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1 總則
1.1 房山區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工作要求
1.2 房山區突發公共事件的現狀、特點及發展趨勢
1.3 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1.4 目的和依據
1.5 適用範圍
1.6 事件等級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2 組織體系框架
3 預測、預警
3.1 預測
3.2 預警
3.3 預警級別及發佈
3.4 預測預警支援系統
4 應急響應
4.1 預案啟動
4.2 基本響應程式
4.3 應急結束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5.2 社會救助
5.3 保險
5.4 調查和總結
6 資訊管理
6.1 資訊監測與報告
6.2 資訊共用和處置
6.3 資訊發佈和新聞報道
7 保障措施
7.1 指揮系統技術保障
7.2 通信保障
7.3 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7.4 應急隊伍保障
7.5 交通運輸保障
7.6 醫療衛生保障
7.7 治安保障
7.8 物資保障
7.9 資金保障
7.10 人員防護保障
7.11 技術開發與儲備
7.12 法制保障
8 宣傳教育、培訓和演習
8.1 宣傳教育
8.2 培訓
8.3 演習
9 獎罰原則
10 附則
10.1 名詞術語、縮寫語的説明
10.2 預案管理
10.3 制定與解釋
10.4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房山區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工作要求
1.1.1 按照《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04—2020年)》對房山區的功能定位,房山區是北京西南區域發展的經濟重心;是集聚新型産業,帶動區域發展的北京城市發展新區;是首都經濟圈重要的石油化工新材料基地、新型建材基地、現代裝備製造業和物流基地;是北京大都市重要的文化旅游區和綠色生態保護區;是北京西南的生命線,保證首都水、電、氣供應通道安全。
1.1.2 房山區位於北京西南,屬於暖溫帶半濕潤、半乾旱大陸性季風氣候,地處6、7、8度地震烈度地區,地理和地質環境較為複雜,水資源短缺,受多種氣象災害影響,存在諸多産生突發公共事件的自然條件。房山區平原、山區發展不平衡,有良鄉和燕房兩個衛星城,人口密集,經濟活動集中;流動人口多、礦山多、工地多,存在諸多産生突發公共事件的社會因素。
1.1.3 當前及今後幾年,是房山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加速期;是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和産業結構調整的關鍵期;是緩解二元結構矛盾,縮小城鄉差距、實現城鄉協調發展的推進期;也是發展中産生的新矛盾與歷史沉澱的舊矛盾相互交織的矛盾凸顯期。制定《房山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積極防範和及時處置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增強各級黨委和政府的應急反應能力,對保證經濟正常運作和維護社會穩定,推進全區工業化、城市化、現代化,努力建設成為首都的工業強區、城市新區、旅游大區、文化名區和綠色産業示範區,具有重大意義。
1.2 房山區突發公共事件的現狀、特點及發展趨勢
1.2.1 房山區是突發公共事件的多發區。主要突發公共事件分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4大類、
14小類、34種(見下表):
房山區主要突發公共事件
四大類 | 分 類 | 種 類 |
自然災害 | 水旱災害 | 洪澇、乾旱災害 |
地震災害 | 破壞性地震災害 | |
地質災害 | 泥石流、滑坡、採礦塌陷災害 | |
氣象災害 | 風雹災害 | |
低溫冷凍災害 | ||
冰雪災害 | ||
暴雨、雷電災害 | ||
森林火災 | 森林火災 | |
生物災害 | 美國白蛾災害、紅脂大小蠹災害、蝗蟲災害等林業有害生物災害 | |
事故災難 | 安全事故 | 危險化學品事故 |
核事件、放射性污染事故 | ||
礦山事故 | ||
建築工程事故 | ||
特種設備事故 | ||
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 ||
道路、橋梁突發事故 | ||
社會火災事故 | ||
城市燃氣管道事故 | ||
供、排水事故 | ||
供熱事故 | ||
供電事故 | ||
通信線路和通信設施事故 | ||
人防工程事故 | ||
爆炸事故 | ||
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 | 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突發事故 | |
公共衛生事件 | 重特大傳染病疫情 | 鼠疫、炭疽、霍亂、非典、流感等疫情 |
重特大動物疫情 | 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魯氏菌病、狂犬病等疫情等 | |
食品安全與職業危害 | 群體食物中毒與職業中毒事件 | |
社會安全事件 | 重特大群體性事件 | 影響校園安全穩定事件 |
重特大群體性陳情事件 | ||
公共場所滋事事件 | ||
民族宗教群體性突發事件 | ||
重特大刑事案件 | 重大恐怖事件和刑事案件 | |
涉外突發事件 | 涉外突發公共事件 |
1.2.2 房山區突發公共事件的特點。房山區是京郊大區,歷史上由房山縣、良鄉縣和燕山區合併成區,以建築、建材、化工、旅游為主導産業,旅游、礦産資源豐富,工地多,礦山多,景區、景點分佈廣泛,有一所50萬伏超高壓變電站,軍用機場飛機起降架次頻繁,多條國家級和市級公路、鐵路穿境而過,交通非常發達,居住和流動人口多。山區、丘陵、平原各佔三分之一,地質和地理環境複雜。以人為致災因素為主,自然災害頻發。
人為致災因素突出。隨着房山區新農村建設步伐加快,交通安全、生命線工程、安全生産、環境污染、危險化學品、社會火災、森林火災等事故災難時有發生。因流動人口增加而導致發生重大刑事案件和突發恐怖襲擊事件以及非典型性肺炎、高致病性禽流感、鼠疫、炭疽、霍亂等重特大傳染病疫情的可能性大大提高。歷史遺留問題多,城市居民拆遷、農村佔地補償、企業拖欠工資、關閉非法礦山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社會問題引發的重大群體性陳情事件、影響校園安全穩定事件等呈上升趨勢,在今後一段時間內,將是房山區主要的災害事故。
災害種類較多,致災源點分佈廣泛,發生特大、重大事故的可能性較大。煤礦開採形成大面積採空區,生態破壞明顯;炸藥庫多、庫存量大;燕化公司等大型化工生産企業及原子能研究院存在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核事件、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可能性較大,一旦發生事故,波及範圍大,危害嚴重。
處置難度大。專業隊伍力量較弱,設備不足;房山區與外省市、外區縣交界主要路口多達48處,駐區燕化公司、原子能研究院、京煤集團、長陽農場等中央、市屬單位和部隊,與房山區體制、機制和管理方式不同,增加了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難度。
1.2.3 低溫冷凍、大風、冰雹、冰雪等氣象災害以及地質災害、地震災害、生物災害仍將是房山區的主要自然災害。安全生産事故、危險化學品事故、重特大傳染病疫情、重特大動物疫情、重特大群體性事件、重大危險源事故及爆炸事故等災害是主要的潛在致災因素。
1.3 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1.3.1 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高執政能力,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確保全區公共安全,實現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建設宜居宜憩新城的需要出發,建立“集中領導、統一指揮、結構完整、功能齊全、反應迅速、運轉高效”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體系,全面提升應急管理能力和應變能力。
