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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發佈日期] 2017-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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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門頭溝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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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總則

  1.1 門頭溝區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工作要求

  1.2 全區突發公共事件的現狀、特點及發展趨勢

  1.3 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1.4 目的和依據

  1.5 適用範圍

  1.6 事件等級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2 組織體系框架

  3 預測預警

  3.1 預警

  3.2 預警級別及發佈

  3.3 預測預警支援系統

  4 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

  4.2 基本響應程式

  4.3 應急結束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5.2 社會救助

  5.3 保險

  5.4 調查和總結

  6 資訊管理

  6.1 資訊監測與報告

  6.2 資訊共用和處理

  6.3 資訊發佈和新聞報道

  7 保障措施

  7.1 指揮系統技術保障

  7.2 通信保障

  7.3 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7.4 應急隊伍保障

  7.5 交通運輸保障

  7.6 醫療衛生保障

  7.7 治安保障

  7.8 物資保障

  7.9 資金保障

  7.10 人員防護保障

  7.11 技術開發與儲備

  7.12 法制保障

  8 宣傳教育、培訓和演習

  8.1 宣傳教育

  8.2 培訓

  8.3 演習

  9 附則

  9.1 名詞術語、縮寫語的説明

  9.2 預案管理

  9.3 監督檢查與獎懲

  9.4 制定與解釋

  9.5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門頭溝區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工作要求

  1.1.1 門頭溝區地處北京市西郊,北與河北省懷來縣、本市昌平區為鄰,西與河北省涿鹿、淶水兩縣交界,南與本市房山、豐臺兩區相連,東與本市海淀、石景山兩區接壤,規劃的門城新城距離市中心25公里。北京境內第一大河永定河流經全境,108、109國道橫貫全區東西。全區面積1455平方公里,其中,山區面積佔總面積的98.5%,是首都西部發展帶的重要組成部分。

  1.1.2 門頭溝區存在諸多産生突發公共事件的社會因素和自然因素。在社會因素上,門頭溝區城鄉發展不平衡,門城新城地區人口密集,人口達17萬人,佔全區24萬總人口的70.8%,經濟、社會活動集中;農村地區經濟相對落後;城鄉結合部流動人口多,管理難度較大。在自然因素上,全區山林面積大,百花山、靈山等北京市自然保護區,存在一定的森林火險隱患;全區夏季多暴雨,防汛任務重;此外,大風和沙塵、冰雪等氣象災害也時有發生。

  1.1.3 門頭溝區正處於“新北京,新奧運”戰略構想和北京城市空間佈局調整的重要發展機遇期。制定《總體應急預案》,積極防範和及時處置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增強黨委和政府的應急反應能力,對於大力實施“生態立區、科教興區、依法治區”戰略,全面落實“一城帶四區”的發展思路,加快現代化生態山區建設步伐,努力實現經濟、社會、人口、資源、環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維護社會安全與穩定具有重大意義。

  1.2 全區突發公共事件的現狀、特點及發展趨勢

  1.2.1 門頭溝區是一個突發公共事件較多的地區,主要突發公共事件可劃分為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4大類13分類34種(見下表)。

門頭溝區主要突發公共事件

門頭溝區主要突發公共事件.png

  1.2.2 門頭溝區突發公共事件的特點。門頭溝區雖是北京的遠郊區,但距市區較近,交通比較方便。門城新城地區人口稠密、建築密集、經濟要素高度積聚,形成了以非自然因素為主,災害種類多、損失重、影響大、連發性強、處置難度大等災害的顯著特點。

  危害程度嚴重。由於突發公共事件的連發性強,損失的放大效應顯著,往往會對社會秩序、社會功能、環境與資源等造成嚴重的破壞,給人民群眾的生産生活、經濟社會的正常運轉造成強烈的衝擊。

  處置難度大。本區有中央駐區機關、駐區部隊,由於組織體系上的不同,使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難度增大。

  1.2.3 隨著門頭溝區城市化進程的加快,道路交通事故、水、電、暖、燃氣事故,城市高樓、新材料、新技術和新設施帶來的環境污染、群體性事件,大量人員流動帶來的疫情頻率加快等將成為新的致災源之一。

  1.2.4 門頭溝區屬於礦區,煤礦、非煤礦山企業較多,由於長期過量的礦業開採,形成大面積採空塌陷,極易形成地質災害和重大安全事故。

  1.2.5 永定河是流經我區全境的一條大河,歷史上曾嚴重威脅著北京市的安全。目前,隨著對永定河流域的治理,該河流發生災害的可能性雖已相對減小,但夏季官廳山峽易發生暴雨、強暴雨、冰雹、大風等氣象災害,易引發洪水、泥石流等災害。

  1.2.6 隨著小流域治理、京津風沙源治理,我區林木覆蓋面不斷擴大,林中易燃物逐年增多。特別是冬春兩季乾旱多風,森林火險等級提高,易引發火災事故。

  1.2.7 我區公路四通八達,兩條國道穿境而過,有縣級以上道路30條,總長416.56公里。其中,98.5%為山區道路,道路單側達到50米以上的深澗的道路有82條,彎急、坡陡,大部分山區路段存在著安全隱患,極易引發公路交通安全事故。

  1.3 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1.3.1 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高執政能力,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産安全,確保全區公共安全,實現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建設現代化生態山區的目標出發,建立“集中領導、統一指揮、結構完整、功能全面、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體系,實現由單一災種管理向綜合多災種管理的轉變、由過去重視災後處置向事前預防、事中處置和善後處理全過程轉變,全面履行黨委和政府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職責。

  1.3.2 基本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産安全,是黨委和政府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充分依靠群眾,積極預防和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對人民群眾的危害,是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重要職責。

