本單位的應急演練工作,並加強對街道(地區)辦事處、CBD等重點地區管委會應急演練工作的指導,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演練和一次專項應急演練;街道(地區)辦事處、CBD等重點地區管委會,負責本地區應急演練的綜合管理工作,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演練。
8.3.3 應急演練應包括規劃與計劃、準備、實施、評估總結和改進5個階段。通過應急演練,發現和解決應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落實崗位責任,熟悉應急工作的指揮機制、決策、協調和處置程式,識別資源需求,評價應急準備狀態,培訓和檢驗應急隊伍的快速反應能力,提高各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和現場處置能力,檢驗預案的可行性和改進應急預案。
9 附則
9.1 名詞術語、縮寫語的説明
突發事件:本預案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産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總體應急預案:是區委、區政府和區政府派出機構組織管理、指揮協調所管轄區域內相關應急資源和應急行動的整體計劃和程式規範,是本地區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專項應急預案:為應對危害嚴重或影響範圍廣、需多個部門協同處置的某種類型突發事件而制定的行動計劃和程式規範。
應急保障預案:是針對涉及全局性的專項應急保障體制和機制而制定的行動計劃和程式規範。
部門應急預案:是由區委、區政府有關部門結合部門職責,為應對以個別或少數部門為主處置的某種類型突發事件而制定的行動計劃和程式規範。
單位應急預案:機關、團體、企事業等單位根據自身實際,為應對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而制定的具體行動方案或措施。
大型群眾性活動應急預案:大型會展和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的主辦單位為應對某項大型活動中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而制定的具體行動方案或措施。
政府預備費:各級政府按照本級政府預算支出額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設置的預備費用,用於當年預算執行中的自然災害救災開支及其他難以預見的特殊開支。
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部:指為應對某類突發事件成立的指揮部、領導小組等。
相關單位:指與突發事件的監測、預警、處置、善後、保障等各環節有關的區屬各委辦局(包括主責部門、協作部門和保障部門)和與本區突發事件應對有關的、列為區應急委成員的相關單位。
CBD等重點地區管委會:是指北京商務中心區(CBD)、奧林匹克公園、電子城功能區、溫榆河功能區、定福莊産業區、垡頭産業區、東壩航空商務區等重點地區管委會。
突發事件社會動員:指應對突發事件時,各級人民政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在政治、經濟、科技、教育等方面統一組織的動員準備、實施和恢復活動。
應急演練:是指各級政府應急管理機構和相關部門以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針對特定的突發事件風險和應急保障工作要求,組織應急人員與公眾,在預設條件下,按照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和程式,對應急預案啟動、預警與預警響應、應急處置與救援、應急保障等工作環節進行的應對過程訓練。
單項應急演練:由單一的應急機構針對本部門、本地區應急預案以及其他相關預案中涉及自身職責而組織的應急演練。注重在一個部門內,針對某一個特定環節或功能的檢驗。
綜合應急演練:由多個應急機構參與並共同針對相關的應急預案而開展的應急演練。在一個或多個部門內,針對多個環節或功能進行檢驗,並特別注重檢驗不同部門之間、條與塊之間的應急聯動機制。
9.2 預案管理
9.2.1 預案起草與制定
本預案由朝陽區政府負責制定,區應急委負責解釋與組織實施,編制工作由區應急辦具體負責。
9.2.2 預案審查、批准
本預案由區委、區政府、區應急委審定。
9.2.3 應急預案公佈
本預案以區政府名義印發,並報市政府備案。同時,應及時向社會公佈,對確需保密的內容,按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9.2.4 應急預案修訂
隨着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機構調整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應急處置工作中和各類應急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區應急辦適時對本預案進行修訂。原則上每3年修訂一次。
9.2.5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佈之日起正式實施。
9.3 監督檢查與獎懲
9.3.1 區應急委定期對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單位、街道(地區)辦事處、CBD等重點地區管委會的應急預案管理工作進行評比考核,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對未完成工作任務的進行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整改。
9.3.2 對未按規定制定修訂應急預案,或未按應急預案規定履行相關職責,導致突發事件危害擴大的,或者出現不服從上級政府統一指揮,遲報、瞞報突發事件資訊,未及時組織開展生産自救和善後工作,截留、擠佔、挪用應急資金等情況的,依據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3.3 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單位、街道(地區)辦事處、CBD等重點地區管委會,應根據朝陽區以及本系統的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定期檢查應急預案工作落實情況,並制定相應獎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