1.3.2 基本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是黨委和政府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充分依靠群眾,積極預防和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對人民群眾的危害,是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重要職責。
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提高防範意識,做好防範工作,把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主要精力和各項工作落實到日常管理之中,下大力氣夯實基礎工作,完善網路建設,加強預警分析,抓好預案演練,將預防與應急處置有機結合起來,有效控制危機,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解決,有效遏止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努力把突發公共事件的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堅持資源整合的原則。按照資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實現組織、資源、資訊的有機整合,充分利用現有資源,進一步理順體制、機制,努力實現部門間的協調聯動。
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實行屬地管理指揮,專業處置指導。在區委的統一領導下,由區政府統一指揮協調駐區單位、企業、部隊,建立區、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突發公共事件管理指揮體系,形成行業主管部門指導,分級負責、分類指揮、綜合協調、逐級提升的突發公共事件處置體系。
堅持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的原則。調動全區各方面的積極性,把社會、民眾的參與同政府管理有效結合起來,形成政府領導、專業機構管理、企業和志願者隊伍參與相結合的突發公共事件應對體制,實現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社會化。
1.4 目的和依據
1.4.1 目的
針對全區突發公共事件的現狀和特點,通過編制本預案,要達到以下目的:
(1)整合現有突發公共事件組織管理機構和資訊等資源,建立應對突發公共事件防範、指揮、處置體制和機制;
(2)通過規範突發公共事件的等級分類,確定不同等級突發公共事件的啟動程式,明確各級政府及相關組織的職責和權力;
(3)通過整合現有突發公共事件緊急處置資源,建立分工明確、責任到人、優勢互補、常備不懈的突發公共事件處置保障體系;
(4)通過整合現有突發公共事件的資訊資源,實現資訊資源共用,形成機制優化、反應靈敏的資訊支撐體系;
(5)通過總體預案的實施,切實加強基層基礎工作,理順管理體制和機制,實現防範系統化、決策科學化、指揮智慧化、保障統籌化,進一步提高全區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
1.4.2 依據
以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相關政策和《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為依據,嚴格依法行政,依法實施。
1.5 適用範圍
本預案主要用於指導預防和處置發生在房山區內,由房山區處置的各類突發公共事件。
區各專項預案是本預案的組成部分。
1.6 事件等級
為有效處置各類突發公共事件,依據突發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範圍、影響力大小、人員及財産損失等情況,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個級別。(參見國務院《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準(試行)》)。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Ⅰ級):指突然發生,事態非常複雜,對全區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帶來嚴重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人員傷亡、特別重大財産損失或重大生態環境破壞,需要區委、區政府統一組織協調,調度各方面力量和資源進行應急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
重大突發公共事件(Ⅱ級):指突然發生,事態複雜,對一定區域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嚴重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産損失或嚴重生態環境破壞,需要各專業應急機構或事件主管單位調度區有關單位力量和資源進行聯合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
較大突發公共事件(Ⅲ級):指突然發生,事態較為複雜,對一定區域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較大人員傷亡、較大財産損失或生態環境破壞,需要調度相關單位力量和資源進行聯合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
一般突發公共事件(Ⅳ級):指突然發生,事態比較簡單,僅對較小範圍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嚴重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只需調度個別部門的力量和資源就能夠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1.1 房山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區應急委),統一領導全區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對於特別重大且影響全區社會穩定的突發公共事件,相關處置工作由區委、區政府統一領導,並上報市應急辦。
2.1.2 區應急委主任由房山區政府區長擔任,副主任由區委主管社會穩定副書記和區政府常務副區長擔任,成員由區突發公共事件各主要責任部門、區應急救援專業部門和相關委辦局負責人擔任。突發公共事件未設專業應急機構管理的,由分管本部門工作的副區長牽頭,事件主管單位為具體指揮機構。主管單位不明確的,由區應急委指定。
建立區應急委協調機制,負責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統籌協調工作。區政府辦主任為區應急委總協調人,區委辦、區政府辦副主任及區委宣傳部副部長協助總協調人開展工作。
區應急委的工作職責是:
(1)在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開展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
(2)研究制定全區應對突發公共事件重大決策和指導意見;
(3)負責本區內發生的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先期處置和善後工作;負責本區內發生的較大和一般突發公共事件指揮應對工作;
(4)審定全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5)在應對突發公共事件中,協調與中央、市屬企業、駐區部隊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關係;
(6)領導全區開展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
(7)當突發公共事件超出區處置能力時,依程式報市政府請求支援;
(8)在發生和預測將要發生較大以上級別突發公共事件時,
啟動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並開展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組織指揮;