  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把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管理的各項工作落實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強基礎工作,完善網路建設,增強預警分析,做好預案演練,提高防範意識,將預防與應急處置有機結合起來,有效控制危機,力爭實現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解決,將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堅持資源整合的原則。按照資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實現組織、資源、資訊的有機整合,充分利用現有資源,進一步理順體制,完善機制,努力實現部門之間的協調聯動。

  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實行屬地管理,專業處置。在區委的統一領導下,由區政府統一指揮協調中央、市駐區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建立區、鎮(辦事處、企業事業單位)兩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形成兩級管理,分級負責、分類指揮、綜合協調、逐級提升的突發公共事件處置體系。

  堅持社會廣泛參與的原則。調動全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把社會、群眾的參與同政府管理有效地結合起來,形成政府、企事業單位和志願者隊伍相結合的突發公共事件應對體制,實現突發公共事件應對的社會化。

  1.4 目的和依據

  1.4.1 目的

  針對門頭溝區突發公共事件的現狀和特點,通過編制預案,要達到以下目的:

  整合現有突發公共事件組織管理機構和資訊等資源,建立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防範、指揮、處置體制和機制;

  通過規範突發公共事件的等級分類,確定不同等級突發公共事件的啟動程式,明確各級政府及相關組織的職責和權利;

  通過整合現有突發公共事件緊急處置資源,建立分工明確、責任到人、優勢互補、常備不懈的突發公共事件處置保障體系;

  通過整合現有突發公共事件的資訊資源,實現資訊資源共用,形成機制優化、反應靈敏的資訊支撐系統;

  通過總體預案的實施,切實加強基礎工作,理順管理體制和機制,實現防範系統化、決策科學化、指揮智慧化、保障統籌化,從而進一步提高門頭溝區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

  1.4.2 依據

  以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為依據,嚴格實行依法行政,依法實施。

  1.5 適用範圍

  本預案主要用於指導預防和處置發生在門頭溝區應由門頭溝區政府或職能部門處置的各類突發公共事件。

  1.6 事件等級

  為了有效處置各類突發公共事件,依據突發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範圍、影響力大小、人員及財産損失等情況,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個級別。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Ⅰ級):是指突然發生,事態非常複雜,對北京市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帶來嚴重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人員傷亡、特別重大財産損失或重大生態環境破壞,需要市委、市政府統一組織協調,調度首都各方面資源和力量進行應急處置的緊急事件。

  重大突發公共事件(Ⅱ級):指突然發生,事態複雜,對一定區域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嚴重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産損失或嚴重生態環境破壞,需要調度多個部門、區縣和相關單位力量和資源進行聯合處置的緊急事件。

  較大突發公共事件(Ⅲ級):指突然發生,事態較為複雜,對一定區域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較大人員傷亡、較大財産損失或生態環境破壞,需要調度個別部門、區縣力量和資源進行處置的事件。

  一般突發公共事件 (IV級):指突然發生,事態比較簡單,僅對較小範圍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嚴重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只需要調度個別部門或區縣的力量和資源就能夠處置的事件。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1.1 門頭溝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區應急委),統一領導全區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

  2.1.2 區應急委主任由門頭溝區區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區委、區政府分管處置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的區領導(見分工圖),區委宣傳部部長,區武裝部政委,區委、區政府辦公室主任擔任。區各專項應急指揮部、相關委辦局、鎮、辦事處為組成成員。

  建立區應急委的協調機制,負責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統籌協調工作。區政府辦公室主任擔任總協調人,區委宣傳部主管副部長、區委、區政府辦公室主管副主任協助總協調人開展工作。

  區應急委的職責是:

  研究制定全區應對突發公共事件重大決策和指導意見;

  審定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組織指揮應對較大、一般突發公共事件;

  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工作中協調與駐區中央、市屬單位、駐區部隊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關係;

  領導各專項應急指揮部開展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先期處置工作;

  分析總結全區年度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工作。

  2.1.3 當事件超出門頭溝區控制範圍時,依程式請示市委、市政府成立相應臨時機構,由市委、市政府統一指揮協調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

  2.1.4 門頭溝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應急辦)是區應急委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區政府辦公室,同時挂區應急指揮中心牌子。區應急辦根據市應急委的決定,負責規劃、組織、協調、指導、檢查本區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和應對工作。區應急指揮中心備有指揮場所和相應的設備設施,作為突發事件發生時區應急委的指揮平臺。

  區應急辦的主要職責是:

  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各類較大和一般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協助配合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處置本行政區域內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

  負責收集、分析本區內外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情況和資訊,及時向市應急辦和區應急委報告,提出預警建議,按照有關要求,發佈有關預警資訊。

  組織修訂本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指導審查各委辦局、各鎮、街道辦事處和重點企事業單位的專項應急預案、應急保障預案,並督促檢查預案的演習工作;

  負責建立和完善突發公共事件資訊通信系統,維護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平臺;

  組織協調有關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宣傳和培訓工作;

  承擔區應急委的日常工作。

  2.1.5 區應急委設13個專項應急指揮部,分別是:區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區人防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區反恐和刑事案件應急指揮部、區電力事故應急指揮部、區建築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區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區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區抗震應急指揮部、區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區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區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部、區安全生産事故應急指揮部。

  除以上13個專項應急指揮部外,如發生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由分管區領導和相關主責單位負責人成立臨時應急指揮部。

  2.1.6 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專項指揮部)、臨時應急指揮部和各鎮、辦事處、各相關委辦局分別按照各自職責和業務範圍,密切配合,具體負責突發公共事件預防、指揮和處置等工作。

  2.1.7 區人防辦職能逐步向民防轉變,並在區應急委領導下,協助區應急辦開展有關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等工作。