(9)負責對全區年度突發公共事件的分析和總結。
2.1.3 區應急委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應急辦),同時加挂房山區應急指揮中心(簡稱區應急指揮中心)牌子,區應急辦(區應急指揮中心)為區應急委的常設辦事機構,設在區政府辦,區應急辦主任由區政府辦副主任擔任。區應急辦根據區應急委的決定,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檢查、規劃本區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和應對工作。區應急指揮中心備有指揮場所和相應的設備設施,作為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區應急委的指揮平臺。
區應急辦的主要職責是:
(1)執行區應急委的決定,統一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檢查、規劃全區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
(2)收集區內外各專業系統報送的全區社會安全的相關資訊,及時上報區應急委;
(3)根據所收集的資訊決定發佈預警資訊;
(4)組織修訂全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審查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專項預案,並組織督促檢查預案的演習工作;
(5)組織協調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宣傳和培訓工作;
(6)建立和完善突發公共事件資訊通信系統,維護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平臺;
(7)承擔區應急委的日常工作。
2.1.4 區應急委下設15個專項應急指揮部,分別是:區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區人防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區反恐和刑事案件應急指揮部、區電力事故應急指揮部、區建築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區交通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區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區抗震救災應急指揮部、區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區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區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部、區安全生産事故應急指揮部、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指揮部、燕山地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部。
除以上15個專項應急指揮部外,如發生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由分管區領導和相關責任單位成立臨時應急指揮部。
2.1.5 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指揮部、臨時應急指揮部和相關單位分別按照各自職責和業務範圍,密切配合,具體負責突發公共事件預防、指揮和處置等工作。
2.1.6 區應急委、各專項應急指揮部分別聘請專家,成立突發公共事件專家顧問組。
專家顧問組的主要職責是:
(1)為房山區公共安全規劃、資訊系統的建設與管理、災害科學最新發展趨勢等方面提供意見和建議;
(2)對各級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和發展趨勢、救災方案、處置辦法、災害損失和恢復方案等進行研究、評估,並提出建議;
(3)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向區應急委和應急指揮中心提供科學、有效的決策諮詢方案。
2.1.7 各職能部門、各鄉鎮(街道)建立相應的突發公共事件工作體制和工作機制。成立以行政正職為組長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可操作性應急預案。
2.1.8 各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能並結合房山區特點制定培訓計劃,開展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區人防辦專項指揮部是區應急委備份指揮平臺。
2.2 組織體系框架
2.2.1 各專項指揮部、相關部門按照“統一指揮、分級負責、資源共用、條塊結合”的原則,開展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
2.2.2 組織體系框架圖(見框架圖)
2.2.3 應急聯動機制
按照屬地為主的原則,在將要發生或已經發生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時,區應急委負責與市應急辦、駐區單位、企業、部隊的溝通與協調。在北京市、房山區的統一指揮下,在駐區單位、企業、部隊的協同配合下,共同處置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工作。
2.2.4 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分工
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牽頭部門為主責部門;區發改委、區財政局、區商務局、區民政局、區委宣傳部、區信息辦(資訊中心)、房山藥監分局和保險部門等是處置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保障部門。
3 預測、預警
3.1 預測
各專項指揮部、各鄉鎮(街道)和各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和日常工作的資訊統計及分析,隨時掌握髮展動態,每月按時向區應急辦上報統計數字及預測結果。根據市屬各部門管理要求,設定各預警級別標準,當分析結果接近或達到預警標準時,要及時上報區應急辦。
3.2 預警
3.2.1 區應急辦負責全區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監督和管理工作。各專項指揮部、各鄉鎮(街道)和相關部門應依據各自職責分工,按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發展的等級、趨勢和危害程度,根據預測結果及時向區應急辦提出相應的預警建議。
3.2.2 各專項指揮部、各鄉鎮(街道)和相關部門,在確認可能引發某類突發公共事件預警資訊後,應根據各自製定的分應急預案、專項預案和保障預案及時開展部署,迅速通知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行動,防止事件發生或事態進一步擴大。
3.2.3 區應急指揮中心應整合全區各類緊急報警資訊,承擔起全區範圍內突發公共事件的報警受理和先期處置工作。對於發生的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應將情況及時通報各相關單位。涉及較大以上的突發公共事件,應立即上報區應急委。
3.2.4 預測將有一般以上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區應急辦應密切關注事態的發展趨勢,根據事件發展狀況和嚴重程度,及時將資訊通報給各相關部門,並適時建議區應急委啟動專家顧問組。
3.2.5 對於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預測預警資訊,區應急辦要及時上報市應急辦,配合市應急辦做好指揮工作,同時做好先期處置工作。
3.3 預警級別及發佈
3.3.1 依據突發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發展情況和緊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劃分為一般(Ⅳ級)、較重(Ⅲ級)、嚴重(Ⅱ級)、特別嚴重(Ⅰ級)四個預警級別,依次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加以表示。
藍色等級(Ⅳ級):預計將要發生一般(Ⅳ級)以上突發公共事件,事件即將來臨,事態可能會擴大。
黃色等級(Ⅲ級):預計將要發生較大(Ⅲ級)以上突發公共事件,事件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橙色等級(Ⅱ級):預計將要發生重大(Ⅱ級)以上突發公共事件,事件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紅色等級(Ⅰ級):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Ⅰ級)突發公共事件,事件會隨時發生,事態正在不斷蔓延。
3.3.2 各專項指揮部、各鄉鎮(街道)和相關部門在制定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分預案或專項預案過程中,應依照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專項預案結合本區情況對預警級別加以細化。
3.3.3 預警級別首先由主要承擔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的各專項指揮部、各鄉鎮(街道)或相關部門,依照各自製定的分預案、專項預案中所確定的預警級別提出預警建議,並報區應急辦批准。嚴重、特別嚴重預警建議,由區應急辦報市應急辦批准。
3.3.4 一般或較重級別的預警,由區應急辦按照有關規定,負責發佈或宣佈取消。嚴重或特別嚴重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由市應急辦負責發佈或宣佈取消。
3.3.5 預警資訊包括突發公共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佈機關等。
3.3.6 預警資訊發佈後,區應急辦、各專項指揮部、各鄉鎮(街道)和相關部門應立即做出響應,進入相應的應急工作狀態。同時,各部門應依據發佈的預警級別,適時啟動相應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履行各自所應承擔的職責。
3.3.7 各專項指揮部、各鄉鎮(街道)和相關部門要密切關注事件進展情況,區應急辦有權依據事態變化情況和專家顧問組提出的預警建議,調整或變更各專項指揮部、各鄉鎮(街道)和相關部門所提出的預警建議,並適時提高或降低預警級別。當全市啟動應急預警後,必要時可根據本區實際情況提高或降低預警級別,對應急工作狀態做出適當調整。同時,將調整結果及時通報各相關部門。
3.4 預測預警支援系統
3.4.1 加強突發公共事件的預測預警系統建設,建立健全本區各種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指數和等級標準。由區信息辦(資訊中心)牽頭,制定全區綜合預警體系建設的技術標準,充分利用現代化技術監測手段,特別加強社會治安、交通、公共衛生、安全生産、氣象、市政、環保、地震、森林火災等專業部門的數字化監測基礎設施建設,強化專業預警、預報資訊系統建設。
3.4.2 由區應急辦、區信息辦(資訊中心)、房山公安分局負責,建立房山區應急指揮綜合資訊管理系統,逐步實現跨鄉鎮、跨部門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預警資訊實施有效管理和使用。
3.4.3 區人防辦作為區備份應急指揮平臺,防備現有指揮平臺癱瘓而導致的應急工作出現指揮混亂。
4 應急響應
4.1 預案啟動
按照市應急預案要求,特別重大(Ⅰ級)和重大(Ⅱ級)由市應急辦和各專項指揮部負責啟動和指揮;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由區應急委負責啟動和指揮。對應市啟動應急預案級別,可根據本區實際情況,啟動適合房山區的預案級別,必要時可提高或降低預案級別。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Ⅰ級):由區應急辦報請區應急委批准後報市應急辦,按照市應急辦統一要求,由區應急辦負責啟動應急預案。區委書記、區長和分管領導應趕赴現場,並參加由市各專項指揮部和相關部門組成的現場指揮部。其中:市領導任總指揮,負責參與制定方案,指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開展工作;市各專項指揮部、相關部門和房山區主要領導任執行總指揮,負責事件的具體指揮和處置工作;區分管領導指揮區各專項指揮部和事件屬地鄉鎮(街道)按要求做好落實工作。
重大突發公共事件(Ⅱ級):由區應急辦報請區應急委批准後報市應急辦,按照市應急辦統一要求,由區應急辦負責啟動應急預案。區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應趕赴現場,並參加由市各專項指揮部和相關部門組成的現場指揮部。其中:市領導或副秘書長任總指揮,負責參與制定方案,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工作;市各專項指揮部、相關部門和區政府主要領導任執行總指揮,負責事件的具體指揮和處置工作。區分管領導指揮區各專項指揮部和事件屬地鄉鎮(街道)按要求做好落實工作。
較大突發公共事件(Ⅲ級):在市各專項指揮部、相關部門指導下,由區應急辦負責啟動應急預案,區主要領導在區應急指揮中心指揮,區主管領導趕赴現場指揮,由區各專項指揮部和相關部門負責指揮處置工作,指導配合事件發生屬地鄉鎮(街道)具體處置。
一般突發公共事件(Ⅳ級):由區相關部門或事件屬地鄉鎮(街道)報區應急辦批准後啟動應急預案,區主管領導在各專項指揮部指揮,專業部門負責人趕赴現場,由相關部門或屬地鄉鎮(街道)全權負責處置。
4.2 基本響應程式
4.2.1 基本應急
(1)當確認突發公共事件即將或已經發生時,事件發生地鄉鎮(街道)和各職能部門應按照“統一指揮、絕對服從、屬地管理、專業處置”的要求,及時上報區應急辦。鄉鎮(街道)主要領導和事件的主責部門的主要領導要立即趕赴現場,區政府主管副區長應及時趕赴現場指揮,組建由各相關鄉鎮(街道)、部門領導參加的現場指揮部,立即組織實施有關專項預案,並指揮協調公安、消防、醫療急救等部門應急隊伍先期開展救援行動,組織幫助群眾開展自救、互救工作。
(2) 現場指揮部應維護好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地區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員疏散、群眾安置等各項工作,盡全力防止緊急事態的進一步擴大。及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隨時向區應急辦報告。同時,結合現場實際情況,儘快研究確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
(3)按照現場指揮部的要求,參與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的各相關部門,應立即調動有關人員和處置隊伍趕赴現場,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專項預案分工和事件處置規程要求,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共同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4)區應急辦依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級別和種類,適時建議派出由該領域具有豐富應急處置經驗人員和相關科研人員組成的專家顧問組,共同參與事件的處置工作。專家顧問組應根據上報和收集掌握的情況,對整個事件進行分析判斷和事態評估,研究並提出減災、救災等處置措施,為現場指揮部提供各種決策諮詢。
(5)現場指揮部應隨時跟蹤事態的進展情況,一旦發現事態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應立即向區應急辦上報。由區委、區政府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情況,協助調配其他應急資源參與處置工作。同時,應及時向可能被事件波及的地區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按《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相關規定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出預警。