  區人防辦指揮部是區應急委備份指揮平臺。

  2.2 組織體系框架

  2.2.1 各專項指揮部、相關職能部門按照“統一指揮、分級負責、資源共用、條塊結合”的原則,開展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

  2.2.2組織體系框架圖(見框架圖)

  2.2.3 應急聯動機制

  按照屬地為主的原則,在將要發生或已經發生一般或較大以上突發公共事件時,區應急委負責與駐區國家機關、駐區部隊的溝通與協調。駐區國家機關和駐區部隊在門頭溝區統一指揮協調下,共同處置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工作。

  2.2.4 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分工

  各類突發事件處置&&部門為主責部門;專項預案規定的參與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的部門為協作部門;區委宣傳部、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區商務局、區民政局、區藥品監督局、區信息辦等單位和保險機構是處置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保障部門。

  各類突發公共事件主責部門和預測部門分工見分工表。

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分工表.png

  3 預測預警

  3.1 預警

  3.1.1 區應急辦負責全區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監督和管理工作。各專項指揮部和各鎮、辦事處、各委辦局應依據各自職責分工,並按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發展的等級、趨勢和危害程度,及時向區應急辦提出相應的預警建議。

  3.1.2 各專項指揮部和各鎮、辦事處、各委辦局,在確認可能引發某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資訊後,應根據各自製定的分預案、專項預案和保障預案及時開展部署,迅速通知各相關單位和部門採取行動,防止事件的發生和事態的進一步擴大。

  3.1.3 在市報警服務中心的統一安排下,建立區報警服務中心,按市統一要求逐步整合全區各類緊急報警服務號碼,承擔起全區範圍內涉及刑事和治安案件、交通和火災事故,以及其他重大、緊急案(事)件的報警受理和先期處置工作。對於發生的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應將情況立即上報區應急辦,並及時通報給各相關單位。

  3.1.4 預測將有較大以上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區應急辦應密切關注事態的發展趨勢,根據事件的發展狀況和嚴重程度,及時將資訊上報市應急辦並通報給各相關部門。

  3.2 預警級別及發佈

  3.2.1 依據突發公共事件即將造成的危害程度、發展情況和緊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劃分為一般(Ⅳ級)、較重(Ⅲ級)、嚴重(Ⅱ級)、特別嚴重(Ⅰ級)四個預警級別,並依次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來加以表示。

  藍色等級(Ⅳ級):預計將要發生一般(Ⅳ級)以上突發公共事件,事件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黃色等級(Ⅲ級):預計將要發生較大(Ⅲ級)以上突發公共事件,事件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橙色等級(Ⅱ級):預計將要發生重大(Ⅱ級)以上突發公共事件,事件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紅色等級(Ⅰ級):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Ⅰ級)以上突發公共事件,事件會隨時發生,事態正在不斷蔓延。

  3.2.2 區專項指揮部和各鎮、辦事處、各相關委辦局在制定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分預案或專項預案過程中,應依照以上預警級別的劃分標準,在各自製定的預案中,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級別具體加以細化。

  3.2.3 預警級別首先由各專項指揮部、事發地鎮、辦事處、相關委辦局,依照各自製定的分預案、專項預案中所確定的預警等級提出預警建議,並報區應急辦批准。

  3.2.4 一般或較重級別的預警,由區應急辦按照有關規定,負責發佈或宣佈取消。嚴重或特別嚴重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資訊發佈,需報請相關市領導批准,由市應急辦負責發佈或宣佈取消。

  3.2.5 預警資訊包括突發公共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佈機關等。

  3.2.6 預警資訊發佈後,區應急辦、各專項指揮部、事發地鎮、辦事處、各相關委辦局應立即做出響應,進入相應的應急工作狀態。同時各部門應依據已發佈的預警級別,適時啟動相應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履行各自所應承擔的職責。

  3.2.7 預警資訊發佈後,區應急辦要密切關注事件進展情況,依據事態變化情況,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將調整結果及時通報各相關部門。

  3.2.8 區應急辦有權依據突發公共事件的變化情況,變更各專項指揮部或事發地鎮、辦事處、各相關委辦局所提出的預警建議,適時提高或降低預警級別,並對應急工作狀態做出適當調整。

  3.3 預測預警支援系統

  3.3.1 按照北京市各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指數和等級標準,加強突發公共事件的預測預警體系建設。由區信息辦&&,充分利用現代化的技術監測手段,特別加強交通、公共衛生、安全生産、氣象、市政、環保、地震、森林火災等專業部門的數字化監測基礎設施建設,強化專業預警預報資訊系統建設。

  3.3.2 由區應急辦會同區信息辦建立門頭溝區應急指揮綜合資訊管理系統,積極參與北京市應急指揮綜合資訊管理系統的建設,逐步實現跨地區、跨部門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預警資訊實施有效管理和使用。

  3.3.3 各專項指揮部和各鎮、辦事處、各相關委辦局提高資訊收集、分析和處理能力,及時預測不同等級突發公共事件出現的可能性,提出預防或採取應急措施的建議,做到對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的及時預警。

  4 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

  4.1.1 預案啟動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Ⅰ級):由區應急辦報請區主要領導,並及時上報市應急辦和市相關單位,經市政府主要領導批准後啟動應急預案。區委書記、區長和分管區領導應迅速趕赴現場,成立由專項指揮部和事發地鎮、辦事處、相關委辦局組成的現場指揮部,指導、協調、督促本區有關部門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先期處置工作。在市應急委統一部署下參與由市相關專項指揮部、相關部委辦局組成的現場指揮部,由市領導任總指揮,區長任執行總指揮,負責事件的具體指揮和處置工作。