(6)與突發公共事件有關的部門和單位,應主動向現場指揮部和參與處置事件的相關部門提供與應急處置有關的基礎資料,盡全力為實施應急處置、開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種便利條件。
(7)發生涉外突發公共事件時,區外事辦、房山公安分局等相關部門應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和職責分工,派人參與指揮部工作,並負責承辦相關事項。
4.2.2 擴大應急
(1)如果突發公共事件的事態進一步擴大,預計依靠房山區現有應急資源和人力難以實施有效處置時,應以區應急委名義,協同中央駐區單位、駐區部隊參與處置工作。
(2)需要宣佈房山區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的,區應急辦在報請區政府主要領導批准後,依法以區政府名義提請市政府決定;如需全區進入緊急狀態,則依法並按《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報請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決定後實施。
(3)當突發公共事件已經涉及到本區大部分地區,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嚴重,超出房山區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市或其他區縣提供援助和支援時,區應急委應將情況立即上報市委、市政府,由市委、市政府直接指揮,統一協調、調動各方面應急資源共同參與事件的處置工作。
4.2.3 社會動員
(1)突發公共事件社會動員是指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時,各級人民政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在人員、政治、經濟、科技、教育等方面統一組織的動員準備、實施和恢復活動。
(2)依據突發公共事件的危險程度、波及範圍、人員傷亡等情況,確定社會動員的等級(全區動員、局部動員)。在啟動全區應急處置預案時,發佈社會動員令,向社會發佈事件資訊,實施現場動員,提供有關保障,組織人員疏散、隱蔽和隔離等。
(3)全區範圍內的社會動員,由區應急委報請市應急委批准,由區應急委發佈。區內局部小範圍的社會動員,由區應急委決定並組織實施,報市應急辦備案。
(4)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是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各鄉鎮(街道)、各單位要積極通過各種宣傳途徑,提高、調動廣大人民群眾對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和參與意識,以保證社會動員工作順利實施。
4.3 應急結束
4.3.1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應急處置工作即告結束。
4.3.2 Ⅲ級、Ⅳ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承擔事件處置的各專項指揮部、鄉鎮(街道)、相關部門和現場指揮部,需將應急處置工作的總結報告上報區應急辦,經區應急委批准後,做出應急結束的決定。Ⅰ級、Ⅱ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區應急委將應急處置工作的總結報告上報市應急辦,由市應急辦做出應急結束的決定。
4.3.3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將情況及時通知參與事件處置的各相關部門,必要時還應通過廣播電台、電視台和新聞媒體同時向社會發佈應急結束消息。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5.1.1 善後處置工作在區委、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區相關部門和事發地區鄉鎮(街道)組織實施。
5.1.2 區相關部門和事件發生屬地鄉鎮(街道)組織力量全面開展突發事件損害核定工作,對事件情況、人員補償、徵用物資補償、重建能力、可利用資源等做出評估,制定補償標準和事後恢復計劃,並迅速實施。
5.1.3 區市政管委、區環保局、區衛生局、區水務局等部門應及時收集、清理污水、污染物等垃圾,由專業運輸工具運送到指定地點進行無害化處理。
5.2 社會救助
5.2.1 接到特別嚴重、嚴重突發公共事件預警或確認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後,區民政局、房山公安分局、區衛生局、區人武部、區商務局等部門及相關鄉鎮(街道)應全力配合區政府,迅速引導群眾轉移,安置到指定場所,及時組織救災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調撥,保障群眾基本生活。
5.2.2 區民政局應組織力量,對損失情況逐戶核實,評估等級,登記造冊,並組織實施救助工作。
5.2.3 區民政局及時展開救災捐款工作,開通24小時捐贈熱線,啟動社會募捐機制,動員社會各界提供援助。接受捐贈款物堅持“專款專用、尊重捐贈者意願”的原則,按照規定程式迅速安排使用。
5.2.4 區紅十字會、慈善協會等社會公益性組織應在各自工作條例規定的範圍內開展互助互濟和經常性救災捐贈活動。加強與國際紅十字會等國際組織的交流與合作,積極吸納國際捐贈的救助款物。
5.3 保險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各保險機構應及時派人趕赴現場,開展保險受理賠付工作。
5.4 調查和總結
區應急委適時成立事故原因調查小組,組織專家調查和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和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後果,並報市應急辦。處置結束4日內,區現場指揮部、區各相關部門應起草總結報告上報區應急辦,區應急辦組織有關專家顧問成立事故處置調查小組,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全面客觀的評估,並在15日內做出評估報告,上報市應急辦。
6 資訊管理
6.1 資訊監測與報告
6.1.1 各專項指揮部、鄉鎮(街道)、相關部門和單位應建立健全資訊監測制度,規範資訊獲取、報送、分析、發佈格式和程式,並上報區應急辦批准備案。區各專項應急指揮部、相關部門及各鄉鎮(街道)上報突發公共事件資訊時,對於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可能演化成為較大突發公共事件的資訊,必須立即電話報告區應急辦,接到情況報告後於1小時內將現場發生情況以書面形式上報,並根據事態發展隨時續報。區應急辦及時將資訊上報市應急辦。
6.1.2 各相關部門和機構應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及時收集、分析、匯總本地區、本部門或本系統各類影響公共安全的資訊,並負責收集、整理和研究發生在國內外可能對本區造成重大影響的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資訊,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預測可能發生的情況,及時上報區應急辦,並及時通報給各相關部門。建立並逐步完善各類突發公共事件、事故隱患和危險源監測資訊庫,及時維護更新,做到有效監控掌握。
6.1.3 各部門上報涉及各類突發公共事件資訊的內容應包括:時間、地點、資訊來源、事件性質、危害程度、事件發展趨勢、已採取的措施等。
6.1.4 由區應急辦負責組織全區突發公共事件資訊的匯總、分析和處理。
6.1.5 對於涉密的重要資訊,負責收集數據部門應遵守相關的管理規定,做好資訊的保密工作。
6.1.6 對於各類突發公共事件,以及可能導致其發生的各種隱患,房山區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向區應急辦、各專項應急指揮部及鄉鎮(街道)和相關部門報告,並有權對相關部門的工作過失和不當處置行為進行舉報。
6.2 資訊共用和處置
6.2.1 由區信息辦(資訊中心)配合區應急辦建立資訊共用機制,由各專項應急指揮部、各鄉鎮(街道)和相關部門提供必要的基礎數據。
6.2.2 突發公共事件中傷亡、失蹤、被困人員中包括港澳臺人員或外國人,或者事件可能影響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國際組織進行通報時,各鄉鎮(街道)、各部門要及時向區應急辦、區外事辦報告詳情,由區應急辦、區外事辦請示區應急委主要領導同意後,向市應急辦彙報,並啟動相關專項處置預案。
6.3 資訊發佈和新聞報道
6.3.1 突發公共事件的資訊發佈和新聞報道工作,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由區委宣傳部、區新聞辦對發佈和報道工作進行管理與協調,各專項指揮部和相關部門負責提供事件發展相關資訊,並配合宣傳部門做好宣傳工作。
6.3.2 發生一般以上突發公共事件,區應急辦在上報區應急委領導的同時,應向區委宣傳部通報相關情況。
6.3.3 Ⅰ級、Ⅱ級、Ⅲ級突發公共事件的新聞報道,按照市應急辦和市有關部門的要求進行管理與協調。Ⅳ級突發公共事件的新聞報道,由區委宣傳部、區新聞辦對發佈和報道工作進行管理與協調,各專項指揮部和相關部門負責提供事件發展相關資訊,並配合宣傳部門做好宣傳工作。
6.3.4 Ⅰ級、Ⅱ級、Ⅲ級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在市新聞管理部門的組織協調下,區委宣傳部、區新聞辦以及各專項指揮部和相關部門應指派專人配合市新聞部門做好新聞報道工作。Ⅳ級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區委宣傳部、區新聞辦以及各專項指揮部和相關部門應指派專人負責新聞報道工作,起草新聞發佈稿和災害公告,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報道突發公共事件資訊,正確引導輿論導向。
6.3.5 對於可能産生國際影響的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對外報道應由區應急辦會同區委宣傳部、區外事辦和區新聞辦配合市應急辦及市有關部門共同組織,各新聞媒體要嚴格遵守突發公共事件新聞報道的有關規定。
7 保障措施
7.1 指揮系統技術保障
7.1.1 區應急辦負責建立應急指揮技術支撐體系,以滿足各種複雜情況下處置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指揮要求。主要包括:有線通信調度系統、無線指揮通信系統、圖像監控系統、電腦網路應用系統、綜合保障系統、突發公共事件快速評估系統、資訊報送系統、基於地理資訊系統的分析決策支援系統、視頻會議系統、移動指揮系統等。
7.1.2 區信息辦(資訊中心)負責組織,各專項指揮部、相關部門配合市信息辦(資訊中心)建設統一標準、全市共用的基礎電子地圖。由區信息辦(資訊中心)負責,各相關部門積極配合,在區應急辦建立支援應急指揮決策的全區統一的基礎地理資訊系統,並動態更新。
7.1.3 區應急辦、區信息辦(資訊中心)、各專項指揮部、相關部門和各鄉鎮(街道)逐步建立和完善應急指揮基礎資訊數據庫。建立各類事故隱患和危險源監控數據庫、統一規範的專業數據庫、基於空間位置的應急預案庫、應急決策諮詢專家庫、輔助決策知識庫以及危機管理資訊資源目錄體系,做到及時維護更新,確保數據的品質,實現對突發公共危機事件應急指揮的可視化定位與分析決策支援。
7.2 通信保障
7.2.1 區信息辦(資訊中心)、房山公安分局負責,區電信局和歌華有線房山分公司等部門配合成立聯合指揮協調機構,統一組織本區內各電信運營公司、有線政務專網和無線政務專網等運作部門,建立房山區資訊通信應急保障隊伍。
7.2.2 區信息辦(資訊中心)牽頭,各相關單位參與,整合完善應急指揮通信網路系統。以房山區有線政務專網和無線政務專網為核心,整合社保網等其他社會公共網路資源,與市級網路對接,形成覆蓋區、鄉鎮(街道)、村(社區)的三級網路傳輸體系,建立跨部門、多路由、有線和無線相結合的穩定可靠的應急通信系統。
7.2.3 在通信幹線中斷或現有網路盲區時,由區電信局協調市通信管理局或區相關企業,保障事件現場與區應急辦及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之間的聯繫。
7.2.4 區信息辦(資訊中心)配合房山公安分局,以房山公安分局已經建成的圖像監控系統為主體,整合其他圖像監控資源,建立圖像監控網路。
7.3 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7.3.1 各專項指揮部根據自身應急救援業務需求,採取平戰結合的原則,配備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和器材,建立相應的維護、保養和調用等制度,保障各種相關災害事件的搶險和救援。
7.3.2 大型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由區應急辦與相關企業簽訂應急保障服務協議,採取政府資助、合同、委託等方式,每年由政府提供一定的設備維護、保養補助費用,緊急情況下區應急辦可代表區委、區政府直接調用。
7.3.3 按照統一格式標準建立救援和搶險裝備資訊數據庫並及時維護更新,保障應急指揮調度的準確和高效。
7.4 應急隊伍保障
7.4.1 專業應急隊伍組建
公安、消防、交管、醫療急救、市政、城管等隊伍是基本的搶險救援隊伍,駐區中央市屬單位、部隊、武警和民兵預備役部隊是搶險救援的後備力量。
人防、地震、防汛、森林消防、礦山、建築工程等專業救災隊伍,是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行動的骨幹力量。各專業部門要落實先期處置隊伍和增援隊伍的組織保障方案。
7.4.2 社區和志願者應急隊伍
健全社會動員機制,由團區委牽頭,依託青年志願者組織,發揮機關、企事業單位、城市社區、公益團體等社會力量作用,組建具有一定救援知識和技能的志願者隊伍,以在突發公共事件中發揮積極作用。
由區應急辦或區各專項指揮部指導志願者隊伍的培訓、應急預案演練、救援等方面的工作,由區政府和相關部門在技術裝備、人身保險等方面給予支援和幫助。
7.4.3 應急隊伍調動
發生一般突發公共事件時,各專項指揮部、相關部門、屬地鄉鎮(街道)按照相關預案調動相應應急隊伍進行處置。
發生較大突發公共事件時,區應急辦按照區應急委的要求,根據相關預案調動相應應急隊伍進行處置。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時,區應急委按照市應急委的要求,統一協調組織應急處置隊伍。
需要調動駐區部隊、武警、民兵預備役部隊進行處置時,由區人武部負責協調調動。
7.4.4 應急隊伍演練
各類應急處置隊伍要結合本單位的工作和生産實際,積極開展專業技能培訓和演練,並依據專項應急預案進行短期脫産訓練。
由區應急辦按計劃組織,各專項指揮部牽頭,負責跨部門、跨行業的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演練,檢驗應急隊伍的快速反應能力,提高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和現場處置能力,實現對突發公共事件管理的規範化和程式化。
7.5 交通運輸保障
7.5.1 由區交通局牽頭,房山交通支隊、房山公路分局等單位配合,建立健全公共交通線路規劃和突發公共事件現場的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建立與交通運營部門的溝通和聯動機制。
7.5.2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根據需要和可能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區建委、區市政管委、房山公路分局等部門應組織專業隊伍,儘快恢復被毀壞的公路、交通幹線及有關設施,保障交通路線的順暢。必要時,可緊急動員和徵用其他部門及社會的交通設施裝備。
7.6 醫療衛生保障
7.6.1 由區衛生局負責,根據“分級救治”的原則,按照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專科治療幾個階段組織實施救護。在北京急救中心(120)房山分中心(簡稱區急救分中心)的基礎上,建設鄉鎮級院前急救點,共同構成院前急救體系。區急救分中心(120)和紅十字會急救分中心(999)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中的院前急救工作;區、鄉(鎮)兩級醫院負責後續救治;紅十字會等群眾性救援組織和隊伍應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開展群眾性衛生救護工作。同時做好疾病控制、衛生防疫和衛生醫療、器械準備,並隨時進行實施。
7.6.2 發生突發公共事件後,區衛生局應快速組織區醫療救護、疾病預防控制及衛生監督隊伍進入現場,對傷病員進行緊急救治;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傳染病的爆發和流行,及時檢查、監測災區的食品、飲用水源、放射源的安全情況。區衛生局、區商務局、房山藥監分局等部門負責迅速組織、協調向災區提供所需藥品、醫療器械。