  重大突發公共事件(Ⅱ級):由區應急辦報請區主要領導,並及時上報市應急辦和市相關單位,經市政府主要領導批准後啟動應急預案。區委書記、區長和分管區領導應迅速趕赴現場,成立由專項指揮部和事發地鎮、辦事處、相關委辦局組成的現場指揮部,指導、協調、督促本區有關部門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先期處置工作。在市應急辦統一部署下參與由市相關專項指揮部、相關部委辦局組成的現場指揮部,由市領導任總指揮,區長任執行總指揮,負責事件的具體指揮和處置工作。

  較大突發公共事件(Ⅲ級):由區應急辦報請區主要領導,並及時上報市應急辦和市相關單位,經區政府主要領導批准後啟動應急預案。區委書記、區長、分管區領導應迅速趕赴現場,成立由專項指揮部和事發地鎮、辦事處、相關委辦局組成的現場指揮部,負責事件的全權指揮。

  一般突發公共事件(IV級):由區應急辦報請區主要領導,並及時上報市應急辦和市相關單位,經區政府主要領導批准後啟動應急預案。分管區領導應迅速趕赴現場,成立由專項指揮部和事發地鎮、辦事處、相關委辦局組成的現場指揮部。分管區領導任現場總指揮,負責事件的全權指揮。

  4.2 基本響應程式

  4.2.1 基本應急

  (1)當確認突發公共事件即將或已經發生時,事發地鎮、辦事處、相關委辦局、企事業單位、知情者應立即將事故發生地點、時間、事故的基本情況等有關資訊立即上報區應急辦(聯繫電話:69833788,69834676),由區應急辦負責向有關領導、單位進行通報。

  區政府和事發地鎮、辦事處及各相關委辦局應立即做出響應,按照“統一指揮、屬地為主、專業處置”的要求,成立由各部門領導同志參加的現場指揮部,確定聯繫人和通信方式,指揮協調公安、交通、消防和醫療急救等部門應急隊伍先期開展救援行動,組織、動員和幫助群眾開展防災、減災和救災工作。

  (2)現場指揮部應維護好事發地區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員疏散、群眾安置等各項工作,盡全力防止緊急事態的進一步擴大。及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隨時向區應急辦報告。同時結合現場實際情況,儘快研究確定現場應急事件處置方案。

  現場指揮部根據事故發生情況設立現場各工作小組,並明確各工作小組負責人(具體工作組及負責人的設立,由各專項預案明確和細化)。

  現場處理組:負責傳達貫徹領導指示,報告事故處理情況,協調有關單位開展救援工作。

  專業搶救組:負責對事故進行現場救治和前期處置。

  警戒維護組:負責設置警戒區域,維護現場秩序,疏通道路,組織危險區人員撤離,勸説圍觀群眾離開事故現場。

  醫療救護組:負責開設現場救護所,負責受傷、中毒人員的救護,保證救治藥品和救護器材的供應。並通過120專線進行搶救。

  交通運輸組:負責運送現場急需物資、裝備、藥品等,疏散現場人員。

  後勤保障組:負責指揮人員和搶救人員的現場食宿安排,保障搶險救援物資的供應,協助處理傷員的救護工作。

  善後處理組:負責對死難、受傷人員家屬的安撫、慰問工作,做好群眾的思想穩定工作,妥善處理好善後事宜,消除各種不安全、不穩定因素。

  機動預備組:由現場指揮領導臨時確定、調動、使用。

  (3)參與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的各相關委辦局,應立即調動有關人員和處置隊伍趕赴現場,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專項預案分工和事件處置規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共同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4)現場指揮部應隨時跟蹤事態的進展情況,一旦發現事態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應立即請求市應急辦協助調配其他應急資源參與處置工作。同時應及時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區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可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出預警。

  (5)與突發公共事件有關的各單位和部門,應主動向現場指揮部和參與事件處置的相關委辦局提供與應急處置有關的基礎資料,盡全力為實施應急處置、開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種便利條件。

  (6)發生涉外突發公共事件時,立即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同時,區政府外事辦等相關部門應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和職責分工,派人參與現場指揮部工作,並負責承辦相關事項。

  4.2.2 擴大應急

  如果突發公共事件的事態進一步擴大,預計將要發生或已經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時,由區應急辦報請區主要領導批准,向市應急辦報告,由市應急辦統一領導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處置工作。區應急辦在市應急辦統一部署下開展工作。

  4.2.3 社會動員

  (1) 突發公共事件社會動員是指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時,各級人民政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在政治、經濟、科技、教育等方面統一組織的動員準備、實施和恢復活動。

  (2)依據突發公共事件的危險程度、波及範圍、人員傷亡等情況,確定社會動員的等級。在啟動應急處置預案時,發佈社會動員令,向社會公眾發佈災害資訊,實施現場動員,提供有關保障,組織人員疏散、隱蔽和隔離等。

  (3)全區範圍內的社會動員,由區政府報請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區應急辦負責全區社會動員工作,會同區委宣傳部搞好宣傳教育,制定社會動員方案,協調各相關委辦局開展工作。局部小範圍內的社會動員,由區政府決定並組織實施,報市政府備案。

  4.3 應急結束

  4.3.1 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應急處置工作即告結束。

  4.3.2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承擔事件處置工作的區各專項指揮部、現場指揮部和相關委辦局,需將應急處置工作的總結報告上報區應急辦,由區應急辦報請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批准後,做出同意應急結束的決定。

  4.3.3 一般和較大突發公共事件由區應急辦宣佈應急結束。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由發佈啟動預案的市各專項指揮部或市應急辦審核,報市應急委領導批准後宣佈應急結束。

  4.3.4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將情況及時通知參與事件處置的各相關部門,必要時還應通過廣播電臺、電視臺、網路和新聞媒體同時向社會發佈應急結束消息。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5.1.1 善後處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區委、區政府相關部門實施。