7.6.3 區衛生局負責公共衛生資訊系統建設。準確掌握本區急救資源狀況(院前急救、綜合醫院急診科、急救隊伍等),建立動態數據庫,明確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資源分佈、救治能力和專長等,全面提高公共衛生管理和緊急處置能力。
7.7 治安保障
7.7.1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由房山公安分局、房山交通支隊和鄉鎮(街道)負責治安保障,適時在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現場周圍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做好現場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眾、維護公共秩序等工作。
7.7.2 由房山公安分局負責重要場所、目標和救災設施的警衛;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地的事件屬地鄉鎮(街道)和社區組織要積極發動和組織社會力量開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維護突發公共事件地區的社會穩定。
7.7.3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如現場有起火、存有易燃易爆危險品、漏電、漏水、漏氣等情況發生,現場先期處置人員要立即通知有關主管部門實施滅火、排爆、斷電、斷水、斷氣等措施,清除現場危險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出現。
7.8 物資保障
7.8.1 建立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制度。各專項指揮部、鄉鎮(街道)和相關部門根據不同危機事件和災害種類,確定本區救災物資生産、儲存、調撥體系和方案。
7.8.2 加強對儲備物資的管理,防止儲備物資被盜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對各類物資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建立與其他區縣以及省市的物資調劑供應渠道,以備本區物資短缺時可迅速調入。
7.8.3 區應急救援物資的調用由區應急辦統一組織協調。區發改委、區商務局、區民政局等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應急救援物資的儲備、調撥和緊急供應,房山藥監分局、區衛生局負責組織、協調藥品、醫療器械的儲備和供應。
7.8.4 區發改委負責應急物資儲備的綜合管理工作,區商務局(區糧食局)、區農委、房山工商分局、區質監局、房山藥監分局、區工業局等部門按照職能分工,負責掌握區內生活必需品市場的總需求及儲備庫存、經營庫存、生産能力和銷售、價格的變化情況,負責應急機制啟動後的市場監測和市場異常情況下的應急方案實施,調動生活必需品大型生産企業、經營企業的現有庫存投放市場,組織各鄉鎮(街道)生産基地和社會商業庫存充實零售市場。
區應急辦負責督辦本區物資保障應急方案的實施,落實應急貨源渠道和供應網路。
7.9 資金保障
7.9.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有關條款,每年按照財政支出額的適當比例安排政府預備費,主要作為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區和各鄉鎮(街道)、各部門要在一般支出預算中增設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專項資金,並根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需求,逐步提高資金提取比例。
7.9.2 發生突發公共事件後,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部門預算結構,削減部門支出預算,集中財力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經區應急委批准後動用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
7.9.3 按照“急事急辦”原則,簡化工作環節,凡區政府批准的撥款事宜,在一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手續,確保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工作的順利進行。
7.9.4 鼓勵自然災害多發地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購買財産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從事高風險活動的企業應當購買財産保險,併為其員工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提供資金援助。
7.9.5 區、鄉(鎮)財政部門負責應急專項準備資金和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管理,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的重大資金動用要由區應急委審批。
7.9.6 各級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對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
7.10 人員防護保障
7.10.1 各有關部門應認真分析事件處置過程中對人員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種類,制定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和救援程式,配備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設備。在應急處置過程中,確保人員安全。
7.10.2 依據房山區總體規劃,房山規劃分局、區人防辦、區市政管委、區建委、區地震辦等單位,在本區人民生活、工作地點周圍,規劃、建設和維護應急避難場所,保障在緊急情況下為本區人民提供疏散、臨時生活的安全場所。
7.10.3 應急避難場所內設置應急指揮部、應急棚宿區、應急供水、應急照明用電、通訊、物資供應、廣播、衛生防疫和應急廁所等必需的預留位置和基本保障設施,並按照北京市地方標準《地震應急避難場所標誌》(DB11/224-2004)的規定設置標誌牌。
7.11 技術開發與儲備
區應急辦、區信息辦(資訊中心)、區統計局、區科委開展預警、分析、評估模型研究,提高防範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決策水準。
7.12 法制保障
7.12.1 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及延續期間,區政府根據需要依法制定和發佈緊急決定和命令。
7.12.2 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延續期間以及善後階段,區法制辦負責研究和提供有關問題處置的法律意見。
8 宣傳教育、培訓和演習
8.1 宣傳教育
8.1.1 區應急辦組織協調各專項指揮部、有關部門制定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教育規劃,編制公眾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專業技術教材和應急手冊。
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居委會和村委會負責組織本單位、本地區的人員以專欄、板報、文藝演出、講座等多種形式,進行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知識的宣傳教育。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組織實施在校學生相關應急知識的教育。
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資訊網等新聞媒體,開展應急教育,增強公民防範意識,學習掌握應急基本知識和技能。