  5.1.2 區政府組織力量全面開展突發事件損害核定工作,及時收集、清理和處理污染物,對事件情況、人員補償、徵用物資補償、重建能力、可利用資源等做出評估,制定補償標準和事後恢復計劃,並迅速實施。

  5.2 社會救助

  5.2.1 接到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預警或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後,區應急辦應立即指揮相關部門,迅速引導群眾轉移,安置到指定場所,及時組織救災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調撥,保障群眾基本生活。

  5.2.2 區民政局應組織力量,對損失情況進行評估,並逐戶核實等級,登記造冊,並組織實施救助工作。

  5.2.3 區民政局應立即開通24小時捐贈熱線,啟動社會募捐機制,動員社會各界提供援助。接受捐贈款物堅持“專款專用、尊重捐贈者意願”的原則,按照規定程式安排使用。同時,區民政局要進一步推動接受捐贈工作的制度化和經常化,為災後社會救助工作的開展提供更加充實的物資和資金保障。

  5.2.4 區紅十字會等社會公益性組織應在各自工作條例規定的範圍內開展互助互濟和經常性救災捐贈活動。加強與市紅十字會的交流與合作,積極吸納各界捐贈的救助款物。

  5.3 保險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保險機構應立即趕赴現場開展保險受理、賠付工作。

  5.4 調查和總結

  5.4.1 現場指揮部適時成立事件原因調查小組,組織調查和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和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後果,及時上報區應急辦。事件發生地的鎮、辦事處、企事業單位在迅速組織搶險救護工作的同時,要對事故現場實行嚴格的保護,防止與重大事故有關的殘骸、物品、文件等被隨意挪動或丟失,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做出標誌,繪製現場簡圖並寫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的痕跡和物證。處置結束一週內,現場指揮部應將總結報告報市、區應急辦備案。

  5.4.2 區應急辦根據以上報告,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工作的要求和建議。

  6 資訊管理

  6.1 資訊監測與報告

  6.1.1 建立資訊檢測制度,規範資訊的獲取、報送、分析、發佈格式和程式。各專項指揮部、各鎮、辦事處和各委辦局要及時上報突發公共事件資訊。對於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可能演化為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資訊,區應急辦必須立即報送市應急辦。

  6.1.2 各相關機構和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及時收集、分析、匯總本地區、本部門或本系統各類影響公共安全的資訊,並負責收集、整理和研究發生在周邊地區及國內可能對本區造成重大影響的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資訊,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預測可能發生的情況,及時上報區應急辦,並及時通報給各鎮、辦事處和各相關委辦局。

  6.1.3 各部門上報涉及各類突發公共事件資訊的內容應包括:時間、地點、資訊來源、事件性質、危害程度、事件發展趨勢、已採取的措施等,並及時續報事件處置進展情況。

  6.1.4 由區應急辦負責組織全區突發公共事件資訊的匯總、分析和處理。

  6.1.5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各地區、各部門要立即上報,詳細資訊最遲不得晚於事件發生後1小時上報。區應急辦對於接報的突發公共事件資訊,在報請區應急委主要領導批准後,及時向市應急辦報告。

  6.1.6 對於涉密的重要資訊,負責收集數據的部門應遵守相關的管理規定,做好資訊的保密工作。

  6.1.7 對於各類突發公共事件,以及可能導致其發生的各種隱患,全區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向區政府、各專項指揮部和相關委辦局報告,並有權對相關部門的工作過失和不當處置行為進行舉報。

  6.2 資訊共用和處理

  6.2.1 由區信息辦配合區應急辦建立資訊共用機制。由各專項指揮部、各鎮、辦事處和各相關委辦局,提供必要的基礎數據。

  6.2.2 突發公共事件中傷亡、失蹤、被困人員中如包括港澳臺人員或外國人,或者事件可能影響到境外,區應急辦應及時向市應急辦、市政府外辦、市外宣辦等部門報告,啟動相關處置預案。

  6.3 資訊發佈和新聞報道

  6.3.1 突發公共事件的新聞發佈和新聞報道工作,應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北京市的相關規定,在市委宣傳部的領導下,由區應急辦會同區委宣傳部對發佈和報道工作進行管理與協調。

  6.3.2 發生較大以上突發公共事件,區應急辦在上報市應急辦的同時,應向市委宣傳部通報相關情況,由市應急委統一處置資訊發佈和新聞報道。

  6.3.3 發生一般突發公共事件後,在區委宣傳部的組織、協調下,承擔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的主責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新聞報道工作,並負責起草新聞發佈稿和突發公共事件情況公告,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報道突發公共事件資訊,正確引導輿論導向。

  6.3.4 對於可能産生國際影響的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新聞報道由市應急辦會同市委宣傳部、市外宣辦、市政府外辦等單位共同組織。區各新聞媒體要嚴格遵守突發公共事件新聞報道的有關規定。

  7 保障措施

  7.1 指揮系統技術保障

  7.1.1 區應急辦建立應急指揮技術支撐體系,以滿足各種複雜情況下處置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指揮要求。主要包含:有線通信調度系統、無線指揮通信系統、圖像監控系統、電腦網路應用系統、綜合保障系統、突發公共事件快速評估系統、資訊報送系統、基於地理資訊系統的分析決策支援系統、視頻會議系統、移動指揮系統等。

  7.1.3 區信息辦負責組織,各專項指揮部、相關委辦局配合建設統一標準、全區共用的基礎電子地圖。各專項指揮部、相關委辦局建立支援應急指揮決策的基礎地理資訊系統,並動態更新。