8.1.2 開設房山區綜合減災資訊網站
在“房山資訊網”網站上,開設房山區綜合減災資訊網站,由區應急辦牽頭,各專項指揮部和相關部門參與,區信息辦(資訊中心)負責開發,及時發佈房山區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相關資訊。宣傳黨和國家公共安全管理與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發佈預警資訊,報道本區公共安全工作動態;提供其他相關資訊等。開展面向農村和社區的遠端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教育資訊服務。
8.2 培訓
8.2.1 公職人員的培訓
由區應急辦、區委組織部、區人事局和區行政學校(黨校)負責,各專項指揮部牽頭,開展面向公職人員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知識培訓,並將培訓成績納入公務員年度考核標準,以增加公職人員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知識和能力。
8.2.2 群眾培訓
區各相關部門結合自身業務領域,利用現有設施有組織、有計劃地為群眾提供應對突發公共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各鄉鎮(街道)、村(社區)、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根據政府的要求,結合各自實際,加強自救、互救和逃生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8.3 演習
8.3.1 區應急辦、各專項指揮部和各部門根據預案,按計劃組織專業性和綜合性的應急演習,做好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及通信聯絡,確保緊急狀態下的有效溝通和統一指揮。
8.3.2 各專項指揮部和鄉鎮(街道)組織本區域單位和群眾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分項演練。
8.3.3 應急演習包括演習準備、演習實施和演習總結三個階段。通過應急演習,培訓應急隊伍,落實崗位責任,熟悉應急工作的指揮機制、決策、協調和處置的程式,識別資源需求,評價應急準備狀態,檢驗預案的可行性和改進預案。
9 獎罰原則
各專項指揮部、相關部門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理過程中,要從全區整體利益出發,互相配合,積極開展應急工作,杜絕互相干擾、推諉現象的發生。區應急委根據具體情況對相關部門給予獎勵或處罰。
9.1 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理過程中,對表現積極,貢獻顯著的,經區應急委同意,以區委、區政府名義給予相應獎勵。
9.2 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理過程中,對不服從指揮、履行職責不到位或者未按時按質完成任務的,由區應急辦視情節提出相應處理意見,報區應急委批准後進行處理。
情節嚴重的,由區應急委建議紀檢監察部門追究責任;情節特別嚴重,可能構成犯罪的,由區應急委移送有關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10 附則
10.1 名詞術語、縮寫語的説明
突發公共事件:本預案所稱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産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總體應急預案:是區委、區政府組織管理、指揮協調相關應急資源和應急行動的整體計劃和程式規範。
專項應急預案:是總體預案的組成部分,是區政府各職能部門針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制定的各種行動方案、相關保障方案和操作手冊。
鄉鎮(街道)、村(社區)和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是各單位為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制定的組織管理、指揮協調相關應急資源和應急行動的整體計劃和程式規範。
應急保障預案:是在預案保障措施部分涉及到的由區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制定的指揮系統技術、通信、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應急隊伍、交通運輸、醫療衛生、治安、物資、資金和應急避難場所等保障措施。
應急儲備資金: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有關條款,每年按照財政支出額的適當比例安排政府預備費,主要作為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
應急專項資金:是區、鄉(鎮)政府財政部門在一般支出預算“其他支出”中增設專項工作費用。
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部:指為應對某類突發公共事件成立的跨部門綜合協調機構。如區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區安全生産事故應急指揮部。
相關職能部門:指與突發事件的預測、預警、處置、善後、保障等各環節有關的區各委、辦、局,包括主責部門、預測部門和協作部門。
10.2 預案管理
10.2.1 應急預案的制定
(1)全區各類突發公共事件預案分為區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分應急預案和應急保障預案四種。其中:
區總體應急預案由區政府依據《省(區、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框架指南》和《北京市總體應急預案》的各項要求制定和修訂。
專項應急預案由區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指揮部和相關部門,依據處置突發事件分工,按照各自職責要求,根據區總體應急預案中的相關規定,分別制定和修訂。
分應急預案由各鄉鎮(街道),根據區總體應急預案中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負責制定和修訂。
應急保障預案由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保障部門根據區總體應急預案中的規定,結合本部門實際負責制定和修訂。
機關、企事業單位和村(社區)應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關應急預案。
(2)各鄉鎮(街道)、各專項指揮部和相關部門在制定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應急保障預案的過程中,應依照全區總體應急預案事件等級劃分標準,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等級標準具體加以細化。
10.2.2 應急預案的審查
各鄉鎮(街道)、各類災害事故應急處置主責單位和負有應急保障任務的單位,應當根據本預案的規定和所擔負的災害事故應急處置任務,組織制定相應專項預案和保障計劃,由區應急辦組織審查,並報區應急委備案。
10.2.3 應急預案的公佈
本預案經區委、區政府審查通過後,由區長簽署發佈。專項應急預案、分應急預案和應急保障預案,除涉密內容外,應廣泛向社會進行宣傳。
10.2.4 應急預案的修訂
為使應急預案能夠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及時吸收應急處置過程中的經驗,有效地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由區應急辦負責對本預案適時進行修訂。各專項指揮部、各鄉鎮(街道)和各相關部門應適時對各自製定的專項應急預案、分應急預案和應急保障預案進行修訂,上報區應急辦備案。
10.3 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房山區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區應急委負責解釋與組織實施。
10.4 預案實施時間
2006年2月9日區應急委第一次全體會議討論通過本預案。本預案自發佈之日起正式實施。