  7.1.3 各專項指揮部、相關委辦局逐步建立和完善應急指揮基礎資訊數據庫。建立各類事故隱患和危險源監控數據庫,建立聯通全市的統一規範的專業數據庫、基於空間位置的應急預案庫、應急決策諮詢專家庫、輔助決策知識庫以及危機管理資訊資源目錄體系。做到及時維護更新,確保數據的品質,實現對突發公共危機事件應急指揮的可視化定位與分析決策支援。

  7.2 通信保障

  7.2.1 區信息辦&&,各相關單位參與,整合完善應急指揮通信網路系統。以市、區有線政務專網和無線政務專網為核心,整合社保社區網等其他社會公共網路資源,形成覆蓋市、區、街道(鄉鎮)、社區(村)的四級網路傳輸體系,建立跨部門、多路由、有線和無線相結合的穩定可靠的應急通信系統。

  7.2.2 由區應急辦&&,區信息辦、區電信局配合成立聯合指揮協調機構,組建區資訊通信應急保障隊伍,實施應急通信的組織指揮,負責公用網路、設備的搶修維護、故障恢復和路由調度管理,保障事件現場與市區應急辦及相關專項指揮部之間的聯繫,完成各項應急通信保障任務。

  7.2.3 區信息辦配合區公安分局,以區公安分局已經建成的圖像監控系統為骨幹,整合其他圖像監控資源,建立圖像監控網路。

  7.3 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7.3.1 各專項指揮部根據自身應急救援業務需求,採取平戰結合的原則,配備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和器材,建立相應的維護、保養和調用等制度,保障各種相關災害事件的搶險和救援。

  7.3.2 大型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由區應急辦與相關企業簽訂應急保障服務協議,採取政府資助、合同、委託等方式,每年由市、區政府提供一定的設備維護、保養補助費用,緊急情況下區應急辦可代表區委、區政府直接調用。

  7.3.3 按照統一格式標準建立救援和搶險裝備資訊數據庫並及時維護更新,保障應急指揮調度的準確和高效。

  7.4 應急隊伍保障

  7.4.1 專業應急隊伍組建

  公安、消防、交管、醫療急救、市政等隊伍是基本的搶險救援隊伍,駐區部隊和民兵預備役部隊是搶險救援的後備力量。

  礦山、森林消防、地震、防汛、人防、建築工程等專業救災隊伍,是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行動的骨幹力量。各專業部門要落實先期處置隊伍和增援隊伍的組織保障方案。

  我區現有專業救援力量:

  1、 門頭溝區消防中隊(永定鎮體北路),負責全區重大消防安全事故救援工作。該中隊有武警55名,分為8個班,配有指揮車、消防車以及專業防火服裝及設備。

  2、 京煤集團昊華公司礦山救護隊(中門寺大街11號),負責全區礦山企業重大生産安全事故救援工作。該救護隊擁有82人,分為3個小隊,配有氧氣呼吸器、蘇生器、救援車、千斤頂等救援器材。

  3、區林業局森林公安處下設西峰寺、百花山和色樹墳三支專業森林撲火隊伍,負責全區森林火災救援工作。三隊現有90名撲火隊員,配有防火服、風力滅火機、滅火彈等專業救援器材。

  4、齋堂鎮煤炭綜合執法隊(西齋堂村)負責私挖亂採突發事件重大事故救援工作。執法隊有44名隊員,配有救援車、鏟車、發電機、風筒等救援器材。

  5、九龍山撲火隊,門頭溝區第二支專業撲火隊。現有13人,配有風力滅火機、水槍、滅火彈、二號工具(膠皮打)、防火服等救援器材。

  區武警中隊承擔重大事故搶險、救援突擊的任務。

  區武裝部組織民兵預備役部隊承擔突發公共事件救援工作。

  7.4.2 社區和志願者應急隊伍

  健全社會動員機制,充分發揮機關、企事業單位、城市社區、公益團體等社會力量作用,組建具有一定救援知識和技能的志願者隊伍,以在第一時間減少突發公共事件的損失。

  在志願者隊伍的組織、技術裝備、培訓、應急預案演練、救援行動人身保險等方面,由區政府和相關委辦局給予支援和幫助。

  7.4.3 應急隊伍調動

  一般和較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由各專項指揮部和相關委辦局按照預案調動所屬應急隊伍進行處置。

  重大以上突發公共事件,按照專業隊伍為主體、群體性隊伍為輔助的原則,由市、區應急辦統一協調組織應急處置隊伍。

  7.4.4 應急隊伍演練

  各類應急處置隊伍要結合本單位的工作和生産,積極開展專業技能培訓和演練,並依據專項應急預案進行短期脫産訓練。

  區應急辦定期組織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演練,檢驗應急隊伍的快速反應能力,提高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和現場處置能力,實現對突發公共事件管理的規範化和程式化。

  7.5 交通運輸保障

  7.5.1 由區交通局&&,區公安分局等相關部門配合,建立健全公共交通線路規劃和突發公共事件現場的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建立與交通運營部門的溝通和聯動機制。

  7.5.2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要根據需要和可能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區交通局、區公路分局、區建委和區市政管委組織專業隊伍,儘快恢復被毀壞的公路、橋梁、交通幹線、鐵路及有關設施,保障交通路線的暢通。必要時,可緊急動員和徵用其他部門及社會的交通設施裝備。

  7.6 醫療衛生保障

  7.6.1 根據“分級救治”的原則,按照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專科治療幾個階段組織實施救護。北京急救中心(120)門頭溝分中心和北京市紅十字會緊急救援中心(999)門頭溝分中心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中的院前急救工作;各級醫院負責後續救治;紅十字會等群眾性救援組織和隊伍應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開展群眾性衛生救護工作。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監督所、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動植物檢疫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負責做好疾病控制和衛生防疫準備,並嚴密組織實施。

  7.6.2 發生特別重大或重大事件後,區衛生局快速組織醫療救護隊伍進入救災現場,對傷員進行救治。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災區傳染病的爆發流行;及時檢查、監測災區的食品、飲用水源、危險化學品、放射源的安全情況。區商務局、區藥監分局負責迅速組織向災區提供所需藥品、醫療器械。

  7.6.3 在區急救分中心基礎上,建設鎮、辦事處、社區急救點,共同構建院前急救體系。

  7.6.4 區衛生局負責加強公共衛生資訊系統建設。準確掌握本區急救資源狀況(院前急救、綜合醫院急診科、急救隊伍等),建立動態數據庫,明確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資源分佈、救治能力和專長等,全面提高城鄉公共衛生管理和緊急處置能力。

  7.7 治安保障

  7.7.1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由區政府和區公安分局負責治安保障,立即在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現場周圍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做好現場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眾、維護公共秩序等工作。

  7.7.2 區公安分局負責,經武警北京總隊批准後,駐區武警中隊予以協助和配合,承擔對重要場所、目標和救災設施的警衛;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地的鎮、辦事處、村委會和社區組織要積極發動和組織社會力量開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維護突發公共事件地區的社會穩定。

  7.7.3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如現場有起火、存有易燃易爆危險品、漏電、漏水、漏氣等情況發生,現場先期處置人員要立即通知有關主管部門實施滅火、排爆、斷電、斷水、斷氣等措施,清除現場危險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出現。

  7.8 物資保障

  7.8.1 建立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制度。各專項指揮部、各鎮、辦事處和各相關委辦局要根據不同危機事件和災害種類,確定有關救災物資生産、儲存、調撥體系和方案。

  7.8.2 加強對儲備物資的管理,防止儲備物資被盜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對各類物資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建立與其他區縣的物資調劑供應渠道,以備本地區物資短缺時,可迅速調入。

  7.8.3 應急救援物資的調用由區應急辦統一組織協調,由區商務局、區民政局負責組織應急救援物資的儲存、調撥和緊急供應,區藥監分局負責藥品的儲存和供應。

  7.8.4 區發展改革委負責應急物資儲備的綜合管理工作,區商務局、區農委、區工商分局、區質監局、區藥品監督局等部門按照職能分工,負責掌握本區生活必需品市場的總需求及儲備庫存、經營庫存、生産能力和銷售、價格的變化情況,負責應急機制啟動後的市場監測和市場異常情況下的應急方案實施,調動生活必需品大型生産企業、經營企業的現有庫存投放市場,組織生産基地和社會商業庫存充實零售市場。

  區應急辦負責本區物資保障應急方案的實施,落實應急貨源渠道和供應網路。物資運輸由區交通局負責保障。

  7.9 資金保障

  7.9.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有關條款,每年按照財政支出額的適當比例安排政府預備費,主要作為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區政府財政部門要在一般支出預算中增設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專項準備資金,並根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需求,逐步提高資金提取比例。

  7.9.2 發生突發公共事件後,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部門預算結構,削減部門支出預算,集中財力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經區應急委批准後啟動公共財産應急儲備資金。

  7.9.3 按照“急事急辦”原則,簡化工作環節,凡區政府批准的撥款事宜,在一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手續,確保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工作的順利進行。

  7.9.4 鼓勵自然災害多發地區的公民、法人單位和其他組織購買財産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從事高風險活動的企業應當購買財産保險,併為其員工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提供資金援助。

  7.9.5 區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應急專項準備資金和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管理,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重大資金動用由區應急委審批。

  7.9.6 區政府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對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

  7.10 人員防護保障

  7.10.1 各有關部門應認真分析事件處置過程中對人員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種類,制定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和救援程式,配備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設備。在應急處置過程中,確保人員安全。

  7.10.2 區政府應依據門城新城總體規劃,預先考慮在群眾生活、工作地點周圍,規劃、建設和維護城市應急避難場所,保障在緊急情況下為群眾提供疏散、臨時生活的安全場所。為泥石流多發地區群眾設立應急避難場所,有計劃撤並險村險戶到安全地帶。

  7.10.3 各鎮、辦事處以及區市政管委、區建委、區農委、區教委、區地震辦、區人防辦、區民政局、區規劃分局、區體育局要本著就近、快速、安全的原則,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考慮用地規模、人口密度、場地安全性條件、疏散道路通暢情況等因素規劃建設系列應急避難場所,應急避難場所內設置應急指揮部、應急棚宿區、應急供水、應急照明用電、通訊、物資供應、廣播、衛生防疫和應急廁所等必需的預留位置和基本保障設施,並按照北京市地方標準《地震應急避難場所標誌》(DB11/224-2004)的規定設置標誌牌。

  7.10.4 門城新城地區應急避難場所設定為濱河世紀廣場、永定體育場和葡山公園。各鎮、辦事處也應本著就近、快速、安全的原則,在村、社區設置安全緊急避難場所,並由當地政府告知廣大群眾,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7.11 技術開發與儲備

  7.11.1 加強突發公共事件管理基礎工作

  區應急辦、各專項指揮部和相關委辦局結合日常工作,開展預警、分析、評估模型研究,提高防範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決策水準。

  7.11.2 加強應急技術裝備配備

  區應急辦、各專項指揮部要針對本區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制訂技術裝備配備計劃,借鑒其他區縣的先進經驗,重點加強智慧化的應急指揮通信技術裝備、輔助決策技術裝備、特種救援技術裝備的配備工作,並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開展適應本區實際的救援技術和裝備研製工作。

  7.12 法制保障

  7.12.1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北京市的有關規章、條例及《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中的規定處置突發公共事件。

  7.12.2 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延續期間以及善後階段,嚴格執行市政府制定和發佈的緊急決定和命令及有關重大問題處置的法律意見。

  8 宣傳教育、培訓和演習

  8.1 宣傳教育

  8.1.1 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教育

  區應急辦組織協調,各專項指揮部、各鎮、辦事處和各相關委辦局制定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教育規劃,編制公眾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專業技術教材和社區應急手冊。

  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居委會和村委會負責組織本單位、本地區的人員進行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常識的宣傳教育,尤其要加強預防森林火災、泥石流、地質災害、交通事故等本區易發事故的應急基本知識的教育。區教委組織全區各中小學實施在校學生相關應急知識的教育。

  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等新聞媒體,開展應急教育,增強公民防範意識,學習掌握應急基本知識和技能。

  8.1.2 開設門頭溝區綜合減災資訊網站

  在“門頭溝資訊網”上,開設門頭溝區綜合減災資訊網站,及時發佈北京市和門頭溝區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相關資訊。由區應急辦&&,各專項指揮部和相關委辦局參與,區信息辦負責開發,宣傳黨和國家公共安全管理與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發佈權威預警資訊,報道本區公共安全工作動態;提供其他相關資訊等內容。開展面向農村和社區的遠端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教育資訊服務。

  8.2 培訓

  8.2.1 公職人員的培訓

  區應急辦負責組織協調各相關委辦局開展面向公職人員的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相關知識培訓。將突發公共事件預防、應急指揮、綜合協調等作為重要內容,以增加公職人員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知識和能力。

  8.2.2 群眾的培訓

  區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要結合自身業務領域,利用現有設施作為培訓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基地,有組織、有計劃地為群眾提供應對突發公共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各鎮、辦事處、社區、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要根據政府的要求,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在相關委辦局提供業務指導和幫助下,加強自救、互救和逃生的知識和技能培訓。

  8.3 演習

  8.3.1 區應急辦&&,區各專項指揮部、各相關委辦局根據預案,定期組織專業性和綜合性的應急演習,演習中要特別注重現場處置中的跨部門協調配合及通信聯絡,確保各種緊急狀態下的有效溝通和統一指揮。

  8.3.2 區應急辦、各專項指揮部負責組織本區域單位和群眾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分項演練,指導社區居委會和村委會組織轄區群眾,從實戰出發,依照各類預案進行演習,切實提高群眾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和心理準備。

  8.3.3 應急演習包括準備、實施和總結三個階段。通過應急演習,培訓應急隊伍、落實崗位責任、熟悉應急工作的指揮機制、決策、協調和處置的程式,識別資源需求、評價應急準備狀態、檢驗預案的可行性和改進應急預案。

  9 附則

  9.1 名詞術語、縮寫語的説明

  突發公共事件:本預案所稱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生態環境破壞和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總體應急預案:是區委、區政府組織管理、指揮協調相關應急資源和應急行動的整體計劃和程式規範。

  專項應急預案:是總體應急預案的組成部分,是各委辦局針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制定的各種行動方案、相關保障方案和操作手冊。

  應急保障預案:是在預案保障措施部分涉及到的由相關委辦局制定的指揮系統技術、通信、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應急隊伍、交通運輸、醫療衛生、治安、物資、資金和應急避難場所等保障預案。

  應急儲備資金: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有關條款,每年按照財政支出額的適當比例安排政府預備費,主要作為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

  應急專項資金:是市政府和區縣政府財政部門在一般支出預算“其他支出”中增設的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專項資金。

  突發公共事件指揮部:指為應對某類突發公共事件成立的跨部門綜合性協調機構,如防汛抗旱指揮部等。

  相關委辦局:指與突發事件的預測、預警、處置、善後、保障等各環節有關的區屬各委、辦、局,包括主責部門、預測部門和協作部門。

  9.2 預案管理

  9.2.1 應急預案制定

  (1)全區各類突發公共事件預案分為門頭溝區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應急保障預案三種。其中:

  區政府總體應急預案由區政府依據《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負責制定和修訂;

  專項應急預案由區各專項指揮部和相關委辦局,依據處置突發公共事件分工,根據區總體應急預案中的規定,分別負責制定和修訂,並做好與門頭溝區總體應急預案的銜接工作;

  應急保障預案由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保障部門根據區總體應急預案中的規定,結合本部門實際負責制定和修訂。

  機關、企事業單位、鎮、辦事處和社區(村)應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關應急預案。

  (2)各專項指揮部和各鎮、辦事處、各相關委辦局在制定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和應急保障預案過程中,依照門頭溝區總體應急預案事件等級劃分標準,在各自的專項應急預案和應急保障預案當中,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等級標準具體加以細化。

  9.2.2 應急預案審查

  為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區應急辦依據國務院有關應急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文件及《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組織政府有關部門、專家開展門頭溝區總體應急預案的評審工作,並報市政府備案。

  各專項指揮部、各鎮、辦事處和各相關委辦局,依據本預案,組織制定專項應急預案和應急保障預案,由區應急辦組織審查,報區應急委備案。

  9.2.3 應急預案公佈

  本預案經區委、區政府審查通過後,由區長簽署後對外發佈。各專項應急預案、應急保障預案,除涉密內容外,應廣泛向社會進行宣傳發佈。

  9.2.4 應急預案修訂

  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機構調整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應急處置過程中和各類應急演習中發現的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各專項指揮部和各相關委辦局應適時對各類應急預案進行修訂,上報區應急辦備案。

  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修訂本預案。

  9.3 監督檢查與獎懲

  各部門應根據應急預案的要求,定期檢查本部門應急人員、設施、裝備等資源的落實情況,並制定相應獎懲制度。

  9.4 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門頭溝區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區應急辦負責解釋與組織實施。

  9.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佈之日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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